──十六年冬作──

庙产注册,本起于民国四年谛闲法师等在北京讲经时发生之寺庙管理条例。历经有人反对,亦历经有地方官呈请内务部颁布施行细则,冀实施行。民国十年在徐世昌总统时代,曾修正为二十四条;虽较平允,而注册一事既未取销,亦未实行。今上海市政府忽然订定注册之详细条例,颁布施行。不知出于有人之主动,或出于上海市政府当局因感寺庙诉讼纠纷而自动?其为善意之保护整理,抑为恶意之摧残榨取,吾尚未得而知也!

吾向不视政府为万能,故于整理僧伽制度论,对于寺庙财产,主张以“僧伽基尔特”,自为整理而施用于正当之事业。十年来喑口?疒尧音,不能稍动聋瞆僧伽之视听,吾亦唯有任之而已。若拘管于政府之手,则为吾始终反对者也。不知今上海各寺庵僧众,对之感想如何?(见海刊八卷十一、二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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