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生先生大鉴:展奉惠书,极佩高明。承询三事,兹以应事鲜暇,略答如下:一、情意理智为一人所具,固应平均发达,西洋判为截然之二事,正其偏至之处。而佛法则平均发达圆满,故曰智悲兼大或悲智圆融。去其偏而除其执,则曰非宗教且非哲学;即智而悲可云哲学之宗教,即悲而智可云宗教之哲学,则亦宗教亦哲学。然寻常哲学与宗教二概念之范围,又不足以尽之,故只可谓之佛法,而不便归之于哲学或宗教之类中。二、大论本于中国之文化及社会情形,以言佛教施行之所宜,殊与向所持论者相契。然翘举密宗为密教,对其余一切佛法名为显教,乃出于日本空海之说,而本非原来之意。故只有小乘教,大乘教,而密部则大乘教中一部分之特殊行法也。以此言修密,应悉本于大乘教律,而不得另成一教,庶得其宜。三、关于教制之改革极须慎重,所论良是。十年前所作整理僧制论,多本于丛林制,而益加于阔大精密之组织以广其用。兹检奉一册,请垂察之!但从二十余年来出入丛林,主持丛林,赞助丛林之经验,确知中国虽尚有具有规模之寥寥数十丛林,亦已徒存形制而缺乏其原设此形制之真精神矣。故今觉得非从一般佛徒中,吸收一部分真正于佛法有修学而且具宏法愿行者为重新之建设,不能振佛教于今后,故又有建立中国现代佛教住持僧大纲之作。而关于住持僧,即保有西洋旧教之整严;其社会民众之信行者,更主为佛教正信会之组织,以期普及民众,则开放为西洋新教之自由发挥。兼此二意以观之,亦可谓与尊旨颇多不谋而合。上来就垂问之点,草草申述,殊不足以尽其意。统祈谅察!并候时祉!太虚敬复。十一月十六日。(见海刊十一卷十一十二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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