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东足下:展奉来书,具征留心政教,但所云殆捍格难施。一、心无二用,既为法官律师即不为佛教师,而有僧亦等于无僧。二、佛教掌法权,起他教争。故余主力减僧数,而提高其质。如附册所明,使不容僧生活,亦即可无僧寺矣。又暹罗函,仍请酌复,并告以收到已迟为歉。顺询慧祉!太虚手启。四月二十二日。(见海刊十四卷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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