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虽采用阳历,十六年后且称为国历,励力倡行,然阴历仍并行称农历。诚以国民十之八九为农人,而阴历便于农事,故终难废绝。由此少数人只知阳历,多数人只知阴历,往往言日月而误事,遂每须国历、农历并书,而反增不少麻烦。宋沈存中谓:“置闰之法,见于经传者唯尧典,太古以前未知如何。今乃专以朔定十二月,而气反不得主月之政;或时虽已春犹是冬气,或岁犹未尽已得新春,莫若用二十四气为一年,立春之日为孟春之一日,余准此。大尽三十一日,小尽三十日,岁岁齐尽,永无闰余,千载之后,必有用余说者”。每年十二月,岁岁齐尽,永无闰余,此阳历之利也。然与吾国农事之节气不符,而阴历闰余,使三年中必有一年为十三月,亦甚不便。今两历并行,无不载某日立春、某日雨水等者,故二十四气既为国民所习知,尤便农事,复兼阳历之利。今年适逢农历正月一日子时立春,若因而改之,洵千载一时之机会也!(见海刊二四卷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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