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邑路死一人,地保报于官。时已将暮,官令地保逻守,次日检验。地保适有他故,遣人看守。夜寒甚,守者赴近村沽酒自饮。及回,尸已不见。盖死者复苏自去。守者急语地保。地保大惧,以为虚报欺官,重责在所不免,甚怼守者。守者曰:“迤南里许有甲姓新葬坟,天寒,尸必不坏,可掘移之,以塞官责。”地保善之。既启棺出尸,方欲以土填空圹,而东方已明。恐为人遇,急抬尸于孔道,以俟官验。

官至,验役见尸衣新衣,鞋底踏地无土痕,知非死于路者,遂以盗尸禀官。官令役锁押地保,勿使遁,亦暂不问尸之由来,惟嘱役细验暗禀。役验尸嘴角有烙痕,舌无皮,腹中有集块如拳,甚坚,系熔铅灌死,一一暗复。官点首不语,坚坐不言归。盖以尸既属盗移,必有以此喊禀者,将以之细究情实,以償尸命也。

移时,果有少妇喊冤,言夫死初葬,被人掘坟开棺盗尸去。官问其夫之姓名、年庚、死葬之日期、所得之病症,少妇历历言之。官见妇容饰不雅,必非贞妇,曰:“妇女致讼,必有抱告。汝无之,何也?”少妇曰:“夫弟不家,他无亲族。”官曰:“夫之朋友、庄之邻佑亦可。”少妇曰:“有一人可为抱告。”官曰:“汝知其姓名、年庚乎?”妇曰:“渠姓乙名某,年二十几岁。”官曰:“渠与汝夫同庄乎?”曰:“否。与氏母家比邻。”官微哂,立令役将乙传至。官曰:“汝肯为妇抱告乎?”乙曰:“肯。”官亦以妇夫姓名、年庚等问之,乙言之如妇言。官曰:“汝何知之悉也?”乙不能答。官大笑,谓少妇曰:“尸场之尸系盗移,汝视是汝夫否?”妇趋视,泣回曰:“是也。”官曰:“勿泣。盗尸之人已获。”令役押过地保问之,地保吐实。官曰:“虚报之事小,开棺盗尸之罪大。”令笞四十释之。少妇嫌罪轻,官曰:“渠盗尸有故,非图财者比。”少妇力争之,官曰:“渠罪可原,汝罪难宥。”妇怒曰:“氏何罪?”官曰:“勿怒,听吾直示之。汝夫系熔铅灌死,然处此必有所与。乙某者,其自幼与汝有私,而同谋害汝夫者乎?”乙与妇俱强辩不服。官令役剖尸腹取铅。少妇见之大惧,承之。问乙,乙见妇已供明,遂亦供曰:“实与妇未娶时有私,后某闻之,不令妇归,故设是谋,令妇醉其夫,而与妇害之。”

虚白道人曰:所害之人已殡,则害人者之罪可幸免矣,被害者之冤无由明矣。乃可幸免者终不免,无由明者巧于明,其间实有神差鬼使。天地岂真聋哑哉!

路毙之人即鬼神也。不然,何巧幻若是?上元李瑜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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