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技正马某,系留美学生,近在天津与某道尹之女公子结婚。闻马于结婚前,择偶定有二条件:(一)晰白,(二)丰腴。此外均所不计。道尹女公子貌不扬,且适与马所期者相反,马知为媒妁所绐,结婚后,即不与新人同衾席,逼女归去,否则将向法庭为离婚之起诉。女不得已,即归某道尹署,气愤交集,当即服毒自尽。某道尹谓系马逼毙,拟向地方厅控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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