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省齐东县令廖某,东三省籍。前清翰林出身,旧学极富。终日以诗酒消遣,置地方事于不顾。对于人民诉讼,尤好任意戏弄之。乡民某被窃大小牛二只,鸣于案下,并扭获窃贼,求为惩办追赃。廖升堂,两造匍匐。廖询悉颠末,援笔立判曰:着窃贼将所窃大牛,璧还原主,以免损害权利。小牛一只,本应充公。姑念该窃贼深夜奔波,颇不容易。将小牛赏于窃贼,以作资本营生,免致流离无业,以昭公允,仰即遵照云云。事主以所判不合,欲再伸诉。廖即呼差役执行,不容分说,拥推下堂。诸如此类之事,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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