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马小进,娶女伶金镶玉为妾。金义父陈某以拐女控马于地方厅,马亦控陈欺诈取财。检察厅开庭预审,马称两次交洋共九百元。检察官询以有何凭据,马不能答。陈则坚不承认。马称分两次交,一次八百元,一次一百元,系金镶玉所眼见。金供亦同。检察官告以无证据,在法律上不生效力,诈欺取财罪不能成立。马亦自认自己办事疏忽。其时检察官遂告之曰:“马君现为立法机关人才,自必深通法律。似此无凭无据,控人以诈欺取财罪,似乎不合。若必深究,恐成诬告罪。公等立法人才,倘于国家重计,亦如是出之,人民何堪设想。听我劝劝,不要再向诈欺一面说了罢。”马为之语塞,但曰:“请公断就是。”至金镶玉上庭,满口称陈某不是伊父,实有取受马小进九百元之事。他有心卖我,现在我嫁与马小进,各报喧传,尽人皆知,亦是我二人心甘意愿之事。因陈某苛索不遂,我始有吞金之举。现在马小进告他诈财,并未诬他。至小女子唱戏营业,已不高尚,何能再配第二人,愿终身从之。法庭亦不欲深究,卒成全其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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