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垣地方审判厅,本系洪杨时之驸马府。当失败时,曾将金器若干,窖诸花园荷花池内。有蔡绥年其人者,云其祖某曾充藏埋之工人。特具图说,及保证金五千元,禀请军民两署,准其开挖。当奉督军省长批准,限期十日竣事。期满卒未见效,惟忽发现金质香炉一只,重十二两。已由监视员某送诸省库存亦当时所藏之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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