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以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权少卿事。国初,置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其后择常参官兼正,京官兼丞,谓之详断官。详断旧六人,后加至十二人至: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咸平二年又省去兼正、丞之名,别取幕职州县官为法直官二人,改京官即为检法官。自余互见审刑院及见法官门。

《两朝国史志》:大理寺判寺事一人,少卿一人,并以朝官以上充。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讯:原作「计」,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书以上于朝书:《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署」。。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府史承阙三十五人。元丰二年改制,及官制行因之。左断刑: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正一人,从七品;丞二人,秩正八品;司直一人,秩正八品;评事八人,秩正八品;内卿、司直兼管右治狱事。绍兴三十一年减(平)[评]事三人。右治狱:少卿一人,正一人,丞二人,监门二人。内一人系内侍,一人武臣充。检法使臣一人,都辖使臣一人,并武臣小使臣充。

左断刑分案有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宣单应干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摧)[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掌收接应干投下文字;曰知杂,掌本司诸杂务事;曰法司,掌诸处批下参详文字。又有详断

案八房,专掌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 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二十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掌应干杂物之类。又有开拆司、表奏司、左右推,其左右推主鞠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及:原作「又」,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宋太祖建隆二年八月,以工部尚书窦仪兼判大理寺事。故事,台省长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晋朝尚书左丞(催)[崔]杞兼判太常寺事是也。若止言寺事,则其属丞、正并可行之。翰林学士窦仪兼判太常寺事,仪又兼判大理寺事,并新例也。

太宗雍熙四年三月,诏:大理寺官本寺祗应公事者,自今月俸并给见钱。

淳化元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法直官,自今十月一日及端午,并给时服。」

二年八月,诏:「大理寺自今点检公案内(楷)[揩]改字涉要害,实时闻奏。」

三年五月,诏:「大理寺依旧轮府史二人宿直,同判寺以上至法直官轮一人押宿。归司勒留官,亦准府史例。」

七月,诏大理寺职掌内日差二人于中书审刑院承案。

十月,诏:「大理寺断官有周亲已下服者,依令给假,积滞公案。自今如在家者,攒葬讫公参,

闻哀者给假三日,婚姻亦假三日。小可疾病不妨看案者,于所居发遣。」

五年四月,诏:「南曹会问选人犯过者,委大理寺疾速回报。」

至道三年十一月,大理寺请增置写宣黄吏十七人,从之。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大理寺断官每二人连签,如失错,一等科罪。」

八月,诏大理寺详断官以八人为额。

五年四月,诏:「近日大理寺每有详议,连书奏上,不能执正,多所依违。自今并须尽公结奏。」

六月,诏:「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遗阙,即引对转官。」

是月,以兵部尚书查陶为秘书少监、判大理寺,代朱搏。初,中书以搏议法不当,请用陶。真宗曰:「比闻陶亦深文。」宰相言:「熟习法令,如陶之比者甚鲜。」遂可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大理寺应官员诸色人不得放入。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大理寺应御史台、开封府案牓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

八月,诏:「住给大理寺逐月充〔均〕定公用茶,自今逐月特给公用钱二百三十千。二百六十二千均定给本寺官吏,三千四百充公用钱。」俄又令:「于本寺阁住钱内,更支十千充公用。」

十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三年四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如供职年满,须替人到,即得出寺。」

五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人差剩员一人当直。

天禧二年九月,诏:「大理寺自今后应系宣黄草检并元案及写录未成文字等,

或值至晚,纸数稍多,抄写未毕,只(今)[令]逐手分纳在本寺断官处收掌。须见文字道数足与不足,及点检得住滞未了文检,催促本寺手分疾速写录,无致稽迟。」

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钱:月二百六十千,均给众官。其员缺在假者,留充公用。从本司之请也。

仁宗天圣七(月)[年]九月十九日,司封员外郎赵廓言:「臣尝判大理寺,每有急案,并众官看详,上书本断及连签官二员施行。 遽之际,颇虑漏落。它官既不书位,亦恐因循。欲望自今应集众官详断者,悉令著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从之。

嘉佑六年三月,诏:「大理寺命官有不当书罪而捃拾文致者,本处官吏并鞫罪以闻。」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大理寺详断官再任五年,满日与理为两任。所有许再任三年,满日与□□年□□□□更不施行。《神宗正史 职官志》: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刑狱、断谳、推鞫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隶:原作「者」,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而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特:原作「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禀议者禀: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审」。。,请尚书省请尚书省:《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上刑部」。;即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上殿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刑部验实以闻刑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御史」。。凡分案十有一,设吏六十有九。《哲

宗正史 职官志》分案十一,余同。

神宗熙宁五年五月十四日,大理寺(官)[言]:「旧条,详断官八员为定制,每二人连签同看详。如有失错,本断官与连签官一等科罪。勘会旧来定断公案,或不详审,及有积滞,盖是文案稍多,断官员少。今来新法试中八人,欲乞增置断官二员,以为定制。所(有)[贵]久远不致淹留差失。兼自来连签官虽有条约,并承例不同看详文案,只候本断官断,草检书字后,虽主判与审刑院改动刑名,以至奏上,更不经由连签官,深属不便。乞依条,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状上系衔,仍同点检。所贵二人协(立)[力],递相照管文字。」从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李承之言:「检会刑部大理寺断覆官元额十二员,熙宁五年增置二员,今又置习学公事九员。三、二年间,皆改京官。乞裁定诸司合置员数。」诏:「大理寺详断及习学官自今无过十四员,刑部详覆及习学官无过六员。额外人数满不补。」《职官志》云:七年,置详断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与《实录》数目不同。今两存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四月三日,诏大理寺行铨院案吏与增禄,仍行仓法。

八月二十五日,诏:「大理寺习学公事厅分半分文字,未满半年,勿令断入官赃案。候成考,委官审察,如任断官等,即保明,依正断官例,候有阙与

差。选人通理习学满二年以上,仍通计历任成四考,有举主二人,与依两任四考条转合入京朝官,并令别理资任。如未尝有历任考第,即候通理习学并详断等官共四年,亦准此。已系京朝官充习学者,并依详断等官理任条行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奏诏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院刑狱皆本府公事,而三司诸寺监等凡有禁系,并送三院,系囚猥多,难以隔讯。又盛暑疾气熏染,多死亡。官司各执所见,吏属苦于谘禀,因缘留滞,动涉岁时,深为未便。参稽故事,宜属理官。今请复置大理狱,应三司及寺监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非追究者随处裁决,余并送大理狱结断。其应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推鞫;检法官二人。余悉罢。应合行事,委本寺详具以闻。」从之。以权知审刑院、尚书度支郎中崔台符为右谏议大夫、知大理卿事,屯田郎中、直史馆、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蹇周辅,太常博士、权判都水监杨汲为少卿。丞及检法官,令举官以闻。初,上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台符等作大理寺,工万七千,十七日而成。作于元年十二月之戊辰,讫于二年正月之甲申。以楹计凡三百六十有三,度地于驰道之西。宋用臣经其制,秦士禹司其役,史臣李清臣为记。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官吏并公案等,并

归刑部。其当送大理狱结断事,自来年正月后,依十八日诏施行。」

二年正月九日,诏:「旧隶三司寺监承受断遣或送府司军巡院禁勘公事,非提点仓场司、四排岸司徒以上罪及合追究公事旧送三司者,并送大理寺。」从本寺请也。

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十八日,诏大理寺:「日者修举坠典,厘正职业,俾治官府狱事。前代章程湮灭,岁久不可复知。今所图画,皆以义起。推论规模,不少宽假,必难称办。苟官吏各怀顾忌,于驱遣之际,或致逡巡,则稽留弊害,无易前者。本寺承事勘鞠,可且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断讫供:原作「从」,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并以上司具犯由申中书、枢密院、刑房,候置司及一年别取旨。」其后及一年,乃(役)[复]诏依开封府例,供报纠察司。《职官志》云:崔台符等言,寺囚待报者多,诏京师具狱有系囚者,断奏先下。

二十七日,诏大理少卿资任视三司判官,丞视转运判官,又诏大理寺置干当公事官二员,以大小使臣充。《职官志》云:崔台符言:「请增置主簿一员。」其年月检未见,今附此。

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属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十六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流以下罪,长贰亲录问决遣。其大辟罪,乞牒御史台,选差曾任亲民常差官一员审问,即特旨推

勘。罪至大辟或命官,即临时取旨差官。」诏大辟罪牒御史台差官,赴纠察司审覆,余如所请。后又诏报御史台差官,同纠察司就寺审覆。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月具见禁及已决罪人数,申中书省。

三月八日,诏:「大理寺长、贰、丞、簿家属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轮一员在寺,余归休沐,庶可经久,人无惮倦。」着为令。

九月十七日,诏:「翰林学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记》,凡朝廷修废官事之本末小大,无不该载。惟台符等首被选抡,考举坠典,能剸遣滞讼,狱无淹囚,独不得挂名其间,尚为阙漏,宜送清臣增入。」

三年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府准此,仍照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以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听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四月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职官志》云:其后狱屡空,令御史按实,降 奖谕焉。

五月一日,〔诏〕大理寺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受法。

七日,诏以朝奉郎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宣德郎张仲颖等十二人为评事,朝奉郎程嗣先等四人为司直。先是,复置大理狱,有诏已差卿少,自余丞及检

法官,令举官以闻。至是始差官也。

七月三日,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就本寺以见在案尽数断绝,上中书取旨。

二十一日,大理寺绝断公案官吏共赐四百千,次第均给之。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狱空,吏人量与支赐。自今大理卿免假日入,止令治狱少卿、推丞更直。」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刑部〔言〕:「旧刑官、详断官分公案断讫,主判官论议改正注日,方过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并于检尾批书,送断官具(讫)[记]改正,上注判官审定,然后判成录奏。自三司并归大理,断官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日者断案,类多差忒。欲乞分(平)[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大理寺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奏裁公案,送定断官看详。如非疑虑,情法不称,并免收坐。」从本寺请也。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祠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已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

通判以上资序者。以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以上罪已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毋得:原阙,据《长编》卷三三八补。。

七年六月三日,御史蹇序辰言:「去年五月,举行大理寺长贰亲讯狱及十日虑囚格。闻长贰并不亲虑问,望更按实。」诏大理寺分析。

六日,御史刘拯乞大理寺、开封府左右厢、军巡抚院皆置门簿,凡追送人,具人数事目知在断放,并朱书结绝。从之。

八年六月十一日,尚书省言:「乞自今大理寺事干推断应奏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言:「刑司检法官覆州县官、小使臣等公罪杖以下,按申吏部大理寺注籍,则法官可以专于谳狱。」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近勘断公事全少,其见管官属吏人狱级名额依旧,虚糜廪禄。欲左右两推并为一推,并减官吏冗员。」从之。

四月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架阁库专委主簿主管,其余台寺监有架阁处依此。」

十八日,诏:「大理寺除左断刑丞外,其余寺监簿并中书省差。」

五月十二日,诏:「大理寺公案日限,大事减十日,中事、小事各减五日。」

二年五月十六日,刑部言:「大理少卿杜纯请省断官,且仍旧额省评事二员,以十二员为额。」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请依三司旧例,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从之。

六日,诏寺监省员,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理寺官,旧条惟曾任外处官失入徒以上已决或失入死罪,方不预选。新条又添入任大理官(又)[失]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亦不在选限。窃以大理日断天下疑案,案牍既繁,不无错误。又况容有疑于轻重之间,若因问难改断,亦为差失,则人数太窄。窃虑精强谙习之人,偶以碍格,不得预选。欲乞于条内改三人作五人,改一人作二人。」从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大理寺言:「丞有阙,乞于司直内通行差权。」从之,仍于承务郎以上选差。

六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并从之。

闰八月十五日,大理寺评事梁子奇言:「官员犯罪,应坐举者。乞今后会问到合断人,依旧取勘定断。又犯罪者与大理寺官曾荐举之人,乞本寺丞、司直、评事依元佑编 被差检法,有嫌听回避法,许自陈,别差官定断。」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大理寺人吏并许依旧法断(法)案,次第推恩。」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大理天下之平,而断刑之官,选任尤重。先皇帝振修百度,初立选试之法,第一等取数常艰,最为精密。惟中等得入大理为断刑官,自是文士始有预试中选者。以故奏案之上,皆理官躬阅断案,多所雪活,舞文之吏,不能移夺。元佑中,以大理断刑官恩典常重,故责考

任举主,而增以尝历刑法官与县令优课为奏举法。其试入优等者,不得预焉。欲自今专用先朝选试之法,删去尝历刑法官、县令优课条。自非试预上选者,不得为断刑官。庶乎官得其人,而职事举矣。」监察御史郭知章亦乞用熙宁、元丰试法。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丰选试推恩法立条。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仍具元丰旧例添置官属员数。

二十八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官。内置司直一员,于左断刑部差部:疑误。,余依元丰年员数差置。

八月十三日,试大理卿路昌衡言:「欲令本寺丞据数员分左右推,有翻异即左移右推,右移左推,亦如开封府三院翻变公事改送别院。若再有翻异,即乞申朝廷差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推究,更不与开封府互勘。庶事得其实,可革互送挟雠之弊。应勘鞫公事,乞不许地分探报,适足生事。」从之。

三年六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监察御史蔡蹈言:「近诏以大理寺申请,自今御史台弹察诸司违法稽滞等人,候朝廷批降大理寺,从本寺牒元举发处,令责限取索,送寺书断。缘本台纲纪之地,岂可代有司区区应报 请应弹察诸司违慢等事,依元丰旧例,止从大理寺取索约法,官司各安分守。」从之。

十月十三日,大理寺权少卿李延宁言:「司直、评事乞复用元丰选差之法。」从之。

元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大理寺言:「乞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

公事,并依旨勘断,各不得奏请移送。」从之。

四月十四日,大理寺言:「应奏断公事,乞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五年六月七日,诏大理寺狱空,大理卿李孝称、大理少卿马防各特转一官。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大理寺言:「见禁公事,并已勘断了当,即日狱空。」诏依崇宁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马防、崔直躬特与转行。

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大理寺决狱,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嘉)[加]迁陟,庶合中道。」诏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政和二年七月四日,诏大理卿曹调提举南京鸿庆宫,少卿任良弼知密州。以言者论「比来大理任用非人,迎合曲法用情」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刑部侍郎马防等言:「熙宁有法官再任酬奖,至于许其三四者,岂非为官得其人 则正可久任,而赏或在所不吝。今虽有再任法,而(酌)[酬]奖与初任无异,而又奏举之制,以高其选,所愿留者,十无一二,而(承)[丞]、评事益难其人矣。欲乞申诏有司,讲明前后条制,刑部大理事候法官任满,共择其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增其酬奖,理为堂除。大约常留一半旧人,使后来者有所谘承。」诏依奏,仍许就任(阙)[关]升,理本资序。

三年十月二十一

日,尚书省言:「大理寺断洋州宗永案,元断该赦外杖六十,因问难改断处死,系评事刘元长。又断德州张道案,元断杖八十,因问难改断杖一百,系评事康公裕。」诏各降一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大理寺言:「乞今后本寺应抽差人吏在外,委提刑司下本处,限一日发遣。如敢以事占留,及违限不遣计程,从本寺具因依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如已支破递马仓券前来,若在路托疾,令所在州县差人监押赴寺,仍不许他司截留抽差。若他司申请到(例)[例]特行截差指挥,亦乞从本寺执奏,却行拘栏,归寺祗应。」从之。

六月五日,大理寺奏:「乞应诸司库务缘公事合行追究之人,并许本寺直行勾追,本处限日下发遣。如官司辄敢容庇不发遣,并科杖一百,从本寺申尚书省取旨,先次勘断。庶几百司稍知刑狱官司有所畏。」诏依,所至官司辄敢不即发遣,以违制论。

五年四月三十日,大理卿侍其传言:「熙、丰间,本寺尝置习学公事四员。乞复置长、贰,立课桯,正、丞同指教。」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大理寺断配军聂青等九人逃走劫盗,徒罪不赦,因问难改断该全原,所断委是不当。」诏无断官,评事李平仲特降一官。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五月二十二日 ,梁俊公事,大理寺引用条法不当,丞、评各降两官,长、贰各降一官。续奉指挥,连签丞、评各降一官。又九月十八日 ,董弼公事,

大理寺违慢长、贰、元断丞、评各罚铜十斤。昨来吏部为指挥内止及长、贰、丞、评,而不及正,于是大理正尉迟绍先者独不与降罚之坐,臣窃疑焉。在《刑统》名例,有四等坐罪之法,其说谓: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理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掌典。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又官制格目:评事、司直、检法详断,丞议,正审,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第恐坐罪之法,前日 文偶失该载耳。其大理正尉迟绍先当时实与签书,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依前降指挥,一例降一官、罚铜施行,庶尽法意,而于公议为允。」诏大理正尉迟绍先特降一官。

六年二月三日,大理寺言:「应今后断不隶寺监合行理纳官钱物之人,内都下人送诸厢,外路人送元来处监理。」从之。

七年四月七日,诏:「大理寺奉公不挠,狱无淹留。大理卿陈迪可视待制官,令中书省取索,量度轻重,特与推恩。」

十八日,诏:「大理寺官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见任人并罢。」以言者论「比岁选任非人,议法不中」,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文字,自今后依令送朝廷,守旧法施行,不得乞降特旨遣断。」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大理正并替成(次)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大理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减〕一员,断刑寺正六员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

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寺簿并治狱司直并罢。吏人并三分减一。」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大理评事赵公爟随逐行在,虽非试中刑法,缘本寺断刑官独有本人,候到任及一年,通历任成五考,有举官三员,从长贰保明,特与改合入官。」以寺官改法官,止系试刑法中等第二等,有不改官法,因本寺请,特有是命。

三月七日,诏:「评事阙,委本寺长贰依旧制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应格人不足,即踏逐实谙练刑法人权充。」从刑部尚书胡直孺请也。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依已得指挥,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令检举设狱,今乞从本寺就狱粮历内作料次,经粮审院批勘,下左藏库,每料支钱二十贯,收买设物使用。」从之。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言:「大理寺官属,其堂除选人任大理(寺)[司]直、评事,除试法官中等第二等下已有改官法外,余人未有立定改官之法。今乞堂除选(一)人任大理司直、评事,到寺供职二年,通理三考,有举改官人三员,与改合入官。」诏令吏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窠阙,依旧堂除差人。先是,寺监丞及法寺官堂除差人,以吕颐浩言,依旧法,归吏部注拟,已而无应格之人。至是吏部建请:「大理正、丞资望甚高,异时除授郎官、卿少之选,欲望仍旧堂除。故有是诏。详见吏部。

九月二十六日,诏令

大理寺选差使臣一员,充监门官,具姓名申尚书省。仍令内侍省专差内侍官一员,常切在门检察。以本寺言:「本寺合差监门内侍官二员,专一在门守宿,检察出入。今止差到一员,又趁赴朝殿祗应及(专)[传]宣出入。自来备礼到寺,委是虚文。望于枢密院见管使臣内选差有行止谨愿官一员,充监门官,一年一替。」故有是命。

十月五日,诏:「大理寺使臣公吏,应官司及奉使官辄指差者,并从杖一百科罪。仍仰本寺执奏,更不发遣。」从本寺请也。

十一月十七日,大理寺言:「踏逐到承信郎冯熙积充监门官,与内侍官互轮当日宿直几察。乞于本寺赃罚钱内支钱七贯充茶汤钱外,每月别给食钱一十五贯,于本寺公吏请给历内批勘。」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大理寺监门使臣与内侍官一员,并仰每日常切在门检察。遇夜,许分番宿直。其内侍官与免趁赴朝殿祗应及傅宣出入之类。」从大理请也。

七月九日,诏:「大理寺手分狱子,令本寺于外州军差拨,不得更于临安府抽差。其已差过本府手分狱子,候外州军差到日,对替发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见破狱子,每人特令户部每月各添支米六。」

十一月十五日,诏:「大理寺职级张昭亮、顾琦、使臣王庆并许依例,不妨参部注授差遣。」昭亮以成忠郎任大理寺左推职级,琦以保义郎任大理寺右推职级,庆以成忠郎为捉事使臣,共有陈乞故也。

四年正月八日,诏:「大理寺务要严密,虑有听探语言,漏泄狱情,其本寺许用元丰六年二月右治狱指挥,系公人漏泄狱情,杖一百。及许用大观开封府六曹通用 ,诸左右狱内祗应人谓狱子、行入、座婆、医人之类,但可传达漏泄者皆是。并三人为一保,如通言语漏泄者,情重者杖罪,五百里编管;徒罪配千里牢城,同保人失觉察,各杖八十勒停,永不收叙。即经停而别投名者,许人告条法。仍有告获似此之人,赏钱五十贯。」先因渡江散失,后省记到前项节文,经尚书左右司看详,以上件指挥无元降年月日,全文贴说不行,至是寺官有请,故有是命。其后视为虚文,无复畏惮。至五月二十九日,本寺措置,如请求行用、传达狱情申乞,又立一百贯,以赃罚钱先次充赏。亦从之。

四月十日,刑部言:「大理寺丞刘抡等状,『本寺丞、评事议断刑名有差失者,岁立比较法。去年责罚差失寺丞孙光庭降一官,评事张仲奭送远小监当。切详祖宗以来自有比较法,差失死罪,至满其数,乃该比较。仍须因朝廷问难改正者,方理为数。或因刑部改正,则以名件比折。及所差失死罪徒杖刑名,各以其数多少,递相比折以计,差失死罪,各有差等。及在赦降前者,不理为数。所有比较法:重者止于选人展年改官,京官不得当年对减磨勘,或断绝赏给。若一岁丞、评事差失死罪皆满其数,不以人数,尽行责罚;若皆

无差失,即尽无责罚。今来比较法不以(多)[其]数多寡、刑名轻重,又赦降前后,每岁须要丞、评事两员被罚,其罚又比旧日至重。若一岁皆无差失,而偶失出入笞杖刑者,依近法亦须责罚丞、评事两员。若皆失出入数多,亦止责罚丞、评事两员。以三岁论之,(承)[丞]三员尽当降官,评事八员,被罚者几半。况本寺职事繁重,使一岁所断,皆无分毫差失,止得减一年或半年磨勘。依今来比较法,则四岁之劳不足以赏一日之责,委于人情法意未尽。』都省送下刑部,本部看详,昨立到比较法,每岁具两员最多者取旨责罚,不以差失多寡为限。显与比较旧格法意不同,理合别行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状:「看详先拟立到比较差失最多者,具官职姓名上省,取旨责罚等条法,缘所立条内别无立定每岁差失多寡,该比较之数明文。谓如评事八员为额,内七员别无差失不当,一员稍有差失,责罚亦不能逃。兼(等)[寺]丞四员,分议八员评事案状,即是寺丞所议,比之评事所断,案状倍多,其差失刑名,理宜分别立文。今欲拟立下条:诸大理寺丞、评事断议刑名,每岁于次年正月行下,取会差失名件比较。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建:原作「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具官职、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右入刑部。今系于本刑条内『比较』字下删去『最多者』字并注文,计一十

八字,却添入『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执、建:原作「干」、「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计三十九字,冲改元修不行。」诏从之。

十六日,大理卿元衮言左断刑等处乞破纸札,户部供在京元破纸数:池表纸九千七百九十八张,大表纸一万二千张,小纸一万三千五百张,黄纸五千四十九张。诏依东京所破纸数减半支给,仍令所属作两次申户部勘支。

七月六日,诏:「大理寺评事今后依格差试中刑法(等)[第]一等上人外,其第二等下人,令刑寺议,申朝廷除授。」旧法:差试中刑法(等)[第]二等上人充,第二等下人系刑寺选议保明,关吏部差注。近年少有试中及格之人,遂试中第三等以下人,亦蒙除授。故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人吏,依右治狱已得绍兴二年十月五日指挥施行,不许诸处指差。虽画降指挥,亦令执奏。」

十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沈与求言:「亲兄薨求昨任湖州归安县主簿「薨」字疑误,「□求」应为沈与求兄之名。,为本州岛按发不合循旧例令乡书手家人当直等事「等事」下原衍一「等事」,据文义删。,送常州根勘,已结断讫。窃虑奏案上,臣忝执政,恐有司观望。望付刑寺,依公约法施行。」从之。

九月八日,诏:「大理寺推司如遇省台点检,若止系行遣稽违失错,别无取受情弊及出入人罪,所犯情轻,许与赎罚上簿。若杖以下罪,非情轻合行断决,依临安府例,将当行正领人断决外,其余连书人行下本寺,

依条施行。」从本寺请也。

十月五日,著作佐郎张九成言:「理官欲计若干人立为定数,凡天下狱案来上,序其先后,轮次看详。凡活几人,并减磨勘。」诏令刑部勘当,申尚书省。

七年五月五日,诏:「大理寺丞勘吏部人吏种永和等公事,行遣迂枉,故作(注)[住]滞,其当行官吏理合惩戒。少卿张汇、正赵公权各特罚铜十斤,丞林悫、都辖张昭亮各降一官,职级推司并令临安府从杖一百科断。」

十五日,诏刑寺:「今后应议刑不同,限次日禀白刑部。若所断未定,则刑部长贰限两日率法寺官赴堂禀决。」中书门下省勘会元丰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尚书省批下大理寺正杜纯奏:「(讫)[乞]今后本寺断狱,凡有可疑欲禀白者,先委所议及连签官,事大者众官断议官各述己见,共为一状,须要的确指定,不得疑设两端。然后自正以上,尽凿『欲从某议』,后不可从,即各注所见,从长定断。终不能同,先以众议纳刑部,约日禀白;(人)[仍]未可断,则纳尚书省,约日禀决。」十一月二十一日送刑部十一月:按前文言「十二月」,此处不当反为十一月,两处当有一误。,依所申施行。今来刑寺凡有疑案,情法未相当者,不曾遵依上项指挥,次第禀白与决,只行问难,遂致淹延刑禁,故有是命。

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大理寺狱空,已降诏奖谕。大理寺近缘住(满)[滞]公事,官吏降官罚铜,并与改正。」

八年四月二日,宰执进呈□□议郎周三畏阙处《要录》作「尚书比部员外郎」,按《职官分纪》卷一一,元丰改制后为正七品,则周三畏当为从七品右承议郎或正八品右奉议郎。、右宣教郎周聿除大理寺卿。上曰:「须仁恕老成者为之。宣、

政间,作此官者皆观望以成狱事,深可戒也。」

【宋会要】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近 关报,大理寺丞叶庭珪除大理正。庭珪前日为丞,乃治狱之丞,今日为正,实断刑之正。断刑职事与治狱异,祖宗旧制,必以试中人为之。庭珪资历颇深,初无他过,徒以不闲三尺,于格有碍。」诏别与差遣。

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词诉公事,上曰:「此皆官吏 慢所致,可委长贰据所诉亲加审察。如非其人,可与沙汰。又闻狱吏多非旧人,只以诸州人吏充,逐时更替,漏泄狱情,极为不便。盖理寺非州县之比,尤在详察。可密令长贰措置,应人吏须久于执役,不得非时更替。」

十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刑部侍郎周三畏措置大理寺人吏抽差约束、增添请给等事,上因宣谕曰:「断刑评事,须是尽公,人命所系,岂可容心于其间 可令刑部长贰常切觉察闻奏。」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右承议郎、行大理寺丞陈良(韩)[翰]候今任满日再任,从之,仍诏法寺断刑官自今愿再任者听。

二十年八月五日,诏:「大理寺刑狱所在,与景灵宫、太一宫相近,令临安府择空地移置,如法修盖。旧基拨入景灵宫。」监察御史汤允恭言:「今百司一新,独大理狱湫隘非便,望 有司量加修葺。」乃有是命。

九月一日,诏:「起造大理寺,可一就于所移地段内,量行盖造吏院。

自治狱都辖至推司家属,并令就院内居住,严其出入之禁。」从寺丞石邦哲请也。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曰:「廷尉为天下平,而年来法寺惟事旬白,探大臣旨意,轻重其罪,致民无所措手足,玩文弄法,莫此为甚。比恐尚尔任情,(函)[亟]罢旧吏。所冀端方之士详核审复,一切以法而不以心,俾无 滥,副朕丁宁之谕。」二十六年十月二日,少卿杨揆请刊手诏,置于本寺,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执政进呈刘嵘、何泾、杨邦弼拟除大理寺官。上曰:「理寺都无出身官,正宜参用士人。」于是嵘除大理正,泾、邦弼除大理寺丞。

九月二十七日,上谕宰臣沈该等曰:「大理寺人命所系,近闻吏人多计嘱受赇,深为不便。旧来京师最是棘寺知法,不敢作过。不知今日请给比京师如何 若禄薄,须量增其数,然后可以责其守法。」盖缘重禄有犯,其罪不轻。该等奏:「今日吏禄比京师曾增添。」上曰:「不然。此间物贵,虽已增俸,未必足用。可更令有司相度量增。」已而户部言:「欲据见请十分为率,量增二分。」从之。

十月一日,大理少卿杨揆奏:「检准一司 ,诸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乞自今后,遇本司有重密公事,许依前件条制,上殿陈奏。」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六曹寺监正名贴司、大理寺右治狱抽差正名贴司到寺,及补正并及七年,许比换副尉。其应攀引

六曹寺监批换去处依此。」先是及三年比换,至是以为太优,故改之。

十月四日,诏:「近累有官员雪诉冤抑,多是元系大理寺勘断。其本寺官观望挟情,已行罢黜,所有旧吏显有妨碍。将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当出职人日下解罢日:原作「目」,据《要录》卷一七八改。,与注授差遣。其已有差遣人,并限十日前去外州县待阙外,有原系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已出职而在行在其它官司充役者准此。」从刑部侍郎徐林等请也。

二十九年四月六日,诏:「大理评事贾选等四人未更外任,并与补外。仍自今虽系试中,必须历任,方得除授。」从侍御史朱倬请也。

三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大理寺般押推司请(授)[受]比承勘推司减三分之一,仍展二年,方补副尉。」少卿张运言:「本寺推司系承勘重密公事,所以优支请受,到寺三年,即补副尉。内有般押推司六名,止是抄写文字及赍已勘就案款呈押,难以一例。」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合置检法使臣一员,许本寺踏逐外路州军曾充法司、出职补摄诸州助教名目人充。候到寺满二年,依推法司人吏体例,通理入仕迁补以来至年劳补摄助教及八年以上,与补进武副尉酬赏。」从少卿张运之请也。

五月一日,诏:「刑部进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狱法司(守)[手]分今后遇阙,许刑部并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贴司以上,各令所属保明无过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

衙人吏条法,春秋附试。候试到合格人姓名,关送所属收补。内进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试到人依名次递迁。」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长贰临期差官,量试收补,或抽差填阙。至是臣僚有请,从之。

七月十一日,诏:「大理寺官拘催赃罚钱,比附诸州知通拘收无额钱例例:原阙,据《要录》卷一八五补。,每年催到一万贯以上,少卿减一年磨勘,至四年止。干预管库文簿官减半年磨勘,至二年止。不及一万贯,更不推赏。日后措置拘收,并拨纳激赏库,别项桩管。」先是大理寺赃罚钱准绍兴六年指挥,令每旬赴左藏库送纳,而积年所入无几,率皆失陷。大理少卿张运到任,不〔及〕半年间,拘催赃罚钱二十万缗,于是少卿减四年磨勘,干预管库文簿官减二年磨勘,非首尾干预官以钱数纽计推赏,因有是命。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大理寺职掌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大理寺系刑狱之地,可依今来所置员数。」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大理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左断刑见管人吏:胥长一名,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贴书六人,楷书一十三人。今乞减胥佐三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已上共减七人。右治狱见管吏额:前司胥史一名,胥佐并正贴书共十六名。今减胥佐二人,贴书一名。左右推胥史二人,并胥佐、贴书共十八人。今减

贴书二人。已上共减五人。乞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廷尉,天下之平,国朝以来,知审刑院、判大理寺各以儒臣为之,所以重其选。逮熙宁中,始定刑法六场格式,仍许进士就试。元丰官制行,而大理之官备,自非更历州县,谙练人情,洞晓法意者,未易居此。窃见方今大理之官,初官试中刑法,多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即除寺丞,继而迁正,迁郎,虽卿少,亦可以循次而进。问以法意,揆以民事,或未两尽。由是推之,虽试中刑法,必待历任,然后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再历外任,然后除丞,方为允当。望诏大臣参酌,立为成法,使才格相当,便于除授,庶几隶棘寺者,法意、人情无不通贯,天下之狱举得其平矣。」从之。

闰十一月九日,诏大理评事八员为额八:原作「八八」,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删。。先是,大理评事巩衍等言:「伏见评事之职,检断天下狱案,并系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与其它差遣不同。旧额评事十四员,后来节次减作五员;断刑寺丞旧额六员,又减作两员。虽各竭力尽心,昼夜看详书断,实以官数累减,奏案益多,检断不办。今来冬至诏书之后,在寺合断案状二百余道,切虑有稽违之限。乞行量复员数。」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寺申:「今年郊祀大礼,依条合于受誓戒前一月,除假故,减元限之半起首,排日断绝。本寺已申降指挥,将合趁办狱案

于今年十一月内尽行断决了当。今来郊祀大礼,用献岁上辛。缘受誓戒日分在近,兼见在刑寺公案已入住断条限,即难以再行排日断绝。今欲将应见在寺并已断上朝省未得指挥狱案住断。候赦,依条限定断施行。」从之。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大理寺引见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大字出榜晓谕。」

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近日臣僚奏请,『近年所用法吏,多是一时偶中科目,于法意初非明习,于人情又不通晓。欲乞遇评事有阙,许刑部长贰将铨试断案曾中高等,或曾任外任检法官、州郡刑狱官,申朝廷通行除授。』五月十一日,奉旨依。臣仰惟祖宗立法,垂之万世,试中刑法人方许踏逐入寺,所以公天下之选。以故大理寺左断刑官虽有员阙,不曾试中刑法之人,终莫得而觊也。今若将曾任州郡刑狱官便许申朝廷除授,臣见怙权者或以势得,高资者或以货取,私昵亲党,容受请求,纷纷籍籍,莫之能遏,甚非祖宗立法之意。」诏五月十一日所降指挥更不施行。

十九日,诏刑部、大理寺:「应有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亦

依监司所按命官事体,并免约法施行。」

十一月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贴书充推司一年,通理正贴书年月日共七年比换。断刑胥长满一年八个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许依条解发,更不用下名约理。」从少卿刘敏求请也。

十二月二日,诏大理寺:「今后狱案到寺,满一百五十张为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为中案,不满二十张为小案。断议限并依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指挥三:原作「二」,据本书职官二四之三○改。,(主)[立]定日限。内外路并右治狱,大案断议限三十日,中案断议限二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临安府大案断议限二十五日,中案断议限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以刑部状:「都省白札子,理会断案日限等,送部看详,申尚书省。本部下大理寺看详,据本寺专法,一、寺正领评事、司直为详断司,少卿领寺丞为详议司,卿总之。一、诸路奏到狱案,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限三十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断限二十日,议司各减半;不满十张为小案,断限七日,议司三日。并开封府、御史台申奏案状,如系大案,断限二十日,议司减半;如系中案断,限十日「如系中案断限」:原作「如议中断案限」,据上文改。,议司五日;若小案,断限七日,议司三日。如断上刑部等处再退下,各减元限之半。绍兴三十年十月四日,尚书省札子:临安府案状,权依开封府日限施行。奉圣旨依。绍兴八年五月二日都省札子:大理寺狱案二百张以上为大案,限四十五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限三十日;

不满十张为小案,限十日。欲大案权减十日,并中案权减五日外,其余日限并减三分之一。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刑部状,欲将大理寺大案更权减五日,中案各权减三日。奉圣旨依。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 二:原作「三」,据下文改。:刑部侍郎方滋札子,大理寺左断刑丞受狱案,检准程限尚宽。今欲拟定下项:外路及右治狱大案,元限三十日,今减作二十日,二百张以上;中案,元限二十二日,今减作十四日,二百张以下;小案,元限七日,今减作三日,十张以下。临安府大案,元限二十五日,今减作十六日,二百张以上;中案,元限十二日,今减作八日,二百张以下;小案,元限十日,今减作三日,十张以上。奉圣旨依。寺官参详白札子陈请事理,契勘本寺专发诸路奏到狱案,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议限四十五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断议限三十日;不满十张为(十)[小]案,断议限十日。临安府、御史台申奏案状,大案断议限三十日,中案断议限十五日,小案断议限十日。续承绍兴八年五月二日并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指挥,节次裁减外,见今外路及右治狱大案断议限二十日,中案断议限十四日,小案断议限三日。临安府大案断议限十六日,中案断议限八日,小案断议限三日。缘本寺承受诸路并临安府右治狱申奏到案状,并系断议官躬亲书断,若依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指挥,

所减日限,委是(大)[太]窄,切虑趁办不前,却致迟延。今看详,欲依白札子所乞事理。」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四日,大理寺卿陈弥作言:「臣供职之日,临安府厢界解到犯私盐二十斤,次日推司解到欠粮纲钱人,五日一限,并无送纳。又解到殿前司军人争 公事,臣为之惊骇。夫天子之狱,尊严如天,乃今使投牒押到,有同县道,亏损国威,莫此为甚。欲乞日后有涉情理巨蠹及经州县推勘翻异者,方许取旨送下,其余并照祖宗条法施行。」上曰:「极好。军人相争送寺,此是杨存中私意。必是当时军人犯罪,临安府不得理者,遂为此例。今除去甚善。」上云:「天狱须是严肃,卿所奏颇得体,可依所奏。」

十七日,陈弥作言:「检准本寺 ,诸流以下罪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本寺虽已准前件指挥,自来例须申省,乞行敷奏,恐致稽缓。欲望遇有重密公事,许依本寺专法,径乞上殿,免致缓不及事。」从之。

四年五月二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右治狱有都辖一名,通管两推,元系本寺踏逐指差。今来都辖胥介年满,见行发遣赴部。照对本寺两推共管推司八名,专行推鞫,又有职级二名,专一总辖。所有都辖一名,委实无用,欲行减罢。」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看详臣僚所乞:「自今后如监司郡守委官体究公事,如申勘到案状到寺,若见得体究不实,即(今)[令]刑寺将元体究官于案后收

坐施行。如得允当,即乞行下刑寺,遵守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大理寺复置主簿一员,以起居舍人胡元质请也。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考功员外郎兼权大理少卿韩彦古言:「本寺专法:推吏被差到寺三年,通入仕及八年,不曾犯赃私罪及无出入人罪,与补进武副尉进武:原作「武进」,据《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乙。。如推鞫惯熟,谨畏得力,许选留再一任三年,与减六(半)[年]磨勘。及有官人,即理合入资任。窃详立法之意,欲令胥吏希觊酬赏,人知顾藉。今来损减酬赏,并三年一替,不许再留,不惟有失祖宗立法之意,深恐天狱推吏更易频并,不知事体,愈无顾藉。与其损赏,不若严罚。今后大理寺推吏酬赏理任,欲乞并依祖宗旧法。如于狱事受财,不以赦降原减。自首官当及不得用已断罪名并计此句疑有误。。如犯枉法,仍籍没家财。并乞立为本寺专法,庶几狱吏祗肃,民以不冤。」从之。

同日,韩彦古言:「大理寺捉事使臣下家人院长,多是违法存留负犯之人,并出榜放散外,乞依旧来画降指挥,下临安府,每季轮差使臣一员,赴寺祗应。所贵缓急不致阙误。」从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今后大理寺将应承受到断案(降)[除]旬休外,余并不理假故,通作元限行遣。仍令 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七日,诏令刑部将右治狱、临安府比元立案限并减半。刑部侍郎王柜等札子:「契勘大理寺案限,右治狱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上,三十日;中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二

十二日;小案二十张以下,七日。临安府案限依开封府法,大案二十五日,中案十二日,小案七日。近者准刑部间或批下急限约法,或三两日,或半月,或只今临安府案又作急限案。实缘刑部案状下寺,在路已经隔半日,及付当断评事看阅一两遍,方见犯情节,付楷书节草,再纳评事,评事草出刑名,铺引条贯,却纳寺丞、正、卿、少逐处,次第往回批难,议定刑名,却再付楷书誊录净本节案法状申部。缘有节次经由,自非数日不能了办。如系大案,纸数、项目既多,又非中案之比,大则事干性命,小则刑名差(玄)[互],利害非轻。今来右治狱、临安府案不敢依元限,欲□于元来案限减三分之一。如此,已是紧促。□乞将省部约法除事干急速,不可稽留者取朝廷指挥外,其余急约法、急看详,乞量宽日限,庶几日力不至太促,得以详细,免致差误。」故有是命。

四月七日,诏:「今后诸处有合送大理寺公事,并申取朝廷指挥。其本寺见勘公事内有不应送寺者,并移送临安府。」大理少卿崔绂札子:「契勘大理寺右治狱合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六曹寺监所辖库务,及内外诸司侵欺盗用官物,及民间有冤抑事,诉申朝廷,许送本寺推治外,其余不应前项条法,并乞免行送寺,庶几囹圄肃清,事体严重。」故有是命。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姚宪言:「伏以大理号为天狱,虽隶于刑部,昨绍

兴二十七年,因臣僚有请,乞刑部月轮长贰一员,赴大理寺录囚徒。后来 令所看详,只今取(嗉)[索]公案点检。臣以谓凡具狱来上,刑部长贰但视其长案而已,不曾亲临虑问,亦何繇知其委有冤滥,狱囚果有冤抑,亦何繇而伸诉 是审问一节,徒为文具。欲望特降指挥,凡大理寺禁囚,每月令刑部长贰一员下寺,亲录囚徒。」诏令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

六月三日,臣僚札子言:「廷尉乃天下持平之府也,议法定令,莫不由之。苟有缺失,则奸吏得以舞文矣。今内外有司、州郡各有专降条法,虽绍兴二十三年间曾经取会,因循磨灭散失,见存无几。况取会之后,经隔二十余年,逐处又有冲改续降不一,自今遇有狱事,施行取会,或为讹隐,文移往覆,动涉旬月,不无稽弊。乞令刑部遍下诸路,责令近日编类申发,不许仍前灭裂。候到,于刑部、大理寺各存一本,以备拟断。」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臣僚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除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雠怨者许避外,余更不避,非所以别嫌远疑。欲将上项申请指挥更不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大理寺捉事两使臣下,量各存留守阙捉事人五人,准备追捕使唤。遇捉事人有阙,依名次填补入额。」

从本寺请也。

三年五月七日,大理正李端友言:「本寺左断刑人吏未有禁入酒肆之文,乞依右治狱禁止。」诏令 令所立法。

十一月八日,刑部言:「乞自今大理寺丞、评事等断议刑名,遇有差失,令本部置簿籍定,每岁正月比较,开具职位、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如无差失,依条推赏。若该责罚,其当年减年磨勘更不推赏。」从之。

五年十一月九日,诏:「自今军民相争公事,除殿前马步军司依已降旨送大理寺外,其余诸司并将兵并令临安府理断。」十年三月,复诏:「步军司宣 与百姓相争,更不送大理寺,令临安府依条理断。」

六年四月九日,诏:「般押诸司改充承勘推司,并依分踏逐,即不得用职级以下亲戚充应。内贴书三名,依旧存留,更不裁减。推司各人月添料钱三贯,米一石。」大理卿贾选言:「本寺推司一十二名,内占四名,充般押推司。其承勘推司两推各止四名,趁办不及。乞将般押推司四名依旧改作承勘推司,所有见役般押推司听其终满,不许更行差人。又前司人吏系胥史一名,胥佐六名,贴书四名,守阙贴书四名,次第试补至胥史年满,补授出职。绍兴二十六年指挥,将正贴书一名,无请给守阙贴书四名减罢,合以胥史一名,胥佐六名,贴书三名为额。目今止有胥史一名,胥佐三名,见阙胥佐三名,正贴书三名。缘无正贴书试胥佐,又无守阙人试正贴书,止系逐急差人承权。将

来胥佐递趱为胥史,年满出职之后,既无胥史系书点检,又无正名胥佐掌行文案,若一切差人承权,难以倚伏。乞于胥佐六名内减二名,正贴书三名内减一名,共减有请给胥佐、贴书三名。却置无请给守阙贴书二名,遇胥史阙,胥佐试补;胥佐阙,正贴书试补;正贴书阙,守阙贴书试补。又推狱皆行重禄法,而月给止一十一贯五百文,米六,春冬并无绵绢。今乞月添钱四贯,米四,春冬衣绢二(胥)[疋]、绵五两。」故有是命。

九年二月十五日,大理卿潘谨珪言:「本寺胥佐阙,则贴司试补;职级阙,则胥佐试补。近年多缘请托,徒有引试之名,曾无较艺之实。乞(今)[令]本寺合就试补之人,每岁附类试所收试,出题考校,将合格姓名关报本寺,遇有阙日,依取中名次迁补。」诏依见行条试补,严加几察,务革前弊。既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令所删定(宏)[官]程宏图言:「刑部大理寺胥史,比来初无就试人,只自私名入役,及别司抽差,递趱以至出职,未尝晓法,而部中进拟案(入)[人]吏多于寺中抽差。乞应刑部、大理寺在役与投名人吏而遇铨试,并令附试刑法,取合格者,与超一等迁补,以劝习法。仍乞禁止刑部不得于大理寺抽差人吏行案。」上曰:「诸司人吏皆试,大理寺如何不试 可令刑部看详措置。」

十二月十三日,诏吏部将承节郎杜文俊实历月日内与展二年磨勘,更有似此之人依此。自今大理寺差到

推司、法司胥佐满三年,无格内过犯,通入仕须实及六年,与补守阙进武副尉。以中书、门下省言:「《政和都官格》:大理寺右治狱推司、法司胥佐并为内外差到有出职人吏充者,满三年不曾犯私罪情重及赃罪,无失出入徒以上罪,通元差处入仕未及八年,补守阙进武副尉;及八年,补进武副尉。今来吏部奏钞承节郎杜文俊磨勘事,照得杜文俊初补及借称元系排岸司私名习学,于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内,大理寺抽差充本寺贴书。后及一年,差充推司,满三年,通入仕实及四年。今来引用本寺推司法,满三年,通入仕未及八年,补守阙(武进)[进武]副尉,实为侥幸,难以便行磨勘。」故有是命。

十年五月十九日,诏自今评事差除,并依旧法。先是,刑部尚书谢廓然言:「欲自今试中大法人,先令经诸路宪司检法官,然后授以评事。」上曰:「试法人便除评事,太为侥冒。」从之。已而大理少卿吴宗旦等言:「久阙评事两员,缘朝廷既按资格,又选才望,难乎其人。今有儒林郎、南安军教授钱宇,以进士擢第,又应刑法,已应资格。虽未作检法,缘上件指挥乃是近日臣僚建请,即非旧制。」上曰:「旧法如何 」王淮等对曰:「旧法:试中刑法人未经外任,不得除大理评事。改除再历外任,方得除授。」遂除宇评事。

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丞沈枢言:「今日省、台、寺、监百司局务各有专法,昨因绍兴十九年臣僚申请,委刑部关会行在,应于官司前后被受立到专法,抄录全文,编类成册,付之法寺,以

凭(尊)[遵]用。自此至今,几四十年,岁月寖久,湮没无传。本寺凡遇各司公吏等人有犯罪戾,不过取会各司有无专一断罪条法,类多隐匿,淹延不报,致使有罪或得漏网。乞下刑部关会省、台、寺、监诸百官司抄录各(法)[司]专法,委官对读,取无隐漏,申纳刑部,付下大理寺左断刑,庶几凡遇送下勘到各司公事,便可据法检断。」从之。

九月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减胥佐一人,楷书三人,私名二人;右治狱减贴书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月二日,臣僚言:「伏 淳熙五年指挥,凡军民因争致讼,径送大理寺者。每见军民 讼,率因醉酒或赌博聚戏,至厢巡收领,即解棘寺,有司略加对证,曲直便可立判。所谓齐民者随所抵罪,受杖而去。若军人,则多有名目。在法:下班祗(罪)[候]以上犯罪,不论轻重,必具案闻奏,遂致拘系动辄踰月,方得结绝。比之百姓实时释放,似于人情为甚偏。乞今后每遇厢解公事,有官资军人所犯杖一百以下罪,止令大理寺具事因申枢密院,径行决遣。若徒罪以上,方许依条奏案。」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今后得旨推勘公事,内有干连人,合先摘断,仰逐旋申取朝廷指挥。」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朝散郎、守大理少卿王渥言:「乞将治狱法司手分许从本寺久来专法,于内外诸处踏逐(暗)[谙]晓刑法人充应,理赏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祖宗成

法,大理寺右治狱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近日六曹寺监事无巨细,杂然送寺,多不取旨。起于干道七年五月曾怀札子称:『六曹所行文字,最关利害,其间有情弊,合行根究事件,若候申取朝廷指挥,窃虑事致彰露,犯人东西。乞先次送大理寺,申朝廷照会。』自此百司主以婚田末事主:疑误。,驱磨细务,数十为(郡)[ ],关留旬日,更不取旨。乞今后令百司遵用祖宗成法,六曹所行有关利害犯人,且送州县寄禁,候得旨续取上。」从之。

十六年三月四日,诏:「廷尉天下之平,日来官吏出入无时,宾客日有请嘱,泄漏之弊,无以隔绝。日后不得接见宾客,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如有堂白公事,止申朝廷。司直、寺簿亦令就寺居止。」十月五日,诏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

十二月三日,监察御史林文中言:「干道七年四月,圣旨指挥:『今后诸处有合送大理寺公事,并取朝旨指挥。』及淳熙十四年四月臣僚札子:『婚田末事,驱磨细务,不当渎扰天狱。其六曹所行有关利害,欲令取旨送寺。』其说未为不当。然去年有南药局库子张谨偷盗本局汤药,太府寺牒解临安府究治,府司检准《在京通用令》,诸官司事应推断者送大理寺,或于官物有犯者准此,遂将张瑾押还。近时六曹寺监库务情弊稍多,所辖之官重于取旨,欲送大理寺,则碍指挥而不敢;欲送临安府及两属县,则执《通用令》而不受。臣以谓:六曹寺监所辖如

有情弊,各禀白其长贰,酌量事理轻重。其轻者姑送府县,其稍重者径送大理寺,其最重者取旨送寺,重作施行,庶几百司知惧,奸弊戢此句疑脱一字。。」诏遵依干道七年四月七日指挥,其情理轻者送临安府并两属县施行。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书舍人倪思等言:「臣僚奏,凡今天下之狱谳决论,竟至大理寺而止,宜于除用之制小有更易。谓如评事八员,其四员既用试中刑法人,则其四员宜择用改官历知县一任、有政绩人。又臣僚奏,大理寺官宜参用儒者。所差评事八员,内以四员选有出身、曾任检法、满三考、有举主、无过犯人,其四员仍旧差试中刑法人。并须实历评事两任,断狱委无失错,然后序迁。丞正奉旨,(今)[令]后省都司同共看详。臣等窃见四方狱案来上,聚于棘寺甚多。若止用四员试刑法评事拟断,却虑力有不给。照得寺官内有司直、主簿各一员,皆无职事,而断绝例亦推赏。今欲依旧存试刑法评事八员外,其司直、主簿自今后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以兼评事系(御)[衔],将见今评事八人已拟断文字分作两厅,与之点检。如所见无疑,则于拟案内同(御)[衔]具申;所属或有情谊未安,则许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庶得情法两尽。至若迁转太速,今欲非曾任司法若检法官、成资任人,虽曾试中刑法,未得除授评事。其已为评事者,改官后必有四考,在内方许迁丞,在外方许授通判。如此则资

历稍深,不致大段超躐。」从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大理寺簿及司直既已令兼评事,参访公案,欲乞今后除授大理寺簿,须有出身、曾作知县之人;所有司直,亦必有出身、曾作县令,或司法、检法及狱官一任,或试断案魁而经任人,或通差改官已作邑人,庶几事体相称,不失更法之意。」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见阙长贰,留正奏:「断刑卿少,极难得人。欲令侍从各荐举一二人。」上曰:「他辈号为晓法,反有失错。大抵用刑须要原情,情通法亦通。法家多拘,更采公论择人极是。」诏:「大理寺左断刑见阙长贰,缘系掌断诸路狱案去处,事务繁重,不可时暂阙官。令侍从于曾任卿、监、郎官内选差可为断刑长贰一二人,限两日闻奏。」

十月十六日,诏:「大理寺长贰遵依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以监察御史何异论奏,故有是命。光宗绍熙五年七月十日,诏:「大理寺官遇有奉使职事,许令出入。」以大理少卿郑湜言:「被旨充登宝位报金国使,合赴都亭择闲习仪范等事」,故有是命。

闰十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推司抽差到寺,不以在寺曾无推勘或贴勘看定公事,并展作到寺五年推赏。法司同。其再任人,与依旧法。」旧法:大理寺右治狱推司于内外抽差到寺,满三年,不曾犯私罪情重及赃罪,无出入人徒以上罪,通入仕八年,补进武副尉;未及八年,通入仕

须及六年,补守阙进武副尉。以臣僚有请:「近日狱事稀少,若与旧法一概推赏,委是太滥。」下刑部看详,已得允当,故有是命。

宁宗庆元元年十二月四日,诏:「大理评事举主改官,自依旧制。绍熙三年马大同奏请指挥内,刑部长贰通举在外狱官一节,更不施行。」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大理寺左断刑,天下奏案之所聚,人命死生,刑名出入,皆于此决。一失其平,是非讹舛,生死倒置,冤滥可胜言哉!窃见州郡勘鞫大辟公事,除正犯人外,知证干连者又不知几人。自初勘以至圆结,有经涉一二年者。比至奏案到寺,定断行下,又须数月。若系川、广,即往反动涉年岁。每勘一大辟公事,自始至末,不下二三年,方得断遣。今闻大理寺遇有发下狱案,数目壅并,详断不及。吏辈虑恐省部催促问难,多是搜寻些少不圆情节,申乞取会,便将名件销豁,作已结绝之类。殊不知一经取会,远地往反又是一二年,是致州郡刑狱多有淹延,盛夏隆冬,饥寒疾疫,囚系者(瘦)[瘐]死,监留者失业,召民怨而伤和气,莫此为甚。窃见法寺断狱自有条限明降指挥,今后大理寺遇有承受到狱案,须管照应条限定断。若大情未圆,亦须指定申部,委自郎官躬亲审究得委碍大情,即立限取会。若(正)[止]系小节不圆,于大情别无相妨,即下本寺,限在三日内定断回报。其未圆小节,从本寺一面取会,续次行遣外,有本寺断上刑

部狱案,其间有问难不完情节,合退下寺,重别看详者,并限一日回申。仍委御史台不测取索本寺文簿点检,若所断狱案出违条限,及不应取会,而辄以小节不圆申乞照会者,并将当行人吏重断。甚者降名停勒,随所犯轻重,勘酌施行。」从之。

四年十月三日,大理司直富管言:「大理寺狱案,乞今后从本寺于逐季仲月定日断绝。」从之。初,管有请,下刑寺看详云:「每岁分上、下半年两次断绝狱案,并吏部旧来系春秋两试锁院前,本寺定日断绝,岁计四次。后因吏部不曾秋试,本寺亦不曾断绝。目今每岁只系三次。今管奏请于逐季仲月立为断绝之制,即系每岁仍旧四次断决,委得允当。」故从其请。

五年五月六日,诏:「大理评事改官人愿作邑者,与堂除知县。如改官后已满考、愿再留者,虽至寺丞、正,亦须满考后方许授添差通判。若改官未及考、不曾任知县,已任通判人,须再历差遣两考。及丞、正已任知县或通判人,方许差州郡。」以臣僚言:「乞评事改官之后,必使亲民,更迭注授知县一次。」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国家文武二科之外,曰制科,曰宏词,曰教官,应者不常,间亦阙而不取。至若科目,有可为速化之资,争趋竞进,初不深责其实,已而倏入(函)[亟]去。又若甚略其用,而未免于取以空名者,今之试刑法是也。左右平之置,自汉以来号为紧官,所以议狱而详刑,责任至不轻

也。以是待文学、法理之士而精其选焉。今而岁必有试,虽立为通粗否之五等,以定考校,而通多粗少者取之,粗多否多者亦取之,焉在其为选之精也 既而入寺,一阅狱案,茫如烟海,始(徒)[从]寺官之先进者而问津焉。迨其习熟,汲汲外补,视棘寺如传舍,以法律为假涂,今日易秩,则明日请邑以行矣。旧制:任是官者率六七年,官宿其业,则知所尽心矣。欲乞将试中刑法人入为评事,已用举主改秩,必实历二考,方许注县。及作县,满三考,又入为评事。更出迭入,略亦相当。评事之员不至取具临时,在位者亦安于所职,而无苟且之心。循名责实,不为无补。」从之。

七月五日,大理卿周珌言:「右治狱专以鞫治不法为职,左右两狱所管推级十有四名,专一承勘朝廷送下重密公事,全藉谙练谨信、可以倚仗之人,庶免交通漏泄之弊。在职五年或八年,则计其岁月推赏,小者副尉,大则补官。立法之意,盖以责之者重,故待之者优,是岂可以轻付不根之人,以为侥幸之地哉 旧法:皆内外官司踏逐曾经推勘之人,指名抽差。比年以来,妄意希赏之人宛转营求,其间多是平时奔走使令之人,又有曾经罪罢,亦复窜身其中,其于推鞫,全不谙习,遇有公事,束手无能,仰成他人,侥幸岁满,推赏而去,此何理哉!欲今后推司有阙,从本寺踏逐外路州军吏人年四十以上、谙晓推勘、无过犯之人,从本州岛及提刑司次第保明,解发前来执役。其行在百司胥佐以上、年及四十、曾经被差推勘

公事、无过犯人勘下原衍一「勘」字,据文义删。,亦许踏逐指差外,其余并不许抽差。庶几少革前弊,不至虚费禄赏,以养无用之人。其有一界五年内不曾承过公事五件以上,界满更不推赏。」从之。既而户部侍郎兼同详定 令官李 言:「治狱推史,旧法三年无过,与补副尉。绍熙间展作五年,续又要每名承过公事五件,方得推赏。缘棘寺有管推司一十二名,似此,则棘寺五年之内共有公事六十件,方将应格。比年以来,刑清讼简,公事稀少,吏辈为见难该推赏,往往多以私计不便陈乞回州,更换不一,(过)[遇]被抽差,又多避免。窃虑因此阙误,有所未便。昨尝据左右推司楼栱民等陈乞,于五年上更添一二年,通作六年或七年为满,不拘公事件数推赏,使人有所希慕出职,不至徒劳而无成也。乞特从所乞施行。」诏:「今后推司到寺曾作六年,理为界满。不拘承过公事件数,照应旧法推赏。内有在寺满五年,如本名下断过公事五件,即照绍熙五年十一月已降指挥推赏施行。」

八月十四日,大理少卿张孝曾言:「窃见荐举之弊,亦已至矣。独棘寺选人改官之制尚存,仕者以序相推,至于逊避;举者知所当举,无所怵迫。故凡为评廷者,惟知尽心职业,而荐举一事,曾不以累其心。近者臣僚有请,欲通举外路检法官,盖为荐员有余而然。」吏部勘当,偶(遣)[遗]「有余」二字,宗正寺改正,故有是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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