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元年春正月,上以太史令刘基奏,立军卫法。乃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军卫。大率以五千六百名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为一千户所, (‘一千一百二十名为一千户所’,原脱‘千户’二字,据明朱当■〈氵眄〉国朝典故本、明金声玉振集本补。) 一百一十二名为一百户所。每一百户下设总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领钤束。通以指挥使等官领之,大小相维,以成队伍,抚绥操练,务在得宜,毋敢紊乱空歇。凡有事征伐,则诏总兵官佩将印领之。既旋,则上所佩印于朝廷,军士则各归其卫,而单身还第。其权一皆出自朝廷,而不敢有所擅调。

五年夏六月,降律、令于各卫。‘禁止军官、军人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信宝、金银、段匹、衣服、粮米、钱物,及非出征时不得于公侯之家门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军人役使。违者,公侯三犯准免死一次,军官、军人三犯发海南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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