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八节权宜问题之性质第五章曾经论及,凡议场循规举动,当由正式动议出之。但有时事件发生,有不能待新动议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坏议则之事、发生错误之事与夫一切急要之事,必当立刻应付,而应付之方,则谓之为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此等问题不属动议,而超夫各动议顺序之前,无时不在秩序之中,能间断一切事件,并暂夺去言者地位。须待此问题解决后,当议事件方能复原。而事件复原之时,当由间断之点继续再议。权宜问题之顺序,驾乎秩序问题之前。

此等问题,如非遇事即发,则其后不准追发也。然若就事而发,则当散会动议之中,亦准发之。凡权宜问题,若非急要者,则提出者既述明之后,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减省其烦难也。至于秩序问题,必当就关于当议之事而发,方能准之(参观一百五十二节及一百五十四节)。此问题对于散会动议,除动议者有犯四规则之一如详于一百二十三节者,则不能间断之也。是故举秩序问题者,乃改正动议者之错误也。

一百四十九节权宜问题之定义权宜问题,乃有关于在场之额外事件问题也。此问题之起,乃常起于关乎全会自身之权利,或个人自身之权利;其问题甚罕发生,而亦容易解决者也。十数年前,在美国元老院发生一好先例:当秘密会议之时,疑有报馆访员藏于院阁之旁听座,此为侵犯元老院秘密会议之权利者也;于是一元老提出权宜问题,而设法驱逐犯者出外。其他之例,如忽而灯光熄灭,或空气不通,或有人扰乱会场秩序,或有会员即有远行而欲速于言事,或报告而求优先权利者是也。又或有会员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对职员报告不确者。总之,凡意外之事,须即时应付者皆是。但起立为事体之说明则不入权宜问题之列。会员常得许可占有地位而为说明者,非权利之应尔,不过友谊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对,则假时以便说明之事,当呈众表决,而取大多数之同意,盖说明不能间断他事也。

一百五十节效力此突起之问题,判其是否确为权宜问题,则主座之特权也。会员欲举此问题者,不必如发动议之先讨地位而后发言,但起而言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主座当请提者述之。述后,主座立即判决是否确为权宜问题。若主座以为否,而提者不服,可诉之于众。若以为是,则随有动议,将事提出于众,以备讨论;或属于特别事件,则不待动议,而主座自行将事处分之。此种动议,须即时讨论,但非必即时表决,盖亦犹乎他种动议可以搁置、可以延期也。当此问题发生时,诸般事件当停止进行,待此解决之后乃得复议,而会员之被间断者亦得复其地位也。

一百五十一节演明式适寅君正在讨论一事,而午君起而间断之,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

主座起曰:“请该会员述彼权宜问题。”(此时寅君当复坐。)

午君曰:“我雅不欲言之。但我等之坐在堂后者,实不能闻言者之声,因有人交头接语扰乱会场也。”

主座曰:“此当然视为一确正权宜问题,盖本会之第一权利,则为畅听所言之权利也。倘吾人有所欲言,请于得地位之时乃畅而言之,则无此烦扰也。本主座请该委员等保守秩序,而归安静。请寅君继续再言!”

甲君起而间断之,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

主座曰:“请述之。”

甲君曰:“外间有狂烈敲击之声,可否使守门者或他人一往察之?”

主座曰:“本主座当接受关于此事之动议。”

甲君曰:“我动议著守门者往察此扰声之来由。”(此议呈之表决,而守门者受训而行,将事回报,或自处决之。无论继有如何行动,而当处分之中,诸事为之搁起。)

癸君曰:“我提出权宜问题。”

主座曰:“请癸君述之。”

癸君曰:“我刻有要务他行,我已空候甚久,欲得机缘以一询训令,为我等书库委员之办法也。此事不能再候矣。”

主座曰:“此问题起之适当,诸君之意见如何?”

己君曰:“我动议当使癸君得尽其言。”(此议呈众表决,而行动随之。待事竣之后,则前所间断之事复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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