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资料评叙

中文著作中尚无一种与本文范围相同的。西文中有三部著作其范围与本文大致相同,其中两部均因19世纪中年俄国在远东发展之速有所感触而著的。两部均是1861年出版的。[1]E.R.Ravenstein:The Russians on the Amur,its Discovery,Conquest,and Colonization(London,1861)。著者用了不少俄国方面的材料,可借甄别似欠功夫,且不详细注明出处。书后附有简略史料目录。[2]C. de Sabir:Le Eleuve Amour-Histoire,Geographie,Ethnographie(Pari,1861),此书与前书的范围完全相同。资料大致相同,两书著者均系地理学家,两书前半皆叙历史,后半讲地理。[3]F.A.Golder:Russian Expansion on the Pacific 1641-1850。著者精通俄文,且专治史,他审查史料的严密远在前两个著者之上。书后附有详细书目至为可贵。此外尚有北平燕京大学徐淑希教授之[4]China and her Political Entity(New York,1924)。此书实即一部东北外交史。西文著作论东北问题而参用中西的材料,据我所知,以此书为最早。

本文论《俄国的远东发展》的一节不过作背景的叙述,故极简略。欲作进一步的研究者应参看[5]G.E.MGller:Sammlung Russischer Geschihte,9 vols(St. Petersburg,1732-1764)。此书出版几将两百年。批评者、抄袭者、继起者不少,但至今此书有读的必要,因为著者所见及所用的原料实不少。[6]J.E.Fiseher:Sibirisehc Geschiehte,2 vols,(St. Petersburg,1768)。此书即抄袭前书者之一,不过著者深知西比利亚的历史,在重编前人著作的时候亦有所发明和纠正。关于满人向黑龙江的发展,至今尚无专著。《皇清开国方略》、《太祖高皇帝实录》、《东华录》及《盛京通志》等官书皆记有某年某月伐某部族或某部落来贡一类的事实,但对满人的武功不免夸耀过实,且所举地名及部落名称间有不可考者。何秋涛的《朔方备乘》收了他自己所著的[7]《东海诸部内属述略》及[8]《素伦诸部内属述略》。前书述清太祖、太宗征收牡丹江、乌苏里江、珲春河、黑龙江下流及库页岛各部落的事迹;后书述同时征收黑龙江上流各部落的事迹。两书皆根据咸丰以前的官书,不正确,其简略,但有系统。

《中俄初次在东北的冲突》的主要资料即《朔方备乘》内的[9]《平定罗刹方略》。此亦官书之一,过于夸耀朝政,但其中保有几件重要谕旨及奏折。在事的人如郎坦、萨布素诸人的传见于《清史列传》、《碑传集》,《清史稿》的"列传"类,皆无声无色,惟[10]《八旗通志》初集卷一百五十三之《郎坦(亦作谈)传》诚为至宝之史料。[11]吴振臣《宁古塔纪略》?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有一段纪"逻车国人造反"事,形容俄人炮火的厉害,大可补官书之偏。著者随其父在宁古塔戍所多年,其父亦被调往征"逻车"者之一,故所记皆亲历的事

《尼布楚的交涉》的主要史料当然是张诚的日记。张诚即康熙帝所信任的传教士之一,原名Jean Francois Gerbillon。其日记见于[12]J.B.du Halde:Description Geographique,historique,Chronologique,et physique de L'Empire de la chine et de la Tartarie chinoise,4 vols,(La Haye,1736).康熙二十七的的日记(见卷四页一○三至一九五)仅记路程,与外交无大关系;次年的日记(见卷四页一九六至三○一)记尼布楚的交涉甚详。张诚是耶稣会的会员,不敢也不愿开罪中国;同时耶稣会正求俄国许其会员假道西比利亚来华,故亦不敢开罪俄国。他及徐日升无疑的作了忠实的疏通者。不过日记言其调停之功过甚,因为双方政府最后的训令并没有冲突。《八旗通志》的《郎坦传》及《平定罗刹方略》大可补充张诚的日记。[13]Gaston Cahen: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Russie avec la Chine sous Pierre le Crand,1689-1730(Paris,1912).著者是法国的一个俄国史专家,且专攻中、俄的关系,俄国已出版的及未出版的史料,关于中、俄这时期的往来的,他曾研究过,于书后备有详细目录。本书第一章论尼布楚交涉,其他各章论中、俄在北京的通商。关于尼布楚以前的交涉,我国旧籍过于简略,且多不实。最好的史料是[14]J.F.Baddeley:Russia,Mongolia,China being Some record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17 th century to the death of the Tsar Alexei Mikhailovich,A.D. 1602-1676. 2 Vols.(London,1919)。上卷大半是著名的叙论,说明俄国17世纪以前的历史,俄人入西比利亚的经过及西比利亚的地理。下卷则几全为史料,中有曾未出版者,内包括俄人出使中国的记录及报告(页一三○至一六九,一九五至二○三,二四二至四二五)。书后有极好的目录。[15]张鹏翮《奉使俄罗斯行程录》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记康熙二十七年代表团的行程,亦可资参考。

尼布楚以后,咸丰以前,东北的状况除《盛京通志》及《吉林通志》外,尚有[16]萨英额的《吉林外记》(光绪庚子年广雅书局刊)及[17]西清的《黑龙江外记》(出版同上)两书的叙述。《吉林外记》述事到道光初年止,《黑龙江外记》到嘉庆末年止。因其不为体裁所拘,这二书的史料价值反在官书之上。至于19世纪的前半,列强如何竞争太平洋的海权,我们从[18]Foster Rhea Dulles:America in the Pacific,a century of Expansion(New York,1932)可窥见一斑。书后附有很详细的目录。

咸丰一朝,中、俄关于东北的冲突及交涉当以[19]北平故宫博物院出版的《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为主要史料。书共八十卷四十册,民国19年出版。因此书的出版,在此书以前的著作均须根本修改。咸丰朝,我方主持中、俄交涉者--奕山、景淳、特普钦、桂毅、恭亲王奕、文祥诸人--的文稿均于《夷务始末》初次发表。关于伊格那提业幅的挑拨,[20]Henri Cordier:L'Expedition de Chine de 1860-Notes et documents.(Paris,1906)及[21] Henri 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 1860-1900,3 vols. (Paris,1901)之第一册第六章有不少的材料,可惜法国人不知伊氏的狡猾。

俄文的资料必甚多,可惜著者因为文字的困难不能利用。在未直接利用俄方资料之前,我们谈不到东北外患史的最后定论。

之二:清太祖太宗征服的边境民族考

草此文时,亟思参考人类学家的著作,以决定所谓索伦及窝集诸部的种类,于是向清华同事史禄国教授(Professor S.M.Shirokogoroff)请教并参用了他的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Northern Tungus(Commercial Press,1929),我们参考了几张详细地图并审查了许多名字。我们的结论大概如下:巴尔呼即西人所谓Bargut,是蒙古种类的;索伦即Solon;鄂伦春即Orochun,均是北通古斯种类的。达呼尔即Dahur,其语言是蒙古语言的一种,其种类是蒙古种类或通古斯种类尚待考。窝集部的"窝集"实即满文的森林;此部支派甚多,按其风俗及区域大概是Goldi,奇勒尔即Gilak;库叶即居库页岛的Gilak。赫真及飞牙喀大概也是Goldi。穆伦、奇雅、瓦尔喀大概是Udehe。

之三:释"俄罗斯察罕汗"

"察罕"或"察汉"并非任何俄皇的名字,亦非Tsar的译音。二字实即蒙古文之白色的"白"字,"察罕汗"就是"白汗"。这是当时蒙古人给俄皇的称呼而我国抄袭之,正如蒙古人称清朝皇帝为Bogdikhan而俄人借用之,光绪年间总理衙门曾因Bogdikhan一字向俄国提出抗议。凡此足证中、俄两国最初的相识是以蒙古文及蒙古人为媒介的。

之四:《尼布楚条约》之条文考

现今最有权威的中国条约集是海关总税务司所出版的Treaties,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2 vols. (Shanghai)。书中所载之《尼布楚条约》有中文、法文及英文三种。其法文稿录自张诚的日记,中文稿录自《通商约章类纂》。按《类纂》所录者即《平定罗刹文略》所记的界碑碑文,此碑文原用汉、满、蒙、俄及拉丁五种文字,但所刊的并非条约全文,不过其撮要而已;且界碑并非中、俄两国共同设立,乃中国单独设立,其无权威可知。旧外务部所刊的备朝条约有碑文,亦有条约全文,碑文录自《罗刹方略》,约文系录自《黑龙江外记》。著者西清明说(卷一页十一)他得着条约的满文稿,再由满译汉,所以中文的《尼布楚条约》仅有这《外记》所录的。以《外记》的条文来比张诚日记的条文,不符之处颇多。原来《尼布楚条约》以拉丁文本为正本,是两国代表所同签字的。这拉丁文本是张诚撰稿的,日记的法文本是张诚自己所译的,所以最有权威的是拉丁文本,其次要算日记的法文本。兹特从这法文本译汉如下:(原文见Du Halde,vol. Ⅳ,pp.242-244)

大皇帝钦派领侍卫、议政大臣、内大臣萨额图,内大臣、一等会、都统、国舅佟国纲,都统郎坦,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于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在尼市楚城附近会同俄国全权大臣果罗文,为要禁绝那般越界捕猎及抢掠杀人滋事的不法之徒,并要确实划清中华及马斯哥两帝国的边界,更要建立永久的和平及谅解,双方一意的议定下列诸款:

第一款。自北流入黑龙江的绰尔纳河(Chorra,Shorra)即满文的乌鲁木河最毗近的额尔必齐河即作为两国的边界,处于额尔必齐河河源之上的而且绵延至海滨的山脉亦作为两国的边界;从这山脉之南流到黑龙江的一切大小溪河及山脉峰脊之南的一切土地皆归中华帝国所有;山脉之北的一切土地溪河皆归马斯哥帝国所有。但这山脉及乌将河之间的土地暂不划分,等到两国大使返国,得了决定此事的必须知识,然后或由大使、或由函札再行决定。

此外流入黑龙江的额尔古纳河也作为两帝国的边界:这额尔古纳河以南的一切土地均属中华帝国;以北的一切土地均属马斯哥帝国。在眉勒尔甘河(Meritken)流入额尔古纳河之处,在南岸已有的房舍均应迁至北岸。

第二款。马斯哥人在雅克萨所建的城垣应尽毁灭。马斯哥帝国的臣民在雅克萨居住的,连同他们的财物应撤回至马斯哥王的领土。

两国猎户,无论因何事故,均不得超越上面的疆界。

如有一二小人越界游行,或为捕猎,成为窃盗,应即行擒拿,送交两国边境的巡抚或武官。该巡抚审知罪情后,应给以相当的惩处。

如十人或十五人以上聚群携械,越界去捕猎,或抢掠,或杀地方的人民,应奏报两国的皇帝。所有犯这类的罪的人,审明属实,应处以死刑。但不得因私人的暴行引起战争,更不得因此而致大流血。

第三条。以往所有的争执,无论其性质如何,今以后忘记不计。

第四条。自两国宣誓成立本永久知约之日起,两国绝不收纳对方的逋逃。如有人从一国逃到对方国去,应即擒拿送回。

第五条。马斯哥臣民现在中国者及中国臣民现在马斯哥国内者,概仍留如旧。

第六条。两国之间既已成立本和好友谊条约,一切人民均可完全自由的从一国到对方国,惟必须携带执照,证明他们是得允许而来的,他们并可完全自由交易。两国边境的争执既已如此结束,再两国之间既已成立忠诚的和平及永久的友谊,如双方切实遵守本约明文所定的各款,以后不应发生任何争执。

两国大使将本约盖印后,互换两本。并且两国应将此约用满文、汉文、俄文、拉丁文刻上石碑,在边界上树立,以作永久纪念,俾不忘两国间现有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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