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画》是波阑显克微支所著的中篇小说,还是我于戊申己酉之交,在东京时所译出,原稿经鲁迅修改誊正后,一直收藏在箱子里面,没有法子出版。这回觉得小说月报社颇有希望,便于癸丑二月廿五日寄了去,到了三月一日便得覆信云:

“大著《炭画》一卷已收到,事冗仅拜读四之一,虽未见原本,以意度之,确系对译能不失真相,因西人面目俱在也。但行文生涩,读之如对古书,颇不通俗,殊为憾事。林琴南今得名矣,然其最初所出之《茶花女遗事》及《迦因小传》,笔墨腴润轻圆,如宋元人诗词,非今日之以老卖老可比,吾人若学林氏近作,鲜能出色者。质之高明,以为何如?原稿一本,敬以奉还。二月二十七号。”这当然也是恽铁樵所写的,因为他是于旧文学颇有了解的人,所以说的话有些也很有道理,他看出我们很有点受林琴南的影响,但我们一面主张直译,竭力保存“西人面目”,却又主张复古,多用古奥难懂,超出“宋元诗词”的文句,这种意思却不是他所能了解的了。总之这结果是“行文生涩,读之如对古书”,不能通俗,就难得为世人所欢迎,这即是所谓遗憾,被碰了回来正是当然的,但是领了“落卷”回来,得了一句中肯的批语,失意之中也还有几分的得意。过了小半年之后,我又把译稿寄到中华书局去试试看,这回可是预料是要失败,《中华小说界》的编辑原是不大高明的,因为预防这一着,接着又把一篇新写成的《童话略论》送了去,说明不想卖钱,只希望采用后给我一年份的杂志,大约价值一元钱,例如《中华小说界》,——不料这也是不成功。过了些时候,得到回信道:

证人顾养吾张师石。

既然两次碰了钉子,只好向别的方面去另找出路,但是也没有很好的方法,只得寄到北京托想办法,于是于九月三日将《炭画》和那册《黄蔷薇》(当时为得古雅,称作“黄华”,因为蔷薇的名称不见经传)的译稿,都寄北京去。鲁迅甲寅日记在正月项下记云:

四,此书文明书局不得延至四个月后出版。

周作人先生存照。”

十,此书印成后,须粘有译者之印花,或印有译者之图章,方能发行。

十二,此书印成后,译者于壹仟册内,应提取叁拾册,文明书局不计价值。

十一,此书定价每册银弍角伍分。

六,文明书局倘违第四条之规定,对于译者应负壹佰伍拾圆之赔偿。

八,译者售稿时,文明书局得买稿之优先权。(即文明书局所出稿价,与他处相等时,译者应此稿售与文明书局。)

五,译者倘违第三条之规定,对于文明书局应负印资之赔偿。

二,文明书局每逢三节结账一次,将所售书数报告译者,并将译者应得之利益邮寄译者,或译者之代理人。

九,初版售罄后,倘译者与文明书局双方仍欲继续合印,应另订合同。

中华民国三年一月日,文明书局代表俞仲还,

三,此书未销罄期内,译者不得将稿他售。

七,初版售罄后,译者得将稿自印或他售。

一,此书初版印壹仟册,每售一册,著者应得照定价拾分之贰之利益。

《炭画》居然照合同所说的那样,于四月里出版了。鲁迅日记里说:

“立合同上海文明书局,今承周作人先生以所译小说《炭画》一书,委敝局出资印行,以后应得权利均经双方商定,爰订合同,彼此各执,条例如次。

“日前接到来示及《童话略论》,具见著作宏富,深为钦佩。前《炭画》稿一本,本欲寄还,兹以《童话略论》亦不甚合用,故与《炭画》一并交邮挂号奉赵,乞即察收。八月二十七日。”

“十六日,晚顾养吾招饮于醉琼林,以印二弟所译《炭画》事,与文明书局总纂商榷也,其人为张景良字师石,允代印,每册售去酬二成。”随后由文明书局写了一个合同送给我,这合同条例也偶然保存着,是很难得的资料,今不嫌烦琐的抄录在这里。

“二十七日,午后稻孙持来文明书局所印《炭画》三十本,即以六本赠之。校印纸墨俱不佳。”这书面的图案系是钱稻孙所画,四角里是一个斧头,就是第十一章“凶终”里来服杀妻所用的斧子,中间一株受风的弯曲的杨柳,乃是农妇受难的象征,至于题字则似是陈师曾所写。印刷纸张的确不大好,但是书能够出版,总算是难得的了,初版一千册也不知卖了多少,事隔几年之后去问他算账,书局里说换了东家,以前的事不认账了,版税百分之二十,一总也不过是五十元,可是一个钱也没有拿到。一九二六年由北京北新书局重新付印,可能印过两三版,解放后由我改译白话,收在施蛰存译的《显克微支短篇小说集》中,通行于世。总之,这主人翁来服的夫妇的命运是够苦恼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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