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嫁后,夫死殉死者曰烈妇。未过门闻夫死而守节至六年者〔曰〕节妇;身故始可报请旌表。若现存节孝妇,守至五十岁始可报请旌表。但凡节妇或养公姑育子,使夫祀不绝,故谓之孝。报节孝者,绅士举报,内中造明节妇履历书,居何所,何年嫁,夫何人,居何所,夫何年死,节妇几年死,必有左右邻及族长出结保证果系守节清白,不敢冒报。

昔时报者,每名节妇,必将节妇履历造册十三通。每通连左右邻及族长甘结三通,送入教官用印,留一通在署;再送入知县用印,亦留一通;然后送到知府及台湾道各用印,留册一通;再送上省城学台、布司、按司、督、抚各衙门用印;再送上北京礼部,请皇上批准,将册一通批回,准其建石坊,春秋地方官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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