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分工完全确立以后,一个人自己的劳动产品仅能满足他自己需要的很小一部分。他用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中超过他自己消费的剩余部分,去交换他所需要的别人劳动产品的剩余部分以满足自己的绝大部分需求。于是,每个人都靠交换而生活,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商人,而社会本身亦逐步演变成为一个完全的商业社会。

但在劳动分工之初,这种交换必定经常遭遇各种阻碍与困难。假如一个人所拥有的某种商品超过了他自身的需求,而另一个人所拥有的这种商品却不能满足他自己的需求,此时,前者当然很乐意出售这部分商品,而后者当然也乐意从前者手中购买剩余商品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后者并没有前者希望获取的东西,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无法进行。屠户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肉放在店内,酿酒师和烙面师都愿意从屠夫店中购买自己所需要的肉。但是,假如他们手中除了各自行业的不同产品外,没有其他东西可用来交换,而屠户已经有了现时所需的麦酒和面包,那么,他们彼此之间无法进行交易。在此情况下,屠户不能做酿酒师和烙面师的商人,而酿酒师和烙面师也不能做屠户的顾客,他们不能相互提供服务。自劳动分工确立以来,各时代各社会中,精明的人为了避免这种不便,除了自己的劳动产品以外,必定还会随身带一定数量的其他物品,这种物品会受到所有人的欢迎,他拿着这种物品就可以去交换任何人的劳动产品,而不会被拒绝。

为达到这个目的,人们先后想到并用过许多种物品。在未开化时代的社会,牲畜曾被作为商业上的通用媒介。尽管牲畜必定是极方便的商业媒介,但我们却发现了,古时候往往以交易所得的牲畜头数去估价。荷马曾说:代奥米德的铠甲仅值九头牛,而格罗卡斯的铠甲却值一百头牛。在阿比西尼亚,盐作为商业和变换的媒介;在印度沿海的某些地方,人们以某种贝壳为媒介;纽芬兰用干鳕鱼;弗吉尼亚用烟草;我国的一些西印度殖民地用砂糖;其他国家则用兽皮或鞣皮。据我所知,在当今苏格兰的一个小村庄,人们带着铁钉而不是钱去购买麦酒和面包。

可是,在所有国家,由于不可抗拒的理由,人们都最终决定使用金属来实现这种职能。没有任何其他商品比金属更容易没有损失地被保存,不容易磨损,还可以没有损失地被分割成许多小块儿,而这些小块儿很容易再次熔合起来。由于其他任何商品都不具备这种特性,所以金属成为最合适的商业和流通的媒介。例如,一个人想要买盐,但是假如他只能以牲畜作为交换,那他一次只能买与整头牛或整头羊价值相等的盐。因为他用于交换的商品是不能分割的,分割之后就不能复原。所以,他一次所购价值势必相当于整头牲畜的价值,不能少于这个限度。如果他想购买更多的食盐,出于同样的理由,他就只能用两三头牛或羊,购入两倍或三倍数量的盐。反之,假如他用以交易的物品不是牛或羊,而是金属,他就可以更容易地按照他当时需要的商品的准确数量,按比例分割相当数量的金属,去购买相当价值的物品。

为达到这种目的,各国使用了不同的金属作为商业媒介。古斯巴达人用铁,古罗马人用铜,而富裕的商业国的国民却使用金和银。

用作商业交换媒介的金属,最初似乎都是粗条的,未加任何印记,也没有铸造。普林尼引用一位古代历史家蒂米阿斯的话说:在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以前,罗马人还没有铸造货币,他们只能用没有印记的铜条去购买各自需要的东西。这些粗条金属,在当时充当着货币的角色。

用这种粗金属做货币带来了两大不便:一是称量的困难;二是化验纯度的困难。贵金属在数量上的少许差异,会带来价值上巨大的差别。但要准确称量这类金属,至少需要极精密的砝码和天平。黄金的称量尤其是一种精密的操作。当然,廉价金属小小的称量误差对其价值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因此,没有精确称量的必要。但是,如果一个穷人每次购入或卖出价值一个法新(英国从前使用的铜币,价值1/4便士——译者)的货物时,每个法新的重量都得称一下,就不免令人觉得麻烦极了。

化验金属纯度的工作更加困难烦琐。除非使用适当的溶剂,把放在坩埚里的一部分金属完全熔化,否则化验的结果是很不可靠的。但是,在铸币制度尚未建立之前,除非通过这种既困难又烦琐的程序,否则人们很容易上当受骗。他们卖出货物换来的不是一磅重的纯银或纯铜,而是掺了假的粗糙且廉价的东西。因此,为避免这种行为,促进贸易,鼓励各种产业和商业,所有进步国家都认为,有必要对购买货物的常用金属,按照数量加盖官印。这就是铸币制度和造币厂的起源。这种制度的性质,与麻布和呢绒检查官制度完全相同。这些检察官的任务是,通过加盖公印,确定市面上各种商品的分量,以及统一它们的品质。

最初加盖在金属货币上的官印,其目的似乎只在于确保金属的品质或纯度。这种保证是最困难的,但又是最必要的。这种刻印,就像现在加盖在银器皿或银条上的银纯度标记。或者,现在有时加盖在金条的一边而不盖住金块的全面的西班牙标记,也是如此。它所确定的是金属的纯度,而不是金属的重量。亚伯拉罕称银四百舍客勒给伊弗伦,用来支付麦比拉的田价。据说,当时商人通用的货币是银子,只论重量,不论个数。在古代,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国王向人民征收的税赋,不是货币,而是实物,亦即各种粮食。向人民征收货币,是从征服者威廉开始的。不过,当时纳入国库的货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按重量而不是按个数收缴的。

要准确称量金属,是很麻烦和很困难的,这便促成了铸币制度的产生。铸币的两面均加盖有官印,有时边缘也有官印,以确保金属的纯度和重量。从此以后,铸币就像现在这样按个数流通,省去了称量的麻烦。

那些铸币的名称,起初似乎是表示它们所含金属的重量或数量。瑟维阿斯·图利阿斯率先在罗马铸造货币,当时,罗马币阿斯(AS)或庞多(Pondo)含有一罗马磅重的纯铜。阿斯或庞多就像我们的特鲁瓦磅那样,分为十二盎司,每盎司含有一盎司的纯铜。在爱德华一世时代,一英镑含有一陶尔磅重的纯银。每陶尔磅似乎比一罗马磅要重些,但比一特鲁瓦磅要轻些。直到亨利八世第十八年,英国造币厂才开始采用特鲁瓦磅。法国的利佛在查理曼时代一特洛伊磅重的一定纯度的白银。当时,特鲁瓦是法国东北部香槟省的一个城市,欧洲各国人民时常出入它的市场,于是大家都熟悉并尊重这个有名市场所用的权度量衡器。从亚历山大一世到罗伯特·布鲁斯,英格兰的磅也像英镑一样,含有一磅相同重量和纯度的白银。在英格兰、法兰西和苏格兰流通的每便士,最初都含有一便士重的白银,即一盎司的二十分之一或一磅的二百四十分之一的白银。先令最初似乎是重量的名称。亨利三世时期的一部古老法律规定:当小麦的售价为每夸特十二先令时,价值一法新的面包须重十二先令四便士。不过,先令对便士或先令对磅的比例,似乎不像便士对磅的比例那么稳定和统一。在法国前几位国王统治时期,法国的苏(Sou)或先令,有时含五便士,有时含十二便士,有时含二十乃至四十便士。在古代的撒克逊人中,有时一先令似乎只含五便士。其含量的变化,与其邻国人即法兰克人的情况大致相似。在自查理曼大帝以来的法国人中,以及在自征服者威廉以来的英国人中,镑、先令与便士的比例,似乎和现在完全相似,尽管各自的价值非常不同。我相信,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君主,都是贪婪和不公的,他们会滥用臣民的信任,逐渐减少铸币中金属的含量。在罗马共和国后期,罗马的阿斯降到原来的二十四分之一,含量名为一磅,实则仅为半盎司。英格兰的镑和便士,现今价值大约相当于当初的三分之一,但含量大约相当于当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国的镑和便士,大约仅相当于当初的五十六分之一。通过采用这些办法,君主和国家就能用比原来要求的较小量的白银去偿还债务,履行各种契约。实际上,政府的债权人因此被剥夺了应得债款的一部分。国内一切其他债务人被允许拥有相同的特权,可用同样面值的贬值新币去偿还旧币债务。所以,这些做法常常对债务人有利,而对债权人是不利的。有时,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比公共大灾祸更容易带来更大更普遍的个人财产革命。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货币成为所有文明国家的普遍商业媒介,并通过这种媒介买卖或交换各种货物。

我现在要考察人们在以货币交换货物,或用货物交换货物时自然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决定商品的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

应当注意的是,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含义。它有时表示某一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占有该物所传达的购买其他货物的力量。前者可叫作使用价值,后者可称为交换价值。具有最大使用价值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甚至根本没有交换价值;反之,具有最大交换价值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甚至根本没有使用价值。没有什么东西比水更有用,但我们不能用它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去交换它。反之,钻石几乎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

为了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我将努力阐明以下三点:

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是什么构成了一切商品的真实价格?

第二,构成商品真实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换言之,使商品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其自然价格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这三个问题,我将在以下三章尽可能详细且清晰地说明。不过,为了详细说明某些情况,在有些地方可能会使人感觉冗赘,要请读者忍耐;有些地方虽经我竭力作详尽的说明,恐仍难免说得不够清楚,要请读者细心体会。为了确保我说得明白易懂,我愿意冒冗赘之险。但对一个极其抽象的问题,即使竭尽全力,恐仍难免有些不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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