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和制造业者,不满足于垄断国内市场,他们要谋求更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但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只好请求对出口的某种奖励。

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品出口时,退还给商人产业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造成比不上税时更大的商品出口量。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只会使税收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退税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却会使税收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退税也不会破坏社会劳动的自然分配,而会保存这种分配。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存这种分配是有利的。

进口的货物再出口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达到进口税的最大部分。

退税制度设立的初衷,也许是为了鼓励运送贸易。其运费常由外国人以货币支付,因此运送贸易被认为特别适合给国家带回金银。运送贸易,虽不应受特殊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这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这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比没有进口税时自行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多。退税只是防止由于进口税的存在而完全排斥这种运送贸易。我们虽不应特别奖励运送贸易,却也不应加以排斥,我们应该像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对其放任自流。这种运送贸易,对于那些既不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对外消费贸易上的资本,提供了一条必不可少的出路。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这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这种退税而得利,因为在退税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如果保留全部税款不退,那么已经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就不能出口,因而亦不能进口。这样,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关税,便无从收了。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本国产品或外国产品所交的税,即使在出口时全部退还,也是合理的。诚然,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税收会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损失更大,但产业的自然平衡、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多少要受这种税收的影响,通过退税就可以大体恢复这种平衡。

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在出口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能证明在出口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垄断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例如,当欧洲货物出口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退税并不能使出口额比无退税制度时有所增加。因为我国商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垄断权,所以,即使保留全税额,也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出口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退税就是国产税及关税收入的纯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状态,决不能扩大贸易。至于在多大程度上,退税可认为是对我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母国,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时,加以论述。

必须指出,只在商品真正出口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进口到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才会带来益处。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滥用,弄虚作假,这对税收和诚实的商人都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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