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闲阶级制度在未开化文化下的较高阶段获得了最充分发展,封建时代的欧洲或日本就是例子。在这样的社会里,阶级的划分非常严格,在阶级差别中具有最突出的经济意义的一个特点是,各阶级的正式业务彼此之间截然不同。上层阶级按照习惯是可以脱离生产工作的,或者是被摒于生产工作之外的,是注定要从事某些带几分荣誉性的业务的。在任何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光荣业务是战争,教士职务在光荣程度上一般认为是次于战争的。如果某一未开化社会并不怎样特殊地好战,那么在光荣程度上教士职务也许会跃居首位,而军人次之。但不管是军人也好,教士也好,上层阶级对生产工作总是置身事外的,这是他们的优势地位的经济表现——这个原则总是不变的,是很少例外的。关于这两个阶级的脱离生产工作,印度的婆罗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那些处于未开化文化较高阶段的社会里,可以笼统地称作有闲阶级的那个范围内,包含着许多不同的分支阶级,随着分支阶级的不同,担任的业务也有很大差别。整个有闲阶级包含贵族阶级和教士阶级,还有两者的许多隶属分子。各阶级的业务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经济特点,那就是在性质上总是属于非生产的。这类非生产性的上层阶级业务,大致归纳起来是以下几项——政治、战争、宗教信仰和运动比赛。

在较早但不是最早的未开化阶段,有闲阶级在形式上没有这样多种多样,不论是阶级的区别或有闲阶级各种业务之间的区别,都不是那么精细和复杂的。波利尼西亚(Polynesia)岛民的生活,就很能体现这一发展阶段;只有一点是例外,由于那里缺乏凶禽猛兽,狩猎在他们的生活方式中没有能占到它通常所占有的光荣地位。又如中世纪时的冰岛部落,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那个部落里,各阶级之间以及各阶级所特有的业务之间,都有严格区别。凡是体力劳动、生产工作或是同谋生直接有关的任何日常工作,都是下层阶级的专有业务。这一下层阶级包括奴隶和其他从属者,通常还包括一切妇女。如果贵族中含有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则属于较高级的贵族妇女一般是不参加生产工作的,或者至少是不参加比较粗笨的体力劳动的。至于上层阶级的男性对一切生产工作不但不参加,而且按照传统习惯是不容许参加的。他们的业务范围有严格规定。这类业务上面已经提到,不外是政治、战争、宗教信仰和运动比赛。这四个方面的活动支配着上层阶级的生活方式,至于就这个阶级中的最高级——国王或酋长——来说,这数者乃是社会的习惯和常识所允许的仅有的活动。实际上在充分发展的生活方式下,在那些社会里,对属于最高级的成员来说,即使是运动比赛,是否算作适当活动也还是有些疑问的。就有闲阶级中较低的几个等级来说,某些别的业务是开放的,但这些只是附属于上述这一或那一典型的有闲阶级业务的;例如武器与其他军用装备以及战船的制造和管理,如鹰、犬、马的调理和驯养,如祭祀用品的备办等等。下层阶级对于这类次一等的光荣业务,除非显然是属于生产性,除非眼典型的有闲阶级业务只有一些疏远的关系,否则是不能染指的。

如果从这种典型的未开化文化阶段倒退一步,追溯到未开化文化的较低阶段,那就不再能看到在充分发展形态下的有闲阶级。但有闲阶级制度,就是从这种未开化时代的较低阶段下的风俗、习惯、动机和环境而来的,这个时代显示了有闲阶级早期成长的迹象。现在处于世界各地的游牧狩猎部落,可以说明这种分化的比较原始的形态。北美洲的任何一个狩猎部落,都可以拿来作为说明的例子。很难说在这类部落中是存在着一个明确的有闲阶级的。这里存在着职能上的分化,在这个职能分化的基础上也存在着阶级的区别,但是就上层阶级脱离生产工作这一点来说,却没有发展到这样地步,使“有闲阶级”这个词得以明确成立。处于这一经济水平的部落,其经济上的分化已经达到这样程度,使男女之间的业务有了显著区别,但这种区别是带有歧视性的。几乎在所有这些部落中,根据传统习惯,妇女所担任的业务,就是在下一发展阶段中形成的纯生产工作的根源。男子是不参加这类粗鄙业务的,他们生来是要从事于打仗、打猎、运动比赛和宗教崇奉的。在这个方面;通常存在着极其严格的区别。

在未开化时代的较高阶段,劳动阶级与有闲阶级有明确区别,而上述业务上的划分正与这一区别相一致。后来在业务上日益多样化和专门化,由此形成的分界线就逐渐把生产业务与非生产业务分了开来。在未开化时代初期的男子业务,并不是后期的生产工作的任何主要部分所由形成的根源。初期的男子业务残存在后期发展中的,只是些不能列入生产项下的业务——战争、政治活动、运动比赛、学术研究和宗教崇奉。其间仅有的显著例外是渔业的一部分和不能肯定列入生产工作的某些细巧业务,如武器、玩具和运动用品的制造。事实上整个生产业务是从原始未开化社会由妇女担任的那类业务蜕化而来的。

在未开化时代的较低阶段,男子的工作对团体生活的维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一点上的重要程度并不亚于女子所担任的工作。甚至对团体中食料以及其他必要消费品的供应,男子在工作上的贡献,可以说也具有同样的重要程度。男子工作的这种“生产”性,实际上竟是那样地显著,所以在一般经济著作中,往往把猎人的工作看成是原始生产工作的典型。但在未开化民族自己看来却不是这样。作为一个猎人,在他自己看来却不是劳动者,在这一点上他不容许把他与妇女等量齐观,他的劳动也不同于妇女们的苦工贱役,是不能作为一种生产工作,跟妇女们的工作混淆在一起的。在一切未开化社会中,男子工作与女子工作泾渭分明,这一点自有它的深远微妙的意义。男子的工作也许有助于团体生活的维持,但他感到这只是由于他的才智优越,成就卓著,假使把他的工作同妇女们的平凡的辛勤劳动相提并论,那就不免要贬低他的身价了。

如果在文化标准上再退后一步,让我们看一看野蛮部落中的情况,那就可以看到,在业务上的分化更加含糊,各阶级以及各种业务之间的歧视性区别,也更加缺少一贯性和严格性。关于这方面,要在原始的野蛮文化中找到明确的例子很不容易。那些被列为“野蛮人”的部族或团体,很少是不带有从较进步文化阶段退化而来的迹象的。但有些部落——其中有一部分显然不是由于退化的结果——却相当忠实地显示出原始野蛮时代的特征。它们的文化与未开化社会的有所不同,其特点在于不存在有闲阶级,在于大都不存在有闲阶级制度所依存的那类意志或精神状态。这种不存在经济特权阶级的原始野蛮部落,在整个人类中只占着一个极其细小的、不显眼的部分。就这一文化状态而言,这里可以举出的尽可能适当的例子是安达曼(Andaman)群岛诸部族或尼尔基里 (Nilgiri)山脉的托达斯(Todas)部族。当它们最初与欧洲人接触时,就不存在有闲阶级这一点说来,它们的生活方式几乎可以说是独具一格的。或者还可以举虾夷岛的虾夷族作为一个例证,此外还可以列举布西曼(Bushman)和爱斯基摩某些部族,但以此作为例证是否恰当,比较地有疑问。至于某些拍布罗(Pueblo)部族,是否可以列入这一类的例子,则更加难以确定。这里所列举的一些部族,即使不是全部、也大部分可能是从较高文化阶段退化而来的,它们的现有文化水平也许并不是它们历史上的最高水平。若果是这样的话,在这里使用这些例证有些勉强,但尽管如此,把它们看作好像是真正的“原始”民族,作为例证说明时的效果还是一样的。

这些不存在明确的有闲阶级的部落,在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某些别的特征方面,彼此也有相类之处。它们都是些小型团体,它们的结构都是简单的,古老的,它们大都是和平的,定居的;它们都很穷,个人所有权在它们并不是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但这并不是说它们就是现存各部落中的最小型的,也不是说在社会结构的一切方面的分化程度上是最低的,它们也并不一定代表着没有明确的个体所有制的一切原始社会。不过应当注意到一点,这类部落似乎是人类原始部落中的最和平的,也许是特殊地偏向于和平的。情形的确是这样,当碰到暴力或受到凌辱时,那种温厚而荏弱无能的表现,是这类部落的成员所共有的一个最显著特征。

从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那些部落的一些风俗习惯和文化特征可以看出,有闲阶级制度是从原始的野蛮阶段到未开化阶段的转变中逐渐涌现的,或者说得再恰当些,是从和平的生活习惯到坚决好战的生活习惯的转变中逐渐成长起来的。要使这个制度能以明确的形态出现,显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部落必须具有以掠夺为目的的生活习惯,必须有战争或大规模狩猎活动,或者是两者俱备,这就是说,在这样情况下构成初期有闲阶级的男子们,必须习惯于用武力或策略来从事于伤害行为,(2)生活资料的获得必须相当从容,从而有条件使部落成员中一个很大的部分可以脱离经常的辛勤劳动。有闲阶级制度是各类业务在早期区别下的自然结果,根据这种区别,有些业务被认为是可尊敬的,有些业务则不然。在这种古老的区别下,凡是可尊敬的业务,可以归入属于侵占的那一类,不值得尊敬的业务,是那些必要的日常工作,在这类工作中,并不含有值得重视的侵占成分。

这种区别在现代工业社会几乎没有什么明显的重要意义,因此经济学者对这一点很少注意。按照现代常识,这种区别似乎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的,经济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进行的。但是对业务作出这样区别的这种观念,作为一种先入之见,实际上仍然是极其顽强地贯串在现代生活中,我们对仆役职务习惯地予以轻视,就是一个例子。这是一种个人性质的、在个人身份上分出尊卑的区别。在文化的较早阶段,在一切事势的形成过程中,人们认为个人力量具有比较直接、比较显著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日常生活结构中,侵占要算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成分。利害关系在较大程度上集中在这一点。结果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作出的区别,在那个时代似乎比今天有着更大的必要性和明确性。因此作为演进过程中的一个事实来看,这是一个实质上的区别,是具有确切不移和令人信服的根据的。

对于一些事态的习惯看法是由某些利害关系而来的,当利害关系有了变化时,对这些事态在习惯下形成的不同看法的依据,也就会发生变化。如果当时的主要利害关系,对当前某些事态的说明能有所帮助,那么这些事态的特征就显得是鲜明而真实的。如果任何人对这类事态,是惯于用另一观点来理解,在另一目的下来评价的,他对于这类事态作出区别时的任何原有依据,看来就会觉得不真实。对活动的各种目的和方向加以区别,加以分类,这种习性哪里都始终不能避免:因为这是贯彻一种行动理论或实现一种生活方式时所万不可少的。采取的究竟是哪一观点,或者对生活事态进行分类时,所选择的,所认为是明确的,究竟是哪一特征,决定于对事态作出区别时所追求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事态作出区别时的依据以及对事态进行分类时的准则,是随着文化的发展逐渐变化的,对生活事态进行了解时的目的既已有了变化,观点也就跟着有了变化。由此可见,在某一文化阶段对某一类活动或对某一社会阶级公认为是显著的、明确的那些特征,在随后的任何文化阶段对事态进行分类时,不会再保有同样程度的重要意义。

但是各种标准和观点上的变化只是渐进的;某一观点一经接受,很少会突然消失或被全部推翻。生产业务与非生产业务之间的区别,现在习惯上依然存在,这一现代区别方式是未开化时代侵占与劳役的区别的变形。像这样一类活动,如战争、政治、宗教崇奉和公开欢乐,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同为了供应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而辛勤劳动,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今天在这方面的确切分界线,与早期未开化时代的当然有所不同,但以大体上的区别而言,早期的遗迹在今天并没有完全泯灭。

今天所默认的、已经成为常识的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只有其最终目的在于利用“非人类的”事物的那类努力,才应当算作是生产性努力。人对人的强制利用,是不算作生产性活动的,但利用非人类的周围事物以提高人类生活的一切努力,都被认为是生产性活动。按照充分保持古典派传统的那些经济学者的看法,一般认为人类“征服自然”是工业生产力的特点。这种征服自然的生产力,一般认为应当包括人类征服兽类以及征服一切自然力的力量。这就在人类与下等动物之间划出了一条界线。

但在别的时代,在抱有不同见解的人们看来,这条界线跟我们今天所划的并不完全相同。在野蛮的或未开化的人类生活方式下,这条界綫是在不同场合、另一方式下划分的。处于未开化文化阶段的一切社会,对于两类广泛现象的对立,普遍存在着一种敏锐感觉,一类所包括的是未开化人类自己,还有一类是他们的食料。他们对于经济现象与非经济现象两者之间也存有对立感,但看法与现代方式不同,对立不存在于人类与下等动物之间,而存在于“有生气的”(animate)事物与“无生气的”(inert)事物之间。

我们宁可格外小心地解释一下,这里用“有生气的”这个词所要表达的未开化人类观念,跟“有生命的”(living)这个词的涵义有所不同。前者并不包括一切生物,却含有许多别的事物。像这样一些动人的自然现象,如风暴、疫厉、瀑布,都被看做是“有生气的”,而树上的果子,地上的青草,甚至一些不显眼的动物如鼠、羊、蝇、蛆之类,则除非作为集体来看,通常都不认为是“有生气的”。这里使用这个词时,其间并不一定含有灵魂或精灵的存在的意义。野蛮或未开化人类是万物有灵论的信从者,他们对于有些事物,认为是具有一种实在的或假想的先发行动性的,因而中心畏惧;上述概念所包括的就是这类事物。这一范畴含义很广,它包含许多物体和自然现象。这样一种有生气者与无生气者之间的区别,直到今天,在一些不作深刻思考的人们的思想习惯中依然存在,对于有关人类生活与自然进程的通行理论,依然发生着深远影响,不过这一点在早期文化与早期信仰阶段的作用是极大的,是引起了深远的实际后果的,而在我们今天的日常生活中却没有发生这样大的影响。

在未开化民族看来,对于无生气的、自然所提供的事物的加工和利用固然是一种活动,但这种活动,跟他们应付有生气的事物和力量的活动,绝对不是处于同一水准的。其间的分界綫也许有些含糊,有些变化不定,但大体说来,这种区别仍然充分切实有力,足以影响到未开化者的生活方式。在未开化者的想像中,凡是列入有生气的那类事物,会在指向某种目的的情况下展开活动。正是这种带有目的性的活动力的发挥,使得某些物体或现象“具有生气”。天真质朴的野蛮人或未开化者,当他们面对着一些非其意志所能控制的活动力时,就用他们惟一的、现有的说法来作解释,这种说法是从他们对自己动作的感知中直接产生的。因此,活动力与人类的活动同化了,活动的物体也就在这个限度上与人类的主动力同化了。应付属于这类性质的种种现象时,尤其是应付一些其动作特别令人畏惧或难以理解的现象时,就不能采取与应付无生气事物时同样的态度,就不能不在另一种精神下采取另一种态度。怎样才能顺利地应付这类现象,乃是一种侵占性而不是生产性的工作。这里着重的是勇武精神,而不是刻苦耐劳。

在这种把事物划分为有生气与无生气两种的天真看法的指导下,在原始社会中的活动就逐渐分化成两个类型,这在现代措辞下可以称之为侵占活动与生产活动。生产活动是通过制作者施之于不作抵抗的(“死的”)素质的技巧、从事创造新事物、使之具有新用途的一种努力;而侵占活动,就其成果对活动者有效用这一点而言,是把原来由另一活动者导向另一目的的能力转变成适合于他自己的目的的努力。这里使用“死物”(brute matter)这个词时,仍然是从未开化者的观点设想的,是含有在他们的理解中的奥妙意味的。

所谓侵占与劳役之间的差别,与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别正相一致。两性之间不但在身材上、体力上不同,更加确定的恐怕还是在气质上有所不同;为什么很早就会形成相应的分工,其原因肯定就在这里。男性比较果敢、强壮、魁梧,应付突然的、剧烈的变故时比较能胜任,比较地长于自决、自主、争胜、进攻,因此关于侵占范围内的一般活动总是属之于男性的。在原始社会的成员中,体格与生理上的特征以及气质,两性之间的差别可能并不怎样显著,拿前已提到的一些古老的部族——如安达曼部族——来说,看来在这些方面的差别事实上是很细微的,无关紧要的。但是从体格与意志上的差别出发向前演进,形成了业务上的分化时,原来在两性间的差别,其本身将趋于扩大。尤其是如果团体中成员所处的环境,所接触到的生物类型,使他们在刚毅、果敢这类品质上不得不经受认真的锻炼时,一个针对着这种新的业务分配的累积性淘汰适应过程就从此开始。在团体生活中如果须经常从事于猎取凶猛的野物,关于坚定、敏捷、奋勇等偏于男性的品质就有较大需要,结果势必加速与扩大两性间的业务分化。一等到这一部落与别的部落发生了敌对性的接触,这种业务上的分歧将变本加厉,使侵占性工作与生产性工作达到进一步发展的形态。

在这样一个以掠夺为目的的狩猎者团体中,战争和打猎逐渐成为壮健男子的专职。妇女则从事于其他必要的工作,还有些不适宜于做上述的男子工作的别的成员,在这一意义上与妇女列入同类。但男子的行猎与作战,大体上属于同类性质。两者都是掠夺性的,作战者和行猎者同样是强占他者的所有,同样是不劳而获。他们凭着武力和机警从事于侵略活动,与妇女们辛勤而平淡无奇的操作,在性质上显然不同,前者不能算是生产劳动,实在是对物质的强力夺取。这就是未开化部族男子的工作,在其充分发展形态下,与女子的工作有极大的分歧,这个时候任何方式的努力,如果不涉及武力的使用,是不值得由男子去做的。这样的传统习惯逐渐获得巩固以后,就通过社会常识而成为行为的准则,结果是,在一文化阶段,任何业务,任何营求,除非是在勇武精神——暴力或狡诈——的基础上进行的,否则作为一个有自尊心的男子,就在道义上不容许染指。这种掠夺的生活习惯,经过长期锻炼在团体中根深蒂固以后,作为一个壮健男子在社会经济中责无旁贷的任务就主要是厮杀,是消灭在生存竞争中在他面前企图抗拒或逃避的那些竞争者,是消灭那些顽强的敌人,把他们降为奴隶。许多狩猎部落对侵占与劳役这两者在理论上的区别,竟遵守得这样严格,这样认真,因此当男子获得了猎物以后,这些猎物必须让他的妻子搬回家,他是不应该亲自动手做这件下贱工作的。

上面已经指出,侵占与劳役之间的区别,是业务上的一种歧视性区别。列入侵占一类的业务是可敬的,光荣的,高贵的,而其他不合有侵占成分的业务,尤其是含有奴性或屈服意味的那些业务,是不值得尊敬的,低贱的,不体面的。关于尊严、价值或荣誉这类概念,不论应用到个人或应用到行为,对阶级和阶级划分的发展,都具有头等重要意义,因此关于这类概念的起源和意义必须加以阐述。其心理上的依据可以大致说明如次。

出于淘汰的必然结果,男子是行为的主动者。在他自己看来,他是展开冲力活动——“目的论的”活动——的一个中心。由于他是一个行为的主动者,因此他在每一个动作中所寻求的,总是在于实现某种具体的、客观的、非个人性质的目的。他既然是这样一个行为的主动者,就有了一种爱好,他所好的是有效果的工作,所恶的是不切实际的努力。他所推重的是事物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鄙视的是不切实际、浪费和无能。我们可以把这种素性或习性叫作作业的本能(the instinct of workmanship)。一旦生活环境或生活传统引起了人与人之间在效能上的对比,作业本能就会使这种对比成为个人之间的竞赛性或歧视性对比。对比的结果会发挥影响到什么程度,大部分须决定于民族的性格。在任何社会,如果是惯于对个人作这样的歧视性对比的,则显然可见的成就将成为人们所寻求的目标,这个成就本身的效用,就是博得尊敬的依据。要博得尊敬,避免指摘,就得把个人的效能摆出来作证。结果通过作业本能所表现的是力量的竞相炫耀。

当处于社会发展的原始阶段,当团体还习于和平的、也许是定居的生活,还缺乏发达的个体所有制时,要显示个人的成就,主要的而且也许是最适合的方式是担任某种业务,这种业务是要能够有利于促进团体生活的。在这样一个团体的各成员之间,如果存在着经济性竞赛的话,那末竞赛将主要是在于生产工作上的适用性。但这个时候竞赛的诱因还不强,竞赛的范围也不大。

当团体由和平的野蛮生活状态转变到掠夺的生活状态时,竞赛条件就发生了变化。竞赛的机会和诱因,在范围方面,在迫切程度方面,就有了大大的扩充和提高。男子们的活动的“侵占”色彩越来越浓厚,而行猎者或作战者个人彼此之间的对比,则不断地变得越来越缓和,越来越习以为常。要表现勇武精神,最确切、具体的证物是战利品,这件东西在人们的思想习惯中渐渐占据了一个地位,渐渐成为生活点缀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特征。在战场上和猎场上的追亡逐北中俘获累累,就会受到称许、赞叹,这是武功卓越的鉄证。侵略成为公认的行动方式,而战利品就是进攻胜利的事实证明。在这一文化阶段,公认为获得自决自主的最可敬的方式是战斗,而通过劫夺或强迫而获得的用品或劳务,正是战斗胜利的符合惯例的证据。用掠夺以外的方式取得任何事物,情形正相反,一个有身份的男子是不屑一顾的。基于同样理由,有关生产工作或个人服务方面的劳务,也受到了同样的憎嫌。于是一方是侵占或掠夺方式下的取得,另一方是生产工作,在这两者之间产生了歧视性区别。劳动是受到蔑视的,因此就有了惹人厌恶的性质。

在原始的未开化者看来,所谓“光荣”——当这个字眼的简单概念,还没有被它自己的派生物、被随后形成的同类概念所掩盖时——的含义并没有别的,只是优势力量的保持。所谓“光荣的”,其意义就是“可怖的”,所谓“有价值的”,其意义就是“占优势的”。所谓光荣的行为,说到底实在没有什么别的意思,只是一件公认为成功的侵略行为,当侵略指的是对人类或兽类作斗争时,被公认为格外荣显的事业就是强大力量的保持。还有一层,在古老的天真朴素的习俗下,对一切力量的表现往往用“个人品性”或“意志力量”来加以渲染,这就格外加强了对强大力量的惯常重视。在未开化部落中,也像在文化上比较进步的民族中一样,关于表示尊敬意义的一些性质形容词,大都带有“光荣”所体现的那种朴素意义的特征。当对部族的首领有所申诉,或对国王和上帝有所呼吁或祈求赦宥时,所使用的一些尊称,其含义往往足以表明在上者对祈求者具有无限威权,具有不可抗的摧毁力量。即使在今天比较文明的社会里,在某一程度上情形依然是这样。我们看到那些纹章的图案设计,往往喜欢采用鸷鸟猛兽这一点,也可以作为此说的左证。

在未开化者对于价值或荣誉的这一惯常的理解下,夺取生命——对于顽强的敌方(不论是人是兽)的杀害——是无比的光荣事业。屠杀这一高贵行为是行凶者占有优势的直接表现,因此一切杀伐,甚至在这类行动中所使用的一切工具及其附属物,都蒙上了一层迷人的荣誉光彩。武力是光荣的,因此武力的使用,哪怕是在田野间谋取最下等动物的生命,也是一种光荣业务。生产工作则相对地被认为是可鄙的,丑恶的,在惯常的理解下,拿超生产工具从事操作,是有损于壮健男儿的体面的。于是劳动变成了惹人厌恶的业务。

这里的假定是,在文化演进过程中,人类在原始时代是和平的,进化到次一阶段以后,战斗就成了团体中公认的、特有的业务。但这并不是说其间曾有过一个突然的转变,从不断的和平与亲善的生活阶段突然转变到一个较高阶段,在那个阶段初次发生了战斗这一事实。也不是说在过渡到掠夺的文化阶段以后,一切和平的生产工作就不复存在。可以肯定地说,在任何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总不免要发生一些战斗活动。为了争夺女性,就往往会发生战斗。原始部落中我们所已知的一些生活习惯以及类人猿的生活习惯,都足以证明这一点,人类性格中存在的一些人所共知的激动因素,也使这个看法格外可信。

因此也许要引起这样的异议:实际上并不会存在像这里所说的这样一个和平生活的初期文化阶段,在文化演进过程中,并没有在前一阶段不存在战斗而在后一阶段发生这种现象的这样一个转折点。但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曾经发生战斗,也不在于战斗的发生是偶然一见的断断续续的,还是相当经常性的、习惯性的,而是在于是否存在一种习与性成的好战心情——一种惯于从战争观点来评判事物的普遍习性。只有当掠夺的态度已经成为团体中成员的习惯的、公认的精神状态,当战争已经成为当时生活理论上的主要特征,当人们对一切的人和事,已经惯于从战斗的立场来作出惯常的判断时——只有在这个时候,方才可以说是达到了掠夺的文化阶段。

由此可见,文化发展中和平阶段与掠夺阶段之间的真正差别是精神的差别而不是机械的差别。精神状态的变化是团体中生活的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自然结果,掠夺的文化阶段是在有利于掠夺态度的物质环境产生以后逐渐形成的。掠夺文化的最低限度是生产上的限度。除非生产方法在效率上已经发展到超过了仅仅足以维持生活的限度,除非在这个限度以外还留有值得争取的余地,否则掠夺就不能成为任何团体或阶级的惯常手段。因此,由和平到掠夺的转变,是有赖于技术知识和工具使用上的发展的。还有一层,在武器有了相当发展,使人类成为可怕的动物以前,掠夺文化在初期同样是不可能实现的。当然,工具和武器这两者的初期发展,只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看的同一事实。

某一部落即使动不动就要用武,即使这样的情况已经习以为常,只要这件事在人们的日常思想中还没有占到主导地位,还没有形成男性生活中的主要特征,这个部落的生活状态就得认为是和平的。一个部落在掠夺态度上的表现也许并不是十足的,只是在某一程度上抱有这样的态度,因此,它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也就只是在这一程度上受到了掠夺意志的支配。由此可以想到,文化的掠夺阶段,是通过掠夺的倾向、习惯和传统的积渐成长而逐步形成的,所以会有这样的发展趋向,是由于部落生活的环境有了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所助长和保留的是那些有利于掠夺生活而不是有利于和平生活的人性特征和行为的传统与准则。

我们说在原始文化时代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和平阶段,这一假设大部分是根据心理学而不是根据人种学推断的,其推断经过这里不及详述。在下面论到现代文化下人类性格中的古老特征的存在这一问题时,还将部分地提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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