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原则今天已被公认为司法准则

我要问那些不承认在人类平等中具有某种原则,或者说某种信条和某个戒律的人,为什么他们认为下面的事实是不好的,是违背公正的,是违反健全的立法呢?比如说,一个父亲今天仍象过去罗马人所做的那样,对他的儿子还操有生杀之权,或者认为一个主人可以杀害或伤害他的仆人而不受制裁,就象各国过去所做的那样,或在奴隶制殖民地内还在发生的情形那样。我要问为什么他们觉得在欧洲重新建立奴隶制和封建制是极不公道和十分荒谬的,相反,为什么他们认为最贫穷的公民采取反对最富裕公民的行动值得赞赏呢?为什么他们认为不管受害者是谁,也不管罪犯是什么人,对不法行为和犯罪的刑罚应该一视同仁呢?

这样,你们的司法原来是与拉西第蒙①人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伊洛特人的司法有区别的,同时也是与罗马人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他们的奴隶的司法有区别的,也是与中世纪的贵族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他们的家奴有区别的。你们不再根据伤害者和受害人的身分去定罪。如果今天一位王子杀害了一个平民,并用几块巴黎铸造的钱币去赎他的罪过,你们就会认为这是错误的。

①拉西第蒙是斯巴达的又一种名称,地处今日希腊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南部,是地中海、爱奥尼亚海、爱琴海海上交通的枢纽和必经之地。——译者

但是为什么在人类的法律中会有这种变化呢?过去,在刑法方面,人们注意什么呢?今天那些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们又在考虑些什么呢?毫无疑问他们是根据一种原则进行调节的,他们当然不会象失去理智的人那样胡作非为;他们根据某个普遍的、神圣的、铭刻在他们心中的概念去制定立法。

然而这个概念、这种原则、这种规则、这种准则究竟是什么呢?根据这个准则,过去法律所许可的许多行为今天被看作是罪孽,并为人们所憎恶或受到惩罚。

这个原则,就是人类的平等。

事实上,你们不得不承认今天的司法并不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作出区别;既然这两个人都具有人的特征,他们在司法的眼中就是平等的。

如果说司法对于他们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那唯一理由就是他们都是人。父亲所以无权杀害他的孩子,因为人类的特征也体现在小孩的脸上。富翁所以无权强制可怜的穷人,因为人类的特征保护着可怜的人去反对富翁。因此,只要因为他是人,你得承认人具有某种权利。

你们不会认为,发明这个规则是为的是使司法的管辖格外方便,格外正规化吧?这样来解释也是荒谬的。创造权利的东西(我指的是今天的权利)恰恰就是确认人们的平等。这种确认的平等先于司法,是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如果一个生气的父亲或者一个嫉妒的丈夫能够随心所欲地报复或进行惩罚,那是因为当时人类的平等尚未得到承认,也因为弱者在强者面前一文不值或者说微乎其微。请你们相信,如果公众舆论还在人类的种族之间制造区别的话,司法就会追随舆论,这样还会象古代和中世纪那样产生两种或三种司法。

有人力图把今天的司法说成只承认同一种民族内公民之间的平等,这完全是徒然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形下,杀害一个外国侨民也要象杀害一个本国居民那样受到惩罚呢?

请注意,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人为法,而在于这些法的原则。我要马上证实,公民的平等就象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样是源于我们对一般人的平等的信仰;从上一世纪以来,这两种信仰一直是不可割的,而且是产生于同一种学说,人们不能反对人为法,也不能用指明公民的平等经常取代人类的平等来否定我们对于人类平等的感情。我需要得到证实的是,当一些人不是我们的手足同胞,而受到种种暴行侵犯时,我们就完全熟视无睹。

那么你们自己在这一点上检查一下。我并不认为这些是强加给欧洲人的暴行和折磨;欧洲各国人民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之间不得不保持着某种司法方面的相互保证。但是那些黑奴贩子要把奴隶贩运到你们美洲的殖民地去。我告诉你们,那些殖民地的蔗糖和咖啡需要黑人去种植。无论是来自欧洲的白人,或是印第安人自己,都无法忍受在酷热的阳光下劳动。这些垦殖者期待着黑奴,如果非洲人的奴隶制度不被肯定接受的话,他们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失。而殖民地也就会结束。你们会用这一句名言回答我:“宁可牺牲殖民地,也不放弃原则”。人们竟那样愚蠢地把这句话说成是对法兰西革命的犯罪,而这句受到人们谴责的话,仅仅是良心的最高呐喊,是正义的呼声,也是高乃依①曾说过的“不如去死”的声音。

有人对你说,那些人是黑人,他们是夏姆(Cham)②人种,而你们是雅弗(Japhet)③人种。对此,你就回答说,肤色的差别不能证实奴隶制的正确;你说,瑞典人比西班牙人皮肤白,但并不能从这句话得出任何结论。

但是有人还会对你说,过去那些教皇曾经敕书把统治非洲领土的主权授与欧洲人,而那些可怜的印第安人的伟大保护人——拉斯·加萨斯④曾认为黑人沦为俘虏是件正当的好事。你会说,教皇们所支配的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拉斯以后也会赞同克拉克逊⑤的意见去解放黑奴。

最后,让人们用《圣经》⑥对众多的人民所宣布的灭绝的判决去反驳你们吧,你们将会厌恶地合上书,将这些戒律归咎于当时人类的愚昧无知。

①高乃依(Corneille,1606—1684),法国剧作家,以《勒·熙德》、《贺拉斯》、《西拿》、《波利厄克特》四大悲剧闻名于世。——译者

②夏姆系《圣经·创世记》里的人物,是诺亚的儿子,后成为埃及人、埃塞俄比亚人、索马里人的祖先。——译者

③雅弗系《圣经》里代表的族长,他是诺亚的儿子,后成为印欧语系里各国人民的祖先。——译者

④拉斯·加萨斯(Las-Casas,1474—1566),西班牙传教士和多明我会修士。他在南美洲和安的列斯群岛以所谓保护印第安人的名义,实际上推行的是一种改头换面的殖民主义政策。——译者

⑤这可能是作者在引证时的一处笔误,把萨米埃尔·克拉克(Samuel Clarke)误为克拉克逊(Clankson)。克拉克(1675—1729)是英国哲学家和神学家,早先研究笛卡尔哲学,主要作品是《论存在和上帝的属性》,其矛头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观点针锋相对。他在与莱布尼茨探讨时间空间的通信来往中,他的立场赞成牛顿的现实主义观点,反对莱布尼茨的唯心论。——译者

⑥摩西,《圣经》故事中犹太人的古代领袖,向犹太民族传授上帝律法的人。——译者

因此,什么都不能战胜你们对正义的感情,这种感情并非其他,而是对人类平等的信仰。

这种信仰,可以说今天已自然地体现在所有完美无缺的智者身上,并产生了效果。外交官们制定了人为法,还作出对买卖人口施以刑罚的规定。

我们的结论是,今天从人道思想出发,承认每个人单就作为人的资格而言,可享有某些权利;但是也可以反过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具有和其他任何人同样的权利。由此我们必然得出第二个结论,即如果我们还无法真正行使这种权利的话,如果我们还太愚昧、太堕落、太贫困,以致无法在地球上组织人类平等的话,那么这种平等仍然比我们所有的民族、我们所有的政体、我们所有的机构更优越,更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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