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H.C.博士向议会提出的建议。

本来我并没有打算提C博士的建议,因为该建议已委托一个委员会去审查。但某些人认为,C博士的建议与我的建议相同,都是不可行的,所以我认为在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C博士的建议,说明我与他的不同之点。

他建议发行以土地作抵押的票据,每年支付2.25%的利息,45年偿清。这种票据具有同银币相等的价值,像银币那样在市面上流通。

如果按照这种方法发行的票据价值与银币相等,那么每个拥有土地的苏格兰人都会力图从中大捞一把,但我认为并不是每个拥有土地的人都会从中获利。

即使这项建议可行,这种票据的45年的收益也不值银币的20年的收益。

预期的收益是不会与当前的收益相等的。现在一年的地租将值50年后15年的地租,因为到那时放款收取利息将增加15倍。因此,即使议会发行这种票据,它也不会在市面上流通,就如同政府铸造重量和成色与几尼币相等的金币,而强使这种金币按5先令的价值流通那样。

根据C博士的建议,这种票据将在一定期限内得到偿还,不支付任何利息,只向政府有关当局支付管理费,这种费用是不会超过0.5%的。

在这种情况下,将会有许多放款者,而除了土地银行外几乎没有借款者,因为只有拥有土地的人才可以向拥有货币的人借款,只有他们能够偿还债务,只有他们有票据贷给别人。有钱人也会拥有这种票据贷给别人,但却不会有借款者。即使有人借款,这种票据对于他们的用处也很小。如果这种票据的利息为2%,则其价值将大大低于白银。

任何像货币那样在市面流通而其利息低于银币的东西,其价值也必然较低。

当人们可以在英格兰以6%的利率放款时,谁也不会在苏格兰以2%的利率放款。因此,100镑银币的收益等于300镑票据的收益,也就是说100镑白银将等于300镑票据。由于100镑白银产生的6镑收益是白银,而300镑票据产生的6镑收益是票据,而1镑白银值3镑票据,所以100镑白银产生的6镑利息,将等于900镑票据产生的18镑利息。

即使这种票据的偿还期为20年,利率为5%,或偿还期为10年,利率为10%,其价值也不会与白银相等,虽然差距没有偿还期为45年时那么大。

国家从C博士的建议中得到的好处是:虽然这种票据的价值低于银币,500镑票据仅等于100镑银币,但500镑票据终究还是使银币的数量增加了100镑,国家由此而得到了好处。

这种票据的价值比银币低多少,与其他国家的汇兑率就会提高多少。而且,如果商品价格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如果商品不按票据与白银的价值差额而值较大数量的票据,则出口商品的价值就将下降,进口商品的价值就将上升。这一点在前面论述汇兑时已作了说明。

地主并不会从这种建议中得到什么好处,除非他欠有债务,因为,虽然他出售一定数量的粮食以前得到10镑银币,现在可以获得50镑票据,但这50镑票据的价值是同10镑白银相等的,所能购买到的国内外商品同10镑白银所能购买到的商品一样多。

如果地主以货币形式收取地租,那他将遭受巨大损失。这种票据的价值比白银低多少,他所得到的价值就比以前少多少。

欠有债务的地主可以用低于订约时的价值偿还债务,但债务人所得到的正是债权人所损失的。

C博士似乎对我插手这件事很恼火,宣称在这个题目上我从他那里有所剽窃。 任何两个人都有可能提出完全相同的建议,但根据我的判断,我的建议同C博士的建议是不同的。在看到C博士的建议若干年以前我就已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了,如果有必要的话,我可以证明这一点,指出当时都有哪些有地位的人看过我的建议。就我所知,我并没有从C博士那里剽窃任何东西。的确,他的建议所依据的价值是土地,我的建议所依据的价值也是土地,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理由就说我剽窃了他的建议,那苏格兰银行也是如此。实际上早在C博士的建议提出以前欧洲就有银行了,而在欧洲出现银行以前,就已有人著书论述过这个问题了。很久以前,人们放款就以土地作抵押,可继承的债券就等于一定数量的土地,因而我的建议的基础是同这些做法的历史一样悠久的。在土地这一基础之上可以提出各式各样的建议,究竟是C博士的建议较保险、有利和可行,还是我的建议较保险、有利和可行,还请议会明鉴。

C博士建议,通过预期使土地的价值等于50或100年的收益,他认为,连续10、50或100年每年支付100镑,就可以充分保证面额为1 000、5 000或10 000镑的票据所具有的价值,因为这种票据的价值将等于银币。 假如C博士能够证明他的建议是可行的,那他的功绩将是很大的,拥有土地的人将因此而受益,拥有货币的人也不会受到亏待。前面已经说明,为什么我认为C博士的建议是行不通的。即使议会通过法令强使这种票据在市面上流通,其价值也会大大低于白银的价值。纵然这种票据的价值最初与白银相等,两种不同的货币的价值也不可能长期相等下去。

每样东西的价值均来自其用途,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东西本身的质量、供给量和需求量。虽然不同种类的商品现在价值相等,但它们的价值将随着它们的质量、供给量和需求量的不均衡变化而变化。

在债务人既可以用银币偿债又可以用票据偿债的条件下,将是票据的价值取决于银币的价值,而不是银币的价值取决于票据的价值。因此,票据的价值必然随着银币价值的下跌而下跌,而且下跌的幅度可能更大;白银的价值可以高于票据的价值,但票据的价值却不能高于白银的价值。

我建议使土地的货币价值等于土地的价值,并等于银币的价值,从而其价值不会随着银币价值的下跌而下跌。

任何商品只要具有充当货币所必需的特性,就可以根据其价值的大小充当货币,假如5盎司黄金值20镑,则5盎司黄金就可以充当20镑货币。由于土地具有充当货币所必需的一切特性,因而,如果一英亩土地的地租为2博尔粮食,2博尔粮食的售价为8镑,土地的售价相当于20年的地租也就是20镑,那一英亩土地就可以充当20镑货币。但一英亩土地和5盎司黄金一样,都不能充当50镑货币。而且,虽然现在5盎司黄金、20镑银币和一英亩土地的价值相等,但情况却不会永远是这样,因为如上所述,这几样东西的质量、供给量和需求量的任何不均衡变化,都会使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发生变化。很显然,土地的价值很不容易发生变化,其价值会上升,但却不会大幅度下降;黄金或白银的价值则很容易受偶然事件的影响,因而其价值会下降,而不会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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