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国革命的农村史只有紧密结合对政治现象及其各不同发展阶段的研究才能写出特色来。尽管有了一些十分优秀的关于各地区农业情况的专题论文,我们对19世纪及20世纪初的农业发展情况还是了解得不够,还不能做到描绘而不走样。我们的论著只能大致上写到1789年为止。但是在终笔之端,有必要指出,以上描绘的农业发展对最近的过去,甚至对现在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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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的国民议会涉及到农业政策时并非面对着一块白板。君主政体已经提出了问题并试图解决它。新制度以一种在许多方面与旧制度十分类似的手法继续该事业。但是,它已不再局限于一种奴性的模仿。从前人的失败中它汲取了有益的教训;它更注意到不同阶层的要求,并且它是在一块已排除了许多障碍的地基上从事这项工作的。

毫无疑问,如果允许自由行动的话,农村中的大部分人愿意回到旧有的集体耕作方式上去。早在1789年,英国农学家阿瑟·荣格就已预料到这点。在许多不同的受到圈地法令触动的地区(在普罗旺斯则是受到更古老变化的触动),农民们在大革命初期的农业混乱过程中企图以武力恢复集体地役权。许多堂区的议会,再后些时期是农村的市镇当局,乡村的人民协会等等,在它们的备忘录中提出了这种倒退的要求。约讷省帕尔利的无套裤汉们提到圈地权时写道:“这个法律只可能由富人制定,只对富人有利,那是在自由仅是一句空话、平等仅是一种幻想的年代里的产物。”另外一些备忘录,另外一些俱乐部,如欧坦的民社,纷纷谴责“自私的耕作者”、“吝啬的地产主”和“贪婪的佃农”的“弑君联盟”,说他们把大部分土地改成人工草场,由此剥夺了人民口中的面包。 [2] 但议会并不由雇农或小农们组成,也不代表他们的观点。议会由受过教育、养尊处优的资产者把持,他们认为私有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制宪议会成员厄尔托—拉梅尔维尔不是建议将“土地的独立”作为宪法的一条吗?大革命时期最大胆的国民公会成员可以使这个原则服从于战争的需要,抵御外国军队和大革命的敌人;但在他们心目中,对此原则的忠诚并未有半点减弱。此外,这些人受周围哲学思想的影响,全心全意地相信经济的进步,他们只以生产的提高来看经济进步,只以草场的保护来看农业进步。“没有肥料,就没有收获;没有牲畜,就没有肥料”,国民公会的农业委员会在回答诺让的民社要求颁布法令强迫自耕农采用休耕制时只是重复了这句箴言。 [3] 他们很自然地把昔日陈规看成是“封建”野蛮社会可恼的遗产。共和二年,厄尔—卢瓦尔省的行政官员们说,“休闲田之于农业如同暴君之于自由。” [4]

曾经阻碍过君主政体执行农业政策的许多束缚业已无存。给打击领主利益或搅乱现存制度的措施多次带来障碍的高等法院也早已消亡;同时消亡的还有各省的三级会议。特权阶层的利益本身已不再受到尊重:单独畜群没有了,枯草权没有了,土地大区也没有了。使改革沿着有利于大地产主的方向发展的动机也没有了。大革命并不照顾雇农的利益;但它努力满足普通耕农中最内行人们的愿望。最后,在一个已成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民族中,法律没有必要像过去那样以一个省为其单位。“总法”这一在旧制度下改革者们掀起巨大冲波的时代中奥梅松曾幻想过,但从来不敢赋予它形式的美好愿望,居然成了现实。

然而,谨慎仍然是个法则。说实在的,强迫性轮作对于新的完全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念纯粹是南辕北辙,人们不能设想再将它保留一分钟。制宪会议通过争取地产主“根据自己的意志,在自己土地上改变种植和经营”的权利,宣判了强迫性轮作制的非法性。至于强制性公共放牧权,人们同样也作出计划予以彻底废除。不过,这些建议从未被十分严肃地对待过。制宪会议满足于继续实行圈地法政策:它声称在全法国都有圈围土地的绝对自由。然而它在这项命令之外增补两条新的规定以取消以往法令中最严重的缺陷。从此后,地产主对公共牧场的使用权便遭到限制或废除,其程度与他们圈围的土地恰成比例。此外——根据在旧制度末期已争论多次,并最终就要获得成功的计划(如果旧制度再延续下去并且消除它最后阶段行为中表现出的胆怯,这些计划恐怕就会实施), [5] ——人工草场从此就将全年禁止放牧。这就向广大农民打开了农业进步之门。同时,对领主贡赋的取消使他们解除了后顾之忧,而每当增加产量时,他们都担忧地认为这只是在“为征税官”而干活。 [6]

留下的问题是自然草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二茬草。在这问题上,有可能制定一条普遍法令,在二茬草长高之前严禁任何公共放牧。制宪会议领导下的农业法起草委员会曾一度有此打算,只是没有结果。面对所涉及的各阶层利益的复杂性,人们只得长期采取旧制度下那种摸索性的政策:由各镇、区、省,甚至还有驻军的特派代表——因为共和国的骑兵队和国王的骑兵队有着相同的饲料需要——制定地方性的规定;草场的收获有时在地产主和公家之间分配,有时则全部拨为公用。在某些地方它也有可能全部归地产主所有;但是雅各宾时期的国民公会更尊重无牧场的小农们的意愿,认为这些决定明显地太不公平。热月党人的想法则相反。1795年更新的救国委员会通过一项法令,在全国保护二茬牧草,收获权只属草场主人。从第二年起,人们又回到了地方法令上并一直延续到我们今天。从那时起,地产主的所有权就成了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在保留某些地方习惯的同时,它已被认为是合法的。没有任何一段插曲比这一时期更能既突出发展的连续性,又体现曲线的多样化。在牧场的治理上,我们的诸省长继承了昔日总督的做法;君主制下最后三百年来连续受到攻击的在“二茬草”场上放牧的古老习惯(一直没有一整条法律保护,不时受到猛烈冲击),到了19世纪终于在许多地方绝了迹。然而大革命比国王治下的朝廷更为大胆,一番犹豫之后它就废止了已经不采取放牧形式的全部草场的集体收获权,由此实现了有利于私人的整个转变。此中不是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计划。1795年的法令明文体现了遭“非道德与懒惰的制度”威胁的私有财产的“神圣性质”。具有特点的是,这个决定性的法令是刚刚无情镇压了“饥饿叛乱”的改组后议会的作品,它重建了占有者在选举权上的垄断地位。

时间上被大大压缩但仍未全部取消的公共放牧权继续实行多年:在一些有公共放牧传统的地区,假如耕田没有圈围或没有改作人工草场,那么庄稼收割后就强制实行公共放牧。1789年后不断交替的法国政权无一不想取消它,——无一不在某些农民的不满前后退,尽管它们对私有制抱有同情。第三共和国终于转向支持由朗格多克三级会议早在1766年就提出实施的一个温和办法:原则上取消地役权,市镇有权可要求保留。旧习惯在我们的法律中留下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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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迟缓和犹豫,是由于技术发展上的曲折。

长期以来,农民共同体一直顽固地束缚在旧习惯上,尤其在敞型田块地区。圈围土地还不是一切;还需要让邻居们尊重这一道道栅栏的权力。七月王朝统治时期,毁坏围墙的传统重又恢复,圈地的受害者们集体行动惩罚圈围者。据称,1813年在上索恩省为了保护非圈围的人工草场,需要“在每条垄沟上有一个卫士”。在19世纪前半叶,低级法院有时从地产习惯法中寻找证据,拒绝承认保护牧场的有效性。然而随着农业技术的改进和普及,私人权利逐渐得到更多的认可。但除了在一些逐步以草场代替了耕地的地区,圈地始终十分少见。大部分旧的敞型地地区,今日仍是那种“旷野”的面貌;从“平原”到“林地”的差异,在今天的旅游者看来也不比诗人瓦斯的时代更加小。公共放牧制确实失去了阵地,但在敞型地地区,尤其在狭长形田块的地区,它还保留了相当年份,它还将在一些土地上保留它的统治。1889年,众议院彻底取消了它,次年,面对农民的反抗意识,众议院不得不重新准许实行它。在洛林、香槟、皮卡第、弗朗什孔泰,以及其他一些地区,许多村镇在法律的准许下,保留耕地上或草场上的公共放牧权。英国历史学家西博姆习惯于从古纸堆中寻找长期来在其祖国的土地上被抹却的共同地役制,1885年他十分惊奇地看到现实社会中畜群在博斯的留茬地上游荡。法律对强制轮作的废止在第一帝国时期激起一片遗憾声。实际上它长期存在着,几乎同过去一样蛮横不可一世。在长型田块区,这种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强制决定于土地的形式,甚至还有道德束缚的因素。在洛林高原,在阿尔萨斯或勃艮第的平原,到了春天,三圃制的三部分以其各异的颜色争奇斗艳。 [7] 只是在以往用来休闲的田块上,新的作物代替了稀少的荒草。

种植物对休闲田的征服史是人类对土地的一次新胜利,它与中世纪的伟大垦荒运动同样动人心弦,无疑将成为众口皆碑的丰功伟绩,值得人们大书特书。而眼下,我们还缺乏资料。我们仅能隐约看到促进该运动的几个原因:首先,工业原料作物的兴起;其次,化肥的发明,它解决了肥料供应问题,冲垮了麦类生产与畜牧的联盟,从此也为农业学避免了饲料问题的纠缠,在18世纪的人看来,大量地种植饲草植物是专横的、别扭的妨碍整个农业改善的强加条件;第三,土壤的合理的专业化利用,这是全欧以至世界性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最后,是另一类交换的进步,知识的交流从此将农村的小集团与更有知识更有胆魄的人们结合起来。一个事实是明显的:农业变化的节奏尽管在各地有极大的差异,但没有一个地区是迅速的。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不止一个农村,尤其在东部,仍然将它们的初翻地弃置搁荒,任牧人与猎户光顾。然而,除了那些自然条件注定无可救药的贫瘠地,人们已经渐渐习惯让土地每年都有出产。但是,平均产量始终比其他许多地方要低。在欧洲或欧化世界中,农业到处都倾向于更加有条理,更加科学,它在技术和投资等许多方面都仿效大工业的手法行事。在这最能体现当代经济特点的变革中,法国迈出的一步却是更加摇摆不定,在整体上说,它并不比大多数的邻国走得更远。甚至在连作这一商品经济进步的形式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在葡萄种植区,尤其在牧草区——不同于美国生产者的法国农民仍然部分地生活在自给自足经济中:自己的菜园,自己的养禽场,经常还有自己的牛栏、马厩、猪圈。

要解释这种对过去习惯的忠诚,分析几条原因并不是不可能的。最迅速闯入我们眼帘的原因是物质的秩序。旧的土地面貌在敞地地区,特别是在长条田块的地区(即是说在某些最富裕地区)基本上没什么变化,它继续支撑着、强制推行着农耕的风俗。改动它一下?人们经常这么想。但是,为了达到地块的彻底改组,就需要有命令。大独裁灵魂马拉在这样一种强制意见面前并未退却。制宪会议成员和国民公会议员,以及经济学家和政界人物怎么会跟着他走?要知道,尊重产业所有者的独立是他们社会哲学的基础。强迫土地的主人放弃自己继承的田块及其权利,人们能设想比这更残酷的打击吗?更不用说在这大规模的混乱面前,农村的大众绝不会不表现不满和反抗,对他们的反对,即使不是建立在自由选举基础上的政权制度也不会熟视无睹。事实上,人们应努力说服的土地归并始终极为罕见。由于一种历史的真正反论,使改革者们抛弃古旧的集体原则的对私有财产的崇拜也禁止他们作出决定性的举动,而这本是唯一能够有效地解脱私有制仍受到的束缚,同时加快技术进步的举动。

说实话,会给小农经营带来灭亡的经济革命本身就会自动地促成这种改组。但是,这种革命却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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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开始的大危机并没有摧毁前几个世纪中建立起来的大地产所有制。没有逃亡的贵族和土地兼并资产者——这些人比人们想象的要多得多——保留着自己的财产。在逃亡的移民中,也有一部分人保留了财产,他们有的通过亲属或中介人重新购回财产,有的从执政府和帝国那里恢复自己的产业。法国某些地区中的贵族财产的幸存——尤其在西部——是我们近代社会史中研究得最少但又无可否认的事实之一。国有财产的拍卖——教会的财产、流亡者的财产——对大财产所有者带来沉重的打击;因为拍卖方式本身并非不利于人们购买大块的田块,甚至一个完整的地产;大佃农成了大地产者;资产者也在耐心而有效地继续着前辈们的土地事业;富裕的耕农们也增加了继承的遗产,最后进入农村资产者的行列。

然而大革命将如此大量的土地投入市场,因而也巩固了小地产所有者的地位。许多贫穷的农民——尤其在那些公共生活方式最强,甚至在买卖条件中都存在着集团压力的地区——也获得了地块,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经济地位。连雇农们也在竞争中获得了一份土地,由此上升到占有者阶层。对公有地的分割也产生相同的结果。这种分割——除去森林的分割——已由立法议会在1792年8月10日之后的一系列措施中作了明文规定,正如议员弗朗索瓦·德·纳夏托所承认的那样,那些措施旨在“使农村居民与大革命休戚相关”。若要符合这个目的,分配自然就只能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稍晚一些时候,国民公会也正是这样作了规定(由一项法令形式降低为一个简单的许可令),大片的田区自然也没有了,因为再也没有领主了;1792年8月,人们原则上取消了自1669年起就实行的所有的旧田区。此外,人们还把空地的某种法律主权归予村社集团。总之,各级议会一方面通过正逐渐葬送着旧集体使用权的财产分配满足了经济学者们吹嘘的个人主义,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规章制度满足了小农们的心愿,因为新的制度需要他们。但是,依据某种类似二茬草权争执过程(我们已经见到这个例子了)的演变线索,这些有利于穷人的分配终于在大革命后期被资产阶级政权——督政府和执政府——禁止了。更有甚之,一些当初未经必要的法律许可而先实行的分配被宣布无效,这种报复经常得到富人们掌握的市镇政府的支持;在北方,人们甚至把还在专制王权时期就实行的分配予以彻底砸烂。从此后,除了只享有其使用权的分配物,被允许的唯有有偿的财产让与。一开始,法律上有财产让与之说,后来曾遭禁止,但不久又开始通行并得到法律认可。这一措施使得部分地区尤其是中部的公有财产在19世纪中逐渐缩小,有的几乎消失殆尽(此现象的过程与方式,至今尚未得到好好研究);不过它还显然不能导致产生许多新的地产主。尽管有这些历史的倒退,尽管另一方面,我们对立法议会和国民公会法令的实行情况知之甚少,人们也不会怀疑那昙花一现的分配公产的政策已向许多穷苦的人们提供机会争得了多年垂涎欲得的一份土地。最后,农民从领主制的重重束缚下解放出来的同时,革命议会又使他们摆脱了最厉害的一个负债原因,从16世纪起,这种债务就一直可怕地损害着他们对土壤的支配权。不管怎么说,如果不考虑种种可以确实的差异而只从粗线条上来看,旧制度的演变中形成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大地产所有制与小农经济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在革命后的新法国继续存在着。

除去那些在最激烈的斗争中认识到依靠下层人民的必要性的人,大革命中的大部分人对雇佣劳动者的估价并不比18世纪的改革家们更高。国民公会议员德拉克鲁瓦认为,如果给雇农以土地,就会剥夺工业以及农业本身的劳动力来源。热月党期间的救国委员会剥夺了他们所有的二茬草权,让他们在需要牧草喂养牲畜时为牧场主们提供劳役。它像旧制度下某些统治者一样,怀疑在农村有一个贫穷阶级的存在: “贫困的居民(不知是否仍存在着)……。”事实上,集体劳役的取消对农村无产阶级的打击十分沉重,致使他们再也爬不起来。无疑,依靠某些国王的敕令和革命政权的法律,农村无产者从公有地的分割中获取了一些好处,并且得到了一部分国有财产。但这些收益经常是虚幻的;在贫瘠的土壤、小面积的产地上,众多的挫折正等待着开垦者。大弗勒内勒地方的耕农们在1789年预料,公有地分配后,会出现一个生育高峰,随之将带来贫穷的危机,看来,他们的预见并不完全错误。城市工资职位的引诱,原来供养农业工人的农村工业的衰落,适应新经济方式的困难,公共道德意识的变化(不如过去那样紧密依赖于传统的劳动方式),新的追求舒适生活的兴趣,对农庄工人悲惨生活状况的不满,这一切都使农村雇佣劳动者处在艰难困苦之中。梅斯高级法院院长缪扎克的预言得到了证实,短工和小农们纷纷抛弃了田地。农村人口外流,在七月王朝时就已成了十分敏感的问题,从19世纪中叶起以持续加快的节奏进行着,外流的人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大约从1850年起,出现了出生危机,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带来的流血牺牲,劳动力来源短缺,人口外流又促进了某些技术变化:如农业机械的改进,人工培植牧草。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上半期充满血腥味的法国乡野,是一个不见人影的农业社会,——空荡的旷野,一片荒土,但是这样一个农业社会也许更适合于实行一种既摆脱了传统意识又摆脱了永恒的饥饿威胁的农业经济,而过去饥饿的威胁曾长期地给耕作实践压上了沉重的负担。

要对法国当代小型或中等水平的农业经营体(包括产地、租佃或分成制租佃)的命运作出精确的估计是十分棘手的——说实话,就我们现有的知识状态而言,是几乎不可能的。它遭受到种种严重的危机:无休止的信贷困难的危机,进口谷物的竞争(约在1880年以后,俄国和美国的小麦开始进口),由雇佣劳动者外流和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的劳动力短缺,农民日益需要的工业产品的涨价。在某些相当数量的小农为佃农或分成制佃农的地区,小农经济还受大地产主束缚,几乎在所有地区,它还受资本主义经营者束缚,后者往往是贷款人,又是转运商,可以对生产者强行规定产品价格,并更巧地利用行情赚钱。小农们的经济地位在许多方面很不稳定。不过,总的来说,它无疑还是胜利渡过了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在最近的大战和战后最初岁月中,小农经济经历了粮食危机以及随后的金融危机(跟百年战争及战后的情况完全相同),依靠法律条文的力量,在相当部分土壤上维持了统治,并征服了数目惊人的耕地面积。小农在今天仍然代表着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尽管这么说有些平庸,但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真理。他们把自己关闭在土地中,拒绝改变土地的结构,很少对突如其来的革新感兴趣,——老奥利维埃·德·塞尔早就说过:“庄严以古老的方式侍弄土地”,——他们很难摆脱祖传的习惯方式,他们接受进步的新技术十分缓慢。尽管人们对各种形式的机器越来越熟悉,尽管新的革命已经引入了集体意识中,而且对它无疑可抱极大期望,小农经济至今仍未将土地改良推进多远。不过,农业的变迁至少还没把它压碎。法国仍是一个土地属于众多农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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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之事,今日之师。今天法国农村面貌中几乎没有一个特点不能从对过去时代演变的研究中得到解释。农业无产者人口的外流吗?这是雇农与耕农旧的对立的结果,而这种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在当时的文献中,就有关于劳力徭役与耕犁徭役的对立的记载。土地形状上的传统主义,共同耕作方式对新精神的长期抵抗,农业技术进步的缓慢,这一切的原因不都在于小农经济的顽固性吗?远在王家法庭最终批准法律承认自由租地耕种者的权利之前,小农经济就名正言顺地建立在领主的习惯法基础上,并且从地多人少这一现象中找到了它经济上的存在理由。但是小农并非唯一持有土地的人;大地产主同他们过去进行过、现在仍进行着激烈的竞争。没有大地产主,农业革命将是不可能的,它正是从大地产主那儿寻到了出发点;大地产主还创立了现代的领主兼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在长形的敞地地区,小块分割的土地与我国最古老的农业文明同样古老;从家长制份地过渡到以后年代的默认公地的家庭变迁过程,可以为我们提供研究这种进步的钥匙;小块土地的集中,在农村生活中新经济制度的实行则解释了例外情况。至于长形敞地、不规则敞地和圈地的基本差别,至于北部、东部与南部乡村、西部小庄在风俗习惯上,在集体心理状态上不同程度(北部、东部较强烈,而南部、西部较弱)的平行差别,则需要从土地占有的各插曲阶段中、从社会结构的特点上来探知答案,遗憾的是,各阶段的特点并未留下文字记载的资料就消失在往昔的浓雾之中了。在具有思索精神的人看来,这些观察中包容着农村问题研究的浓厚趣味。确实,哪里能够找到一种更急切地竭力抓住历史真正本质的研究方法呢?在人类社会进化的不断过程中,震动波也由一个分子到一个分子传播到遥远的远方,而发展阶段任何一个时期上的智力水平不论多么高超,都不能只以它对最近阶段历史的考察来达到这样遥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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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革命,对照 G.Lefebvre 的文章,载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29(配有一份文献索引可使我免去其他的文摘);G. Bourgin 的文章,载 Revue d’histoire des doctrines économiques ,1911.

[2] Arch. Nat. , F10 284 (1793年8月29日)。

[3] Arch. Nat. , F10 212B .

[4] 〔L. Merlet〕, L’agriculture dans la Beauce en l’an II , 1859, p. 37.

[5] 改革在阿尔萨斯已部分实现,至少在官方已实现:见上文第252页注1。

[6] 1670年10月26日苏瓦松总督的信,见 Vierteljahrschrift fü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 1906,p. 641. 关于新耕作法是否应保留什一税制度,在18世纪经常争论不休;这个问题似乎以一种有利于什一税征收者利益的方式解决了。

[7] 牧草、粮食和葡萄收获同样仍有法律保护,但是其中唯有葡萄种植似乎具有真正实践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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