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英格兰和威尔斯,住有男、女成人及儿童约六百万人;他们的衣、食、住及其他一切必需品所需的开支,每人每年为六镑十三先令四便士,或每日约为四便土又二分之一,一年共达四千万镑。

2.英格兰和威尔斯共有土地两千四百万英亩(每英亩价值六镑一先令八便士,相当于十八年的年租);这就是说,这些土地每年提供地租八百万镑,它们能以一亿四千四百镑的价值出卖。

3.在伦敦市的特许行政区(Liberties)内,有房屋二万八千幢,每幢租金每年为十五镑,其价值相当于十二年的年租。也就是说,它们每年提供房租四十二万镑,它们的价值共达五百零四万镑。

特许行政区以外但在死亡表所包括的地区之内,有四分之一以上的 [4] 房屋,它们的价值大概不会超过此数,也就是五百零四万镑。

4.从各报告书看来,整个英格兰和威尔斯所有的烟囱,差不多等于伦敦特许行政区内所有烟囱的十倍,其中,死亡表地区内的烟囱,占了五分之一。 [5]

5.所有的城市以及市镇中的房屋,按幢数说,大概为伦敦所有房屋的二倍;但是,从价值上说,绝不会超过伦敦的房屋。

6.同时,各城市和市镇以外的房屋,按幢数计算,可能比各城市和市镇(伦敦除外)内的房屋多一些,但是它们的价值绝不会超过各城市和市镇中的房屋。

7.因此,英格兰房屋的价值可以估计为三千万镑。 [6] 同时,这些房屋的价值,如果按烟囱来计算的话,那么,伦敦房屋的价值可按每只烟囱十二便士,郊外房屋可按每只烟囱十便士,其他城镇房屋可按每只烟囱六便士,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可按每只烟囱四便士,加以估计。

8.英格兰等地所有的船舶约为五十万吨,如将这些船舶所有的武器及装备 [7] 包括在内加以计算,每吨估计值六镑的话,则这些船舶共值三百万镑。

9.上述两千四百万英亩土地所饲养的家畜及其所属的荒地的价值,值上述土地价值的四分之一,就是说,包括马、牛、羊、豚、鹿、渔池、猎场及养兔场在内,这些家畜及荒地的价值共值三千六百万镑。

10.王国的金、银铸币,约值六百万镑。

11.货物、商品、银器及家具,估计值三千一百万镑,再加上船舶及货币,一共值四千万镑,也就是说,全部共计值两亿五千万镑。

12.有人认为在上面估计中间,最不可靠的,就是把动产评价为三千万镑以上,但是,依据下列理由我却认为这种估计大体是正确的。

(1) 所有店铺、仓库、地窖、堆栈及谷仓所藏的物品,连同家具、衣着、装饰品等物在内,其价值理应不会少于贮藏这些东西的房屋的价值。

(2) 如把所有家畜的价值三千六百万镑加在这些动产三千一百万镑上面,合计就为六千七百万镑;但是这两项合在一起,也不够应付全国一年零九个月的开支。我们把全国的开支估计为每年四千万镑。我们认为它不会少于此数。

(3) 在对所有银器、铅、铁、铜、锡、木材、木板、树木、丝绸、麻布、花布、棉织品、毛织品、皮革、各种谷物、盐、各种酒、油和其他液体、杂货、香料、药品以及珠宝、窗帘、铺盖和其他装饰品等等(如一一列举则不胜其烦)的价值,逐一加以估计之后,我认为上述的估计是有根据的。

(4) 伦敦市区所具有的财富,通常被估计为全国财富的十五分之一。 [8] 我们把全国财富估计为两亿五千万镑,因此,伦敦所占的那一部分就为十六又三分之二百万镑。我认为这一数字可以很容易地根据以下估计求得:如前所述,把房屋价值估计为五又六分之一百万镑,船舶价值估计为一百五十万镑(本国船舶一半属伦敦所有),并把房屋内部物品的价值估计为大约等于房屋价值的两倍。我曾就许多房屋作了考察,我发现这里所作的最后一种估计并无不妥之处。

最后,假定在伦敦特许行政区中的房屋(价值为五百万镑)内部的物品价值一千万镑,那么,把王国所有其余房屋(其幢数如前所述约为伦敦房屋的十倍)内部的物品的价值估计为此数的两倍(也就是两千一百万镑),我认为并不会过多。

13.如果价值一亿四千四百万镑的土地,每年产生收益八百万镑,则其他财产如折算成为土地,一定能够产生收益五又九分之八百万镑以上。但是,因为货币和其他动产比土地每年能产生更多的收益(换句话说,按收益每年百分之六计算,这些财产在十七年中就能增加一倍),所以其收益不止是五又九分之八百万镑,假如收益是七百万镑,则全部年收入就是一千五百万镑。

* * *

[1] “四分之一以上的”(1/4 more)显然应改为“同样多的”(as many more)。这样订正可以说明本段末尾“它们的价值大概不会超过此数,也就是五百零四万镑”这句话。同时这一数字(五万六千幢),也和配第在《两篇论文》(Two Essays )及《五篇论文》(Five Essays )中对1666年伦敦的房屋数目所作的不同估计(即六万五千幢或六万六千幢)相差不远。不仅如此,单从这样一些变更中,我们也可以认为,配第把英格兰房屋价值估价为三千万镑是正确的。经过上述订正之后,他的估计数字应该是这样:

特许行政区内的房屋 28 000幢,价值 5 040 000镑

特许行政区以外,死亡表所包括的地区内的房屋28 000幢,价值 5 040 000镑

各城市及市镇内的房屋112 000幢,价值 10 080 000镑

城市及市镇以外的房屋112 000幢以上,价值 10 080 000镑

总计 30 240 000镑——赫尔

[2] S版本为“十五分之一”。——赫尔

[3] 1719年版本为“三亿一千万镑”。——赫尔

[4] 在D版本中,“武器及装备”作“通常的装备”。——赫尔

[5] 因为按照查理二世13年法令第2号第3条规定,在每月征收的七万镑之中,有四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先令四便士是课诸伦敦的。——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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