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领土小而且人口少的小国,由于它的位置、产业和政策优越,在财富和力量方面,可以同人口远为众多、领土远为辽阔的国家相抗衡。在这方面,特别是航海和水运的便利起着最显著而又最根本的作用。 [19]

第一点主要的结论,因为很长,我把它分为三部分加以考察。第一部分就是:小国同时人口又少,但在财富和力量方面可以同人口远为众多、领土远为辽阔的国家相抗衡。

第一点主要结论中的这一部分几乎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纵使是一英亩土地,如果土质肥沃,它就能够生产出20英亩土地所能生产的谷物,可以养活20英亩土地所能养活的家畜;有的土地在自然条件上易于防守,100个人占据了它,就能够抵御500个人的侵犯。而且,贫瘠的土地,经过改良,也可以变为肥沃的土地,沼地经过排水也可以成为牧场。长满灌木的荒地(像在弗兰德斯那样)经过加工,可以种植亚麻或三叶草,这样,它的价值就会增加100倍 [21] 。同一块土地,如果在上面建筑房屋,则它所提供的地租要比充作牧场多100倍。有的人比别人更敏捷、更强壮和更加耐劳。有的人,由于他有技艺,一个人就能够做许多没有本领的人所能做的许多工作。例如,一个人用磨粉机把谷物磨成粉,他所能磨出的分量会等于20个人用石臼所能舂碎的分量。一个印刷工人所能印出的册数,会等于100个人用手抄写出来的册数。一匹马,如果用以拉车,则所能载运的重量,等于5匹马所能驮的重量;用船载运或在冰上拖运,所能运输的重量等于20匹马所能驮的重量 [22] 。所以我再说一遍,这个一般性论旨的第一点,几乎是不需要证明的。至于这一结论的第二部分,同时又是更加重要的部分,就在于说明上述土地和人口方面的差别,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所处的位置、所拥有的产业和所执行的政策造成的。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且拿荷兰、西兰的情况和法兰西王国比较一下。荷兰及西兰的面积不超过100万英亩,而法兰西王国则超过8000万英亩。

因为很难断定这些地方最初被开发的时候,法国的1英亩土地是否比荷兰或是西兰同样面积的土地更为肥沃;同时也很难断定当最初开发的时候,开垦者的人数同土地面积是否形成正比例,因此,两国最初的和原始的差别,只能按两国土地面积的对比来断定。根据这一点看来,如果 [24] 人口同土地不成正比例的话,那两国之间的差异必然是土地的位置和这些土地上所居住的人民所经营的产业以及他们所执行的政策所造成的。

其次,应该指出,今日荷兰和西兰在富强上并不是只有法国的八十分之一,它们已经进步到相当于法国的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左右的程度。这一点我认为就以下各点加以对比,会明显地表现出来。这就是:

法国的财富,据1647年发行的一本该王国地图的记载,为1 500万镑,其中有600万镑属于教会所有。我想作者是单指地租而言。一本讨论农业的极为慎重的著作的作者(据推测为理查·惠斯顿爵士 [25] )依据推理和实际经验认为,尼德兰的土地,由于种植亚麻、芜菁、三叶草、茜草等作物,每英亩能够轻易地生产价值1英镑的产物。这样,根据他的估计,荷兰和西兰的各地区,每年最少可以生产价值1 000万英镑的作物。但是,我不相信实际数字有上述那么大,也不相信关于法国的数字像上述那么小。恰恰相反,我倒认为法国同荷兰和西兰的比例,约为七或八比一。

阿姆斯特丹的人口为巴黎或伦敦的三分之一,后两个都市,在人口方面——如这两个都市的殡葬和洗礼统计表所指出的——相差不到二十分之一 [26] 。但是,由于阿姆斯特丹比巴黎有更多的建筑物、运河边道以及桥梁,同时费用也较大,故阿姆斯特丹建筑物的价值足有巴黎建筑物价值的一半。不仅如此,荷兰和西兰最穷苦人民的住屋也要比法国强1倍到2倍。然而,因为后者和前者的人口比例为13∶1,所以两者房屋的价值,应为5∶1。

欧洲船只约有200万吨。其中,估计英格兰人占55万吨,荷兰人占90万吨,法国人占10万吨,汉堡人、丹麦人、瑞典人和但泽人共占25万吨,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意大利人共占25万吨。这样,单就法国的船只和荷兰与西兰的船只而言,约为一与九之比。其价值,如按大小、新旧平均每吨为8 [27] 镑计算,则为80万镑与720万镑之比。在东印度公司中,荷兰人的资本在300万镑以上,而法国人则依然是几乎或者完全没有资本。

据估计,法国向世界各地输出货物的价值,等于运往英格兰的货物价值的4倍,因此,总共约为500万 [28] 镑,而荷兰运往英格兰的货物的价值,则为300万镑,此外,运往世界各地的货物价值达到这个数目的6倍。

法国国王每年征收的资金,根据1669年刊行、又经当局多次重印出版的题为《法国现状》 [29] 一书(这本书是献给法国国王的)所载,为8.2亿法国里弗(livre),约合650万英镑。据该书作者说,上述总额因为滞缴和无力缴纳的缘故而减少了五分之一。所以,我估计,实际征收到的不会超过500万镑。但是某些人却认为,法国国王征收了1 000万镑,即等于法国资产的五分之一。关于这一点,我想作保守一点的估计:法国用于装备或建设陆军、海军、建筑房屋、娱乐场所各方面——这些东西很有名气,以至于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费用,就过去七年中任何一年来说,都不需要600万镑。所以,我估计国王不曾征收过超过上述数额的资金。在赋税额最高只有这些数字的情况下,尚有五分之一收不上来,更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荷兰和西兰的税收,就占全联邦总税收额的67%,而阿姆斯特丹市的税收又占了这67中的27。如果阿姆斯特丹税收每天为4 000弗兰德斯镑,即一年税收约为 [30] 140万弗兰德斯镑(合80万英镑)的话,那么合计起来,荷兰和西兰每年税收就达210万镑。为什么我对荷兰和西兰的税收额作这样的估计呢?理由是这样的:

1.《尼德兰状况 [31] 》一书的作者这样估计。

2.阿姆斯特丹对食品所课征的国内消费税,据估计,大约超过这些食品原有价值的50%,即:谷粉每蒲式耳征税20斯太弗 [32] ,或每拉斯特征63盾;啤酒每桶征收113斯太弗;房屋征收租金的六分之一;水果征收售价的八分之一,其他货品则分别征收其价格的七分之一、八分之一、九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不等;盐的税率没有规定;所有可以衡量的货物,除上述捐税之外,都要缴纳巨额款项。假定阿姆斯特丹居民的开支,除去国内消费税不计在内,平均每人每年为8镑(英国为7镑),如果每人因缴纳上述各种捐税而多开支5镑,那么,阿姆斯特丹——因为有16万人口——每年就要缴纳国内消费税及其他捐税达80万镑。

3.假如每人每年开支达13镑,那么,在阿姆斯特丹几乎没有人收入不超过这个开支数额,这是人所共知的。

4.如果荷兰和西兰每年税收为210万镑的话,那么全联邦税收总额就为300万镑。如果每年税收达不到这个数目,恐怕就不够应付同英国进行海上战争和维持7.2万名陆军以及支付政府的其他一切日常开支(其中教会经费也占一部分)的需要。综合上述各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法国所征收的公共经费,不会超过荷兰和西兰的三倍。

5.在法国,贷款的利息,每百镑为7镑,而荷兰至多只有它的一半。

6.荷兰和西兰的各地区,犹如被海水、船只和沼泽捍卫着的岛屿,所以它的防御经费只需要平坦而开放的地区的四分之一就够了。而且,在这些地区,不论冬季夏季都可以进行战争这种危险的把戏,而其他地方,除了夏天外,几乎 [33] 不能进行战争。

7.除了上面所考虑的各点之外,盈余收益也值得最先考虑。因为一个国王不管有多么众多的臣民,国土多么肥沃,如果他懒惰或穷奢极欲,或者压制人民和胡作非为,从而收益一进来就马上花光的话,其国必定贫穷。因此,应该研究,现在的荷兰和西兰比一百年前究竟好到什么程度,或者好了多少倍。对法国,我们也需要这样做。如果法国的财富和力量仅增加一倍,而荷兰和西兰的财富和力量增加九倍的话,虽然一方所增加的十分之九,没有超过另一方所增加的二分之一,我还是认为后者(荷兰和西兰)胜过前者(法国)。因为一方拥有9年的储备,而另一方却只有1年的储备。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虽然法国同荷兰和西兰在人口方面的比例为13∶1,在肥沃土地面积方面为80∶1,但是法国的财富和力量并不比荷兰和西兰强13倍,更不用说强80倍了,它只不过强3倍多一点。这一点是会得到证明的。

以上,把第一点主要结论的最初两部分,简单扼要地交代清楚了。接着应该指出,上述财富和力量增进上的差异,是由各国的位置、产业和政策,特别是海运和水运的便利造成的。

许多有关这个问题的著作夸大其词,把荷兰人说成是超人,而把其他国家的人民说成是低人一等的动物,在这些方面(即关于产业和政策这些问题),他们把前者恭维为天使,把后者形容成呆子、牲畜和酒鬼 [34] 。与此相反,我却认为,荷兰人完成他们宏伟事业的基础,根源于该国的位置;因为有这种良好的基础,所以荷兰人完成了他国人民所不能作到的业绩,得到了他国人民所不能得到的利益。

第一,荷兰和西兰的土地为低洼之地,土质肥沃。因此,土地能够养活许多人,从而,人们有可能聚居在一起,在产业上做到互相帮助。我认为,能够养活1 000人的1 000英亩的土地,优于不能生产任何东西的1万英亩的土地。理由如下:

1.假如有1 000人从事建筑一个大手工场,如果这1 000人住在1 000英亩土地上面,难道不比他们被迫住在面积大10倍的土地上,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吗?

2.对1 000人的灵魂进行拯救所需要的经费和所需的神职人员,后者比前者要多得多,就联合抵抗外敌侵犯,以至就共同防御窃贼和强盗而言,情况也是这样。不仅如此,在证人和当事人容易传讯、出庭花费少的地方,以及居民的行动容易被了解,作恶和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无法隐蔽的地方(如在人口稀少的地方就是这样),司法费用要省得多。

最后,住在人迹罕到之地的人们,一个人既要自任士兵,又要自任牧师、医生以至法官。同时,他们的房屋(好像将要进行远洋航行的船只那样)必须储藏有必要数量的粮食,而这种储存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和付出不必要的开支。荷兰人所有的这第一条便利条件所具有的价值,我推算(或估计) [35] ,每年约为10万镑。

第二,荷兰地势平坦,潮湿,水蒸气多,经常刮风,所以该国到处都可以设置风车。因有这样的便利条件,他们能够节省好几千人的劳动。因为一个人花半年时间建成的磨粉坊,所能做的作业,等于4个人花5年时间所能做的作业。这种利益,因劳动的加强或减轻而大小不一。在荷兰,这种利益特别大,因这种便利而产生的价值将近15万镑。

第三,工业的收益比农业多得多,而商业的收益又比工业多得多。荷兰和西兰位于流经好几个丰饶的国家的三条大江的江口,能够让这些江河两岸的居民专门从事农业,而自己却成为工厂主,对这些农民的各种产品进行加工。他们几乎按照自己随意规定的价格,将这些产品向世界各地推销,从中得到利益。简单说来,荷兰和西兰掌握着三大江河流域各国产业的钥匙。这第三条便利条件所具有的价值,我估计为20万镑 [36] 。

第四,在荷兰和西兰几乎没有一个工场所在地或商业所在地离可通航的水面一英里远,而水路运费一般却只有陆路运费的十五分之一或者二十分之一。所以如果荷兰的商业有法国那样的繁荣,那么,荷兰人由于在全部开销方面少花十五分之十四的邮递费和运费,因此他们的商品售价就比法国的商品售价相应地低;其销路也就比法国商品销路大。这些邮递运输费用就是在英国,我估计每年也达30万镑。在英国,单是信件邮递费,——尽管邮政业务是以很低款额包人承办,——人民每年大概就要花5万镑。而马匹和搬运工提供的其他一切劳务的费用,最少要达到上述数字的6倍。荷兰和西兰所享有的这种便利条件所具有的价值,我估计一年为30万镑。

第五,这个国家由于它的处于海中的岛屿 [37] 纵横交错、沼泽地和难于通行的沟壕很多,所以易于防守。特别是考虑到因为国家富有而易受到觊觎的情况,尤其如此。我认为这个国家的国防费用,比起纯粹处在平原地带的国家,一年最少要节省20万镑。

第六,荷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这就是船只停泊港口时,只需要低微的人工费用和停泊所用绳索费用。因为这一点,荷兰每年要比法国节省20万镑。这样,假如上述一切天然的有利条件所带来的利润每年超过100万镑,又假如我们欧洲人所经营的全部欧洲贸易,不,全部世界贸易,每年不超过4 500万镑,而这份价值的五十分之一构成利润的七分之一的话,那么很明显,荷兰是能够控制和支配全部贸易的。

第七,像这样面临海洋、本国盛产鲜鱼、掌握着航运方面的支配权的人们,必然要垄断渔业。在这渔业中,单是打捕青鱼一项每年为荷兰人带来的利润,就超过西印度贸易给西班牙人带来的利润,和东印度贸易给荷兰人自己带来的利润。许多人 [38] 断定,荷兰人也这样承认,在这方面,他们每年获利大约在300万镑以上。

第八,以航海和捕鱼为业的人 [39] ,无疑地要掌握制造船只、划船、船桅及木桶所需的木料的贸易,掌握制造绳缆、船篷及鱼网所用的大麻的贸易,同时也要掌握盐、铁、沥青、树脂、硫磺、油及兽脂的贸易,作为航海和捕鱼所必需的附带事业。

第九,在航海和捕鱼方面占着优势地位的人,比别人有更多的机会时常周游世界各地。因而也就有许许多多机会到处考察哪里缺乏哪些东西,哪里什么东西过剩,各国人民能做些什么,需要什么。其结果,他们就成为整个贸易界的代理人和经纪人。由于这个缘故,他们把所有的当地土产运到本国加工制造,然后甚至又把它运回原产地出售。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他们不是在加工西印度群岛所产的糖吗?不是在加工波罗的海地区的木材和生铁吗?不是在加工俄国的大麻吗?不是在加工英国的铅、锡和羊毛吗?不是在加工意大利的水银和丝绸吗?不是在加工土耳其的棉纱和染料吗?简言之,在所有古代国家或古代帝国,谁经营航运谁就占有财富。如果各种货物价格的2%构成利润的20%的话,那么,很明显,有能力经营总值为4 500万镑的贸易的人,就会比别人多赚100万镑(按照单计算自然的 [40] 和固有的利益推算)。即使没有天使般的机智和判断能力(这种机智和判断能力,某些人认为是荷兰人所特有的),他们也能够轻易地掌握世界的贸易。

上面我已经讨论了荷兰的位置,现在就其产业谈一谈。

正如大家所习见的,各国都擅长于制造本国的特产。例如,英国擅长于制造毛织品,法国擅长于制造纸张,鲁意克兰擅长于制造铁器,葡萄牙擅长于制造糖果,意大利擅长于制造丝绸。根据这个道理看来,荷兰和西兰则最擅长于航海业,因此她们乃成为整个贸易世界的经纪人和代理人。航海业的利益如下:

农民、海员、士兵、工匠 [42] 和商人,在任何国家都是社会的真正支柱 [43] 。所有其他职业,都是由于作为支柱的人们有缺点或不能完成任务而产生的。一个海员一身兼任上述四种人中的三种。因此每一个勤勉而又机敏的海员,不单是一个航海家,而且是一个商人,同时也是一个士兵。其原因并不在于海员时常有作战和执掌武器的机会,而在于他们经常生活在有断送性命或丧失四肢之虞的灾难和危险之中。由上述海员的资格看来,训练和操练等作业,只是军事训练的一小部分,这是能够很快甚至立即学会的;但是其他方面则不经过长年而又充满痛苦的过程,是学不会的。因此能够拥有许多海员,是个无法估量的有利条件。

2. [44] 英国的农民每周劳动所得不过4先令,而海员通过工资、食品以及房屋等其他各种供应所得到的收益多到12先令,所以,一个海员实际上等于三个农民。因此,尽管荷兰和西兰几乎不种植谷物和饲养幼畜,但是,它们的土地却由于建筑房屋,建造船只,制造机器,开凿壕沟,修建码头和游乐园,栽培珍贵的花草果木,以及家畜的挤奶和饲养,油菜、亚麻、茜草的种植等等作业(这些作业都是各种有利的制造业的基础)而得到改良。

3.别种人的作业只限于在本国进行,而海员的作业则广泛地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因此,正如海员所指出的,虽然在某些地方或某个时候会发生商业萧条的情况,但是,在世界上总会有一些地方却会经常保持市景繁盛和粮食富足的局面,这是无容置疑的。这种好处,是从事航海的人,也只有他们才享受得到的。

4.产业的巨大和终极的成果,不是一般财富的充裕,而是金、银和珠宝的富足。金、银、珠宝不易腐朽,也不像其他物品那样容易变质 [45] ,它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财富。然而酒品、谷物、鸟肉、兽肉之类的东西尽管很多,它们却只是一时一地的财富。因此一个国家生产金、银、珠宝,或者经营会使本国积累金、银、珠宝的产业,比经营任何别的产业都有利。但是,海员的劳动和船只的运费,通常却具有一种出口商品的性质,这类出口商品如多过进口商品,就会为本国带回货币之类的财物。

5.垄断海上贸易的人,由于所花运费比别人少,比须负担较大运费的人会获得较多的利润。原因是这样:譬如织布,一人梳清,一人纺纱,另一人织造,又一人拉引,再一人整理,最后又一人将其压平包装,这样分工生产,和只是单独一个人笨拙地担负上述全部操作比起来,所花的成本一定较低。同样,垄断航海业的人,可以建造细长的船只,以载运桅樯、枞木、木板,梁木等物品,同时也可以建造短身的船只,以载运铅、铁、石块等物品。在开往不会有触礁危险的港口做买卖时,他们可以用一种船,而在航行12小时内要搁浅二次的地方,他们又可以用另一种船。在平时或运载价廉的粗劣的物品时,他们用一种船和一种掌船的方法。战时或载运贵重物品时,他们又采用另一种船和另一种掌船的方法。在风浪大的海洋,他们用一种船,而在内江内河他们又用另一种船。在为了最先赶到市场要求迅速的情况下,他们用一种船和一种绳缆,而在不在乎时间相差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情况下,他们又用另一种船和另一种绳缆。在远洋航行时用一种竖立桅杆的方式和系结绳缆的方式,而在沿岸航行时,又用另一种竖立桅杆的方式和系结绳缆的方式。捕鱼时用一种船,贸易时又用另一种船;在同外国作战时用一种船,而在单纯运输货物时,又用另一种船。他们有的船用桨,有的船用竹篙,有的船用帆,还有的船用人和马拖拉。有的船用于航行凝结着冰块的北方海洋,有的船用于航行需要不断和蛀船虫作斗争的南方海洋,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46] 。我认为上述各点是荷兰人所以能够以低于其邻国人的运费进行贸易的许多原因中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荷兰人能够适应各种特定业务的需要,使用特定种类的船只。

以上说明了:所处的位置怎样促使荷兰人发展了航海业;航海业实际上又怎样促使他们发展了其他所有产业;还有,对外贸易又是怎样不可避免地促使他们发展了其所能自行经营的许多工业;为了解决工业急剧发展的需要,他们又是怎样地把世界上多余的人手变成了他们手工工场的工人。这样,剩下的问题,就是说明荷兰人政策的效果。不过,这种政策是依据上述天然的有利条件而制定的,可不是像少数人所想象的那样,是出自荷兰人的超人智力。

我在前面略而未提的一件事就是,荷兰人一百年来始终是一个穷苦、被压迫的民族,他们住在自然条件不好——寒冷、潮湿而不舒服的地方,同时,还由于被视为宗教上的异端而受到迫害。

因此,必然要出现如下的情况。这就是,这个民族必须进行艰苦的劳动,使所有人手从事工作;不论贫、富、老、少都必须研究有关数量、重量以及长度的技艺,生活必须刻苦,必须供养无法靠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收益的、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和孤儿,必须处罚懒汉,强迫他们劳动,而不是使他们变成无用的人 [47] 。所有这些情况,有人认为是出自荷兰人明智的创造,但是我并不认为是这样。我认为,以他们的处境,除了那样做以外,没有其他办法。

信教自由、资产转让登记制的采用、关税税率低、银行、贷款业的经营和创设以及商法的制定,都是和上述各种情况同出一源而同归一海的。至于利率的低微,也同样是上述各种情况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出自荷兰人的创造或发明。

因此,我们应该专就上述各种情况分别说明它们的效果,并应首先谈谈信教自由问题。不过,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必须谈一谈几乎被人遗忘的一种做法(它是否同产业和政策有关系,并不重要)。这就是荷兰人用自己的船只载运贱价的粗劣货物和其销路同季节没有多大关系的货物时,采用短桅杆扬帆航行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假定有两只船,它们的大小和形状都一样,如果一只船挂长达1 600码的帆篷,另一只船挂长达2 500码的帆篷,在这种情况下,两只船的速度为四与五之比,因此将同一批木料运回本国,前一艘船需五天,后一艘船则只需四天。这是就这两艘船只航行四天或五天的时间来说的。但是,我们如果假定它们的航程为三十天,那么,一艘船诚然比另一艘船多航行了五分之一的时间,而就全部航程来说,这一艘船不过只多花了三十分之一的时间。假如桅杆、帆桁、绳缆、锚索及锚等等工具的数量取决于帆篷的数量和尺寸,因而水手人数也取决于帆篷的数量和尺寸的话,那么,一艘船在航行中虽然只不过损失了三十分之一的时间以及有关的器具和人手,但它在运费支出上面却节约了三分之一。

现在来谈谈荷兰人的第一项政策,即信教自由的问题。据我个人的看法,荷兰人是根据以下理由承认信教自由的。(但是,国家还是经常保持一批军队来维持公共安宁。) 1.荷兰人为了避免向僧侣缴纳捐税而和西班牙断绝外交关系。2.这些不信国教的人大部分是有思想、严肃认真和坚忍顽强的人(尽管他们的想法 [48] 是十分错误的),他们相信劳动和勤勉是自己对神的义务。3.这些人相信神的正义,他们看到放纵淫逸的人在世界上最享乐,而且享受最好的东西,因此下决心不和这种荒淫无耻之徒,不和极其富有同时又有极大权力的人(这些人认为这些财富和权力是他们在这个世界所应该有的)共同信仰一种宗教或共同从事一种职业。

4.他们深切地体会到,一个人不能信仰他所愿意信仰的宗教,同时强迫人们承认他们信仰自己实际上并不信仰的宗教,都是无益的、荒谬的,同时也是一种不尊敬神的行为。

5.荷兰人知道:他们自己并不是正确无误的教派;其他的人也像他们自己一样奉圣经为指南,而且他们也同样关心拯救自己的灵魂;因此,他们不认为把这项事宜视作自己的任务是适当的。他们只不过要求自己所雇用的海员立契保证绝不轻易地把他们所有的船只和生命断送掉。

6.荷兰人注意到,他们自己使用(或需要)神职人员一人,但德国和西班牙(特别是后者)却使用(或需要)大约一百人,而这些神职人员所主要关心的事情,端在于维护教义的统一。荷兰人认为这种事情是一种多余的负担。

7.他们注意到,在维护教义的统一上花费力气最多的地方,异端分子也最多。

8.他们相信,假如在人民中有四分之一是异端,又假如这四分之一的人口由于某种奇迹被全部消灭了,但在不久之后,其余的人又会有四分之一以某种方式或另一种方式变成异端。因为人们对超越感觉和理性的问题抱有不同见解,是很自然的事;而财产不多的人认为他们自己才智过人、理解力较高,在神的事务方面尤其如此。因此,他们认为对神的事务的理解,主要是贫民的事情,这也是很自然的。

他们认为《使徒行传》中所描写的原始基督徒的状况和现在异端分子的状况很相似(我认为表面如此)。不仅如此,商业往往不是(像有些人所想的那样)在最得人心的政府统治之下最繁荣,恰恰相反,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政府统治之下,商业都是由其中的异端分子和表明其信仰和公认的信仰不同的那一部分人经营的,而且经营得十分旺盛,这是值得注意的。换句话说,在印度,伊斯兰教是公认的宗教,但是在那里,信印度教的掮客却是占十分重要地位的商人。在土耳其帝国,犹太人和基督徒是占最重要地位的商人。在威尼斯、那不勒斯、利伏诺、热诺亚及里斯本,犹太族和非天主教的外国商人又是占最重要地位的商人。简言之,在欧洲目前或不久以前,罗马天主教被确定作国教的那一部分地区,全部商业的四分之三掌握在从天主教会分裂出来的人们手里。换句话说,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居民和包括荷兰、西兰在内的联邦各州以及丹麦、瑞典和挪威的居民,以致德国信奉新教的君主的臣民及汉撒各城市,目前掌握着世界全部商业的四分之三。甚至在法国本身,相对而言,胡格诺教徒又是最有势力的商人。在爱尔兰,上述天主教不是公认的宗教,但表明自己信仰天主教的人却掌握着大部分的商业,这也是无可否认的事实。由此可见,商业并不是同上述的某种宗教联系在一起的,而是像上面所述的那样,是同全部居民中的一部分异端分子联系在一起的。我认为,就英国所有的最大商业都市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同时我还深信不疑,把全世界信奉天主教的海员加在一起,也不足以有效地配备一支同英国国王现有舰队力量相当的舰队;但是非天主教徒的海员却足以配备比上述舰队多3倍以上的舰队。因此,被后一部分人尊崇为领导者的人,大致不会在海洋上的利益方面受到他人侵害。由此可见,为了发展商业起见(如果这能够成为充分的理由的话),就应该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信仰问题。不过,正如荷兰所作的那样,对于胡作非为,则必须用武力加以制止。

荷兰人所采取的第二项商业政策,换句话说,荷兰人所采取的鼓励商业的政策,就是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予以切实的保障。因为土地和房屋虽然可以称为“稳固的大地和不能移动的物件”(Terra Firma & res immobilis),但是它们的所有权却不稳固。这可从法学家和行政当局不乐于承认它是稳固的情况得到证明。因此,荷兰人乃通过登记制度及其他保证的方法,将所有权规定为和土地本身一样是不能移动的东西。因为对于通过劳动而获得的东西如果没有任何保障,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经过多年 [49] 的艰苦劳动和忍受极端痛苦而获得的东西会在片刻之间 [50] 轻易地被别人用欺骗手段,或通过串通舞弊抑或施行诡计抢索而去,那就不可能鼓励人们勤勉劳动 [51] 。

关于英国采用登记制度的问题,历来有很多争论。大部分法学家认为英国土地所有权本来已十分稳固而有保障,反对采用这种制度。因此,不去考虑赞成与反对两方面的微不足道和不正确的理由,而由法院官员进行调查,在最近十年之间,由于不正当的地产转让,购买人损失了多少金钱或支付了多少代价(如果有登记制度的话,这种损失是可以避免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假如调查结果表明:人民由于没有登记制度,每年平均损失达转让地产总额的十分之一,那么,其次还需要计算一下,为了保证土地所有权安全而办理这种转让登记,每年要缴纳多少费用,然后,再将上述两笔金额加以比较,则这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就会得到解决。但是,尽管如此,有些人仍然认为,虽然举办登记制度真正受到损失的人不多,然而,绝大多数的人,由于对办理登记有害怕心理,因此,他们就不想把土地出卖了 [52] ;所以,他们还是不赞成采用土地转让登记制度。

荷兰人的第三项政策就是设立银行。银行的功用,在于能使资金增加,或者,毋宁说在于能使零星资金在产业中起到巨额资金的作用。为了取得这样的效果,必须考虑下面几个问题:1.需要多少资金,才能够经营本国的产业?2.本国实际上有多少现金?3.需要多少货币,才能满足支付全年所有50镑以下的金额或任何其他更相称的金额的需要?4.银行经营者能对多大金额提供安全保证?彻底弄清以上四点,也就会明了,在上述现金中有多少可以安全而有利地 [53] 存入银行;同时也可以明了这笔存款相当于多少现金。譬方说,假定经营本国贸易,需要15万镑资金,可是本国却只有6万镑现金,又假定应付所有50镑以下金额的支付,需要有2万镑现金,在这种情况之下,假如6万镑现金中,有4万镑存入银行,这4万镑就相当于现金8万镑。这8万镑现金,加上未存入银行的2万镑现金,合计为10万镑现金,换句话说,这10万镑现金就足以经营所拟议兴办的产业。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经营者必须对其所收到的存款负双倍的责任,同时又有能力从一般人中间收回失诸某些人身上的资金。

依据这些理由,银行就可以自由地利用它所收到的4万镑存款。由于这种做法,上述的存款连同它的信用放款4万镑合计就这8万镑,再加上外留的2万镑,总共达到10万镑。

在这里,我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好多问题。不过关于这些问题,别人已经说过了,所以我只想再谈一谈一个在我看来颇为重要的问题,以作结束。那就是,荷兰人不肯从事两种职业,这两种职业都是最艰苦和最危险的并且得到的好处又最少。第一种职业就是充当普通兵士,由于这些兵士荷兰人能够从英格兰、苏格兰和法国雇到,他们就让这些兵士去冒其生命危险,代价是一天6便士。然而他们自己却安全而安逸地从事那些收益优厚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就是他们中间最卑贱的人也能赚到比士兵收入多6倍的收益。与此同时,由于雇用外国人当兵,荷兰的人口因而日益增多起来。由于这些外国人的儿女同时也就是荷兰人,他们能够各就所业;同时,荷兰人又准许新来的外国人无限制地入境;另外,这些兵士还利用空余时间做一些工作,其收入至少不低于自己的消费需要。因此,荷兰人通过这种雇用外国人当兵的做法既增加本国的人口,又使本国人免除了危险和穷困,而可不花一文真正代价。通过这种做法,他们还做到了别国人用外国人归化法 [54] 所做不到的事情。外国人归化法是根据这样一种想法制定的:只要准许外国人使用共同语言,只要准许他们用新的姓名,他们就会乐于由其出生国移居到本国来。在爱尔兰,这种法律对于招徕外国人几乎没有产生丝毫效果 [55] 。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因为英格兰人如果得不到当士兵的收入,或者得不到足以维持生活的某些其他利益,他们是不会到爱尔兰去的。

上面已经说明了荷兰人增加人口的方法。这里且以英格兰的人口为例,附带说明一下平均计算每一个人口价值的方法。假定英格兰全部人口为600万人,每人开支为7镑,总共为4200万镑;同时又假定土地的地租为800万镑,所有动产的收益每年在800万镑以上。这么一来,其余的2 600万镑,就要靠人民的劳动来提供。这2 600万镑乘以20(人群也和土地一样,值20年的年租),得5.2亿镑,这个数额就是全部人口的价值。再将这个数字用600万来除,得80余英镑,这就是每个男、女、儿童的价值,而壮年人的价值等于这个数额的2倍。由此,我们就能知道怎样估计因瘟疫、战争所造成的屠杀以及因派人出国为外国君主服务所造成的损失。荷兰 [56] 人不肯从事的另一种职业就是喂养乳牛和大半关于种植谷物之类的、古老的家长式的职业。荷兰人将这些工作推给丹麦人和波兰人去做,而从丹麦和波兰人那里取得自己所需要的幼畜和谷物。但这里应该注意的是,随着各种产业和新奇技艺的增加,农业便趋向衰落,不然的话,农民的工资就要上涨,其结果土地地租一定要下跌。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想指出下列理由。这就是说,如果现在每天挣8便士左右的英格兰农民转业为工匠,从而每天赚16便士(由于一般工资为2先令或2先令6便士,所以这绝不能算是太高的工资)的话,那么,放弃农业,土地完全不用于农耕,而只利用它来放马、饲养乳牛或辟为花园和菜园,这会对英格兰更为有利。假如情况真的发生这样的变化,而英格兰的商业和工业有所发展的话,这就是说,如果和过去相比有更多的人口从事这些产业,同时和农民占多数、工人占少数的时候相比,谷物价格又完全没有上涨的话,那么仅仅由于这一个原因(当然还可能有其他原因),土地地租就必定下跌。例如,假定小麦价格一蒲式耳为5先令(即60便士),而种植小麦的土地地租为小麦收成的三分之一,这样,在60便士中,就要有20便士归于土地,40便士归于农民。但是,假如农民的工资上涨八分之一,即每日由8便士涨到9便士的话,这时,在1蒲式耳小麦的价格中,农民所分到的份额,就由40便士增加到45便士。其结果,土地的地租,就要由20便士降为15便士,因为,我们假定小麦的价格依然保持不变。何况我们不可能将小麦的价格提高。因为如果我们真的把小麦的价格提高,那么谷物就会由农业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海外各地(像运入荷兰那样)运入我国。

以上我就第一个主要结论作了叙述。这结论就是,一个领土小而且人口少的小国,由于它的位置、产业和政策优越,有可能和一个大国相抗衡。在这上面,航海和水运的便利起着最显著而又最根本的作用。

* * *

[1] 原书目次标题和正文标题在文字上多少有出入,中译加以统一,数字除外。——译者

[2] 在S本及R本中都没有这样的标题。——赫尔

[3] 这是配第的朋友哈特里普(Samuel Hartlip, 1599—1670)喜欢谈的一种构想,参看本书 。——赫尔

[4] 《博学的威廉·配第提出的关于陆路运输的试验》的目录,刊载于《伦敦皇家学会会报》第161期,1684年7月,第14卷,第666—667页。如果这些试验都经实际施行的话,就会得到有关牵引动作的材料,这些牵引动作的材料和配第在这里所作的推断相似。——赫尔

[5] 西兰(Zealand)和荷兰同为17世纪尼德兰联邦共和国的两个岛邦。——译者

[6] S本为“现在如果……”,“现在”两字为配第所加。——赫尔

[7] 惠斯顿(Sir Richard Weston, 1591—1652)的《论布拉邦特和弗兰德斯所实行的耕作法》(1652年)和哈特里普的《谈话集》、《论遗产》及《一位绅士留给他的儿子们的关于改良生熟荒地的遗训》(1670年)。这四本书里互相关联之处甚多。这四本书实际上等于一本书,参看德尔克(H.Dircks)著《哈特里普传》(1865年),第62—87页,书中附有哈特里普的著作目录。——赫尔

[8] 巴黎的殡葬、洗礼统计表是从1670年开始编制的。(参阅格兰特的《对死亡表所作的自然和政治的观察》末尾部分有关这个问题的注释)在1670年至1676年之间,巴黎和伦敦出生人数相差二十分之一以上,两市的殡葬数字,除了1672年之外,每年也相差二十分之一以上。——赫尔

[9] S本原为“九”,后来配第将其改为“八”。R本也作“八”。——赫尔

[10] 这项估计,在本书第67页还要讨论,它比本书第86页所引福特雷(Samuel Fortrey, 1622—1681)关于英国自法国输入的数字要小得多。据有名的《目前英法两国之间所执行的贸易计划》一书(1674年)所载,英国自法国输入总额为113.615万镑,而对法国输出总额则只有17.1021万镑。这些数字被转载于森默(Somer)的《短篇集》第8卷,第30—31页和《议会史》第4卷附录。据说,这个估计是当它发表于查理·金(Charles King)主编的《不列颠商人》杂志的时候,由伦敦各种各类的商人遵照同法国缔结商约的委员们的指示,尽可能精确地计算出来的。(见《不列颠商人》第1卷,1721年版,第181页。)但同杂志第2卷,则称这个数字是引自关税专员唐宁(Sir George Downing, 1623?—1684)1675年3月9日向枢密院所提出的报告。不管它的真实的来源如何,在配第执笔的当时,这个数字是世所周知的,它和他把进口额估计为“每年不超过120万镑”(见本书第67页)一事,可能有一些关系。《制图家》杂志认为, 《不列颠商人》所载的估计不确实。它说,出口数字是考尔伯将法国关税大大提高以后的1668年的数字,而进口数字则是1674年的。《制图家》的数字显然是引自达芬南:《给委员会的报告》,1713年5月26—28日出版的《制图家》对1668—1669年的进出口额作了独自的估计:进口为54.1584万镑,出口为10.8699万镑。——赫尔

[11] 《法国现状》包括:王国的勋位、显贵及纹章。原著系法文(尼可拉·贝松涅[Nicolas Besongne]著),1671年伦敦出版英译本。1669年出版的英译本一本也找不到。在那一年,由伦诺姆(Jean Rinom)印行了《法兰西国家,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所有的王子、公爵以及其他贵族》一书。《法国现状》英译本中记载的赋税和捐献共达555.9208万里弗。但是,保罗·黑·查斯特勒(Paul Hay du Chastelet)著的《论法国现状》一书则说:“在最近这样的混乱时期,有许多人无力缴纳,那是无可置疑的。根据这一理由可以认为,这个估计不是近年的情况,而是以前的情况。陛下于1648年下令豁免了上述各种赋税的五分之一,但是这个命令撤销以后,各种赋税却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同书第457—458页)《论法国现状》一书于1672年在科伦或阿姆斯特丹出版。参看维勒:《假的和虚构的印刷地点》第2卷,第25页。不过,这本书并不是由当局出版的。——赫尔

[12] 在S本中,配第加“约为”二字,R本则为“每年约146万弗兰德斯镑,或80万英镑以上”。——赫尔

[13] “据例行发表的数字,各州对战费的负担,荷兰负担了57%,仅阿姆斯特丹一市在这57中就负担了27。由此可以推算出这个都市究有多少财富。它的收入每天超过4000镑。”(威廉·阿尔比贡[William Albigony]编,《联合邦现状》,1671年伦敦第二版,第360页。)——赫尔

[14] Stiver,荷兰旧货币的小单位。——译者

[15] 在S本中,原为“完全……”,后来被配第改为“几乎……”。——赫尔

[16] 罗雪尔:《16与17世纪英国国民经济学史》,第57页。——赫尔

[17] 在S本中,配第加添“或估计”,在R本中则没有这一句。——赫尔

[18] 在S本和R本中,配第都把“为……镑”改为“我估计为……镑”。——赫尔

[19] 在S本配第加入“为海洋和沟壕所包围”,然后又将这一句删去,R本则没有这种情况。——赫尔

[20] 在S本中,配第加入“许多人……”。——赫尔

[21] 参看下列各书:约翰·基摩尔(John Keymour):《评荷兰1601年的渔业,事实证明邻国在荷兰领海中打捕青鱼及其他海鱼一年比西班牙王国在西印度群岛四年所取得的财富还多》,伦敦1664年版;约翰·布罗(John Burroughs):《不列颠领海的主权》,伦敦1651年版,第115页;约翰·艾维林(John Evelyn):《麦克库洛赫的商业论文选集中的航海和商业》,第95页及注四,第242页。——赫尔

[22] 在S本、R本中原为“相互的利益”,后来在S本中配第把它改为“自然的”。——赫尔

[23] 配第在本书中所说的“农民”,实际上是指“农业劳动者”,下同。——译者

[24] S本中,配第加添了“工匠”一词,R本中无此词。但配第却忘了在以后三行将“‘四者’中的‘三者’”一语作相应的修改。——赫尔

[25] 参看《荷兰共和国和西弗里斯兰省的神圣政治基础及原则的指导》(1669年),英译本,第111页。——赫尔

[26] 原文中在这“2”字前面一段没有“1”字。——译者

[27] 在S本中,由配第加添“不像其他物品那样容易变质”。——赫尔

[28] 关于配第的建造船只的试验以及他就这个问题所写的著作,参看《配第论文集》序言第三部分;菲茨莫利斯:《威廉·配第传》,第109—115、256、266页。——赫尔

[29] S本中,由配第添加了“不是使他们变成无用的人”。——赫尔

[30] 在S本中,把“原理”改为“想法”,在R本中,把“主要”改为“原理”。——赫尔

[31] 在S本中,由配第加添“经过多年”和“片刻之间”。——赫尔

[32] 同上。

[33] 配第本人曾经失去大批土地,这些土地他以前认为是属他所有的。参看菲茨莫利斯:《威廉·配第传》,第137、138、151页。——赫尔

[34] 在S本中,配第加添“但是,尽管如此,有些人仍然认为……不想把土地出卖了”。——赫尔

[35] “有利地”(profitably),在S本中被配第改为“适当地”(properly),R本也作“适当地”。——赫尔

[36] 关于外国人归化的建议,曾于1664年、1667年、1670年及1672年提到议会议程上,参看《下院纪事录》第8卷,第555、557页,第9卷,第22、29、33、175、250、267、274页;《议会史》第4卷,第577页;以及下列书籍,蔡尔德:《贸易新论》,第七章;肯宁汉:《近代英国工商业的发展》第2卷,第178、179页。——赫尔

[37] 查理二世14年、15年法令第十三号规定,信奉新教的外国人、商人及工匠在七年之内将其财产和家属迁移到爱尔兰并在爱尔兰定居,经过忠诚宣誓之后,就被承认为完全自由的、归化了的臣民,并享有本国人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参阅蒙特摩尔斯(Mountmorres):《1634—1666年爱尔兰议会主要议事沿革》第1卷,第426页。——赫尔

[38] 在S本和R本中,从此处起另成一段。——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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