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西乡有一妇,八十余,姓曹,其夫姓谢,蚤死,妇嫠处。忽夜被人杀死,经两月莅者莫能察。公拘邻族至,询历皆曰:“不知。”因问妇死前有何举动?曰:“但放谷,而姑侄张珏求粜不与,且詈之耳。”公曰:“是也。”令捕之口无,拘珏母妻至,母曰:“岁荒,珏出祟也。”曰:“持钱几何?谁所与口?”曰:“叔守礼与钱三百文。”拘守礼至,绐之曰:“珏杀人,而汝给钱,又令逃去。其母已谓汝知情也。”守礼已具状,有“疑珏杀人”之语。其家相距二里许,因遣其妻先归,后遣其母继往,中间令人挑妻曰:“母已谓杀人事,汝知也。”妻恚且惧,语渐,因得其“杀人之夜,珏归,身作血腥,鞋污相易而出”诸语。即自远捕珏得之,一见输服,尚有妇金簪一对,并见其凶器等物俱在,狱始成。

告黑夜杀死人命

告状人曹贵,告为杀死人命事。痛姊居孀无子,独自嫠处三十余年,存有赡银二十两。岂恶张珏,系姊亲姑之子,闯知存有赡银,屡行盗窃不遂。前月十八夜,邀众持刃,将氏杀死,家财尽行搬走。似此不法,人命干天,乞提正典。上告。

诉状人张珏,诉为烛电冤诬事。切身买卖佣活,远久在外。祸因年荒,曹氏放谷,身与求粜,合口归家,即往外收帐,并未在家。殊仇曹贵,架言“曹氏是珏杀死”,不思荒年饥岁,奸恶成风,难坐是珏果杀,情实诬谄。乞天严办。上诉。

海公判

审得曹氏,存得赡银二十两,张珏窥见,思盗之心亦有之也。兹今年荒,曹氏放谷,求粜不肯者亦是也。然求粜不与者,细事也。执仇乘机劫杀者,则罪重矣。即云荒岁饥年,贼风并事,劫杀之罪,难坐尔身,则伊所带之金簪、首饰从何而来?合拟大辟,毋得他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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