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1)。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2)。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观象(3)。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4)。意以象尽,象以言著(5)。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6)。犹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7);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也(8)。然则,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9)。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10)。象生于意而存象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象也(11)。言生于象而存言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言也(12)。然则,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13)。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14)。故立象以尽意,而象可忘也。重画以尽情,而画可忘也(15)。

  (1)立象所以表出其意。作其言者,显明其象。若乾能变化,龙是变物,欲明乾象,假龙以明乾。欲明龙者,假言以象龙。龙则象之意也。 (2)象以表意,言以尽象。 (3)“若言”能生龙,“寻言”可以观龙。 (4)乾能明意,寻乾以观其意。 (5)意之尽也,象以尽之;象之著也,言以著之。 (6)既得龙象,其言可忘;既得乾意,其龙可舍。 (7)蹄以喻言,兔以喻象,存蹄得兔,“得兔”“忘蹄”。 (8)求鱼在筌,“得鱼”弃筌。 (9)蹄以喻言,筌以比象。 (10)未得象者“存言”,言则非象;未得意者“存象”,象则非意。 (11)所存者在意也。 (12)所存者在象也。 (13)“忘象”“得意”,“忘言”“得象”。 (14)弃执而后得之。 (15)“尽意”可遗象,“尽情”可遗画。若尽和同之意,忘其天火之象,得同志之心,拔茅之画尽可弃也。

  是故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征(1)。义苟在健,何必马乎?类苟在顺,何必牛乎(2)?爻苟合顺,何必坤乃为牛?义苟应健,何必乾乃为马(3)?而或者定马于乾(4),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互体不足,遂及卦变,变又不足,推致五行(5)。一失其原,巧愈弥甚(6)。纵复或值,而义无所取。盖存象忘意之由也(7)。忘象以求其意,义斯见矣。

  (1)征,验也。触逢事类则为象,鱼、龙、牛、马、鹿、狐、鼠之类。大人、君子,义同为验也。 (2)《大壮》九三有乾,亦云“羝羊”。《坤》卦无乾,《彖》亦云“牝马”。 (3)《遁》无坤,六二亦称牛。《明夷》无乾,六二亦称马。 (4)唯执乾为马,其象未弘也。 (5)广推金、木、水、火、土为象也。 (6)一失圣人之原旨,广为臂喻,失之甚也。 (7)失鱼兔,则空守筌蹄;遗健顺,则空说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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