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兵实纪-第二十三.刑俘奸

第二十三.刑俘奸
  凡奸淫民间妇女,固在不赦。若临阵追获妇女,未奉明文配赏而奸淫者,以奸法论。比在南方有此一事。犯者曰:“此妇被贼掳去为妻奴,今某无知收留,尚是兵丁家室人。”本府亦曾折之曰:“他是贼,你也是贼耶?”遂无言可对,斩之。


集海阁网站拥有大量的古籍文献资源,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宝库。
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
京ICP备2021027304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