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闻《周礼》有函人之职,《司马法》有甲士之制,朝错以五同论兵甲、弩矢,马燧以短长三制造铠衣士。皆所以避锋镝、全肢体、称大小、便进趋也。然造甲之法,步军欲其长,马军则欲其短;弩手欲其宽,枪手则欲其窄。其用不同,其制亦异。否则,拘于定式,昧于从变,肥者束身太紧,甲身则可周后背而前胸不交,甲裙则可闭后膺而前跨不掩。瘦者挂体太宽,挽弓发箭则甲不贴体而胸臆纟并扑,有断弦脱 之忧;挥剑枪刺则甲不附身而腰背松虚,有抵手碍足之患。长者不过膝腕而矢石可及,短者垂及脚面而泥泞不前。小有不便,则拆去甲叶而遗弃不收;大有所妨,则割去全段而抛掷不顾。制作之艰,耗费之广,不几于徒费乎?故君子谨其微于制作之初焉。

是谓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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