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自中世纪到近代,自近代到最近,始终在团体与个人个人与团体,一高一低一轻一重之间,翻覆不已。这是他们思想上最大问题之一(亦好比唯心唯物问题一样)。什么“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全体主义”,……如是种种热闹非常,议论纷纭。但在旧日中国人对此,简直不能了解,因他们根本缺乏这个问题,团体和个人这两端,好像俱非他所有;他所有者,恰好是中间一回事——那就是家庭伦理。

以近代西洋与旧日中国对照来看。西洋以个人直接隶国家,每个人有他一份公民权以过问国事,同时国家法律保障他的身体财产种种自由。在中国则有“国之本在家”“积家而成国”之说;法制上明认“家”为组织之单位商务印书馆出版陈顾远着《中国法制史》第六八—一七四页……财产为家庭共有;父母在世别居异财,为法所不许。而西洋则父子异财。夫妻异财。西洋视婚姻为个人之事,恒由男女自主之;中国则由亲长作主,视为家族之事。个人失业,国家任其救恤,为西洋通例。中国则求恤之事,首在宗族,次则戚党而已。其他类此,不烦枚举。研究中国法制史者说:从来中国社会组织,以个人而重家族,先家族而后国家。轻个人,故欧西之自由主义遂莫能彰;后国家,故近代之国家主义遂非夙习。……是以家族本位为中国社会特色之一。(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六三页)这大体是对底。我从前曾为此作了两个图图见《乡村建设理论》第五四页。;其第一图如下:

图例:以字体大小表示其单位置之轻重,以箭形线一往一复表示其互为直接关系,虚线则表示其关系不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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