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蠲贷

  汉文帝二年,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十二年,赐天下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右除田租,始於汉文,以後或因行幸所过除田租,或各处灾伤除田租,非遍及天下者不录。详见《田赋考》。

  武帝元朔元年,诸逋贷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收。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贷种食勿收责。

  按:汉以来始有蠲贷之事,其所蠲贷者有二:田赋一也,逋债二也,何三代之时独不闻有所蠲贷邪?盖三代之所以取民,田赋而已,贡、助、彻之法虽不离乎什一,然往往随时随地为之权衡,未尝立为一定不易之制,故《禹贡》九州之地,如人功多则田下而赋上,人功少则田上而赋下。兖州之地,盖十有三载而後可同於他州,又有杂出於数等之间,如下上、上错、下中三错之类,可见其未尝立为定法。孟子以为治地莫不善於贡,亦病其较数岁之中以为常,然则数岁之外亦未尝不变易,非如後世立经常之定额,其登於赋额者,遂升合不可悬欠也。盖其所谓田赋者,既随时斟酌而取之,则自不令其输纳不敷而至於逋悬,既无逋悬,则何有於蠲贷?而当时之民,亦秉义以事其上,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谓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农,则又不至如後世徇私忘公,而徼幸其我蠲。至於田赋之外,则未尝他取於民,虽有春省耕,补不足;秋省敛助不给之制,然未闻责其偿也。春秋时,始有施舍己责之说,家量贷而公量收之说。秦、汉而下,赋税之额始定,而民不敢逋额内之租,征敛之名始多,而官复有税外之取。夫如是,故上之人不容不视时之丰歉、民之贫富而时有蠲贷之令,亦其势然也。由唐以来,取民之制愈重,其法愈繁,故蠲贷之令愈多,或以水旱,或以乱离。改易朝代,则有所蠲;恢拓土宇,则有所蠲;甚至三岁祀帝之赦,亦必有所蠲,以为常典。盖征敛之法本苛,逋欠之数日多,故蠲贷之令不容不密,而桀黠顽犷之徒,至有故逋常赋以待蠲,而以为得策,则上下胥失之矣。

  宣帝元康元年,诏所振贷勿收。

  神爵元年,诏所振贷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鸿嘉元年,诏逋贷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贷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诏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

  後汉章帝元年,诏以大旱,勿收兖、豫、徐州田租。

  和帝永元四年,诏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者,什四以上,勿收田租。九年,诏如之。

  顺帝永建元年,诏以疫疠水旱,令人半输今年田租;其伤害什四以上,勿收责;不满者,以实除之。

  桓帝延熹九年、灵帝熹平四年,皆有是诏。

  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取蜀,赦。益州士民,复除租税之半。

  吴大帝嘉禾三年,宽民间逋赋,勿复督课。

  十三年,诏原逋责。

  晋武帝泰始元年,受禅。复天下租赋及关市之税一年,逋债宿负皆勿收。

  太康元年,平吴,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

  二年,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

  五年,减天下户课三分之二。

  六年,以岁不登,免租贷宿负。

  惠帝永平元年,除天下户调绢绵。

  成帝咸和四年,诏遭贼州县,复租税三年。

  孝武太元四年,郡县遭水旱者,减租税。

  五年,以比岁荒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债,皆蠲除之。

  十七年,大赦。除逋租宿债。

  宋武帝即位,大赦。逋租宿债勿收。

  齐高帝即位,大赦,除逋租宿债(梁、陈受禅,皆然)

  魏道武天兴元年,诏大军所经州郡,皆复赀租一年,除山东人租赋之半。

  二年,又除州郡租赋之半。

  太武延和三年,诏以频年征伐,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令郡县括贫富,以为三级,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

  孝文帝太和六年,分遣大使巡行州县,遭水之处免其租赋。

  隋文帝开皇九年,以江表初平,给复十年;自馀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十二年,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唐高祖武德元年,即位。诏义师所过给复三年,其馀给复二年。

  四年,平王世充、窦建德,大赦。百姓给复一年,陕、鼎、函、虢、虞、芮、邠七州转输劳费,幽州管内久隔寇戎,并给复二年。

  太宗即位,免民逋租宿负。又免关内及蒲、芮、虞、秦、陕、鼎六州二岁租,给复天下一年。

  贞观元年,以山东旱,免今年租。

  中宗复位,免民一年租赋。

  睿宗即位,免天下岁租之半。

  元宗开元五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岁租。

  八年,免水旱州逋负。

  九年,免天下七年以前逋负。

  十七年,免今岁租之半。

  二十七年,免今年租。

  天宝十四载,免今年租、庸半。

  肃宗乾元二年,免天下租、庸,来岁三之一;陷贼州,免三岁租。

  代宗即位,免民逋负租宿负。次年,又诏免之。

  宪宗元和四年,免山南东道、淮南、江西、浙东、湖南、荆南今岁税。

  十四年,大赦。免元和二年以前逋负。

  武宗会昌六年,以旱,免今年夏税。

  宣宗大中四年,蠲度支、盐铁、户部逋负。

  九年,以旱,遣使巡抚淮南,减上供馈运,蠲逋租。又罢淮南、宣歙、浙西冬至、元日常贡,以代下户租税。

  懿宗咸通七年,大赦。免咸通三年以前逋负。

  後唐庄宗天成二年,诏免三司逋负近二百万缗。

  潞王即位,以刘昫判三司,钓考旧逋,必无可偿者请蠲之。诏长兴以前,户部及诸道逋租三百三十万石咸免之。贫民大悦,三司吏怨之。

  致堂胡氏论见《田赋考》。

  宋太宗皇帝至道二年,秘书丞高绅上言:"受诏诣江南诸州,首至宣州,检责部内逋官物千二百四十八万。"即日诏太常丞黄梦锡乘传案其事,皆李煜日吏掌邮驿、盐铁、酒榷、供军槀秸等,以铁钱计,其数逮四十年,州郡不为削去其籍。梦锡检勘合理者才三四万,民贫无以偿。乃诏悉除逋籍。

  真宗咸平元年,判三司催欠司王钦若上言:"诸路所督逋负并十保人偿纳未尽者,请令保明闻奏;均在吏属科理者,请蠲放之。"诏可。又令川峡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以偿。自是,每有大赦,必令台省官与三司同详定逋负,引对蠲放。天书降,放五百八十万;东封,放五百四十九万;汾阴,放五百九十四万。其後所放,大约准此。

  巽岩李氏《送汤司农归朝序》曰:"侧闻真宗初即位,王文穆公与毋宾古同佐三司。宾古谓:'天下宿逋自五代讫咸平理督未己,民病不能胜,将启蠲之。'文穆得宾古言,即夕俾吏治其数。翌日具奏,真宗愕曰:'先帝曷不知此?'文穆曰:'先帝固知之,特留遗陛下收天下心耳!'真宗感悟,因遣使四出蠲宿逋,凡一千馀万,释系囚三千馀人,由是遇文穆甚异,卒用为相。仁宗继立,推广先志,亟改追欠司曰蠲纳司,旋命近臣详定应在名物,下诸路转运使,期以三年悉蠲之。每三年复一大赦,凡宿逋之总於蠲纳司者,苟非侵盗,皆得除洗。历圣相授,率由旧章,所蠲当以数百万计,究其本原事迹,实自文穆发之。文穆晚缪所为,要不合古,而真宗独加宠待,亦惟文穆旱有恤民之言,宜为宰相故尔。"

  仁宗天圣六年,诏:"天下应在物,转运司选所部官,期三年内悉除之。百万以上,岁中除十之八者升陟;不及百万,而岁中悉除者录其劳;过期者劾其罪。"是岁,有司言所蠲二百三十六万。

  嘉祐四年,蠲三千二百一十六万,其馀或千万,或数百万,推是以知四十馀年之间,以恩释者多矣。然有司或务聚敛,有尝以恩除而追督不舍者,朝廷知其弊,下诏戒饬。

  英宗治平三年,诏逋负非侵盗皆除之。或请所负须嘉祐七年赦後己输十之三,乃以赦除端明殿学士钱明逸言:"此非赦意,请如初令。"诏可。

  神宗熙宁元年,释逋负贷粮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石有奇,钱十一万七千四百缗有奇。

  元丰五年,诏内外市易务,在京酒户罚息钱并除之。後又诏倍罚麴钱三分己放一分外更免一分。

  哲宗元祐元年,右司谏苏辙言:"乞将民间官本债负出限役钱,及酒坊元额罚钱,见今资产耗竭,实不能出者,令州县监司保明除放。"诏令户部勘会。辙谓此事惟州县可见,若令户部取之,州县文字,往来问难,淹延岁月,救民之急,不当如此,乞与一切放免。於是诏户部勘会应系诸色欠负窠名,数目若干,系息或罚,及逐户己纳过息罚钱数,并抛下免役及坊场净利等钱,仍以欠户见有无抵抵当物力,速具保明以闻。寻诏内外见监理市易官钱,特许以纳过息罚钱充折,如己纳及官本,即便与放免,并坊场净利钱亦依此。

  五年,诏府界诸路人户,积年负欠,以十分为率,每年随夏、秋料各带纳一分,愿并纳者听。又诏诸路负欠,许将斛斗增价折纳。

  御史中丞傅尧俞言:"风闻逐处监司,以今岁蚕麦并熟,催督积年逋负,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积年之欠,徒费鞭朴,长公人贪暴乞取之弊。诸路监司且令带纳一料,候秋成更令带纳。"

  知杭州苏轼言:"二圣嗣位以来,恩贷指挥多被有司巧为艰阂,故四方皆有黄纸放白纸收之语。虽民知其实,止怨有司,然陛下未尝峻发德音,戒饬大臣,令尽理推行,则亦非独有司之过也。况臣所论市易、盐钱、酒税、和买绢四事,钱物虽多,皆是虚数,必难催理。除是复用小人如吴居厚、卢秉之类,假以事权,济其威虐,则五七年间,或能索及三五分。若官吏兵循常法,何缘索得,三五年後,人户竭产,伍保散亡,势穷理尽,不得不放。当此之时,亦不得谓之圣恩矣。伏乞留神省览,或执政只作常程文字行下,一落胥吏庸人之手,则茫然如堕海中,民复何望矣!"

  七年,轼又上言曰:"臣闻之孔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夫民既富而教,然後可以即戎,古之所谓善人者,其不及圣人远甚。今二圣临御,八年於兹,仁孝慈俭,可谓至矣,而帑廪日益困,农民日益贫,商贾不行,水旱相继,以上圣之资无善人之效,臣窃痛之。所至访问耆老有识之士,阴求其所以,皆曰:'方今民荷宽政,无他疾苦,但为积欠所压,如负千钧而行,免於僵仆则幸矣,何暇举首奋臂,以营求於一饱之外哉!'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矣,其馀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积欠。监司督守令,守令督吏卒,文符日至其门,鞭笞日加其身,虽有白圭、倚顿,亦化为筚门圭窦矣。自祖宗以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无以为生,虽加鞭挞,终无所得,缓之则为奸吏之所蚕食,急之则为盗贼之所凭籍,故举而放之,则天下悦服。虽有水旱盗贼,民不思乱,此为捐虚名而收实利也。自二圣临御以来,每以施舍己责为先务,登极赦令,每次郊赦,或随事指撝,皆从宽厚。凡今所催欠负,十有六七,皆圣恩所贷矣,而官吏刻簿,与圣意异,舞文巧诋,使不该放。监司以催欠为职业,守令上为监司之所迫,下为胥吏之所使,大率县有监催千百家,则县中胥徒,举欣欣然日有所得,若一旦除放,则此等皆寂寥无获矣。自非有力之家纳赂请求,谁肯举行恩贷,而积欠之人,皆邻於寒饿,何赂之有?其间贫困扫地,无可蚕食者,则县胥教令通指平人,或云衷私擅买,抵当物业;或虽非衷私,而云买不当价。似此之类,蔓延追扰,自甲及乙,自乙及丙,无有穷己。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钱,谓之破限。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盖无虚日,俗谓此等为县胥食邑户。嗟乎!圣人在上,使民不得为陛下赤子,而皆为奸吏食邑户,此何道也!商贾贩卖,例无见钱,若用见钱,则无利息,须今年索去年所卖;明年索今年所赊,然後计算得行,彼此通济。今富户先已残破,中民又有积欠,谁敢赊卖物货?则商贾自然不行,此酒税课利所以日亏,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诸路连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转运司窘於财用,例不肯放税,纵放亦不尽实,虽无明文指撝,而以喜怒风晓官吏,孰敢违者?所以逐县例皆拖欠两税,较其所欠,与依实检放无异,於官了无所益,而民有追扰鞭挞之若。近者诏旨凡积欠皆分为十料催纳,通计五年而足,圣恩隆厚,何以加此?而有司以谓有旨倚阁者,方待依十料指撝,馀皆并催。纵使尽依十料,吏卒乞觅,必不肯分料少取。人户既未纳足,则追扰常在,纵分百料,与一料同。臣顷知杭州,又知颍州,今知扬州,亲见两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为积欠所压,日就穷蹙,死亡过半,而欠籍不除,以致亏欠两税,走陷课利。农末皆病,公利并困,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臣自颍移扬州,舟过濠、寿、楚、泗等州,所至麻麦如雲,臣每屏去吏卒,亲入村落,访问父老,皆有忧色,云丰年不如凶年,天灾流行,民虽乏食,缩衣节口,犹可以生。若丰年举催积欠,胥徒在门,枷棒在身,则人户求死不得,言讫泪下。臣亦不觉流涕。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云以夏麦既熟,举催积欠,故流民不敢归乡。臣闻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尝不信其言,以今观之,殆有甚者。水旱杀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臣窃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止五百人,以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馀万虎狼散於民间,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臣自到任以来,日以检察本州积欠为事,内己有条贯除放,而官吏不肯举行者,臣即指撝本州一面除放去讫。其於理合放而於条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权住催理,听候指撝;其於理合放而於条有碍者,臣亦未敢住催,各具利害,奏取圣旨。"

  元符三年十二月(时徽宗己即位),诏两浙转运司应旧欠朝廷及他司钱物斛斗总计六百五十馀万,分作十五年拨还,仍自建中靖国元年为始。

  时右司员外郎陈瓘进《国用须知》,言帝嗣位之初,肆赦天下,大弛逋负,其数太多,不无侥倖,方国用匮乏之时,倾天下之财而无孑遗,大臣为无益之举,以坏先宪,不可以不虑。会御史中丞赵挺之亦言:"契勘元祐七年所放,不问系与不系欠负,凡民间钱物宜输於官者,一切均放之。然所放欠,乃元丰八年三月己前,盖七年已前也,今元符三年乃放元符三年已前者,则所放不赀矣。祖宗以来,放欠自有程式,今不取祖宗以来旧法,而独取元祐七年之法,其间放欠,止依所放名件,而不依所放年岁,显有情弊。乞并送户部勘当,将建隆以来至元祐六年赦敕契勘,如不曾放过名件,并合依祖宗以来赦敕催纳。方当内外告乏之时,朝廷能收宜取之物,以助国用,非小补也。"

  宣和六年,臣僚言:"京西等处二税,及坊场、酒税拖欠贯万不少,悉非良民不纳,多是形势顽猾,人户欺隐。又高邮县共欠一十馀万贯石,作逃移者四万七千馀户,每岁辄除额税五万二千馀贯石。盖州县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贫下之户为豪右兼并,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乞诏有司驱磨按治,庶使贫下之民,均被圣泽。"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诏元年夏秋税租及应欠负官物并除放。

  绍兴二年,诏遣范汝为平,蠲本州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税及夏料役钱。下四州曾遭寇掠者,蠲今年夏税。

  三年,诏诸州军所欠绍兴元年夏秋二税并和买,上三等人户与倚阁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阁,分限三年带纳。又诏潭、郴、鼎、澧、岳、复、循、梅、惠、英、虔、吉、抚、汀、南雄、荆南、南安、临江皆盗贼所蹂践,及军行经历处,与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六年,诏去年旱伤及四分己上州县,绍兴四年已前积欠租税皆除之。执政初议倚阁,上曰:"若倚阁州县,因缘为奸,又复催理扰人。"乃尽蠲之。

  七年,诏:"驻跸及经由州县,见欠绍兴五年已前赋税,并坊场净利所负并蠲之。"

  二十一年,诏:"自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诸色拖欠钱物,除形势及公吏、乡司,与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馀并蠲之。"

  二十三年,温州布衣万春上书,言:"乞将民间有利债欠,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权,伸贫民不平之气。"上谓辅臣曰:"若止偿本,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害。"乃诏私债还利还本者,并与依条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许兴古言:"今铨曹有知县、县令共二百馀阙,无愿就者,正缘财赋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罢献羡馀,蠲民间积欠,谨择守臣,戒饬监司,奉法循理,则称民安矣。"诏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於内库拨还。朕平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间钱,却为民间用,何所惜?"乃诏平江等处,应日前积久税赋并蠲之。

  二十九年,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等以下户系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岳飞得罪,湖北转运司拘收前宣抚司库务金币物斛,计置六百九十馀万缗,有未输纳者八十九万缗,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此皆出军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数,即非侵盗,无所追偿,望即除放。"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应官司债负房赁、税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截止绍兴三十二年以前并除放。如别立名额追纳者,许越诉官吏,并坐之。"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减并循旧制。自後每三岁郊禋赦皆如之。

  诏蠲福建路寺、观宽剩钱。

  先是闽部寺、观计口给食,常住所馀,尽为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业,田多不耕,耕者旋复逃弃,抑勒邻保补欠,累及乡民,乃有是命。

  广东帅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凶贼奔冲本路,韶、连、南雄、封州,德庆、肇庆府之西,会广州之怀集、清远,皆遭蹂践,或被焚荡。乞依广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税,并命应副转运司,供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诏并英、贺、郴州,桂阳军未起钱物悉蠲之。十二月,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项,应为人曾孙,如祖孙四世见在,特与免本身色役、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虑亏损岁计,欲每户放止五十干。上曰:"岂可失信於人?虽数多亦不柰何。"

  乾道二年,诏饶州岁进金一千两,特减七百两。

  五年,蠲诸路州军隆兴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上供诸色窠名钱粮,及乾道二年己前上供、科籴纲运欠米。又蠲江淮等路绍兴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内藏库岁额钱共八十七万五千三百缗有奇。

  六年,户部侍郎王佐等言:"军兴以後,行在省仓、诸路总所借兑过钱一百九十六万馀缗、银三十八万五千馀两、金二百馀两、度牒五千道。殿步马军司元借过酒本钱二十二万五千馀缗,及诸郡寄招军兵兑支钱五万八千缗,起发忠勇军衣,赐绵一万二千九百馀两、绢三千八百馀疋,并乞蠲放。"从之。

  九年,诏大理寺见追赃钱自乾道七年二月以前并蠲之。

  淳熙四年,臣僚言:"屡赦蠲积欠,以苏疲民,州县不能仰体圣意,至变易名色以取之。宜下诸路漕司,如合该除放无得更取之於州,州无得更取之於县,仍督逐县销豁欠簿,书其名数,榜民通知。"诏可。

  七年,池州言:"检放旱苗米四万五千馀石,其经总制钱二万六千馀贯,系於苗上,收趁无所从出。"诏蠲之。

  浙东提举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继,朝廷命检放秋苗,蠲阁夏税。缘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己输纳,其得减放者皆顽猾人户,事件不均。望诏将去年剩纳数目,理作八年蠲豁。"诏户部看详。

  诏:"淳熙七年、八年,诸路州军,应住催并,权免拘催,候秋成理纳,或随料留纳。苗税缘系连年旱伤,可特与蠲放。"

  十年,先是,户部尚书曾怀申请:"妄诉灾伤,侥幸减免税租,许人告,依条断罪,仍没其田一半充赏。"至是,江东运副苏谔奏:"昨称灾伤,止是规免本年一料税租,断罪给赏,己是適中,难以拘没其田。"从之。

  朱熹戊申封事:"臣伏见祖宗旧法,凡州县催理官物,己及九分以上,谓之'破分',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问。由是州县得其赢馀,以相补助,贫民些小拖欠亦得迁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闾里,君民两足,公私两便,此诚不刊之令典也。昨自曾怀用事,始除此法,尽刷州县旧欠,以为隐漏,悉行拘催,於是民间税物,豪分铢两,尽要登足。怀以此进身,遂取宰相,而生灵受害,冤痛日深。得财失民,犹为不可,况今政烦赋重,民卒流亡,所谓财者,又无可得之理,若不早救,必为深害。"

  按:以此二事观之,曾怀之为刻剥小人可知矣。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禅即位。蠲赦条画一依寿皇登极赦事理。

  臣僚言:"绍兴三十二年赦止放官司债负,今乃易官司之司为公私之私。赦下之後,并缘昏赖者众,乃诏私债纳息过本者放,未过本者,免息还本,并缘昏赖者科罪。"

  绍熙元年,臣僚言:"陛下嗣位之初,首议蠲贷,意州县可以均受其赐。今郡之督责於县者如故,县之诛求乎民者无所遗也。乞令诸路监司,将知名阙乏,县、道、诸郡公心共议蠲减无名之供,而後禁戢不止之取。一郡则通一郡之事力,而宽融所当减之县;监司则通一路之事力,而宽融所当减之州。期以一季,开具减放名色钱数闻奏。"诏可。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登极赦,蠲放一如淳熙十六年故事。

  庆元五年,臣僚奏:"乞蠲潭州科纳、承平时黄河筑埽铁缆钱、宁国府抱认废圩米。"从之(二项系攸县及宣城县民田亩内抱认科纳,今除之)

  嘉泰四年,前知常州赵善防言:"贫民下户,每岁二税但有重纳,未尝拖欠,朝廷蠲放,利归揽户、乡胥,而小民未尝沾恩。乞明诏自今郊霈与减放次年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残零,并要依数纳足,则贫民实被宽恩,官赋亦易催理。"从之,开禧元年,诏免两浙身丁钱绢,自来年并除之。

  右宋以仁立国,蠲租己责之事,视前代为过之,而中兴後尤多。州郡所上水旱、盗贼、逃移,倚阁钱榖,则以诏旨径直蠲除,无岁无之,殆不胜书。姑撮其普及诸路与所蠲名目颇大者登载於此。盖建炎以来,军兴用度不给,无名之赋稍多,故不得不时时蠲减数目,以宽民力。又西蜀自张魏公屯军关陕,以赵开为随军转运,军前支使馈,馈饷尤浩。故赋税茶、盐,榷酤,和买布、绢,对籴米粮,及其他名色钱物,锱铢必取,率是增羡,蜀民颇困。事定之後,凡无名横敛,不急冗费,多从蠲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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