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妇置妾衾绸床第,命作窄小止堪一人独卧者,拟坐以造作不如法律,笞四十。

判曰:棣棠谊重,曾传大被之风。燕雀情深,旧有联床之雅。即眉公之新式,未闻隘彼规模。非楚宫之细腰,何故减其绳尺。既稽古而无征,当按律以示儆。

凡妇因夫欲往妾所,乃身先诱敌,及酣战良久,已挫其锋,始令鼓勇出汛。拟坐以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律,坐赃论罪,杖一百,徒三年。

判曰:戈矛高揭,原期用力边陲。而根本动摇,遂至奋身内寇。率罢乏之兵,将何充敌。值萧墙之变,实所伤神。罪不止於阻挠,律应坐以虚费。粤稽赃迹,虽城旦而犹轻究厥奸谋,迅决杖以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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