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三祀腊月既望。四明沙门。比丘知礼。谨用为法之心。问义于

浙阳讲主。昭上人(坐前)。十月二十三日。来.文.二人入室传到释问书一轴。广构粗言。欲杜来难。既立宗而自堕徒援教以何归。都为无义之谈。尽是诳他之说。若随文致诘。恐大节难明。故于观心一科。立难十段。况上人素彰不逊。以辨讹答疑。自矜。鄙僧早蕴多谦用请益咨询为礼。故问无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义见征。既即时取趣。今约十门定难。无托故以寝言。休劳。多部检文。逾年作计。便请。直诚吐义。随解速酬。幸甚幸甚(上人前后义状。皆经二年。若义久明。终不稽迟至此。盖遍寻教部。旋构见知。数乖自宗。全伤妙道。愿思来报。无纵谄心也)。

辨讹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明理观。不须附事而观(云云)。

荆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观理。随自意从末从事。既云纯明理观。乃是三种三昧。专令于识阴修十乘也。

又答疑书云。此玄文直显心性。

且三种观法。皆显心性。但事法二观。既托事义观心。及附法相观心。且非直显。唯约行观直。于阴心显三千性。方名直显心性。据此两书。定判此玄十种三法。已是约行之观。故可废今附法观心也。

既是约行理观。直显心性。十种三法文中。何故不拣示识心为境。那无十法成乘。既全无此义。则定非理观矣。

又文自专谈果佛法相。定非直显心性矣。上人本谓。已是约行观故。故可废今观心一科。既非约行之观。则后文观心。岂可辄废耶(纵欲攀附诸文观心。亦只成事法观义。终不是理观。况复附不及)。

此则观心一科。已不可废也。

况上人自立事法二种观心。唯有二意。一为令已修止观者。睹事相法相。不忘本习故。示二种观心也。二为未修止观者。忘于封滞。令知起行。必依止观故。示二种观心也。

且今文弃三观一。拣阴修观恰称久修者本习。又能预示未修止观者。要知起观之处。若刚废此文。则无以称久修者本习。又无以示未修者止观行门也。则此玄观心一科。不可辄废。约行观义。既坏。附法观心之文。又不可废。帝慧王安可辄除耶。

所议既极。余何可论。但为此宗大节。既被上人异说。误彼后人。故不获已。且于观心。略问十义。望速垂答示。

 一不解能观之法 二不识所观之心 三不分内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晓观法之功 六不体心法之难 七不知观心之位 八不会观心之意 九不善销文 十不闲究理

第一不解能观之法

夫评论佛法者。必须解义决定。发言诚谛。知胜知负。能进能退。傥心无所诣语自相违。已负而更进者。必不可与论道。吾祖之垂诫也。然今为惜乎大教。求止不获。故略言其始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发挥记。立废观心所以云。此玄十种三法。盖大师扶顺经文。法性圆谈。始自性德三道。终至果人三德(正释与料拣。并从三德讫至三道。故立始终无违见文也)一一三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岂此纯谈法性之外。更须立观心耶。

扶宗记释曰。观心者。正论观法。的示行门。须对境明观俾惑灭果成。岂此圆谈法性。便不立观心耶。如法华玄义。所明法相。废浅从深。一一皆至无作。复以二妙判开。岂不圆谈法性乎。何故更立观心耶。若刚废此文。则杜绝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则全迷一家解行之要也。

据此所。释广明十种三法之后。须有观心一科。不可辄废。发挥之义。于兹已坏矣。

上人因遭此难。既知但教无观。乖于本宗。乃将教代观。而曲救之。故撰辨讹曰。观有二种。一曰理观二曰事观。今云不须观心。乃不须附事而观也。何则。所谈十种三法。始凡终圣。亘果该因。无不以一法性而贯之。无不以六即位而成之。则使诸法等而无差。混而为一。事事全成于法界。心心全显于金光。如此则岂非纯明理观乎。乃至云念念圆解。心心相续。何患不证果入理。及引普贤观端坐念实相。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为证。即结云。岂非理观乎(上皆辨讹文也)。

既云正释十法纯明理观。则专是止观也。

故问疑书难曰。事理二观。即占察经。唯识及实相观也。止观四种三昧。不出二观。唯识历事。实相观理。辅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观理。随自意。从末从事。故诘难云。若谓十法即是理观。应此玄文。已是三种三昧也。以彼止观。拣示识心。观三千法。十法成乘策进行人。入内外凡。登于初住。方是理观也。

上人只知以教代观。救于废观之失。乃云十法纯是理观。不意却成有观无教。

故问疑书难云。若此纯明理观。则有观无教。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难之后。又知十法非是理观。故撰答疑书。从容改转。乃云。以由玄文直显心性。义同理观。且辨讹救云纯明理观。何曾云义同理观。言既无准。义当自坏。

如不识瓜瓠者。乃错认瓜定言是瓠。及被识者斥之。其错言者。乃云相状同瓠。既以似为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况本立直显心性故。义同理观。且心性之名。释签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种三法。是果佛所证。则全非直显心性。既非直显心性。则自不同理观。

又且纵上人从容改转义同理观。且常坐等。专立阴心为境。修十乘观纵不全同。亦须略有境观。十种三法。既蔑闻拣阴。将何义同理观耶。

故诘难书。用十义验此玄十法。不是理观之义。则答疑书所立。又坏义虽数堕心不肯甘。

又撰五义书云。观心之义。有三种。唯止观约行观心。乃立阴等为境。拣示识心。以为所观。若附法托事二种观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观之摄事成理。皆不立阴入为境。乃至云。请搜捡一家教义。还有托事附法观。别立阴入为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纯明理观。不须附事而观。既云纯明理观。则知专是止观约行观心。傥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纯谈理观。若少带佛法生法。何名直显心性。诘难书。本征直显心性纯明理观。何得将事法之观答之。

岂非上人义穷计尽。谩指余途遮掩过非。岂不防智者之明鉴。岂不惭诸圣之照烛。

况托事附法之观。何尝不依阴入为境。故万二千人。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十弟子。以王数为境。一体三宝为观。王城耆山。皆以五阴为境。以三德为观。故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又云。又诸观境。不出五阴等。若附法相观。并用妙解。摄法归心。方修观行。所观之心。非阴是何。如此明文。显示三种观法。皆以阴入为境。

又上人坚云。若事法观。以阴为境。即同止观约行之观。何名托事附法观者。

且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岂非荆溪以托事。例同约行。俱观阴境。

上人此立不同。记主引例令同。是则不同之义。又坏也。故覆问书。具引此文为难。上人不知惭愧。唯知转计。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则便怒张抵拒。

故今来义状。乃云。五义书自云。诸文事法观心。不说于阴拣示识心。今文观心。既云弃三观一。以验是讹也。

且五义书只云。若别立阴入为境者。此则全同止观约行。何名事法观耶。请搜检一家教义。还有托事附法观。别立阴入为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将别立阴入为境教文示之。乃转执云。我本自问于阴拣境。诸文所无。不问通立阴境。将此欲暂延邪计。且诸文拣示阴入为境。虽不全同止观。而文义非无。应知。修事法观者。不妨拣境。

如妙玄五义观心。云一心成观转教余心。岂非心王观成。历诸心数。自然清净耶。

若不拣阴。何得一心之观。先成然后教余心耶。此则同今观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也。又同若知心无心为光。则知想行非想行为明等也。亦是义例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任运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观。岂得不作观成理显释之耶。

又云三界无别法。唯是一心作。此正当去尺就寸。唯取识阴总无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作。得非拣取无明识阴耶。此云弃三观一。彼云唯一心作。此云心为光。则想行为明。彼云一心成观。转教余心。此则彼此拣示阴境。彼此观成遍融。何计曲拗令不同耶。又诸文。既许立阴为境。此文的示阴中识心。有何等过。

今却问上人。请探检一家教义。还有何文定云。若于阴拣示识心为境。则不成附法观门。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况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岂非令讲授者。悬取止观拣境之意。及观法之义。示其初心。令其于阴拣境。修乎托事之观。疏句文略。记主尚令讲者。拣阴示之。今此观心。既已于境拣示。正合荆溪之意。验知初心可用修习也。

又且纵上人转计。云托事附法观。不得拣示识心。唯约行观。即须于阴拣示识心为境。

且上人坚立。十种三法。纯明理观。若非约行。为是何等观法。况拣却附事之外。特立纯明理观。岂非辨讹。专取约行。为理观耶。

既是约行之观。因何全不于阴拣境。若无其境。观依何立。境观既无。岂得纯明理观耶。

岂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谁厥过斯彰。此过既彰。则义宗全坏。将何救于发挥邪说。应知。自发挥至今来义状。共得四番转计五回堕负。不知此后如何转计。更令理观非约行观耶(上人今既得知理观专是约行。故今来救曰。十种三法。正是止观约行之观。所显之理。行人既闻此理。则自能修于理观。如此救于十法。纯谈理观。岂可得耶。若论约行所显。正是心性三千。若谓十种三法。不离我心。用观显发。自是附法之观。不名理观也。上人自立观法。却令文全不谈理观。又云同于法界次第者。纯谈理观。直显心性。过于妙玄之说何在耶)。

应知。十种三法。唯谈果佛所证法相。只是约教开解。况文初自云。约信解分别。故于此后。须有观心一科。显于圆行。方合一家教观傍正之义也。

上人立宗既堕。将何更论。无请执迷。便希解悟。即伫回报。用塞虚心。

第二不识所观之心

扶宗记释。此观心文。初弃三观一。问答之文。是定所观。及释伏疑。未论修观。

辨讹破云。止观去尺就寸。观识之文。正明修观。何得例未修之义。

问疑书征曰。辅行于阴入境。文分两段。谓先重明阴境。即指三科内。唯取识心。去尺就寸文也。次明修观。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就寸文。是定所观之境。何曾便是修观相耶。岂可见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观相耶。只如正明修观文中。尚须更拣思议。取不思议。方为观法。何得将定境之文。便谓正明修观。

此既明文显示。无计曲救。故答疑书中。自甘伏云。见示去尺就寸之文。辅行指为先重明境者。诚哉是言。盖予昨来有失检寻。致兹造次。孔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今改之也(上皆答疑书文也)。

若稍后之义。或失寻捡。名相参差。则章钞共有。且夫定境修观。乃是止观一部纲格。进道要宗。岂须捡寻。方能分别。以此验知。上人于一家境观。素不挂心。答释之际。遍检诸文。旋作计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当理。

且夫大师。垂示观法。皆为除病。拣定识心。是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药。委细治之。若将病为药。是认贼为将。则一部止观。皆不堪也。

上人议论之前。凡得几回听讲。几回温习。几回说授。还曾于此境观。分药病否。若能分之。何故将所观。为能观耶。然虽知改之为贵。奈何错解既深。其根难拔。只略知分境观之文。而殊不能分境观之义。

且据上人心性之义。则彰其失错解未除也。何者诘难书。引金錍.及大意.不变.随缘.名心。以证所观。是随缘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乃辄云。缘有染净。随染缘作九界心。随净缘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将随缘一向在染。及坚执心性名通真妄。

又云止观引华严心造诸如来。是非染非净心等者。此则备见上人不识所观心境。致兹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释签定判。属因为初心所观之境。故云佛法太高。众生太广。初心为难。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观心则易。是则诸佛亦有心。众生亦有心。若随净缘。作佛界心。则高远难观。若随诸染缘。作一切众生心。则广散难观。故辄取一分染缘熏起。自己即今刹那阴等之心。依之显性也。是则随缘不变之性。摄佛摄生。亦高亦广。不变随缘之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广。近而且要。是故初心最可托之修观也。

释签文云。理本无差。差约事用。岂非心即性故。何所不该。乃无差也。性即心故。心不是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观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观之。似如可见。是知。言心性者。专是凡夫一念阴识之性矣。

况大意释心性之名。本结观于阴心之义。

金錍释心性之名。本显凡位情与无情。俱是随缘当体不变。以明俱有佛性也。那忽上人。将佛界心释之。则成金錍说佛有佛性。何关众生与无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心。为所观境。不成观于现前阴心也。

且如止观十境。摄一切所观。何曾将佛界心不为境。恐是大师明境。有不了之过故。上人特释之也。

上人令予微回智烛洞鉴他心。予虽未有通明智烛。且将义学。微照上人怀抱。岂非示珠指辄将一念之心。直作真性释之。

又答疑书云。此玄文直显心性。及被诘难书。引金錍大意及诸文。显说心性在因一念属妄。无门巧救。遂公然不答直显心性之难。却于三两门。初引之而潜改云。此玄直显法性。

盖上人因遭诘难。始悟十种三法。显是果佛法相。定非直显心性。其过既大无由免脱。故于此难。略不敢下笔。乃旁随缘不变之说。约染净两缘释之。意令心性通于佛果。其如妙玄与释签。专对佛法生法。拣示心性。既云定属于因。故不可通果而释。况大意金錍。专示阴心之性。故从染缘九界心。说实不通于佛界及真心也。

上人虽且就随缘义释。而甚知先立直显心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门。初辄改为直显法性。既自知过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顿弃邪宗。共扬正义。那得唯事欺隐。改文转义。粗言强拒。岂以恶言。能拗圆解。岂以奸计。能遮深过。须防空界有护法诸天。世间有解义高士。或诛或鉴。良堪惭惧。审思审思。

又执心性各通真妄。纵听上人艰辛巧立。其奈非今所论。且今心性两字相连而立。岂令心却是真。性翻成妄。斯乃公违荆溪释义。

又所观心境。如何名真若令始行。缘于真心修观。正当荆溪所拣。缘理断九。义归别教也。

又执心造诸如来。是非染非净心者。此更不可。

且如止观引彼经偈。本证阴心能造一切。此有二意。一明阴心本。具如来性故(理造)二明烦恼之俦。是如来种(事造)故云心造如来。若夐指真心能造如来。正当金錍旁遮偏指清净真如为佛性也。又只知类种。全不识敌对种也。又不可偏执。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真心造法。须知阴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执真理造如来者。止观不须观阴显三千性也。何故不直立真心为境。而立阴等十境耶。何故诸文。多以无明心及妄为境耶。故若不即三道。而显三德者。乃教道所说也。

又上人数斥扶宗唯立识心为境。以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之义。谓不知心具三千。亦由上人素不谙境观药病。致见频有妄破也。

如止观去于丈尺。唯取于寸。乃是于事造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为所观之境。故云伐树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立所观境。故云先重明境。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也。

至明修观。乃于能造阴识。明具三千。三千是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故辅行云。心具假。此之三千。非法性无明。自他共离而造。故约此空假。遮照不偏名中道。岂非不思议境。义含三观。发心中既全依此理。岂不具三义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观。总别安之。此去三观之义。节节转明也。故知。十乘无不以空假中。而为大体也。故云以一念识心为境。以三观观之。应知。广则十乘。略则三观。故云不思议境。望后九观。名所观境。望前阴识。则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观之三观也。即辅行次明修观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阴入境。与不思议境。分于能观所观。用药治病之义故也。

应知。于能造识心。观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病之火。是伐树之斧。是舍重担之法。是破三贼之将。是观识心之三观。故辅行云。今文妙观。观之令成妙境。境方称理。又云。若以观安之。世谛方成不思议也。故未观未安。全是迷中阴入。何得未论观法。便自说具三千。若也定境便说三千。至修观法。更何所论。

又如辅行消丈尺寸喻。先将三科中。唯取识阴对之。后复云。若探取不思议境合此喻者。则以一念十界三科为丈等。释之。既云探取不思议意对喻。故知。不思议境。是次科之意也。定境之时。未合正论三千妙法也。若不尔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议耶。又十境不出三障四魔。今之定境。报障阴魔。因何未论破障降魔之法。便自说三千耶。

只如于识阴修圆三观者。约何义说假观耶。岂说缘生假耶。岂说建立之假耶。既修此等之假。仍须即阴说具三千方为妙假。故荆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经疏。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若非此假。则空中亦浅全非圆观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用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既是圆教三观。自合约于三千论其空中也。复明开发性德金光明。岂不含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详之文。破已解之语。

上人今立非染非净之真心为能造。染净诸法为所造。意以能造所造。俱为所观之境。便谓深得止观之意。乃错认之甚也。

以彼简却所造。唯取能造为境。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以为所观。若俱取者。大乖拣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上人固违彼说。自将非染非净真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又彼立染缘熏起九界心为境。上人乖宗。自立净缘所成佛界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天台荆溪负上人何辜。而苦见违返毁灭耶。以此验知。实不识所观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说。用正义示之。幸请寻省。非染非净真心者。不思议境也。能成净缘。十乘妙观也。佛界心者。妙观之果。常住阴也。能熏染缘。无始无明也。九界心者。无明之果也。生死阴也。生佛虽各由缘。而染缘所成本有。

故荆溪云。清浊虽即由缘。而浊成本有也。

今欲显于妙理。须破染中因果。故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以十乘观破之。使染中妙理显现。成于佛界常住之阴。

上人那得将净缘所成佛界心。及所显妙理。为所观心境耶。若以此法为所观。为将何法为能观耶。

止观本立三障四魔为境界。上人却以十乘妙理为所观。十乘妙理。若为所观境界。即须三障四魔。为能观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身。是落迦种子。若不改悔。陷堕非遥。

上人本立。十种三法。已纯谈理观故。废于附法观心。十法之中。既不简示阴识。为所观境。又不明于十乘。何名纯谈理观。既非理观。后文观心。安可辄废耶。能破之宗既坏。观心之义何伤。若欲改转速请相闻。

第三不分内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虽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举一全收。无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内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实教修观行者。必须于事解理。以理摄事。故了万法唯心。亦了万法唯色。万法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

故修内观时。先用圆解。揽于万法。唯我内心。然后专于内心。而观诸法。若宜修外观者。亦须先揽万法唯一色等。然后专于一境。而观诸法。故观内心。则一切法趣心。若观外色。则一切法趣色。是则只一非内非外之三千。随乎观慧。趣内趣外不同。

若不尔者。趣色趣声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观。云何修耶。

上人虽云唯色。色即是心。坚执观于外色。亦只趣于内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千。

若尔。应是外色非性本具。举色不全收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经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为万二千法门耶。且十二入中。唯有一分半属心。十分半属色。若如上人所说。只合有一千五百法门。则大师剩说一万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尘不亏。

又辅行云。若色心相对。则有色有心。论其体性。则离色无心。离心无色。若色心相。即二则俱二。一则俱一。故圆说者。亦应得云。唯色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何但独得云唯识耶。若合论者。无不皆悉具足法界。复次若从末说。一切众生二种不同。上界多著识。下界多著色。若约识唯识。揽外向内。令观内识。皆是一识。识既空。已十界皆空。识若假者。十界皆假。识若中者。十界皆中。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故当知。若色若识皆是唯色。若识若色皆是唯识。虽说色心。但有二名。论其法体。只是法性(文见辅行)。

今据此教文。若内若外。若心若色。趣观一境。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专观内心。外既归内。外著则亡。著内心者。令专观外色。内既趣外。内著方祛。外观本治内著。若还摄外归内。则弥增内著。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又上人坚破。若修内观。恐心外向所修外观。恐心内向。以为内外相隔。非是圆融。则有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过也。意谓。修内观时。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则外诸事境。一时遍观。方为圆观也。皆由上人不谙内外二境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须知以性融摄故。则内境外境。有相趣之义。约事分内外故。则观内不可放心缘外。观外不可放心缘内。

如修内观。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内心。即但于内心。观三千性德。

故四念处云。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若放心缘外。则不名专于内心。修乎三观也。又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实不遍缘于所造外境修观。内观既尔。外观岂不然乎。

故修外观。如观一尘。亦须先用妙解。了知内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尘。但于一尘。观一切法。

故四念处云。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则趣观外之一尘。既具十界。岂不摄乎内心。故云即见内心何得却谓此文是摄外归内耶。须知。此文是内心趣外之义也。

其犹帝网百千万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观此一珠。则彼彼多珠光影。咸趣于此。观彼彼珠。亦摄众珠光影。

如专观此一珠。虽见众珠光影。实未遍观众珠。以众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须放心遍观耶。如此则专于内心。观一切法也。

若观彼一珠。虽见众珠及此一珠。实未遍观。以众珠光影。皆为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观外十界则见内心也。

智者以譬喻得解。故不可定执。外色不具三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坚据金錍心具三千。谈无情佛性者。

盖由彼文正显佛性遍义。以佛约有情说故。多明色即于心。故知。若信诸色即心。则成无情有于佛性义也。

亦为成于内观义故。且约唯心而论。以诸教文。正被下界众生故。多明唯识也。

非谓彼文一向。摄归一边。如生佛依正。一尘不亏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释。如何作一向摄外归内释耶。岂可荆溪亦谓。一一草木。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岂亦有草木。各自成佛之过耶。

上人于答疑书中。明明以遍历诸法。为彼彼三千。今来恐妨示珠指一向摄色归心之义。故但立内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复潜转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诸佛三千。彼彼众生三千。

且义例本论。色心不二。既先观内心三千。摄于外色。为不二已历外之时。何得不约色具三千。摄内心等诸法。为不二耶。何用改转自语。令义不圆耶。

况示珠指一向。摄色归心。顿违辅行中。离色无心。离心无色。二则俱二。一则俱一。及唯色唯心等文。

十不二门。都为示于观法大体。以今家观法。正在内心。旁托外境。以舍旁取正。所以特取内心为总。若对说者。既云唯色。色岂不总诸法耶。

又辅行云。迷谓内外。悟唯一心等。亦约正修内观以说。若约外观。岂不云悟唯一色等耶。唯色之教。岂约迷说。

又示珠指。谓心唯在理。生佛属事。唯论心法。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则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曾细详。彼释三法妙义。理实如此。非相枉抑。须知救于可救之义。舍短从长。人情无益。

上人又云。义例净心。遍历须约修观说者。斯又上人。不体一家内外。境观修证。多途。及不谙诸部文义。致兹妄破也。

且内外境观。略以四义论之。

自有推过在心故。先于内心。修观伏断五住。则以伏断净心。历彼色等诸法。任运自见一一法。具三千三谛。则不论于外境修观。此如义例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任运泯合。亦即止观。识阴观成。遍历界入依正。一一皆结三谛也。

自有内外兼修。则如方等忏仪正。修内观。若对外境。乃用内心正观之法。旁历尊容道具。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约内心。修观不入。乃舍内境专修外观。如破法遍之后。例余阴界入修圆破遍。既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尔。此则外色若净。将此净色。历一切法及以内心。任运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观。如先得色无色定。若发心修圆顿止观。此人已著内心重故。须以外观破之。于外色等。观成理显。还将净色。历一切法及以内心。任运泯合也。此如四念处唯色唯识。二种观法。被二根机也。

上人只知以义例历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中历事之义。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义例云修观次第。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既云若净。故知。观未成时。则内心未净。观若成则内心净。故云内心若净。类彼方等直云。以正观心。安可得同耶。

又彼方等。历事作观。加行进功。故云心心相续观道无间。方得入不二法门。

义例既云。净心历法。任运泯合。何曾加行。以此验是观成净心遍历也。又文中自出修内观所以。云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既推过在心。则但于内心修观。外色诸法既本无同异分别。则不须加功而修观法。

然内外二观。皆为破内心分别。若内心观成分别已亡。则历外境时。任运入不二法门也。

若内观未成。分别未亡。历外境时。心心相续。观道无间。方入不二之门。

又据引占察实相。唯识二种观义。既但在内心。则知非于外境修观也。

实相观理者。则于阴心唯观理具三千实相也。唯识历事专照起心。历于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从变造而论此。则属事非谓外境之事也。既推过在心。故唯观内心。观心之法。不出二种。二观若成内心则净。以净心历外法时。自然法法皆净故。不论外境修观也。

若以唯识为外观者。唯色之观。为在于何。四念处约唯识唯色。分于内外两观。非不显然。上人何得故违宗教。坚令唯识为外观耶。

随自意中。唯约内心。起十界分别。辅行判属唯识事观。义例显云。事观则专照起心。四性叵得。那得坚谓历于外境耶。既全不识内外观法。那得妄生弹剥耶。

又须知。事理不二之语。得意之者。随修一观必含二义。如修理观者。虽云但观理具。须知。全修在性。则善修实相观也。修事观者。虽观能造十界之心。须知。全性成修。则善修唯识观也。

岂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须纵任善恶之念。四运推捡耶。岂令公私匆遽之徒。皆须静室观理。然后方名事理不二耶。

况上人坚执外境为唯识者。只如常坐。专观理具。或发初住及内外凡。既未历外事。岂观道未开。不可论道耶。

上人将义例遍历之文。作修观释之。对当不二门及止观结例。与方等表法。其失甚众。今为备书义状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体无前无后。皆是法界。修观次第。必先内心(即先观识阴也)内心若净(谓若了一念具三千法。故云若净。此则止观理境。亦即色心不二门中。总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以此净心历一切法(谓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净。然后遍历彼彼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云历一切法。即止观结成三谛。意亦即内外不二门。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观。非观成遍历也)任运泯合(谓三千无外。摄外事境。罄无不尽。即止观结成三谛。文。一一文中。结成不思议境。意亦同内外不二门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唯内体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能如是念念观者。若了了分明。即观行成。相似解发。即相似成。若三谛分显。即分真成。岂是观成。方遍历耶。岂入分真方遍历耶)又亦先了万法唯心(了即解也。谓三千不出一念等)方可观心(依解而观三千法不出一心)能了诸法则见诸法唯心唯色。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当知下正示观心之意。诸法既由心分别。是故但观心耳。虽云唯色色即是心)故占察云。观有二种。一者唯识。二者实相(引经为证)实相观理(观三千性即空假中。即前内心净是也)唯识历事(即以净心遍历诸法也)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摄外归内。三千三谛。摄无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门云。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当知二观岂得相离。若谓待内观理显。方遍历外事者。即应初心唯修实相观。观成之后。乃至分真方修唯识观耶。违妨至甚未能委陈。又复应知。实相唯识一往虽分利钝。究竟而论二观相在也)观道稍开(谓若能二观相付。事理不二即观道。稍开可入观行等位)能了此者可与论道(当知。谬解偏执之徒。安可与之论道。荆溪明诫可不是乎)。

皆是上人将不二门及止观对注。又以方等表法中文。对此义例。以彼正观之心。对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彼历众事一一缘中皆表胜法。对遍历诸法。以彼心心相续观道无间。入不二门。对任运泯合。上人如此会释。略有五过。一不解义例。二不解不二门。三不解止观结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义例既推分别之过。在乎内心。此之分别。岂非无明。若未伏断。何能历境。任运泯合。方等正观。约未断伏说。故历外事之时。须念念相续。进功令观无间。方得入不二之门。那得齐今任运泯合耶。此则上人不解义例与方等成未成相。致兹谬对也。

又不二门虽门门通入。而内外一门。既对智行二妙。则当专论自行观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须是久修止观之人。方能托事修观。今何故正观之心。却在色心门修习。内外一门。正论观法。今来翻成旁论观法。何者以将色心门中正观。旁历外境诸法故。内境观一科。既齐任运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观成相也。

若谓不尔。何故将内外两观。只对历一切法。任运泯合一段文耶。

况外观文中。已明说观成义毕。故文云。色心体绝唯一实性。及豁同真净。帝网炳然等。若未泯合如何豁同真净。如何得见帝网炳然。又将先了外色心等文。为结前生后。更多妨碍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结前观相。既云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则前外境已泯合毕。那将内观又对泯合耶。内体已下。若属生后。必须正明内观。何故亦只作外观泯合耶。是则结前外观。已是历外泯合。生后内观亦是历外泯合。则显荆溪立言。全无所以。又外境既已豁同真净帝网炳然则。徒设内观一科。则成荆溪虚标浪释。惑乱行人也。内外门。初明标二种境观。上人刚然缩作一种旁示外观也。色心门中未论观法。上人坚谓正修内观也。

又内外一门。正论两种境观。若将上人所立之义。对之。此一门只略沾正观旁历助成之义也(以上人数云托附二观扶成止观故也)。

若约荆溪所立则内外一门。全不明观法也。何者以实相唯识二观。唯约内心而论故。上人既将内外一门。只对历于外法泯合之文。岂非全不明实相唯识二种观法耶。

又上人只将内心若净之句。对止观理境(全不敢言观为多所妨也。如此牵率何能评教)乃将此境遍历外法。则大违止观。以彼具于识阴。修乎十乘。然后将此十乘。历于作受。何曾单将理境历事耶。

又色心门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己心生佛。为内观意。将他生他佛用外观历之。此则内外皆不圆也。须知。内心约理摄法。岂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须摄也。历外事时。岂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须历也。过失何限。岂能备书。如此销文。还自信得及否。莫负荆溪述作否。

若谓先了等文结前生后。又成修外观。至相似分真位。后方修内观。还允协否。应知。内外不二门。双明两种境观。虽多分修观。先依内心。不妨亦有著内心者。发轸便修外观。是故荆溪随标语便。先释外观也。此例甚众不能备引。

于外观中。自明外色心依正。为所观境(即外阴入故也)随于一境用不思议三观。即照即亡。故观成时。豁然皆同真净。一境既遍。收诸法彼彼各各遍摄诸法。故帝网依正。终自炳然(依正若不互具互摄岂可如帝网也)。

次释内观。先明妙解。揽外向内。故云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义例云先了万境唯心也)次明妙观。专于内心观一切法故。云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义例云方可观心也)先了之言。既不结前外观成相。岂得妄斥云观外唯解观内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心等。正是内观之解也。此则与义例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之文。泯齐也。上人非谓破予乃破荆溪也。

然内观合有三观亡照及观成相。外观合有妙解先了万法唯色之言。盖绮文互映故互阙也。况外观中。全无摄外法归内心之言。而自云帝网依正。岂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内心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内外门对境明智。方辨观智。若色心门。不可对三谛三观。又云各有所属。不可混滥。故知。示珠指深。不许色心门中。论于观慧。彼文定判初门未辨谛观。上人翻为正明内观。彼文定判次门方明观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观。又示珠指明判色心体绝。为牒示观成之相。又云此是观成唯一体性。又解豁同真净。是六根净位。若未任运泯合。何名外观成相。岂六根净位。犹色心未合耶。

若谓珠指判此两门。不当则两卷。何足可依释不二门耶。傥若有乖破观心文。理当全谬。然示珠指灼然无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树彼见。则不合特违也。然学无常师。理长则就。有何不可。乾竺舍邪归正者何限。但若立义少胜。何让于师。既所谭更劣何须改作。

又坚执止观结例依正诸法。皆作三谛之文。为正修外观。更为不可。

彼文拣示识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观。那得改观观于外境。破遍文末例余阴入。尚恐太早。合在识阴十乘之后。但为通塞已去。通约五阴修观故。从破遍文末。例余阴入也。况彼显说从初至此。单约识心。从此已去。乃至离爱。具约五阴。方成观相。荆溪如此显然指示。从初至此。单约阴心修观。那得特违宗祖。刚然将此观成历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观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观行真似。以净心历法。任运泯合。释之即无诸过。兼合诸文。以荆溪自云。上根一观。即入初住或内外凡。此之三位。岂不能以净心。历法任运泯合耶。

又观法任运相应。须从初品已上。方有此德。故止观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运分明等。应知。此位既于一法三谛。任运分明。于余法岂不分明耶。此位既尔。后位例然。但分观行真似三等任运也。

然观成后。犹论历于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应知。唯妙觉位。全无内外之相也。

故起信论云。诸佛法身。更无彼此色相迭相见。故既无他佛。即无他生。正报既泯。依报岂存。虽三千宛然。绝内外相也。若余一品无明。则须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论云。由转识故见有他佛。既见他佛。岂无他生。正报既存。依报宁泯故。将已成之内观。历外事境。任运泯合也。

故净名云。观身实相。观佛亦然。岂非以内例外耶。分真尚尔。相似观行可知。

上人坚执云。唯观识性具三千法。则三千之外更无一法。岂得别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识阴理显。方遍融耶。须知。此说全不得初心修观之意也。何者。既不许观外色等法。恐心外向。唯观内心理具之义。则须若内若外。一时遍观。方名观于性具三千。

若尔岂唯观成。无外法可历。理未显时。若修外观。亦无一法可为所观。外色等法。已为内观。遍观毕故。此则内外两观。皆不成也。不专内故。内观不成。无外事境故。外观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谈修观。成与未成。皆须遍历诸法也。若修内观。先用妙解摄外法。入心但观内心具诸法性。摄法之义既成。专内之义又成。若修外观。亦先用妙解。摄诸法及内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观。摄法之义既成。唯专一境之义又成。岂非二观俱有所以也。

若修唯识。观成理显。既见内心摄诸法已。则将己证之心。历外诸法。自然见于诸法皆趣外色皆趣外心。故义例云。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能了诸法(此于内心能了诸法。则外色等趣心名不二。名为内心净也)则见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切法趣他心名唯心。净心历外自然见泯合相也)又如内外不二门结成不二。云是则外法全为心性。心性无外摄无不周(此是观心显性也。与内心。诸法不二)十方诸佛法界有情。性体无殊一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摄。及生法遍摄各各遍摄。故云一切咸遍正报既尔。依报遍摄亦然。既云咸遍。岂不与内心泯合耶)。

故帝网一喻。可喻内外四种之义。何也。以修内外观。时各须随举一珠。遍收众珠。观成遍历。岂不随举一珠收众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无外摄无不周句。举此喻云。如举一珠众珠收尽。至解十方诸佛等句。只云生佛一如空无内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无优劣。心法既得为一珠遍收众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众珠耶。况帝网之喻。本显依正色心内外己他。举一全收之义。以曲会己见遂令圆喻。偏归一边也。

应知。内观成历外法者。则任运举一全收也。若以正观心。历事作观者。亦复随观一法。全收诸法也。若修内观不入转修外观者。亦须举一全收也。

若本著内心发轸便修外观者。亦须举一全收也。

如此方称帝网之喻。方得名为一色一香无非中道(中以不偏为义。若香等当体。不具三千。不收诸法。不为诸法所趣。则是偏义不成中义也)若只内心具于三千。能摄诸法。外色不具三千。不收诸法。那成佛之时。正中现依依中现正。若法性不尔修时不然。至果方尔者。则全成有作非称性也。又若初心修观。不专内心便和外色观者。是则内观已观外色。何须更历外法而观耶。

须知。但观内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见外一一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辅行云。揽外向内令观内识。皆是一识。识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然。既观识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则知。修内观时。不放心观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内也。净心历外。正观观外。内法趣外。岂不然耶。

又上人今既坚将内观为理外观为事。十法文中。既不简示阴入内心为境。又无十法成乘。何名纯谈理观。若非理观。安可废附法观耶。论宗既破。更欲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内外境观之意。不假复论二造之义也。犹恐上人执迷难悟。故不获已再复言之。

辅行云。造有二义。一者约理。造即是具。二者约事。乃论过造于现。过现造当现造于现。圣人变化所造(云云)。复结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观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上皆辅行文也。但于事中取意而说略彼广文)。

此之二造。各论三千。理则本具三千。性善性恶也。事则变造三千。修善修恶也。

论事造。乃取无明识阴为能造。十界依正为所造。若论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所造一一即理。乃一一当体皆具性德三千。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内境外境。皆可当处观于理具。但止观拣繁从要。舍难取易。去其所造。取于能造。观具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观具。且名凡夫世谛隔历不融。故拣去界入。专取阴识。为所观境也。即辅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至十乘中。用于妙观。观此能造一念阴心本具三千。既一念即三千。三千即一念。言虑不及。故转名不思议境也。

若观之不已。观成理显。或伏或断。名为心净。故未净时。名无明识阴。若已净时。无明转故。即变为明。能造既明。所造任运自然清净(若内观成以理摄事。则外境事造皆趣内心。名内心净。若历外境一一事境。皆为诸法所趣。名任运泯合故也)上人不许唯观理具三千。须执观于事造。外境归心名修实相观。又历外事。咸归内心。名修唯识观。

予实不敢辄信此说。有多乖失故。一违辅行现文故。二两观不分故。三错认唯识为外观故。四全不识理具三千故。

且辅行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观。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上人不善销此文故。不识二造也。

既云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岂非令行人于能造心。唯观理具三千俱空假中耶。若便以所造外事为境。何名但观理具俱破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树得根故。千枝自枯故云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以皆由理具方有事用故。只观理具三千俱空假中。故事用所造自然皆空假中。故云任运摄得权实所现。岂须千枝遍斩六分全烧。方名伐树灸病耶。

辅行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观理造俱空假中。上人刚使遍观事造。何抑教顺情之甚乎。若内心理观。便缘外境事造。唯识观于何法。唯色观于何法。斯由上人始从听讲。已至为师。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内外二境。遂错将事造外境。便为内心理具。

且辅行云。众生心中。皆有如来。结跏趺坐。岂事造如来耶。又云。下地虽具因果。但是理具。故知。理造未论变作。故修理观者。既云但观理具。则知。唯照本理性德俱空假中。任运摄得事造诸法。作观之际。实不可便缘事造为境。

以上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将理事散漫而观。便为深明止观妙境三千也。

故辨讹云。彼止观不思议境初。本欲观十界依正之法。所以唯观心者。心为诸法之本故也。伐树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观一念识心。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观便观诸法。所造三千岂非诸法等耶。又破予拣色观心。恐心外向之义。乃引内外不二门。托彼依正色心为难。又云。止观初心遍观十界依正三千之法。三千之内岂无色耶。况圆解者。尘尘法界处处遮那。又举色香中道。诸法趣色等文为难。

此岂非素来全不谙理具事造两境之义。遂将所造诸法。便为性德本具。

又将外境难于内观。此则与一家境观。顿尔相违。

何者辅行。令但观理具俱空假中。上人自观事造。大意令于能造。观具界如上人便将所造为三千。止观令唯观识心。上人自遍观外境。况将所造为三千。此则变造方有非任运具。又须从心而生。安与一念非前非后。物之八相之喻。便为徒设。

故知。约识阴所造。为三千妙境者。于止观远矣。

盖由自昔不知理具与事造。不分而分故也。及被问疑书。以二造征之。上人迷情似改。略知理具与事造约义须分。又偶得造字通于具义。遂于答疑书内。翻文讳罪。乃云。问疑书抑是扬非。枉于辨讹。将心具便是外境。故特注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实非事造。次文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实非外境事造也(上皆答疑书明文。收掌见在)。

岂非此时因难醒悟。遂欲攀附正义。转其事造拟。为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实非事造外境等。

及被诘难书取辨讹前后明文。验其自前不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实不能分内外二境事理二造。故被难曰。若分二境。何故将外依正。难内心观法。若分二造。何故将内心具色。破事造报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观色。恐心外向乃是未历事造报色。非不观内心理具妙色也)。

上人既被诘难书。将前后文。验之显是素来。不知二造之义。灼然前书攀附正义。云理具三千实非事造。其过既大。又恐若顺辅行。分于二造。若顺不二门。分于二境。则示珠指及辨讹前后之文。全然不当。故于今来。还抛正义。却复邪宗。仍将事造。便为理具遂不分二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内外混沌而观。此说全无所以特违教文。

若也。事理内外混沌而观。何故辅行。令但观理具。何故四念处。专于内心。观一切法。何故义例约理观心。唯达法性。更无余途。事观则专照起心。四运推捡。义例事观尚令专照起心。信是未涉外境。唯色之观。方历外境。唯识之观。但历能造十界心耳。事观尚专内心。理观因何便观外境。若二造不分为正义者。何故答疑书。特云理具名造实非事造。良为心无的解。随时改转。斯之邪说。坏乱本宗。迷瞑初学。其过莫大。当须忖量无纵奸谄唯事改转也。

云何将此无凭之解。欲废观心教文。如何将此伪妄之心。欲修止观耶。事理二造。既其不分。事理二观。因何而起。坚执须寻止观。如此寻之有何所益。故知。简示阴识。观具三千俱空假中。方名理观既无此文。安得云纯谈理观。既无理观。附法观心。如何可废。无在执迷自损。必须舍暗向明。速示报章要知进否。

四明十义书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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