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九月在北平作──

  一、应废止中国佛教会及各省市各县市佛教会,改组为某县市僧寺联合会。由“各县市僧寺联合会”,再联合为“某省僧寺联合会”。由“各省僧寺联合会”,再联合为设于首都之“全国僧寺联合会”。

  理由:

  甲、今国、省、县佛教会之组织,与“民众团体组织法”中之“文化团体组织法”抵触。按宗教团体规定,须用文化团体组织法组织之,方可认为合法团体;而最大之抵触,即为佛教会由国而省而县之组织,故应改为由县而省而国之联合组织。其次、则民众团体今已规定为理事、监事之设立,不应再用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之名称。尤其重要者,则民众团体之组织,必先经所在地党部之许可及指导,方可向主管机关备案成立,如未经党部许可者,则党部得通告主管机关认为非法团体解散之。故现今南京市党部,对于中国佛教会已发给通知,限于十月底以前,必须依法改组,否则、当认为非法团体。由此、故实有即时改组之需要。

  乙、按监督寺庙条例规定:“所称寺庙,指僧道所住持寺庙而言”。僧所住持寺院,乃为在监督寺庙条例范围以内者。根据监督寺庙条例而组织,应即为由“僧所住持寺院”,联合组成之“僧寺联合会”。而佛教会则于监督寺庙条例毫无根据,故前者内政部对于佛教会章,有:“会费应由会员负担,不得责令僧寺负担”之批驳。然佛教会经费,事实上、皆由僧寺负担,故名为佛教会甚不相宜。若名称其实的改为僧寺联合会,则当然以僧寺为单位,由僧寺为会员以分担会费。故条例第八条所称教会,亦惟此僧寺联合会足以当之也。

  丙、僧者、修习佛法住持教化之团体,寺者、修习佛法施行教化之机关。佛法住世,寄于七众律仪;七众律仪,以出家五众为主,在家二众为从;出家五众、尤以比丘众为首,故常住佛教教化机关之主持佛教教化团体,必应在比丘为首之出家僧众。至在家二众,则应一方为亲近三宝之修学者,一方为护以政治、资以经济之奉事三宝者。而现今之佛教会,僧俗混合组成,其在家众既无资格之规定,亦无入会之手续,杂滥而无界限,易滋流弊,故亦必须速为改组。

  丁、中国佛教实际上向来只有僧寺,既无有系统之教徒,亦无有组织之教团。故空设一某县市至全国之佛教会,仅为设立者少数人之佛教会,而与实际上之全体僧寺无关系。必须切实以僧寺为单位组成僧寺联合会,而后乃能振兴僧学,整理僧制,应用僧产,施行佛化诸事业。否则、由少数与僧寺无关者所设之佛教会,空言设施,不惟无所裨益,且必致治丝益棼之患,故尤速应改组。

  二、某县市僧寺联合会、与某省僧寺联合会、及全国僧寺联合会,分别由会公请某县市或某省或全国具德有力之正信三宝、诚心护持之长者居士若干人──县市七人至十一人,省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国二十五人至三十七人──,分别组成某县市佛教护法社,某省佛教护法社,全国佛教护法社,以护持僧寺联合会之进行。对于住持佛教之僧寺,所有应兴应革事宜,有向僧寺联合会提出建议劝请之权,而不得直接议决及执行。对于教外毁损僧寺破坏佛教之言行,有向政府、法院、党团、报馆等等积极抗争,以尽护持之义务。

  理由:

  甲、在前君主时代,佛法付嘱国王、大臣护持。在今民主时代,具德有力之长者居士,应继之以行护持。若前者上海程雪楼等之“佛教维持会”,现今汉口之“佛教正信会护法社”,乃其模范。然若直接去议决及执行关于僧寺之事,则不惟侵害僧寺之住持佛教,而且贻教外非毁,于僧寺及居士俱害无益。前年立法院对于寺庙监督条例上,必将佛教会等字样删去者,即因有若干立法委员,以“佛教会系劣绅、土豪鱼肉僧寺之工具”为词,力主打销者。今佛教会事实上亦真有此流弊者,故好心护法之长者居士等,亦应避此嫌疑,退出佛教会,自居护法之地位。勿为鱼肉僧寺之劣绅土豪,假以名义、资以机会也!

  乙、七众律仪住世,乃为佛法之住世。故好心正信三宝之长者居士等,为尊重佛律仪故应尊重僧,不应与僧同立在住持佛教之地位,甚而以执行委员名义,宰制寺僧,统率寺僧,如此冠履倒置、坏乱佛制,倒不如根本消灭寺僧,主张只要在家佛教,反免污辱佛教之面目。近来自有不少波旬之流类,或借佛教团体为政治运动工具,俨然以五欲自恣之白衣统理四众。或有由居士头衔获得佛教会委员头衔后,占持一县或一省支配僧寺等佛教行政权,甚而训斥僧众,类似僧官者。亦有钻研故书,谙练咒术,趁住持佛教寺僧衰乱之际,稍有所得,即不顾破坏佛制,占住持佛教之地位,自立门庭,令七众皆奉为大师、依止师、及阿阇黎,欲以佛法正统自任;此亦犹明儒狂禅李卓吾辈遗习,既不能舍俗形好如佛律仪入僧,又不胜其执持佛教教化之野心,遂较宋儒窃取佛法绪余以儒自居者,更进一步而为此破坏佛制之举。于此全国寺僧应深切觉悟住持佛教教化之责任,努力自立,誓不为彼波旬徒属;唤醒出家众,坚壁清野,决不依之学习;而正信佛教、尊重佛制之长者居士等,当持兴隆僧宝、拥护僧宝之正义,勿令波旬辈得其所便!故应明白以护法自居,另组佛教护法社也。

  三、佛教会改组僧寺联合会之方法,可先由某市或某县各僧寺切实联合,根据“寺庙监督条例”及“文化团体组织法”,发起组织,依法呈报当地之最高党部;领许可证后,再呈请主管官署备案成立,然后各县各市皆可援照组织之。

  附“僧寺联合会”组织原则甲、本会由联合某市佛教僧尼所住持之寺院而成立,故定名某市僧寺联合会。乙、本会以振兴全市僧寺,实行住持佛教,使僧寺得为适合社会需要之佛教机关为宗旨。

  丙、本会以每一僧寺为一单位组织之。十僧以上之寺院,每加十僧得增推代表一人;未满五僧之寺院,得联二寺共推代表一人;未满三僧之寺院,得联三寺共推代表一人;只住一僧之寺院,得联五寺共推代表一人。

  丁、本会应办之事业:

  一、僧教育。  二、整理僧制。  三、宣扬教义。  四、改良佛事。  五、保存法物。  六、文化。  七、慈善。  八、实业。  九、民众教育。  十、学校教育。

  戊、僧寺住持之传继及经济之支配,仍其旧贯;但须分别任办前条各项事业之一种,联合为全市有系统之建设。

  己、本会公请正信三宝之长者居士为护法,设立“佛教护法社”,护持进行。二十年九月一日在北平。(见海刊十二卷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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