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皇等兄弟同杀,推问款承,律有正条,俱合至死。近闻士庶,颇有喧哗,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仇,相杀何限?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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