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崇龟镇南海之岁,有富商子,少年而白皙,稍殊于稗贩之伍,泊船于江岸。上有门楼,中见一姬,年二十余,艳态妖容,非常所睹,亦不避人。得以纵其目逆,乘便复言:“某黄昏当诣宅矣。”

  无难色,颔之微晒而已。

  既昏瞑,果启扉伺之。比子未及赴约,有盗者径入行窃。见一房无烛,即突入之。姬即欣然而就之。盗乃谓其见擒,以厄刀刺之,遗刀而逸。其家亦未之觉。商客之子旋至,方入其户,即践其血,汰而仆地。初谓其水,以手们之,闻鲜血之气未已,又扪着有人卧。遂走出,径登船,一夜解维。比明,已行百余里。其家迹其血致江岸,遂陈状之。主者讼,穷诘岸上居人,云:“某日夜,有某客船,一夜径发。”

  即差人迫及,械于圉室衣。拷掠备至,具实吐之,唯不招杀人。其家以庖刀纳于府主矣。府主乃下令曰:“某日大设,合境庖丁,宜集于球场,以候宰杀。”

  屠者既集,乃传令曰:“今日既已,可翌日而至。”

  乃各留刀于厨而去。府主乃命取诸人刀,以杀人之刀,换下一口。来早,各令诣衙请刀。诸人皆认本刀而去,唯一屠最在后,不肯持刀去。府主乃诘之,“对曰:“此非某刀。”

  又诘以何人刀,即曰:“此台是某乙者。”

  乃问其住止之处,即命擒之,则已窜矣。于是乃以他囚之合处死者,以代商人之于,侵夜毙之于市。窜者之家,旦夕潜令人伺之,既毙其假囚,不一两夕,果归家。即擒之,具首杀人之咎,遂置于法。商人之子,夜入人家,以奸罪杖背而已。彭城公之察狱,可谓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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