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邑马路上登丰旅馆内,日前晚间,有充地保之邹巧泉,偕一南门外某纱厂之女工至该旅馆住宿。不料至三时后,某女工忽至帐房,声称邹某腹痛,急须延医等语,即匆匆出门而去。有顷,茶房某甲,至邹某房内看视,见邹僵卧被中,业已气绝毙命。时邹身穿短衫,下身并不穿裤。茶房睹此情形,不觉惊骇。随即报告帐房,转报该处警察第五分所,即派人追寻某女工,已杳如黄鹤矣。经第五分所侯巡官到场视察,检得酒瓶等各项证物,以便呈县核办。是时观者纷纷咸集,谓邹之毙命,实系脱阳。当经侯巡官将该栈茶房带区,解送县署核办。后邹之妻及母闻信,一同到栈,与该栈大起交涉。旋经某甲向尸属再三劝说,令该旅馆津贴殡葬费一百二十元,以期和平了结。论者谓该邑马路上一班无赖少年,引诱妇女约期幽会,以旅馆为台基,禁之不可。有此风流命案发生,足为若辈之榜样,以昭炯戒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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