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 寄谕四库全书处总裁各省进到遗书及翰林院贮书不许私携出外

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大学士于<敏中>、领侍卫内大臣 和硕额驸 衔书 公福<隆安>字寄四库全书处总裁,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奉上谕:

据英廉奏,所有黄寿龄遗失之《永乐大典》六册,已经觅得,甚好。现在另谕英廉,令其设法购觅贼踪矣。《永乐大典》为人间绝无仅有之书,今幸陈编获存于散佚之余,业派词臣校辑,以昭美备,且其中有经朕题咏者,自应一体宝藏,为玉堂佳话。

至各省进到遗书,浩如烟海,现交书局存贮,俟书目校勘全竣,尚须发还,不许丝毫损失。是此书所在,亦当随时检查,勿使纂修人等私携外出,方为正理。前因遗失书籍,曾将该总裁等交部察议,并责成提调等实力稽查,自不敢复致玩忽成事。

风闻近日总裁等有欲添派别衙门人员,至翰林院翻检书籍,逐日点查收发者。此固周详慎重之意,但卷帙繁多之书,必不能日校一种,而一种之内,难易不同,并不能定其日校几本,且有须与他本互勘者。种种情形不同,既不能清晨预定其应领何书,又不能随时为之陆续检发。若必欲纤悉无遗,虽日以十数人司之,亦不暇给。而过于繁琐,纂修等转得借口于领书费力,或致贻悞课程,提调等见有另派专员,更得脱身事外,均不得谓之妥善。所有翰林院存贮各书,着总裁等交该提调照各省进到书单,造成档册。纂修等领办之书,即于册内填注,仍每日稽查,毋许私携出外。如查该纂修仍有违禁私带之事,卽回明总裁参劾。若该提调代为徇隐,经总裁等查出,将该提调一并查参。祇可如此,琐细何为!所有现在另行派员之事,毋庸办理。将此传谕该总裁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

(军机处上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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