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四 暂署两广总督德保奏查讯屈大均之孙情形并请刨坟剉尸折

乾隆四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暂署两广总督 广东巡抚臣德保谨奏,为奏闻事。

窃臣于本年二月初七日准两江督臣高晋咨开,钦奉谕旨:阅屈大均文内,有雨花台葬衣冠之事,此等悖逆遗秽,岂可任其留存。着传谕高晋卽行确访其处,速为刨毁。钦此。钦遵。确查并无踪迹,屈大均从前往来江宁,曾在何寺为僧,年远无从查问,或其后裔尚能记忆,奏明咨查到粤。

臣随饬委广州府督同南、番二县传唤屈稔浈等,并确查屈大均有无嫡派子孙,及族人中有老年知事或谙晓文墨之人,带齐到案。臣率同司道逐一查问,据屈大均之孙屈自暌、屈宗昌供称:「屈大均身死之时,伊等俱未生长。后来流配福建,乾隆二年奉赦回籍,实不知屈大均生前曾在江宁何寺出家。惟屈大均坟墓,现葬番禺县属之思贤村地方。从前问拟剉尸,因蒙世宗宪皇帝恩旨宽免,未曾刨毁是实。」质之屈稔浈、屈昭泗、族老屈西鹏,地保屈显秀、生监屈永泰等,供亦相符。是屈大均生前在于江宁何寺为僧,有无埋葬衣冠之事,实因远隔百年,无从查考。

除录供咨覆两江督臣高晋,仍于雨花台附近地方再行确访查办外。臣随检查雍正九年屈明洪首缴伊父屈大均撰刻逆书原案,部议依大逆律问拟,该犯身死已久,应仍剉尸枭示,奉世宗宪皇帝恩旨:律有自首减等之条,屈大均之子将伊父逆书自行举首,与怙恶不悛者有间,应否宽减之处,着九卿定拟具奏。复经刑部会同九卿查照罪人自首律,屈大均免其剉尸枭示,子孙亲属凡应斩决应为奴者,均照律以次递减,具题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在案。随饬委按察使陈用敷带同番禺县知县张天植前往思贤村确勘去后。

兹据该司亲令屈自暌等指出该犯坟茔,系葬于伊父屈宜遇墓下,当用灰印封记,饬保看守,禀复前来。伏思屈大均造作逆书,肆行狂吠,罪大恶极,覆载不容,虽经百有余年,应已形消骨朽,但当此光天化日之下,未便仍留秽迹,封植依然,俾其子孙得守坵垄,岁时拜扫,相应请旨刨毁,仍剉其尸,以快人心,以申国法。

臣谨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鉴训示。谨奏。

朱批:亦不必矣。

(宫中朱批奏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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