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七 寄谕各省督抚盐政各省进到书籍校办完竣后给还藏书之家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大学士舒<赫德>、于<敏中>字寄各省督抚、盐政,乾隆四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奉上谕:

前经降旨,令将各省进到书籍,于每书面页注明年月姓氏,押以翰林院印,交总裁等详校,分别应刊、应钞,其余则止存书名,汇为总目。俟校办完竣,仍卽给还原献之家,俾得留藏善本,无致散佚。迩年以来,各督抚、盐政等采访遗编,陆续奏进者均交四库全书处,逐一纂办,将次告蒇。除办过应行刊钞各书及已经发还外,其现在办竣及祇须汇存书目各种,并应及早发还。卽有尚须钞录者,正副本办毕之后,亦当陆续捡发,均毋庸复留原本。着交总裁督同总纂、提调、纂修等,卽通行查捡各书,开列清单,行知该督抚等,酌委妥便之员赴翰林院领回,给还藏书之家,俾得将原献书籍永远珍藏。并严饬承办各员,善为经理,勿任胥役等扣留需索。至其中有经该督抚等自行购进及借本钞誊毋庸给还本家者,亦着该督抚等于收到书籍后再行查明送缴,留备馆阁之储。将此遇便传谕各督抚等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

(军机处上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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