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七四 谕内阁国泰审办王仲智收藏不法书籍案殊属过当着交部察议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内阁奉上谕:国泰奏审办泰安县民王仲智潜居修炼,收藏不法书籍一案,将王仲智比照大逆律问拟,殊属过当。王仲智收藏不法书籍,固有应得之罪,但各书并非该犯自造,较江西逆犯王锡侯之罪轻重悬殊,卽照左道异端邪术律拟罪,已足蔽辜。乃该抚率将王仲智比照谋反大逆拟以寸磔,且波及缘坐诸人,未为允协。若是,则前此临清之逆匪王伦、昨岁甘肃河州之逆匪王伏林等,又将援何律定拟乎?执法贵得其平。固不可心存姑息,失之宽纵,亦不可漫无区别,有意从严。国泰所办非是,着交部察议。此折交刑部另行定拟具奏。钦此。(军机处上谕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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