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 谕内阁程明諲毋庸照大逆凌迟定拟着改为应斩立决

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初七日

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初七日内阁奉上谕:

据三法司核奏河南生员程明諲为郑友清妄作寿文,内有「绍芳声于湖北,创大业于河南」,语言悖逆,照大逆律凌迟处死等因一折,所拟未为允协。程明諲妄作寿文及圈点成语之处,不过文理不通,滥用恶套,与公然造作悖逆语言者有间。郑友清疑有违碍,用纸贴出,并未径行告讦,乃程明諲心生忿怒,率领生徒胡高同等輙肆拳殴,并写斥骂语言,黏贴街市泄忿,此等党同恶习,实启师生门户之渐,于世道人心甚有关系,程明諲之罪实在于此。该犯毋庸照大逆凌迟处死律定拟,着改为应斩立决。所有缘坐各犯,俱着宽免,无庸查办。其徒胡高同、杨殿材、王国华、李梦蓉等逞强肆殴,为师泄忿,均非安分之徒,卽着照部议完结,以示惩儆。余依议。朕办理庶狱,一秉大公,所犯情罪,悉视其人之自取。似此门户之见,尤宜整饬,以靖士风。将此通谕知之。钦此。(军机处上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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