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真宗景德四年七月盡是年九月

  秋七月乙丑朔,南州蠻龔允進等來貢。

  時虎翼軍有率錢修公用什物者,上以法禁甚嚴,而此類贓非入己,情理可憫。丙寅,詔自今一事以上,並從官給。

  丁卯,祔莊穆皇后神主于別廟,殿室在莊懷皇后之上。

  令永安縣民僦官舍錢減其半,永為定制。

  詔婦人犯罪,杖以下非故為者,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

  戊辰,審刑院言:「諸路脫漏丁口輦運金帛儲糧,止緣失誤,其命官、使臣無私贓罪案,望止付三司奏斷訖報法寺。又,法寺與勘命官,內檢斷不當、公事失錯或保任無狀,止是公坐不至追官者,並止委轉運司差官鞫問,如無情弊,即依法罰訖以聞。」並從之。

  詔自今官吏犯贓,及情理慘酷有害於民、刑名疑誤者,審刑院依舊升殿奏裁,自餘擬定用刑封進付中書、門下施行。(會要云:詔審刑院凡有法寺奏斷公案,皆具詳議奏覆。今後宜令本院除官吏贓私渝濫、為事慘酷及有刑名疑誤者,依舊奏覆,其餘刑名已得允當,即具封進,仍以黃貼子擬云「刑名委得允當,乞付中書、門下施行」。時王濟等上章乞廢審刑院,帝因令宰相更為約束。王濟欲廢審刑院,當考。)

  詔審官院,見任官滿三年者,方得考較引對,被特旨者不在此限。先是,京朝官代還,無殿累者率考較引對,多獲進改,未嘗限年故也。

  詔西路州軍衣綱官健,為積雨河溢所滯者【一】,續給日食。舊例,軍士所至,止給一日口糧。上以道塗修阻,故卹之。

  己巳,上謂輔臣曰:「王濟上刑名敕五道,煩簡不等。朕嘗覽顯德中敕語,甚為煩碎,當是世宗嚴急,出於一時,既已行下【二】,無敢諫者。」又言魏仁浦嘗作敕草,云「不得有違」。堂吏白「敕命一出,違則有刑,何假此言也」?仁浦是之。王旦曰:「詔敕理宜簡當,近代亦傷於煩【三】。」馮拯曰:「開寶中差諸州通判,敕『刑獄錢穀一一指揮』,又有『不得慢易』之語,方今已簡略也。」上曰:「大凡聯官,苟協和商議,事皆中理。若一人異同,雖不得慢易等字,去之亦難。自今事理有關,輕重不侔者,當先訪有司,具陳可否,然後降敕。」(馮拯傳云王濟編敕。今從實錄。)

  又謂輔臣曰:「近日諫官、御史言事殊少,豈未熟典故,或不知朝廷行事耶?苟能糾彈議論,切中時務,則中外聳聽矣。」

  詔:「羣臣舉官,例皆連坐,宜有區別。自今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須顯有邊功,及自立規畫、特著勞績者,仍以名聞。如考覆之際,與元奏不同,當行朝典。或改官後犯贓,舉主更不連坐。如循常課績歷任奏舉者,改官犯罪,並依條連坐。其止舉差遣,本人在所舉任中犯贓,即用連坐之制。其改官他任,縱犯贓罪,亦不須問。」

  詔:「如聞鞏縣西南積雨河溢,漂露邱冢,其令所在官為設祭埋瘞。」

  趙德明請許蕃民赴保安軍榷場貿易,從之。

  庚午,置陵臺令,兼知永安縣事。

  壬申,詔:「開封府判官、推官,各增置一員,以獄訟刑法為生事,戶口租賦為熟事,分掌之,仍加俸給【四】。如事有枉抑,未盡公理,非吏人受賕者,自今並以推判官為首【五】。」先是,上之為開封尹,置判官二員、推官三員,及即位,止各置一員。於是,出筆記六事與王旦等議之,其二條以府事繁劇,欲增置推判官。既有是詔,仍令旦等擇人而任之。其後,推判官止分掌左右軍廂,無生熟事之別也。(無生熟事之別,在天禧四年,今且并書之。)

  高班內品裴愈出隸唐州。愈前監廣州綱,與交州使相遇,因言龍花軇難得之物,宜以充貢。至是,州採之為獻,且言愈嘗道詔旨。上曰:「朕懷撫遠俗,何嘗有所宣索耶?」即下愈御史臺劾問,而有是責,仍以龍花軇還交州。愈素與知雜御史王濟有隙,上初怒甚,濟力為辨理,遂獲輕典,人多稱濟焉。

  上謂輔臣曰:「近見詞人獻文,多故違經旨以立說。此所謂非聖人者無法也,俟有太甚者,當黜以為戒。」

  初,知宜州劉永規馭下嚴酷,課澄海卒伐木葺州廨,數不中程即杖之,至有率妻拏趣山林以采斫者。雖甚風雨,不停其役。六月乙卯,軍校陳進因眾怨【六】,鼓譟殺永規及監押國均,擁判官盧成均為帥,僭號南平王,據城反。廣南西路轉運使舒賁移牒招撫,發桂、潯等州兵趣柳城討之。甲戌,奏至,詔東上閤門使忠州刺史曹利用【七】、供備庫使賀州刺史張煦為廣南東、西路安撫使,如京副使張從古、內殿崇班張繼能副之,虞部員外郎薛顏同勾當廣南東、西路轉運事。發荊湖南北路先屯禁兵、蘄黃州虎翼、荊南雄略等軍赴桂州閱習行陣,俟利用等至,合勢攻討,無得先進。

  上謂王旦等曰:「司天屢上占候,言當有兵,方憂遠地牧守不得其人,今此賊果作。廷議擇官,且言利用精於方略,悉心王事,煦多歷邊任、尤熟用兵,從古頗知嶺外山川險阨,繼能勇往可任。然朕料此賊不出三策。若保其家屬,據城距守,一也;略城中貨以趨山林,二也。用此二策,皆不足慮。若選募驍果【八】,立謀主,直趨廣州,此賊之上策也。然其知識必不及此,但慮為人誘教爾。」

  又遣入內高班內品于德潤馳驛將詔諭賊中能束身自歸者並放罪,仍舊收管,逐州長吏倍加安撫。如敢違拒,即令利用等進兵擒戮。將士務令整肅,無得妄傷平民,焚蕩閭舍,蹂踐田畝。立功者所在以官物給賜,即時遷擢,便宜從事。諸州縣官屬,如賊至,所部能規畫擒戮者,厚加酬賞【九】。隨軍將校,日給肴酒,務令豐飫【一○】。增置自京至宜州馬遞鋪。命內侍高品周文質為廣州駐泊都監,諭之曰:「番禺寶貨所聚,民庶久安,萬一賊沿流東下,則其患深矣。爾亟往與本州官吏密設備禦,緩急寇至,即集近州兵馬巡檢使臣,控要路以扞之,仍許便宜從事。」

  丙子,詔曹利用等,將士立功者不須給帖付之,第據功狀遷補,內殊異者以名聞。先是,雷有終平西川,給立功人帖僅七千,上以行賞太廣,即失於懲勸,故申條約。

  權三司使丁謂言:「景德三年新收戶三十三萬二千九百九十八,流移者四千一百五十,總舊實管七百四十一萬七千五百七十戶,一千六百二十八萬二百五十四口,比咸平六年計增五十五萬三千四百一十戶,二百萬二千二百一十四口。賦入總六千三百七十三萬一千二百二十九貫、石、匹、斤,數比咸平六年計增三百四十六萬五千二百九。欲望特降詔旨,自今以咸平六年戶口賦入為額,歲較其數,具上史館。」從之。

  龍圖閣待制陳彭年言:「按漢書高平侯魏洪坐酎宗廟騎至司馬門,削爵一級。此則騎不得過廟司馬門之明文也。今太廟別有偏門及東門,祀官入齋宮,去殿庭尚遠,其后廟唯有一門,每遇禘祫,神主由之出入。兼齋宮政與殿門相對,數步而已,祀官皆乘馬而入,實非恭恪。望自今中書、門下行事,許乘馬入太廟東門,自餘並不得乘入。庶彰寅恭,以廣孝思。」詔祀官遇雨,許乘馬入東門,導從止門外,餘如所請。

  先是,將作監丞李迪、大理評事李諮、范昭同召試,上覽所試詩賦,謂王旦曰:「迪稍優,諮、昭又其次也。迪可與著作郎、直史館,諮太子中允,昭著作佐郎,並直集賢院。仍於制詞述朕此旨,庶使知勸。」

  丁丑,廢東西薼務,以薪蒸分給諸班直、諸軍,從內殿崇班謝德權之請也。(祥符二年五月,以修昭應宮復置東薼務。)

  張崇貴又言緣邊州軍與夏州蕃部移牒往來不絕,望增置安撫使以蒞其事。詔止令轉運使往提振之。

  審刑院言神勇軍校岳榮戍延州,弋射矢傷人至死,法止贖銅。上曰:「軍校非閱習而傷人,若處常法,何以為誡?」特詔罰俸錢五十千付被傷家。

  庚辰,命閤門祗候張禹正、楊繼筠為潭州、桂州駐泊都監。上以宜州用兵,此二州皆湖、廣要地故也。

  黎龍廷自稱權安南靜海軍留後,遣其弟槵州刺史明昶、殿中丞黃成雅等來貢。辛巳,授龍廷靜海節度使、交趾郡王,賜名至忠,給以旌節。又追封黎桓為南越王,明昶等皆進秩。及含光殿大宴,明昶等與焉,上以成雅坐遠,欲稍升其位著,訪於宰相王旦,旦曰:「昔管仲朝周,王饗以上卿之禮,管仲固辭,受下卿之禮而還。國家綏靜遠方,優待客使,固無嫌也。」乃升成雅於尚書五品之次。(實錄誤以管仲為子產,今改之。)

  河溢澶州,壞王八埽,詔遣使完築。

  令河北、河東路部署等巡視軍中,其閱習士卒,有材勇願隸在京諸軍者,聽其自陳,州給裝錢部送闕下;疲老不勝鎧甲者,具名以聞。時河北驍健軍士因防護至京,引對便殿,上詢之,有願留補禁旅者。上以兩河就糧軍多勁勇士,因廣蒐擇焉。

  壬午,詔廣州幕職、州縣官、軍校及配流人,委曹利用等所過延問,詢求利便,可採者疾置以聞。先是,被罪失職者多謫嶺外,時宜賊方擾,上慮因緣叛集,議徙近北州軍,故因令察訪之。

  詔諸州遣軍士赴東京下卸者,自今除口糧外,月別給錢二百,仍創營屋,每冬使其休息。上以軍士外役,即留廩給之半贍家,多致飢寒不給,特優卹焉。

  知制誥周起言:「諸司定奪公事,望令明具格敕、律令、條例聞奏。或事理不明,無條可援者,須件析具事宜從長酌中之道取旨,不得自持兩端,逗遛行遣。如挾情者,望許人論告,重行朝典;或止是畏避,亦量加責罰。」從之。

  甲申,詔除潭州攸縣大清塘魚稅米。

  乙酉,舒賁言:「是月朔,陳進及盧成均等悉眾來攻柳城縣,殿直韓明、許貴、郝惟和率所部兵千餘禦之,明、貴戰死,惟和僅以身免。成均乃奔宜州,即遣使詣臣求赦罪,臣察知其偽。是夕,進復陷柳城,官軍不敵,退保象州,望亟發兵討擊。」上曰:「此誠詐也,然進等既以此請,宜傳詔諭賊中,如能解甲歸降,盡赦其罪,仍加轉補。」

  丙戌,益州地震。

  丁亥,遣使賜曹利用等將士衣服。

  戊子,上謂輔臣曰:「比詔庶官上殿,不得以無名劄子奏事,蓋慮邪說因緣交鬥。而近日已來,殊無獻言者,卿等宜勤接士大夫,察問四方事以聞。」

  詔翰林遣畫工分詣諸路【一一】,圖上山川形勢、地理遠近付樞密院,每發兵屯戍,移徙租賦,以備檢閱。

  遣使葺西嶽廟。

  癸巳,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上出筆記六事,指其一謂王旦曰:「勤卹民隱,遴揀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先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具名進內。」上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須得人,取性度和平有執守者。」故親選授太常博士陳綱、李權、李及【一二】,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所至專察視囚禁,審詳案牘。州郡不得迎送聚會。所部每旬具囚繫犯由,訊鞫次第申報,常檢舉催督。在繫久者,即馳往案問。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聞。諸色詞訴,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使批斷未允者,並收接施行。官吏貪濁弛慢者,具名以聞,敢有庇匿,並當加罪。仍借緋紫,以三年為任,增給緡錢,如轉運使之數。內出御前印紙為歷,書其績效,中書、樞密院籍其名,代還考課,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初鑄印二十鈕,給在京釐事官,以「兩京奉使」為文。先是,給印皆以「奉使」為文,內外無別,故改鑄焉。

  詔樞密院自今諸司使、副使至閤門祗候,外任代還,或召赴闕者,先具履歷以聞。上以引見時或不能盡記其人履歷,或有勞效歲久當遷者,故降是詔。(會要七月事。)

  八月乙未,遣內侍閻文慶至桂州宴犒曹利用以下使臣、軍校。

  丙申,詔宜、融州溪洞蠻首領,部分族人,無得輒出疆境,騷擾邊民,俟賊平日當議節級優賞。首領皆奉詔不敢動。

  丁酉,遣使葺泗州僧伽塔,內出供帳什物給之。

  己亥,詔自今兩省五品、尚書省四品、大將軍、刺史已上、知雜御史、諸司使,被疾請告三日以上者【一三】,入內內侍省遣使將太醫診視之。舊制,文武官屬疾,咸遣醫療治,頗有自陳微恙,請不命國醫者,上不欲恩例有異,故定制焉。

  檢校太傅,簽署樞密院事韓崇訓長厚謙畏,未嘗忤物,素有目疾,多請告。上謂之曰:「朕在東宮時,嘗見醫眼工,言內外障眼,須俟翳老實,撥而藏之,功易而效久,若翳小而嫩,撥之即復生,復生無以療矣。此頗近理,卿宜志之。」崇訓再拜謝,自是屢表求解。庚子,授齊州防禦使。疾甚,在告凡四百日,每十旬有司上言,必詔特令給俸。

  置管勾往來國信司,命西京作坊使廉州刺史內侍左班副都知閻承翰、供備庫使帶御器械綦政敏主之。自契丹修好,歲遣使交聘,承翰始專其事,因為排辦禮信所,至是,署局鑄印焉。

  蒲端國進奉使上言:「伏見占城使蒙恩賜鞍勒馬二匹、大神旂二,願依例霑賚。」有司以蒲端在占城之下,請給雜綵小旂五,從之。

  辛丑,詔審官、三班引對京朝官、使臣不得過三人,京朝官差遣不得過五人,使臣差遣及吏部銓選人各不得過十人。其後三班引對使臣增至五人,吏部銓選人、差遣增至十五人。上因謂宰相曰:「如聞選人於所由司頗有糜費,若非主判官精心舉職,則愈為下吏所撓,朝廷既責以廉節,豈得更容其僥倖也。」

  壬寅,上幸崇文院觀新編君臣事跡,王欽若、楊億等以草本進御,上徧覽之。入四庫閱視圖籍,謂宰臣曰:「著書難事,議者稱先朝實錄尚有漏落。」億進曰:「史臣記事,誠合詳備,臣預修太宗實錄,凡事有依據可載簡冊者,方得記錄。」上然之。賜修書官器幣有差。

  甲辰,詔以曹利用等出征,遠涉炎瘴,令緣路諸州創造亭舍,使得休息。

  自罷兵之後,議者頗以國馬煩耗,歲費縑繒,雖市得尤眾,而損失亦多。知樞密院事陳堯叟獨謂:「羣牧之設,國家巨防,今愚淺之說以馬為不急之務,則士卒亦當遣而還農也。」作羣牧議以獻【一四】,勒石大名監。乙巳,置羣牧制置使,命堯叟兼之。堯叟初為羣牧使,及掌樞密,即罷其任。於是,內侍副都知閻承翰為都監。堯叟自陳職居近密,而與承翰聯事,合避物議。上曰:「國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總領,不可避也【一五】。」堯叟尋以本司事多,請但署檢,其帖牒委使副、判官印署施行,從之。尋又增置判官一員。(增置判官在九月丁亥,今併書之。)

  增置廣州鈐轄一員,以內殿崇班、閤門祗候何榮為之,宜賊方擾故也。

  上謂近臣曰:「前命諸路提點刑獄官察所部官吏踰違不治,而廉幹之士未令稱舉,遠方聞之,或謂朝廷但求人過,又恐不識治體者因而生事。」乃降詔:「若有能吏,亦許薦論。」

  詔編修君臣事跡官祕書丞陳從易、著作佐郎直史館陳越、大理評事祕閣校理劉筠,月增給錢五千,以從易等修書服勤,而俸入比同僚尤薄故也。

  丙午,橫州言水漲,壞營舍,詔賜軍士緡錢。

  丁未,以右監門衛上將軍錢惟治為右武衛上將軍,月給俸錢百千【一六】,仍許在家養疾。時惟治弟太僕少卿惟演上聖德論,上覽之,謂宰臣曰:「惟演文學可稱,且公王貴族而能留意翰墨,有足嘉者,可記其名,并以論付史館。」因曰:「錢氏繼世忠順,子孫可念,如聞惟治頗貧乏【一七】,尤可軫惻也。」遂有是命。

  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付三司市菽麥。時宰臣言今歲豐稔,菽麥甚賤,為富民所蓄,請官為斂糴以惠農民故也。

  中書門下言,莊穆皇后公除既久,秋宴請舉樂。詔有司詳定,於是,奏議曰:「按左氏春秋,周景王穆后既葬,除喪而宴。叔向曰:『宴樂以早,非禮也』。此蓋未行易月,故云太早。唐昭德皇后貞元二年十一月丁酉崩,三年二月壬寅神主祔廟,四月戊寅德宗御宣政殿,備禮冊太尉李晟。按開元禮臨軒冊三公,皇帝出入,奏舒和之樂。此則典禮所載,明文可稽,伏請準故事舉樂。」上不從。宰相再表以請,詔俟冬至如奏。

  戊申,詔:「自今內廷及含光等殿在京諸處齋醮,內臣於諸司庫務宣索物料,並令庫務具名數押署,逐司方得給付。給訖,連內臣文字實封送三司置籍,每旬具兩本進內,一留中,一下尚書、內省降用印,憑由除破。其奉詔監葬者,事畢【一八】,亦具所費奏聞,錄別本送三司憑由司勘驗,如前制。先是,內中須索文記,委都知司勘驗除破,頗有留滯踰年未能訖給者。上令樞密院、三司議定此制,因出內省所批文簿數卷示宰臣,皆以諸司奏牘背為之,曰:「宮中用此記事,始自先朝,凡宮禁省費多此類【一九】。朕常以在京廨舍營宇所費材木,素無條約,三司不能盡察,因令事材場、八作司日具支用件狀進內。邇者閻承翰面陳官廨梁折,望傳宣給換,因知有此條約,不敢妄費。蓋念關西採市羣木,軍民甚勞苦,若無禁制,弊滋甚矣。」

  己酉,以三司鹽鐵副使、司封員外郎林特為祠部郎中,依前充職;皇城使、勝州刺史劉承珪領昭州團練使;崇儀副使、江淮都大制置茶鹽發運副使李溥為西京作坊使,充發運使,並以議茶法歲課增溢故也。(時馮亮為使,十月丙申乃遷官。)

  先是,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萬貫,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得二百八十五萬貫。特等所言增益,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於是,特等皆遷秩,仍下詔三司行新法,毋得輒有改更。(此據本志,然林特茶法條貫序乃云:先是,年收錢七十三萬八千五貫,自改法二年共收七百九萬二千九百六十五貫。與此數不同,序在大中祥符二年五月,當參考。)

  命知制誥孫僅、龍圖閣待制戚綸重修十道圖,其書不及成。

  詔定立功將士賞格付曹利用等,上謂輔臣曰:「承前用兵每獲首級,準格給賞。比者河朔禦戎之際,有梟路人之首級以獻者,自是每命將帥必戒諭之,宜令利用等常加辨察。」

  庚戌,詔嶺南新得替官,如在任知山川要害者,雖已受代,宜續給俸料,令與新官同掌其事,賊平乃罷。

  賜孔子四十六世孫聖佑同學究出身,聖佑,延世子宜孫也。

  兵部員外郎邵曄嘗保薦光祿寺丞李隨遷著作佐郎,坐贓除名為民,大理寺以曄連坐當奪一官,審刑院駮之云:「當用正月德音減降。」大理寺以隨事發雖在德音前,而官典受賕不在恩宥之限。審刑院言:「是春刑部員外郎鄭文寶坐舉張舜舉當徙大理,引德音降從杖,曄當如其例。」詔刑部尚書溫仲舒等議其事,具言曄洎文寶皆不當減。知審刑院朱巽屢於上前自訴,上以語輔臣王旦等,旦曰:「曄因隨得罪,隨不該減削,曄亦不在原降之例。今朝廷舉官者甚眾,若遇赦悉免,則是永無連坐之法矣。」上以曄近自嶺表還,故從輕典,止詔停任,法官皆坐罰。

  翰林侍講學士、刑部侍郎、兼國子祭酒邢昺,以羸老步趨艱梗,見上自陳曹州故鄉,願給假一歸視田里,俟明年郊禋【二○】。上命坐,慰勞之,因謂昺曰:「便可權知本州,何須假耶?」昺又言:「楊礪、夏侯嶠同為府僚,二臣已沒,皆贈尚書。」上憫之,謂宰相曰:「此可見其志矣。」壬子,即拜工部尚書,知曹州,職如故,遷其班在翰林學士上。入辭日,賜襲衣、金帶。是日,特開龍圖閣,召近臣宴崇和殿,上作詩二章賜之,預宴者咸賦。昺視壁間尚書、禮記圖,指中庸篇曰:「凡為天下國家有九經。」因陳其大義,上嘉納之。及行,又召近臣祖送,設會於宜春苑。翰林侍講學士外使,自昺始。

  以侍禁、桂昭等州巡檢張守榮為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殿直知懷遠軍任吉、融柳等州巡檢張崇貴並為西頭供奉官,三班奉職、天河寨監押錢吉為右侍禁,仍就賜錦袍、銀帶、器帛,將士緡錢,且令具立功人姓名以聞。先是,宜州賊攻懷遠軍,城中固守,賊退而復集者累日,守榮等出兵擊敗之,獲其器甲。又攻天河寨,寨兵甚少,吉部分嚴整,即出擊,又敗之。自是,有賊中來歸者,言凶黨再經敗衄,多潰散,眾心離矣。(前月十九日實錄書知懷遠軍秦文德奏六月二十三日,賊軍攻城,出兵掩擊,敗走之,殺獲甚眾。此月十九日,實錄又書知懷遠軍任吉擊賊黨,獲其器甲。相距才一月,懷遠軍不應便易守臣,其稱破賊斬獲事略同,疑前月十九日奏功,此月十九日賞功,其實一事耳。不知實錄何所據,乃有秦文德姓名,且賞亦弗及,疑實錄或誤。今但取此月事載之,削去前月事,更當細考也。)

  癸丑,上謂王旦等曰:「前詔羣臣言事,除機密外不得用無名劄子,非合面奏公事,不得上殿。蓋防人之多言,寖成萋菲也。且必有顯狀,封章彈奏,有何不可?近日戚綸面陳詔旨不便。」因出綸奏示旦等曰:「綸意以疏遠之人難得面奏,然自下詔以來,升殿奏事者未嘗有阻,朕於羣臣貴存公共,不欲令潛行交構,陰有中傷。朕思天下至廣,自惟寡昧,常慮闕政,豈止虛懷求治,亦常惕然而懼。前代帝王好窮兵黷武,懈於機務,惑聲色,事奢靡,此其大過,朕固不為。人臣論事,若眾人所不敢言獨能言之,信可嘉尚。」王旦曰:「飛語譖言,聖慮固不為惑,但近日論利害者差少【二一】,亦宜留意省察。」王欽若曰:「臣下升殿一二次,即希恩澤。比來中外章疏,若以前詔條約,皆當付所司鞫問。」上曰:「綸性純謹,有學問,此奏乃未諭詔旨爾。」

  舒賁言:「民有自賊中逃歸者,言盧成均、陳進等以眾心攜貳,棄宜州,沈家屬之悼耄者五百人于江,率其眾才三千趨柳、象,將固守容管,以劫廣州。初至柳州,限江不能度,知州王昱望賊遁去,城遂陷。又言成均始謀挈屬來降,夜潛出城,至江見舟小,乃復還。」上曰:「柳州既限江,長吏何至怯懦如此?信所用非才耳。朕慮利用等以官軍勇銳,輕視賊黨,彼遇官軍勢必奔迸,雖當襲逐,不可便無節制。且不測山川險易,地里遠近,苟師人勞頓,則事益可慮也【二二】。軍行遠地,宜守萬全之計。今賊勢日蹙,終當自潰。」即遣使以手詔諭利用等。

  時廣州駐泊都監周文質增築城壘,繕修器甲,集東西海巡檢戰棹刀魚船【二三】,據端州峽口以扼之,賊知有備,遂不敢東下。乃挈屬處思順府【二四】,分兵以攻象州,舒賁遣內侍于德潤率兵千人,倍道襲逐之。

  丙辰,涇原路言瓦亭寨地震。

  丁巳,詔修太祖、太宗正史,宰臣王旦監修國史,知樞密院事王欽若陳堯叟、參知政事趙安仁、翰林學士晁迥楊億並修國史。景德二年畢士安卒時,寇準止領集賢殿大學士,旦以參知政事權領史館事,及旦為相,雖未兼監修,其領史職如故,於是,始正其名。

  置龍圖閣直學士,以龍圖閣待制,司封郎中杜鎬為右諫議大夫充職,班在樞密直學士之下,仍少退。工部侍郎呂文仲、呂祐之並為翰林侍讀學士。文仲周密兢畏,會得風疾,請告踰百日,詔續其俸。於是,與祐之俱罷,轉刑部侍郎、集賢院學士。祐之純謹長者,不喜趨競,然備顧問,不能有所發明也。

  權三司使丁謂上景德會稽錄六卷,詔奨之,以其書付秘閣。

  知雄州李允則言:「應係屯田皆在緣邊州軍,臣自來只移牒制置,不獲躬按。其安撫、都監二員常巡邊郡,望令兼屯田事,因便檢校。」從之。

  令環慶路都監二員每歲一巡緣邊戍寨,更迭而往。時上封者言環慶諸軍多分屯淮安、洪德寨,而部署未嘗按視,戎事弛慢故也。

  己未,于德潤言宜州賊尚據柳州洛容等縣。上曰:「此不能離窟穴,枉自棄耳。」王旦曰:「賊若遠去,則粒食無所仰給。」馮拯曰:「人或言其趨交阯,臣以謂必不然,交阯兵甲非賊比也。王師即至【二五】,臣恐其趨瓊管。若趨瓊管,則王師亦須持久。」旦曰:「凶黨固不能久,且苟延晷刻之命耳。」上又曰:「象州既被圍,猶有封奏,而桂州獨無,若何邴真善守者。」即遣內侍史崇貴馳騎至桂州撫問曹利用等,仍令攝官入賊招諭。(正史俞獻卿傳曰:獻卿為昭州推官,遇陳進亂,象州守不任事,轉運使檄獻卿往佐之。及至,守謀棄城,獻卿曰:「臨難苟免,可乎?賊至尚當力擊,擊不勝,有死而已,奈何棄去?」按真宗謂何邴善守,則傳蓋稱守不任事,恐未必然也。獻卿附傳又云:守以獻卿言故止,賊亦不至。按象州被圍四十餘日,所稱賊亦不至,謬妄甚矣。傳蓋因劉敞墓志,今並不取。)

  壬戌,上對輔臣,因言:「世宗每遣使馳傳,必限以晷刻,有先期而至者,皆盤旋於外,候時復命,不爾罪在不測。性雖嚴急,而智算雄武。當時親征,下瀛、莫,非遇疾班師,則克復幽薊矣。」

  是月,諸路皆言大稔,淮、蔡間麥斗十錢,粳米斛錢二百。

  詔三院御史令本臺采聽聲譽不稱職者【二六】,具以名聞。

  九月甲子朔,知華州、起居舍人張舒與官屬率民錢修孔子廟,為民所訟,並坐贖金。因詔諸州縣文宣王廟自今並官給錢完葺,無得輒賦民財。

  詔鎮戎軍有侵耕田土隱落常租者,悉蠲之。初,詔以荒土均給備邊弓箭手,仍免地征。至是,民有訟其所占踰限及隱沒租賦者,乃降是詔。

  庚午,三司請令左藏庫出次色金為帶,以備賜與。上曰:「朝廷褒寵近臣,惜費豈在於此?」即詔已成者悉鎔之,別用上色金造。

  上以承平既久,賦斂至薄,軍政用度之外,未嘗廣費自奉,且以庶僚勤事,壬申,遂詔自今文武官月俸應折支者【二七】,並給實錢,在京六分,在外四分,若願給他物者亦聽。

  賜畿縣聖惠方。

  甲戌,詔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大理寺詳斷官,自今任滿,如書罰四次以上,未得考課引對,其同簽連署者件析以聞,當酌其輕重差降;任使內供職無遺曠者,歲滿優與升奨。

  上封者言:「愚民無知,佞佛過當,謂捨財可以邀福,修供可以減罪,蠹害斯甚,宜行禁止。」上曰:「習俗既久,安可遽絕【二八】?然佛之為教,本於修心,若能悟理,為益滋大。又其教尚忍,則國君含垢,亦其義也。國君苟能憂勤政治,惠養兆民,不必像設自為功德耳。」

  丙子,詔廣南路提點刑獄官許乘傳按部,若炎瘴之地,盛夏許移牒點檢,至秋乃出巡。及大中祥符末,轉運使、副亦聽準例。(轉運使、副用此例,在祥符七年五月。)

  陳州宛邱、鄆州東阿須城等縣,蝗不害稼,抱草死。

  丁丑,上謂輔臣曰:「宜州賊聞官軍至桂州,勢頗窮蹙,可令曹利用等分兵追捕,以便宜從事。」仍降敕牓四十付利用等遣人齎示賊眾及揭于要路,冀其悛革歸順,免於屠戮。

  己卯,詔羣臣家有藏太祖舊實錄者,悉上史館,無得隱匿。

  宰相班位與樞密使、參知政事重行,上每見王旦班與王欽若等立位太迫,謂左右曰:「殿庭儀石以南頗為隘狹,故朝集僅若同行。」即詔閤門移宰相班位於儀石之北,餘立其南。

  上聞京城居民多棄擲米麥食物,詔開封府嚴行禁止,重寘其罪。

  初,工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王濟受詔較新舊茶法,持論與丁謂、林特、劉承珪等多忤,承珪等因與王欽若迭詆訾之,辛巳,改工部郎中,出知杭州,上面加慰諭,仍戒以朝廷闕失,許密疏上言。吴越俗尚華靡,濟矯以質素,用瓦缶,木杓為犒設之具,吏民竊哂之,濟不為變。

  上初與宰相議擇官,王旦曰:「天下重地為朝廷屏翰者,不過一二十州,若皆得人,則鎮撫有方,威惠兼著,小寇不能為患。」上深然之。時薛映知杭州歲滿,議擇其代,馮拯曰:「餘杭比諸道易治。」上曰:「方面之寄【二九】,古諸侯也,常時無事,則為易治。吴人輕巧,苟備豫非常,安可謂之易也?如宜州止因劉永規虐用其下,聚為寇剽,延及他境,若長吏得人,豈致是邪?」因閱班簿,指孫僅、王濟謂王旦曰:「二人孰優?」旦曰:「濟有吏幹,可副是選。」

  賊圍象州久不克,曹利用等以大軍趨救之,甲申,與賊遇於武仙縣之李練鋪。賊初不之覺,已而陳進獨率眾來拒,直犯前軍,寄班侍禁郭志言麾騎士左右縱擊,賊衣順水甲、執標牌以進,飛矢攢鋒不能卻,前軍即持戟刀巨斧,破其標牌。內侍史崇貴登山大呼曰:「賊走矣!急殺之!」賊心動,眾遂潰,逐北至象州城下,賊寨猶有據長竿以瞰城中者,盧成均始挈其族持敕牓來降。遂斬進并其黨,生擒賊帥六十餘人,斬首級,獲器甲戰馬甚眾【三○】。利用等遂入象州,安撫軍民,分兵捕餘寇【三一】,遣于德潤馳奏其事。

  命戶部副使、祠部郎中宋搏為契丹國母正旦使,供奉官、閤門祗候馮若拙副之。戶部判官、殿中丞滕涉為國主生辰使,侍禁、閤門祗候劉煦副之。著作郎、直史館陳知微為國主正旦使,供奉官、閤門祗候王承僎副之。及還,煦坐輕肆鮮禮,免官,削兩任。(煦,未詳邑里,責在明年四月,今并書。馮若拙,未見。陳知微,高郵人。王承僎,審琦子。)

  以四方館使、洺州防禦使、知同州上官正為左龍武軍大將軍、平州防禦使,起居舍人、知華州張舒守本官,並分司西京,轉運使言其老疾不任吏事故也。

  乙酉,知瓊州李文著上言:「配隸人謀殺官吏為亂,已與兵馬監押馬懷玉盡擒戮之。」詔審官、三班院俟文著、懷玉到闕日引對。(李文著、馬懷玉,未見。)

  丙戌,張崇貴言趙德明將葬其母。詔遣殿直、閤門祗候袁瑀致祭,瑀至夏州,遺忘撫問辭,且發言輕易。及還,坐落職,贖金十斤。(袁瑀,未見。)

  丁亥,邊臣言趙德明謀劫西涼、襲回鶻。上以六谷、甘州久推忠順,思撫寧之。乃遣使諭厮鐸督,令結回鶻為援,并賜厮鐸督茶、藥、襲衣、金帶及部落物有差,厮鐸督奉表謝。

  詔每歲冬首以蕃八節羊殺羊為賜【三二】,如聞傷生頗甚,自今以八節羊代之。

  戊子,詔官吏因公事受賕,許為曲法,及決遣之際,復用常科規避枉法之罪,自今證佐明白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從知審刑院朱巽之請也。

  追諡魏仁浦曰宣懿,從其子咸信之請也。

  己丑,贈故邕州巡檢使、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張守榮如京使。初,宜州賊攻天河寨,守榮率兵討之,殺傷甚眾,而賊鋒尚銳,因入寨固守,賊不能破,以功遷秩。俄屬疾,詔遣國醫馳往療之,未至而卒,特追贈,仍錄其子焉。

  庚寅,遣使齎詔諭曹利用已下及轉運使、長吏、使臣、軍校等。

  福建巡撫、比部員外郎張令圖言:「福建路諸寨棚巡兵捕得私鬻茶鹽人,多分其財物,縱初犯人逃逸。請自今許途中反告,重寘其罪,仍以所分財之半沒官,餘給告人。」從之。

  壬辰,令中書、樞密院檢閱建隆已來行事可書簡冊者,送修史院。

  癸巳,詔三班院自今命諸州監押、巡檢、使臣,並赴樞密院看驗訖引對。

  注 釋

  【一】為積雨河溢所滯者「雨」原作「兩」,據閣本改。按本卷下文己巳條亦有「積雨河溢」之文。

  【二】既已行下原作「既行已下」,據閣本改。按宋會要刑法一之三作「既已頒下」。

  【三】近代亦傷於煩「代」字原脫,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補。

  【四】仍加俸給「加」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改。

  【五】自今並以推判官為首同上書俱作「自今並以推官為首」。

  【六】軍校陳進因眾怨「怨」原作「怒」,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宜州陳進之變、宋會要兵一○之一二及隆平集卷二○陳進傳改。

  【七】東上閤門使忠州刺史曹利用「忠州刺史」四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兵一○之一二、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卷二九○本傳補。

  【八】若選募驍果「果」原作「勇」,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九】厚加酬賞「賞」原作「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兵一○之一二、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務令豐飫「飫」原作「沃」,據上引宋會要及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一】詔翰林遣畫工分詣諸路「畫」原作「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兵二七之一五、治蹟統類卷五真宗聖政改。

  【一二】故親選授太常博士陳綱李權李及「陳綱」,宋本、宋撮要本作「陳綸」。

  【一三】被疾請告三日以上者「疾」原作「病」,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四】作羣牧議以獻「羣牧議」,宋史卷二八四陳堯叟傳、通考卷一六○兵考及玉海卷一四九馬政均作「監牧議」。

  【一五】不可避也「避」原作「違」,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六】月給俸錢百千「百千」原作「百萬」,據宋會要職官五七之二六改。按宋史卷四八○錢惟治傳作「十萬」,即「百千」也。

  【一七】如聞惟治頗貧乏「如」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補。

  【一八】其奉詔監葬者事畢「事」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五之三四,刑法二之七補。

  【一九】凡宮禁省費多此類「宮」原作「官」,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二之八改。

  【二○】郊禋原作「郊禮」,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論利害者差少「差」原作「頗」,據同上書改。

  【二二】則事益可慮也「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宜州陳進之變補。

  【二三】集東西海巡檢戰棹刀魚船「東」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二四】乃絜屬處思順府「屬」原作「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二五】王師即至「至」原作「止」,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宜州陳進之變改。

  【二六】詔三院御史令本臺采聽聲譽不稱職者「三院」原作「三班」,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五、治蹟統類卷五真宗聖政改。「采聽」原作「悉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七】文武官月俸應折支者「月」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會要職官五七之二六云:「自今掌事文武官、使臣月請折支,並給見錢」。

  【二八】安可遽絕「遽」原作「速」,據各本及治蹟統類卷五真宗聖政改。

  【二九】方面之寄「寄」原作「任」,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三○】獲器甲戰馬甚眾「獲」字原脫,「甲」原作「械」,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宜州陳進之變補改。

  【三一】分兵捕餘寇「分兵」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三二】詔每歲冬首以蕃八節羊殺羊為賜閣本無「八節羊」三字,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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