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神宗熙寧五年十月盡其月

  冬十月丁丑,以太常丞、檢正中書戶部公事鄧潤甫為集賢校理、直舍人院、同知審官東院。初,曾布舉潤甫經筵館職,詔取潤甫應制科進卷,至是始擢用之。

  戊寅,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呂惠卿為天章閣侍講、同修起居注、管勾國子監。上初欲召見乃除差遣,王安石請先除差遣。上曰:「惠卿有吏材,恐不須令在經筵。」安石曰:「惠卿經術明,前已為說書,今不當罷,亦自不妨別主判,欲令勾當國子監,或令同檢正五房。」上曰:「且令專管勾國子監。」

  知華州呂大防言:「九月丙寅,少華山前阜頭谷山嶺摧陷,其下平地東西五里、南北十里,潰散墳裂,涌起堆阜,各高數丈,長若堤岸,至陷居民六社凡數百戶,林木廬舍亦無存者。並山之民言,數年以來,谷上常有雲氣,每遇風雨即隱隱有聲。是夜初昏,略無風雨,山上忽霧起,有聲漸大,地遂震動,不及食頃,即有此變。已檢錄存恤死傷人戶。」詔遣兵部郎中、判太常寺王瓘乘驛致祭,仍建道場,并賜陷沒之家錢有差,其不能葬埋者官為葬祭之。又遣內侍馮宗道撫問。此據呂大防集。本志云:華州鄭縣石子陂山摧地涌,覆田百有餘頃,壓死九百餘人。

  庚辰,詔陝西都轉運司:「應華州山谷摧陷,地土涌裂處,見存人戶地產,如因變移不堪耕種者,量口數給與戶絕沒官田;如闕種糧、牛具,以常平錢穀貸之,免出息,寬為輸限;仍人各別賜錢有差。」此即本紀所書,附注九月二十一日。

  詔:「麟府州歸投蕃部,前以新附,儲蓄未充,所給口食,如合住支,可且減半,至來年十月罷。」

  詳定編敕所、開封府奏:「定奪沂州軍賊李則,依條合斬刑,上從按問,欲舉自首減二等。奉旨,依其沂州官吏失入李則死罪,審刑院、大理寺、御史臺【一】定奪不當官,並取勘聞奏。」此據密院時政記十月五日事。十一月二十二日丁卯,張商英責官,當考。

  辛巳,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太子中允王子韶知高郵縣。御史張商英言其資性憸佞,巧於自媒,及不葬父母。王安石曰:「子韶固不為端良,但比其他憸人尚有尺寸之能。又頑然為姦不變者尚多,故亦且用之。今罷去,卻當與一合入差遣。」遂有此命。

  癸未,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曾布等言:「近奉詔詳定恩例,今具條上。公主子與殿中丞、孫光祿寺丞,壻太常寺太祝,外孫試銜知縣;親王壻大理評事,外孫初等職官監當,女之子壻試監簿;應宗室緦麻以上女壻試銜知縣,袒免判、司、主簿或尉。」從之。本志初等職官下無監當字。

  詔秦鳳路緣邊安撫司以官錢買鎮洮軍蕃部田置弓箭手。

  王安石白上曰:「姚原古勘李定等,故變易情狀,其意有所附會而然也。」上曰:「勘見有情弊否?」安石曰:「情弊如何勘見,但事理分明如此,而故變易情狀。又教道所推勘人作欵,若無情弊,何故如此。」上曰:「當得何罪?」僉曰:「杖一百,該去官。」上曰:「與衝替情理輕。」安石曰:「詐欺如此,似不宜作輕。」上曰:「於法已是無罪。」乃已。安石又白上曰:「陛下遇君子小人不分明。為天下須用君子,若用小人必亂。然則陛下於君子當厚,雖有不及,尚且寬假,況其無罪。若於小人,即恐不當寬假。陛下於小人每事寬假,於君子乃不能無疑。君子以禮義廉恥事陛下,非為利祿也。若為利【二】,即舍禮義廉恥,何往而不獲利?以禮義廉恥事陛下而不免於疑,不知君子何須為陛下致身竭力。君子小人誠難知,然忠信即君子,誕謾即小人。誕謾明白,方更寬假,不肯致法;未嘗見其誕謾,乃更懷疑,所以小人未肯革面,君子難為自竭。陛下但有所疑,即子細窮究;若究其誕謾,便可致法;若未見其誕謾,即須以君子之道遇之,不可遇君子以待小人之道。如姚原古事,陛下已是不能究窮作姦之本,於作姦之末又務寬假,此極為好惡不明。然陛下好惡不分明非特此一事,臣以謂陛下於君子小人宜加明察。」原古初見四月十七日。

  甲申,引進副使、帶御器械高遵裕為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入內供奉官李憲為禮賓副使,西京左藏庫使孫直為左藏庫使,其餘使臣、選人、蕃官、效用等改官減磨勘年,賜銀絹有差,以收復鎮洮軍之勞也。十七日王安石論李憲,可考。

  賜秦鳳路緣邊安撫司錢一萬緡,於鎮洮軍建僧寺,以大威德禪院為額。

  丙戌,上批:「樞密院言:『四方賊盜,朝廷近多不知。』問進奏院,乃稱『中書條約須十人已上,又須強惡者,乃許申提點刑獄司錄奏,故非十人及州縣奏者並退回。昨有德州通封奏狀,本院卻收接進呈。』與樞密院所言不同,何故?」王安石曰:「舊例,賊五人以上即取旨降劄收捉。中書乞自今奏到十人以上,或雖不及十人,情理凶惡,乃降劄收捉。其餘依條合奏外,仍付提點刑獄司類聚,半年一奏,中書點檢最多路分,取旨施行。」上曰:「如此,則法更密於舊。進奏院如此,必作姦。」馮京曰:「當是誤認新條。」上曰:「密院又言,為行役法後,所以多盜賊,故中書不令奏,言京東多賊盜,然京東元未行役法。」安石曰:「適會豐年,故少賊盜。若賊盜多,臣亦未敢任責。不知陛下推行得如何政事,便要百姓皆不為盜賊也!」

  丁亥,上批付王韶:「聞木征殺李都克占父子,都克占姪乞漢兵借助復绚,可詳定。如當乘此機會,即以時經制。」

  上謂王安石曰:「文彥博稱市易司不當差官自賣果實,致華州山崩。」安石以為官未嘗自賣果實也,且曰:「華州山崩,臣不知天意為何,若有意,必為小人發,不為君子。漢元時日食,史高、恭、顯之徒,即歸咎蕭望之等,望之等即歸咎恭、顯之徒。臣謂天意不可知,如望之等所為,亦不必合天意。然天若有意,必當恕望之等,怒恭、顯之徒。」上因歎人臣多不忠信。安石曰:「陛下勿怪人臣不忠信也。『有臣三千惟一心』。」又曰:「『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此周武王時也。非特武王時,如堯、舜、禹、湯、文、武之時皆如此。望之與恭、顯等更相譖愬,乃元帝時。趙憬、裴延齡之徒傾害陸贄,乃唐德宗時。楊嗣復、陳夷行之徒交相非毀忿爭,乃唐文宗時。陛下能為堯、舜、禹、湯、文、武所為,即羣臣自當同心同德,若與漢元帝、唐德宗同道,即不須怪人臣多乖戾不忠信也。此事陛下但當自反而已。」安石又欲令諸司庫務係市易務,行人買納上供物處,令提舉市易司管轄。上曰:「如此,必致人言,以為所買物不良。」安石曰:「不如此,則庫務公人利於諸路科納,必非理邀索揀退,行人無由肯攬。」上曰:「今行人撲買上供物亦易爾。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攬買漆,比官買減半價,不知市易司何故乃致人紛紛如此,豈市易司所使多市井小人耶?」安石曰:「市易司無小人,一有違法,便加案治,雖有小人,亦不敢為小人之事。如陛下所稱,乃是小人,緣陛下於誕謾之人曲示含容,所以小人之志得行。」安石又白上:「凡有奏中書者,乞一一宣諭考校,若架造事端,動搖人情使怨怒,即臣所無奈何。如唐坰乃為人誑,以臣已商量送審官,與合入差遣,此坰所以妄發。如唐坰固不足惜,如薛向即朝廷方收其用,屢為人誑,以臣商量差向出外,向既不能無利心,即不能無忿怒,或因忿怒妄發,即朝廷復失一薛向,於國計乃為可惜。」上曰:「何故如此?」安石曰:「陛下御人臣之道,未有以禁其如此。」上曰:「但要利害明耳。」安石所云誑坰及向者,指馮京也。

  戊子,詔:「諸州軍駐泊鈐轄、都監、監押與知州、軍同管駐泊軍馬,在城鈐轄、都監、監押與知州軍、通判同管屯駐、就糧本城軍馬,內屯駐、就糧仍與駐泊兵官通管轄差使,其河北、河東、陝西諸路帥府所在州、軍,即通判與在城兵官更不通管。」

  己丑,詔秦鳳路緣邊安撫司,以渭源、慶平堡隸鎮洮軍。鎮洮歲賜公使錢三千緡,可權增二千緡,候有雜支錢即住支,以經制之初,費用不給故也。

  庚寅,朝獻景靈宮。

  壬辰,詔鎮洮軍造船置水手及壯城兵,共以五百人為額。先是,王韶以洮水自北關下結河,泝流至香子城,可通漕,故有是詔。

  詔提舉在京宮觀寺院,自今武臣橫行使及兩省押班以上為提舉,餘為提點。

  先是,李若愚解內侍押班,樞密院特令提舉慶基殿,添支二十千。王安石以為慶基殿舊無提舉官,雖石全彬有軍功,又以都知罷帶留後,亦但為提點,添支十千耳。若愚朋比外廷為姦,妄沮王韶事者也。且內臣不宜崇長之,恐須改正。上曰:「竢即令密院改正。」安石曰:「若愚姦邪尤難知,其病去,是天佑陛下聰明,不然熒惑多端,恐陛下未易察。近日大臣以陛下聽信近習之故,多撓法阿媚近習,此事極非所以觀示天下。」於是創立此條。

  他日,安石白上曰:「學士舊多提舉宮觀,陛下指揮罷差。都知、押班自祖宗以來只提點宮觀,今卻改為提舉,月添支十千至二十千。學士雖容有非其人,然以道德事陛下,以論思為職事,比都知、押班不宜輕。今學士即一概罷差宮觀,都知、押班卻更每月與增十千至二十千,臣不知都知、押班祿賜為薄為厚,若祿賜已厚,何須如此!」上曰:「近習自祖宗以來如此,如霞帔之類,學士不得,都知、押班乃得之。」安石曰:「祖宗以來雖若此,陛下欲躋聖德及堯、舜之道,即不知此事在所消在所長?祖宗時崇長此輩,已是不當,然只令提點宮觀,陛下更改令提舉,增與添支,臣恐不須如此。假如學士有以病退者,陛下必不肯令提舉宮觀。今若愚以病廢,只令提點慶基殿,已是過優,又令提舉,實為非理。」上曰:「此事乃密院誤。」安石曰:「陛下以為誤,中外觀聽孰不以為誤。陛下必欲好惡是非出己,必不欲為近習所移。然陛下有所好惡,近習能因事疑陛下心,故令好惡不明。陛下有所是非,近習能因事疑陛下心,故令是非不果。陛下以近習故,好惡不明,是非不果。此大臣不知義命以利害事陛下者,所以不能不阿媚此輩也。」上曰:「事有因時宜,如穆王命太僕,亦非不重。」安石曰:「太僕官固不輕,穆王所以命之者,使之懷忠良,使之正而已,非假借名位禮數令躐等也。」上曰:「此輩豈盡小人?亦必有忠良。近日裁制已不少,添支微末,亦非分外,親近左右使令之人,不可使懷怨望。」安石曰:「此輩固有忠良,假令非忠良,若陛下御之以道,即雖小人,自當革面而為君子;若陛下不能御之以道,即今天下所望以為君子者,變為小人多矣。況此輩豈可保信。若愚等差遣事,陛下似未能御之以道,臣所以未敢保此輩忠良。近日法制雖裁制此輩徼幸事不少,然此輩比外廷臣亦未為失所。苟不以理分裁之,則是後義先利,不奪不厭;苟以理分裁之,則此輩未宜怨望。如大臣最宜避其怨望,要處之有義不使失所而已。今一人以義事陛下,以義裁制近習,一人以利事陛下,以利崇獎近習,此所以激怒近習,令生怨望,陛下豈可不察!陛下謂此輩亦有忠良,臣亦謂如此。然陛下當以道揆其言,則所謂忠良者,果非邪慝;若不能以道揆,即臣恐陛下所謂忠良者,未必非邪慝也。盤庚無敢伏小人之攸箴,小人之言不可忽。況此輩選擇親近,所寄亦不輕,非為小人也,則其言豈可忽。然古人以言為箴者,為其由正道以治病故也。若不由正道治病,乃妄刺要害,即箴亦能有殺人之理。陛下受小人攸箴,亦恐不可不審。」

  初,程昉之再遷官也,安石言昉功多賞不厚,欲升昉資序。上令與昉都鈐轄請受,王珪乞且與鈐轄。上曰:「昉自合入鈐轄,既云酬獎,當與都鈐轄。」珪曰:「密院言內臣無作都鈐轄者,昉亦止欲得鈐轄耳。」安石曰:「昉未嘗以資序為言也。」宋昌言:「往修河時,稱昉資序深,但為中書使昉故,密院不與勘會理資序。」上既批出與昉都鈐轄,明日又令再進呈取旨,及再呈,上曰:「聞密院言路分都監無條例以資考平入鈐轄、都鈐轄,數任有功乃特遷,今當何以處昉?」珪又乞與昉鈐轄,安石曰:「昉資序自合入,無以賞其買草之功,欲且與鈐轄,候三年除都鈐轄。」上曰:「善。」上又言:「路分都監、鈐轄,於條都無著定資序。」安石曰:「雖無條,然自有熟例,如宮觀提舉、提點,密院亦未嘗有條。」上曰:「李若愚提舉,已令改正矣。」

  是日,安石留身,上問安石何以處陳升之,安石曰:「升之故相位,本在臣上,陛下當自決,非臣所敢預。」上固問之,安石固辭。上曰:「朕與卿計此,卿勿固辭。」安石曰:「陛下欲如何?」上曰:「中書必不可容,與郡可乎?」安石曰:「升之以人望亦可驅使,顧陛下御之如何爾,恐不當與郡。」因白上:「李憲論功轉一官,減磨勘三年足矣。密院乃擬定,依諸司副使例更超轉一資,前此未嘗有如此例也。此與李憲所繫利害亦不多,密院所以如此者,陛下知其說否?憲遷禮賓副使,在初九日。此乃密院與中書同進呈,臣既論其不可,方改定。蓋藉此為質驗,激怒李憲,以為密院欲厚賞其功而中書不肯也。以陛下崇信此輩,故欲借其力沮害正論。諸如此類甚眾,陛下當審察,不當使姦臣得計。」上曰:「近習亦有忠信者,不皆為欺,不可以謂皆如恭、顯。」安石曰:「臣固以謂如此,若為恭、顯小人,便謂近習之言,都不可聽,即為盧杞、李林甫小人,便謂大臣都不可信,可乎?蓋先王於君子、小人之言無所不聽,亦無所偏聽,雖堯於舜亦詢事考言,決其是非,然事有難知,此浸潤所以得行,故先王難任人,畏『巧言令色孔壬』。」上曰:「小人不過以邪諂合人主,人主有好邪諂,即為其所中。」安石曰:「人主要聞道,若不聞道,雖不好邪諂、好正直,即有人如劉栖楚叩頭出血諫爭,卻陰為姦私邪慝,而無術以揆之,亦不免亂亡。自古惟大無道之君,乃以恣睢致亂亡。如漢元帝非不孜孜為善,但不聞道,故於君子、小人情狀無以揆之,而為小人所蔽。陛下試讀石顯傳,天下後世皆知其為姦邪,能害當時政事,然求其顯然罪狀即不可得,自非人主聞道即不能見微,不能見微即為此輩所蔽,至於衰亂而不悟。陛下不邇聲色,憂勤政事,可謂有至仁之資,然要揆君子、小人情狀,決天下大計,須聞道;苟能聞道,即聲色玩好不能累其心,不必強勉而後能勝也;君子、小人之情狀來接於我,即有以應之,不必勞耳目思慮而後能察也。三公以論道為職者,必以為治天下國家,不可以不聞道故也。」陳瓘論曰:宦者四星在皇居之側,其人近至尊,國家安寧則其身亦安,尤當自異於疏遠之臣也。故善為計者莫如愛國。國以忠賢為本。忠賢者,兆民之命也,護民之命,則賢者亦必與之矣。曹日昇方危難之時,不顧萬死,顏真卿深與其忠,但以一言助之,共成王事。巷伯有疾讒之心,孔子取焉。先聖之所取、後賢之所與,皆以其忠信而已矣。神考謂近習亦有忠信者,此聖主公平之訓也。一於愛國之謂忠,公議信之之謂信。馬存亮非不憎宋申錫也,而能救申錫一門之禍,捨己愛憎,存國大體。其所為如此,公議不以為信,可乎?魏弘簡【三】之於裴度,則既憎其人,又沮其軍,遂使臣盜不除,為國之患。其所為如此,天下豈以為忠乎?是故持正論者,其類不同,而同乎愛國;為姦計者,其類不一,而一於圖私。然則所謂沮害正論,姦臣得計者,果獨在於近習耶?神考之取忠信,豈非公平之詞哉!呂強請赦黨人,楊復光泣忠武【四】周岌,嚴遵美力辭兩尉,張承業極諫橫費,如此之類,皆忠於國家而信於公議者,豈可謂古有恭、顯曾害忠良,便以為今日之人都無可聽者乎?漢詔公卿子弟為郎,以補宦官之職,侍於殿上。當時謀者,正謂其人都不可聽,故欲以此而代彼也。新經義既取其說,而日錄又欲變亂舊規,自以為此乃宗廟社稷久長之計。鳴呼!太祖皇帝規模宏遠,保全內外,國本強固,私家亦寧,一百五十年矣,長久之計何以加此,何為而忽欲變更也?自有經義以來,凡三十餘年,而王氏學術始見窟穴,計謀祕奧,包藏深遠,章惇不知也,蔡京雖凶果敢行,而亦不能深察其謀,主此謀者,蔡卡而已矣。序辰、洵武,其心腹也,陰挾計數,用新經、日錄之術,算人於談笑之中,陷人於簡冊之內,使人習之而不覺,信之而不疑,積日累年,然後令人大悔恨也。既往之事不可追矣,未來之事豈可不以為鑑哉?然則今當何鑑,莫如忠信愛國而已矣。

  癸巳,秦鳳路緣邊安撫司言:「乞乘春築康樂城及作耳朶關。」從之。

  詔兩省以上致仕官,毋得因大禮用子升朝敍封遷官。先是,王安石言:「中書失檢舊例,誤放行李端愿、李東之【五】敍封,當改正。」上曰:「如此,則獨不被恩。」安石曰:「敍封初無義理,今既未能遽革,豈可更承誤遂為例,如三公、三師官,乃因郊恩子孫敍授,尤非宜。」上從之。

  甲午,詔提舉陝西路常平等事沈披降一官,送審官東院,坐前為兩浙路提舉官開常州五瀉堰不當也。初,法寺言披已去官,及會赦罪當釋之。上曰:「壞田八百頃,民被害者眾,豈可以去官赦降之哉!」

  涇州將官賈昌言、景思立各罰銅十斤,巡教指使衝替,堂引試日所部兵武藝不精故也。

  丙申,內藏副使王中正為禮賓使、文州刺史、帶御器械,以收復鎮洮軍及招洮西降羌之功也。樞密院擬遷中正東染院使、帶御器械。上批中正可止與轉五資使額,卻除遙郡刺史。

  詔知通遠軍王韶相度鎮洮軍獻地蕃戶,優與酬獎,及涇原軍人弓箭手所獲作過蕃部牛馬,估價分給元獲之人。

  武學言:「密州司法參軍蔡碩,試治邊策,詞理稍優,授碩初等職官、武學教授。」碩,確弟也。

  詔知德順軍景思立專以本將軍馬策應鎮洮軍。初,鎮洮之役,上遣思立將涇原第六將軍馬并第一等弓箭手五千騎助之,人皆精勇敢戰,所向克捷。時以木征餘黨尚懷旅拒,故有是詔。

  上謂王安石曰:「御史言向經宅太侈,軍士以為一次拜郊錢物止修得一區皇后父宅。」安石曰:「向經外戚,至尊貴,但賜一宅,以臣所見,甚不為侈。若軍士輒有言,小人陵上乃至此,此風豈可長?臣以為外戚使奉法順理,不敢為非,足矣。若加恩賜宅如經,有何不可!」上曰:「御史有此言耳,未必軍士便有此言也。」二十一日事。

  丁酉,詔:「自順天門抵鎮洮,運遞鋪兵人特支錢三百、衲襖或皮裘一,其闕兵處,令轉運司、府界提點司增填。」先是,李憲奏:「比自鎮洮還,見自京發銀絹綱甚多,所在鋪兵轉般不足,皆過所期。鋪五七十里或百里,極為勞苦。及代回,又無日食,不免乞丐。」故有是詔。

  戊戌,改鎮洮軍為熙州,以鎮洮為節度軍額,分熙河洮岷州、通遠軍為一路,置馬步軍都總管、經略安撫使,所應制置事,令經略安撫使司詳具以聞。熙河、秦鳳路德音到日,罪人除常赦不原情輕奏裁外,餘各降一等,杖以下釋之。熙河路應唐以來勳賢之後,世系照證分明,量加甄錄。知通遠軍、右正言、集賢殿修撰王韶為龍圖閣待制、熙河路都總管、經略安撫使兼知熙州。

  初,議克復洮、岷功賞,上曰:「王韶當與何官?」王安石曰:「韶更遲一二年亦當除待制,不如早除,令其勢重易使人,於經制邊事尤便。」上曰:「待制豈可知軍?」安石曰:「此事在朝廷措置,如韶功除待制不過前後,除待制要如此人即難得。」上曰:「固也,但要措置穩當耳。」已而,韶欲自知鎮洮,令高遵裕知通遠。安石白上:「鎮洮便可建為州,通遠鎮洮、河州或併割階州為一路。」僉以階州為遠。安石曰:「未要階州亦可。」上曰:「王韶意未欲便并河州,恐動人情。」安石曰:「是或一說。然如臣計,便明下詔割河州屬鎮洮路,示河州人以必取,即人心自折,不復首鼠,木征無由結合姦黨。」上以為然,故有是詔。

  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高遵裕知通遠軍兼權熙河路總管。先是,上謂執政曰:「王韶初經制鎮洮,異議紛更之際,獨高遵裕能協力,欲與一都鈐轄名目,如何?」王安石曰:「縱與權總管亦無害。」蔡挺曰:「若如此,即當罷知通遠軍,蓋自來無總管離帥府而知軍州者。」上曰:「有事宜即出駐劄,使知軍亦何妨。」安石曰:「總管知軍與鈐轄何異,亦不須論舊例有無也。」遂以命之。

  詔:「知德順軍景思立令久任。」又詔:「京西就糧武衛等指揮,分番戍永興軍路,二年一替。」舊制,京東、西路就糧禁兵,與在京諸軍一處差撥出戍。上以兩路去河北、陝西地里便近,人情諳習,故先以京東武衛專戍河北,又以京西武衛戍陝西,仍隸諸路都總管司。閏七月二十七日可考。

  庚子,御史劉孝孫言:「臣聞二蜀去朝廷絕遠,而成都府路又為劇繁,俗習柔良,小事輒駭,故平日守帥嘗許便宜以應緩急之變,蓋以消伏彊禦,鎮靜一方。而近歲守臣任或非人,資以為暴。如王素、張燾輩,多非理黥流,欲立名譽。緣此,詔令軍機、邊防方許便宜從事。然臣以為因噎廢食,古人深戒。儻朝廷妙選循良,付以事權,託之何害。況且兵鬥民訟,變故不常,或有急難,理當懲艾。近聞趙抃嘗有所請,未即允俞。然遠方之事,勢難中覆。臣愚欲乞成都一路,且依舊例施行,使得隨事弛張,應機彈壓,以消未萌之患。」不報。

  先是,議諸路經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趙抃時在中書,乃言當獨許成都四路,王安石執不可,曰:「成都與諸路遠處何異?」會安石齋祠,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之。其後,謝景初奏:「成都從來妄以便宜從事,所釋誅多不當,乃至有年十五已下、犯法至輕,皆先刺配,候其長之配所。」於是,中書復刪定敕文,惟軍人犯罪及邊防并機速許特斷。已而知太原府劉庠言:「弓箭手在極邊守望,有犯乃不敢特斷,奏乞改法。」安石曰:「極邊即是邊防明甚,庠不應妄奏。」及抃移成都,又請重立法。編□官曾布言:「止當申明云,事合從權為機,事出倉卒為速。」於是,孝孫奏繼至。安石曰:「孝孫既稱蜀人柔良,則以常法治之足矣,何故反欲彈壓?又言事在倉卒,倉卒即是速,何用改法為也!」

  詔以曾孝寬根括河外荒地七百餘頃招弓箭手。

  辛丑,詔知都水監丞侯叔獻理提點刑獄資序,周良孺與升一任,以淤田有勞也。

  同知諫院張琥言:「朝廷自推行新法以來,迨今數歲,州縣之吏,多不能悉心,惟藉監司督責,使之施設不至違戾,而近者監司所至,方諳知利害又已移領他路,使好進之人,因緣苟簡,不肯竭力以圖實效。乞自今諸路監司並令久任,顯有勞效即就加爵秩,陞理資任。」上因謂輔臣曰:「官吏數易,何以成治?漢宣帝責任有勞者增秩、賜金,正得其要。諸路監司但委任責成,如其不材,即與廢退,則自當奮厲。」王安石等曰:「陛下累宣諭中書,每有移易,未嘗不思聖訓,蓋求材之難有不得已者耳!」

  詔:「熙河路依緣邊四路例置橫烽,遇賊入境,遞相應接,其在蕃部地者,即以廂軍守之。」

  提舉市易司言:「晉州差衙前押進奉蒲萄,而晉非所出,盡買於太原。欲令在京計置,仍令澤州封椿價錢,聽本司移用。」中書擬從其請,上批:「蒲萄無用,更勿收買。」

  癸卯,詔追奉永昭、永厚陵寺名曰昭孝。

  同知諫院張琥言:「乞令臺諫、館職及發運、轉運副使判官、提點刑獄各舉材行堪任升擢官一人。」從之。八月十九日可考。

  甲辰,皇城使、昭州團練使、入內押班藍元震為入內副都知。上批:「元震自擢領近職,忠勤謹畏,由內侍押班除入內押班,今已五年有餘,可與減殘零歲月特遷之也。」

  詔:「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成都府、梓州路如有諳曉耕種稻田農民犯罪該刺配者,除強盜情理兇惡及合配本州、隣州、沙門島人外,並刺配熙州,候及三百人止。」王韶言「近洮可為稻田,欲得善種稻者」故也。

  詔:「熙河路城寨大小使臣年滿得替,依陝西緣邊四路城寨任滿酬獎減磨勘年,仍免短使,升三季名次。」

  詔:「河東屯戍東兵減十指揮,仍令更於河外抽減就糧兵士歸營。」時西事已平,又河外自慶曆用兵後,部族未完,非夏人寇掠之地,故命減兵以省餽餉。

  是月,廢儀州為華亭縣,及安化【六】、崇信隸渭州;乾州為奉天縣,隸京兆府;永康為寨,導江縣隸彭州;青城縣隸蜀州。

  注 釋

  【一】御史臺「史」原作「吏」,據閣本改。

  【二】若為利「若」原作「君」,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魏弘簡「弘」原作「洪」,據閣本及資治通鑑卷二四二、新唐書卷一七三裴度傳改。

  【四】忠武「忠」字原脫,據新唐書卷二○七楊復光傳補。

  【五】李東之閣本、活字本均同。東都事略卷五一本傳、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一○刑部侍郎充集賢院學士李柬之改兵部侍郎加食邑實封制、王珪華陽集卷三四送太子少保致仕李柬之歸西京詩序均作「李柬之」。

  【六】安化「安」原作「要」,據元豐九域志卷三、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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