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同时被捕的几个“难兄难弟”,关于他们的生平,我已和诸君谈过了。最后要谈到我们的一个“难妹”。这个名词似乎很生,但是既有“难兄难弟”,为什么不可有“难姊难妹”呢?男女是应该平等的,救国运动也应该是男女都来参加的。现在有了“难妹”,正是中国妇女界进步的象征,所以我用这个名词,很觉得愉快。说“难妹”而不说“难姊”,这是因为和我们同时被捕的那位史良女律师,在我们里面是年龄最小的一个。

在这次同患难的几个朋友里面,我和史律师见面得最迟,虽则她在律师界的声誉,以及她参加救国运动的英勇热烈,都是很早就知道的。她思想敏锐,擅长口才,有胆量,这是略有机会和她接近的人就可以看得出的。我觉得她尤其有一种坚强的特性,那便是反抗的精神——反抗黑暗的势力和压迫。这种精神,在她很小的时候就流露了出来。例如她在十三岁的时候(民国六年),在本县的武进女子师范附属小学求学,做高三的正级长,就领导同学驱逐一个才不胜任的算术教员,掀起学潮,罢课三天,结果终于达到掉换教员的目的,虽则因为她是这次学潮的首领,被记了一次大过,作为这个教员下场的条件。又例如她在十七岁的时候(民国十年),在女师本科三年级,因为同学们不满意颟顸的校长,她又领导同学驱逐校长,罢课示威,向南京教育厅请愿,大闹县公署,包围县长三小时,围困教育局长十三小时,结果胜利,达到掉换校长的目的。当时她担任女师学生会会长,同时担任武进学联会评议部主任。

她廿三岁(民国十六年)毕业于上海法科大学。在随后五年里面,她担任过的职务有:南京总政治部政治工作人员养成所少校指导员,江苏省特种刑事法庭临时地方法院书记官,江苏省区长训练所训育员,江苏省妇女协会常务委员兼总务主任,青岛特别市党部训政科主任。自从民国二十年以来,她开始执行律师职务,在律师界已有五年了,有着很好的声誉,同时对于救国运动,非常努力。

史律师最近的被捕,已是第四次了。她在“五四”和“五卅”的怒潮中,曾经热烈参加妇女运动和学生运动,因为演讲和领导的工作,被上海捕房拘捕过两次。她在政治工作人员养成所任职的时候,有某主任追求她,被她拒绝,竟被诬为“共党”,被拘入南京模范监狱十四天,幸由吴稚晖、蔡孑民两先生查明保释。后来她在特种刑事法庭临时地方法院任职的时候,又有某君追求她,五六年未达到目的,又诬陷她和“反动”有关,经该院停职侦查,结果认为毫无反动嫌疑,宣告无罪,仍得恢复原职。

去年十一月廿二日深夜,她和我们这几个“难兄难弟”同时被捕。第二天由高三分院审问,认为证据不足,准许“责付”律师保出,公安局仍坚向法院请发拘票,她拒绝到案,后以同案六人解送苏州高等法院依法审理,她便于十二月三十日到苏州自行投案。

我曾经征求史律师对于妇女运动的意见,她认为:还在双重压迫下的中国妇女,一方面自应加倍努力,求自身能力的充实,在职业上,经济上,力争男女平等的兑现;另一方面,也只有参加整个的反帝反侵略的民族解放运动,才有前途。她又说,她最反对一种以出风头为目的的妇女,自己跳上了政治舞台,只求自己的虚荣禄位,朝夕和所谓“大人物”也者瞎混着,却把大众妇女的痛苦置诸脑后;这种妇女虽有一千人上了政治舞台,也只有一千人享乐,和大众妇女的福利是不相干的。

史律师还未曾结婚,有些朋友问她对于女子独身的意见,她说:“我始终没有提倡过独身主义。我觉得独身并不是一件高尚的事情;结婚,也不是一件低微的事情。高兴结婚就结,不愿意就不结。不过为着要免除工作事业的阻碍起见(如生育与家事麻烦等),结婚,就算是私人的幸福,也只有牺牲一点,多做些工作与事业。”

有人问她“嫁不嫁”,她反对这个“嫁”字。她说这个“嫁”字明明是重男轻女,把女子嫁给男子;换句话说,还是把女子当作男子的财产;她认为这种因袭陈腐的思想是人们所应当注意纠正的。

史律师的反抗和奋斗的精神是值得我们敬重的。我们要提倡妇女解放,“免除工作事业的阻碍”,的确是一件很重要的先决条件。我在苏联视察的时候,就看到他们对于这一点非常努力进行。可是生育这件事,他们也看作妇女对于社会的贡献,不过要极力造成良好的环境,使结婚不致成为“工作事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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