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谟底问题与归纳原则

A.休谟底问题

1.有无把握保障将来会与已往相似 。休谟曾经提出过这样的问题,我们有没有把握保障将来会与已往相似?这问题提出之后,休谟只表示这问题困难,他没有解决这问题,也没有设法解决。可是,他曾说归纳原则不能帮助我们解决这问题。因为如果我们不能保障将来与已往相似,归纳原则本身也失其效用。此所以我们在本章把这问题和归纳原则一同讨论。本章底主题是归纳原则,我们以后要表示归纳原则永远是真的,这就是说它不会为将来所推翻。在本章我们借论归纳原则之便把休谟底问题提出来讨论一下。这问题的确麻烦,在休谟更是如此。如果我们遵照休谟底看法,我们会想到,我们底知识都是根据于经验的,这就是说,我们底知识底根据是已往和现在的事体。假如将来与已往及现在完全不相似,则我们辛辛苦苦从已往及现在所得到的知识会一笔勾销。休谟似乎没有想到,他不能解决这问题底理由,也就是他底知识论底缺点。这当然是不容易想到的,因为如果他要解决这问题,他非放弃一部分的哲学思想不可。别的不说,他对于意念底看法非放弃不可。他既没有放弃这些思想,对于这问题当然毫无办法。

2.与历史重复与否不相干 。我们可以把一部分的问题撇开。从语言文字方面着想,表示此问题底工具本身就有问题。何谓“把握”呢?怎样地“保障”呢?将来的甚么与已往的甚么相似呢?如何“相似”法呢?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撇开,提出讨论太费时间。这问题既不是我们底主题,我们不能多费工夫。可是,有些问题我们虽然一样地撇开,然而我们不能不提出一下,借此表示休谟底问题不是那样的问题。所谓将来与已往相似决不是历史底重演。休谟所提出的问题是知识论上的问题,而知识论对于历史底重演没有多大的兴趣。知识论对于知识有兴趣,它底对象是知识之所以为知识而不只是历史的知识。历史继续下去也有如何才算重演,如何就不算底问题。重演底方式也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历史重演与将来和已往相似与否底问题本身不是一问题。就程度说,历史重演而将来与已往不必完全相似,历史不重演,而将来与已往不见得完全不相似。同时休谟底问题不是将来和已往究竟相似与否底问题,而是在现在我们有无把握担保将来与已往相似。也许将来与已往会相似,我们在现在仍没有把握保障它们相似。问题虽有关将来,然而不是将来的问题而是现在的问题。

3.不是特殊事件底问题 。用我们底术语,照我们底看法,我们可以说从特殊的事件着想,我们可以担保将来与已往不会相似,不能相似。特殊之所以为特殊,就是因为它唯一无二。早饭可以重复,而今天的早饭,——这一顿特殊的早饭——一去就从此不复返。不但以前没有这一顿特殊的早饭,而且以后也不能有这一顿特殊的早饭。如果所说的已往是已经发生而又过去的特殊的事件,我们根本没有将来与已往相似与否底问题。假如这问题发生,我们可以担保将来和已往不相似。休谟底问题不能如此直截了当地表示,因为他对于普遍与特殊没有如此的分别。他果然有此分别,他底问题不至于那么困难。他既没有这样的分别,他底问题不能以上面的方式得到负的答案。虽然,无形之下,他一定也有此分别。因为如果他果然严格地不承认有普遍,他根本不至于发生这样的问题。他果然严格地只承认有特殊,他会只说几句话就解决了这问题。他底问题底困难一方面是因为他无形之中承认有普遍,而在他正式的哲学中又不承认有真正的普遍。他既没有真正否认普遍底便利,也没有承认真正普遍底便利。从本书底立场,我们可以引用我们底方法,表示这问题不是特殊的事件底问题。

4.秩序问题 。大致说来,休谟底问题是秩序问题。知识所要得到的是一种客观的秩序。这种秩序在休谟只能被动地从印象去领取。印象总是现在或已往的。被动地从印象领取的秩序是跟着现在和已往的。休谟既正式地没有真正的普遍,他也没有以后我们所要提出的真正的秩序。他只有跟着现在和已往的印象底秩序。既然如此,则假如将来推翻现在和已往,他辛辛苦苦所得到的秩序也就推翻。他可以执任何时间以为他底“现在”,而照他底说法,他也许可以说一直到那一“现在”,他所得到的秩序没有推翻,但是,在那一“现在”底将来,他怎样担保他所得到的秩序不会推翻呢?这问题在他的确是困难问题。他对于因果问题底困难也就是这样的困难。本书底作者从前也感觉到这困难。在承认真正的普遍之后,在承认意念不仅摹状而且规律之后,这问题困难才慢慢地解除。在本段我们只提出这问题而已,并不预备从长讨论。

B.归纳原则

1.执一说法以为例 。归纳原则底重要我们不必讨论,这显而易见。归纳原则究竟应该如何表示,我们也不必讨论。讨论起来,非数万言不可,而我们的兴趣根本不在那里。我们底主要问题是归纳原则之为接受总则,而不是我们如何归纳或我们在归纳所用的方法是如何的方法。对于实在引用归纳方法有兴趣的人,本节底讨论毫无贡献。我们以罗素所说的归纳原则为讨论底根据。他底说法如下:If in a great number of instances a thing of one kind is associated in a certain way with a thing of another kind and there is no instance to the contrary,then it is probable that a thing of the first kind is always similarly associated with a thing of the second kind;and as the number of instances increases indefinitely,the probability approaches to certainty,这说法似乎限于关系,其实不必限于关系。以下的讨论也许着重关系,可是,不特别地从关系着想也行。(以上是从记忆里背出来的,也许在文字上与原文有出入。)

2.大概问题撇开 。照此说法的归纳原则当然有很重要问题,此即Probability问题。对于这问题作者没有特别的研究,有好些方面根本不懂,所以也不能提出讨论。好在从本章底主题着想,我们也不必讨论。在引用归纳方法时,就事论事,大概当然有程度高低问题,有在甚么情形之下程度高而在甚么情形之下程度低底问题,未引用大概推算(Calculus of probability)之前,先得有精细的安排,既引用大概推算之后,我们也许还要利用许多算学公式。这些问题都不是本章底问题。我们底主要问题是归纳原则是否永真,能否为将来所推翻?假如我们没有把握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我们不能不承认将来也许会推翻归纳原则。此原则既可以为将来所推翻,当然就不永真了。假如将来推翻已往,也推翻归纳原则,则大概推算问题根本不发生,因为大概不经推算我们已经知道它等于零了。从别的方面着想,大概问题也许重要,然而从本章底讨论着想,大概问题不重要。

3.例证底代表性 。大概所表示的可以说是例证与结论底关系质。假如例证不十分代表普遍情形,则大概底程度低;假如例证十分代表普遍情形,则大概底程度高。大概所注重的是特殊的例证底代表性。特殊的底代表性底根据,就是我们假设整个的将来不会与已往完全不相似。假如我们不假设将来不会与已往完全不相似,则特殊的例证是否有代表性本身就成为问题。如果特殊的例证根本就没有代表性可说,大概这一意念在归纳原则上可以说是根本取消了。我们在本章底问题就是此假设底问题。我们既然问将来是否会推翻已往,我们当然就是不假设将来不会与已往完全不相似。我们在本章底问题比大概底问题基本。我们可以说,在我们底问题解决之后,大概问题才发生。显而易见,假如我们底答案是将来一定会推翻已往,一定会推翻归纳原则,则特殊的例证根本没有代表性,当然也无所用其“大概”了。这当然不是说“大概”这一意念不要紧,从引用归纳法底人着想,它当然重要,不过从本章底主题着想,它不重要而已。

4.有无把握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 。对于归纳原则我们可以发生类似休谟所提出的问题,休谟本人也因此提出过。我们有没有把握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呢?将来会不会变到一种局面,或一种世界,使归纳原则根本不能引用,或竟是假的呢?上章已经提到过中国的成语,天下无不变的事体。我们也常听见说,世界老在变更中。变更这一类事实,我们没有法子否认。问题是:世界会不会变到我们从已往所得的经验完全推翻,会不会变到归纳原则根本就不能引用?休谟底问题与我们所提的关于归纳原则底问题是一样的,此所以我们在本章谈休谟底问题。

C.二者底问题

1.逻辑命题不能担保 。假如我们发生休谟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有种种办法。我们可以假设将来不会推翻已往。这当然是直截了当的办法。引用归纳方式而以之为求知识工具的人,也许引用此方法。他们当然可以引用此方法,因为他们对于归纳原则底兴趣是实际的,他们虽然发生这样的问题,然而对于这样的问题毫无兴趣,他们可以用不了底办法了之。这办法是一不了底办法。这假设有甚例证呢?提到例证问题就麻烦了。可能的例证都是在已往和现在的。这假设有何理由呢?纯逻辑的理由能不能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呢?我们现在先从后一方面表示一下。照上章所说,逻辑命题完全是消极的。此所以它是先天的命题,此所以它不能担保经验底继续下去。它不能担保经验继续下去底理由,也就表示它不能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或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纯理论既不能担保,夹杂经验底理论是不是能够担保呢?夹杂经验的理论总有经验上的根据。说有经验上的根据,就是说根据已往及现在所与之所呈现,这又回到例证问题。我们说过所有的例证都是在已往或现在的。

2.已往和现在的例证不能引用 。对于我们现在这一问题,已往或现在的例证都不能引用。这应该显而易见。假如我们底问题是某一因果关系将来如何,我们也许可以根据已往以概将来,因为那是承认根据已往可以概将来底条件之下的理论。我们现在的问题根本不是那样的问题。我们底问题正是能否根据已往以概将来。我们当然不能假设这问题底答案去解决这问题。将来总还没有来,我们底问题正是尚没有来的事体或局面会不会推翻已往。也许有人会如此说:我十多年前就发生这问题,每年都注意,可是,没有任何一年底将来曾经推翻过已往,没有任何一年底将来曾经推翻过归纳原则,所以他可以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也不会推翻归纳原则。这说法显而易见不行。去年底将来虽没有推翻去年底已往并不能表示从此以后的将来不会推翻已往。如果能有此表示,我们根本不至于有这问题,即有这问题,这问题也不至于困难。我们底问题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已往,我们有没有法子担保将来不会,而不是去年的将来曾经推翻已往与否。

3.不能引用归纳原则本身 。我们也许可以从归纳原则着想讨论此问题。以上的说法实在是利用归纳原则以为工具。他实在是说某年底将来没有推翻已往,某一次一年底将来没有……,某更一次一年底将来没有……;所以将来不会推翻已往。这例证底数目可以增加到很大,也许原来就不很大。如果大,结论也许靠得住些,……等等。这办法实在是以已往所经验的将来为例证,引用归纳原则以断定将来不至于推翻已往或归纳原则。从不推翻已往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也许不感觉到甚么,可是,从不推翻归纳原则着想,我们会感觉到不妥。我们底问题本来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归纳原则,将来既没有来,我们不知道它会不会推翻归纳原则。归纳原则在已往虽能引用,然而我们决不能以归纳原则为论证去证实归纳原则本身。显而易见,归纳原则决不是能以归纳方法去证实的,因为归纳方法底引用就蕴涵归纳原则底接受。我们接受了归纳原则或承认了此原则去证实归纳原则,当然仍只是承认归纳原则而已。我们并没有证实它。同样,我们不能以已往的将来没有推翻已往为论证去证实将来不会推翻已往。显而易见,能用以为例证的“已往底将来”总是已往,不然我们不能引用以为例证,其结果这办法只表示已往没有推翻已往而已。引用归纳原则去证实归纳原则至多表示已往没有推翻归纳原则而已,我们不能借此表示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

二、归纳原则与秩序

A.归纳原则底解释

1.以上说法底解释弁言 。罗素所说的归纳原则底说法不必是好的表示。所谓好与不好都是针对于归纳方法而说的,也许针对于归纳方法,这表示有不足的地方。果然如此,我们也不必计较。我们没有更好的表示方法。我们底兴趣不在归纳方法,而在由例证到结论底过程。从这一方面说,罗素底说法可以作为我们底讨论底根据。Instances指特殊的例证,次数指例证发生底次数,a thing指例证中的特殊的事体或东西,kind指类。这原则说两(或多数)类不同的东西或事体,如果在多数例证中有某关联,或情形,则大概它们“老有”“那样”的关联或情形。说“老有”就表示此关联或情形不限制到这些次数或这些已经经验的次数,说“那样”就是表示此关联或情形不是例证中的特殊的关系或情形。这说法底后一部分说,例证底次数增加或无限量地增加,则“大概”底程度可以接近“一定”。在本章我们对于后一部分毫无兴趣。我们前此已经说过我们对“大概”这一概念根本用不着讨论。不必讨论“大概”这一概念底理由,也就是我们对此说法底后一部分毫无兴趣底理由。

2.另一方式表示此说法 。我们可以用al bl ,a2 b2 ,a3 b3 ,……an bn 。表示特殊的东西或事体,用 al —b1 ,a2 —b2 ,a3 —b3 ,……an —bn 表示例证,用 A,B 表示类,用“—”表示关联或情形。以上的说法可以如下表示:

如果

al —bl

a2 —b2

a3 —b3

… …

an —bn

则(大概) A—B

以上当然只表示前一部分的原则。特殊事体或东西底时间地点,我们都没有表示。地点我们以后根本不谈。时间是主要问题之一,我们以后会有表示。整个原则以“如果—则”底方式表示,“如果—则”底问题以后会谈,现在亦不必讨论。

3.从经验说起 。此原则之所以为归纳原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从a1 b1 ,a2 b2 ,a3 b3 ……说起。这里当然省了一部分的表示与讨论。从所与或呈现说,当然无所谓al bl ,a2 b2 ,a3 b3 ……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已经把所谓A,所谓B引用到所与或呈现上去之后才有的,它们是我们用A,B两方式去接受了的所与。这一点我们在这里提及一下。我们不必用以上简单的表示,我们可以从接受说起。但问题底主要点既不在我们底接受,我们省去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只从特殊的东西或事体说起。我们经验了它们,发现它们有“—”关系或情形。也许与其说经验了它们,不如说官觉了它们。无论如何,a1 b1 ,a2 b2 ,a3 b3 ,……an bn ,既已曾在我们底经验或官觉中,都是已经发生的。例证总是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不能为例证。例证底数目我们以“n”表示。n可以大,可以小。但是,数目底大小我们可以不管。它与“大概”底关系大,与我们底问题关系小。我们既不讨论大概问题,当然可以忽略数目问题。

4.得普遍的结论 。此原则之所以为归纳原则,另一方面因为它是普遍地从特殊的例子得到一普遍的命题。也许我们应该说,如果我们引用此原则,它可以使我们普遍地从特殊的例子得到一普遍的结论。从这一方面着想,我们可以忽略普遍的结论。如果我们研究科学,我们的兴趣也许在普遍的结论上,我们底兴趣不在结论上,我们底兴趣是在原则上。这原则是普遍地由特殊的例证到普遍的结论。我们底兴趣不在a1 b1 ,a2 b2 ,a3 b3 ……究竟是甚么,也不在A,B究竟是甚么,我们可以用c1 d1 ,c2 d2 ,c3 d3 ,……代替a1 b1 ,a2 b2 ,a3 b3 ……,可以用C,D代替A,B而这原则不受影响。我们可以在各种不同的范围之内引用此原则,各种范围虽不同,而原则一样。这原则不但是由特殊到普遍,而且普遍地由特殊到普遍。它不只是一方面的归纳原则,而且是普遍的归纳原则。

B.“A—B”与历史总结

1.A—B是普遍命题 。“A—B”既然是原则中如果—则底前后两件中的后件,当然是命题。A,B既然表示类,这一命题当然是普遍命题。普遍的命题之所表示当然是一普遍情形。我们前此已经表示过真的普遍的命题表示共相底关联,但在此我们只说普遍情形。所谓普遍的情形是超特殊的时间和特殊的地点的情形。说“A—B”是普遍的命题者,一部分的理由当然是因为它是引用归纳原则所得到的归纳方面的结论。这命题,就例证说,也许不是引用归纳原则所应得的结论,这就是说,它也许不是结论。也许以它为结论,方法错了,也许我们观察不完备,试验不精审,不然的话,我们不至于有这结论。这一方面诚然可以有许多的问题,但是,我们在这里不讨论这一方面的问题。这命题既是命题,当然有真假,而它底真假,有关于我们底讨论,但是,那不是现在的事。命题底普遍与否和命题底真假是两件事。命题不因其假而失其普遍性。一假的普遍命题仍为一普遍的命题。

2.它超特殊时空 。上面曾说普遍命题表示普遍情形,而普遍的情形是超特殊的时间和特殊的地点的情形。普遍的情形不只是超特殊的时间而已,空间底问题虽重要然而为省事起见,我们只讨论时间方面的问题。一部分的时间方面的问题,也就是空间方面的问题,但是,另一部分的时间方面的问题,不是空间方面的问题。就前一方面的问题着想,讨论时间上的问题也就是讨论空间方面的问题,空间方面的问题可以省去。就后一方面说,讨论空间方面的问题不就是讨论时间的问题。时间方面的问题我们逃不了。

3.它不是历史上的总结 。“A—B”决不是历史上的总结。这一点非常之重要。所谓历史上的总结,表示一时代一区域底普遍情形。如果我们说“所有清朝的男人,除和尚道士外,都有发辫”或“所有的周朝底男人都穿裙子”,我们说了一句总结某时代某区域底普遍情形底话。这情形不是本书所谓特殊的,因为我们说所有清朝底男人除和尚道士外,都有发辫,所有的周朝底男人都穿裙子,既谈到所有情形,当然不会是特殊的。可是,这两句话所表示的情形,也不是普遍的。清朝周朝都是代表某时代某区域底名字,这两名字所表示的本身不是超特殊时间特殊地点的。也许清朝底男人有好几万万,或几百万万,比“色盲的人”多,这没有关系,后一名称所表示的是普遍的,而清朝底男人所表示的不是。所谓历史总结的话就是以上所说的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所注意的是历史总结不是普遍命题。“A—B”既是普遍的命题,当然不是历史总结。如果它是历史总结,一方面问题简单,另一方面问题就麻烦了。

4.它可以为将来所推翻 。在引用归纳原则条件之下所得的“A—B”有对于已往我们认为真而对于将来我们又认为假的问题。如果对于将来为假,就是将来推翻“A—B”这一命题。如果将来果真推翻了这一命题,则它就被推翻了,我们在已往虽认为它是真的,而它从来没有真过。如果它是历史总结,它就没有为将来所推翻底问题。这当然不是说历史总结没有真假。它当然有真假,如果它是真的,它不为将来所推翻,如果它是假的,它本来就是假的。如果“清朝底男人除和尚道士外都有发辫”这一命题是真的,它绝对不会为以后的事实所推翻。民国以来,我们把发辫剪掉了,可是,那命题没有因此就假。可是,那一命题也许是假的,那一定是因为有既非和尚又非道士而又没有发辫的男人如末年底留学生那样。历史是不会为将来所推翻的。别的不说,就是我打了人家一拳这样的小事也是没有法子挽回的,我只能让人家打我一拳,或者我向人家赔礼。历史总结也是如此。假如在tn 时它是真的话,从此以后它就是真的。在这一点“A—B”有相似的地方,如果它是真的,从此以后,它永远是真的。它与历史总结不同的地方就是,在tn 时我们虽有理由相信它是真的,说它是真的,然而在tn+1 时我们又非相信它是假的不可。在tn+1 时可以有事实推翻“A—B”这一命题,而在tn+1 时,决不会有事实可以推翻一历史总结。推翻历史总结底事体,总是在该总结所包括的时代及地点所发生的事体,而不是该时代或该地点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事体。

5.它是结论,历史总结不是 。还有一点,历史总结不是结论,而引用归纳原则之后所得到的“A—B”是一结论。这一点也非常之重要。从前谈归纳法时常常承认有所谓完全的归纳,其实所谓完全的归纳根本不是归纳。例如“民国三十年四月八日逻辑班上的学生都有黑头发”,这样一句话也许是根据我们当时的观察,从头一排学生观察起一直到最后一排的底最后一位学生,而观察完了之后才肯定以上那一命题,但是,那一命题不是结论,它没有推到观察范围之外去,严格地说,它只是某时某地“张三有黑头发,李四有黑头发,……”等等底总结而已。这种总结有点象记账,它是一种总结历史底报告。它根本没有超出它所报告底情况之外。假如这报告不错的话,它不是推论没有错,结论没有错,它根本没有引用归纳原则,当然也没有根据那原则而推论到一结论。“A—B”是一引用归纳原则后的结论。假如我们在我们底经验中承认a1 —b1 ,a2 —b2 ,a3 —b3 ,……an —bn ,而又引用归纳原则,我们可以说“所以”(大概)“A—B”。此结论既是普遍的,它不止总结a1 —b1 ,a2 —b2 ,a3 —b3 ,……an —bn 而已,假如它不但对而且真的话,它底效力普及于an+1 ,bn+1 。历史总结不是推论出来的结论,它没有从特殊的情形跳到普遍的命题,而“A—B”是这样有跳跃的推论。

C.“A—B”与自然律

1.A—B是否自然律呢? 以后还要讨论自然律,现在的问题是“A—B”是否就是自然律呢?显而易见,自然律虽是普遍的命题,或表示自然律的虽是普遍的命题,然而普遍的命题不一定是自然律或不一定表示自然律。普遍的命题非常之多。逻辑命题是普遍的命题,许多科学上的原则是普遍的命题,许多的假设是普遍的命题,算学上的公式也是普遍的命题,这些普遍命题都不是自然律或都不表示自然律,只有一部分的普遍命题是自然律。在这里我们没有决定“自然律”三字底用法,究竟它们是表示固然的理呢?还是固然的理底本身呢?“自然律”三字表示共相底关联底命题呢?还是本身就是共相底关联呢?我们在这里可以暂且不决定者,因为本段底问题是真假问题;如果所谓自然律就是固然的理,或共相底关联,它无所谓真假,如果所谓自然律是表示固然的理或共相底关联底命题,则它不能假或不会假。从后一方面着想,如果它是假的,则它根本就不表示固然的理或共相底关联,因此根本就不是自然律。

2.它可以是而不必是自然律 。我们可以用另一方式表示以上的意思。上面说自然律或者无所谓真假,或者不能假不会假,无论如何,它是不能推翻的。无所谓真假的,当然是不能推翻的,不能假或不会假的,当然也是不能推翻或不会推翻的。照此说法,能推翻的或会推翻的当然不是自然律。上面曾表示引用归纳原则而得到的“A—B”是可以为an+1 ,bn+1 所推翻的。可以推翻不必就推翻,也不必就不推翻。就“A—B”之可以推翻说,它不就是自然律或就表示自然律,如果它为an+1 ,bn+1 所推翻,“A—B”当然就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如果它不为an+1 ,bn+1 ,所推翻,它也许是自然律。“A—B”究竟是不是自然律,或是不是表示自然律,是不容易答复的问题。从积极方面着想,问题非常之多且非常之困难。从消极方面着想,问题似乎非常之简单。只要“A—B”为an+1 ,bn+1 所推翻,它就是假的,它就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

3.研究者盼望它是自然律 。在研究或归纳历程中,我们盼望“A—B”是一自然律或表示一自然律。(有时我们也许要否证一普遍的命题,果然如此,则我们盼望它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但这我们似乎可以说不是正常的情形。)在“A—B”未推翻之前,我们也许以为它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也许我们有归纳上的理由,或一门科学底理由,使我们相信它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但是,无论如何,无论我们底盼望如何,理由如何,我们所得到的“A—B”也许会推翻。推翻之后,“A—B”是一假命题。它既是假命题,当然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可是,它虽是一假命题,然而它仍是一普遍命题。可是,“A—B”也许不为an+1 ,bn+1 ,所推翻,不推翻,我们仍盼望它是自然律,并且如果从前有理由相信它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现在因为又得到新的例证,理由比从前更充实些了。

4.即令A—B推翻,C—D,E—F,G—H……不必推翻 。同时,除“A—B”之外,我们还有“C—D”,“E—F”,“G—H”……等等。对于这些我们也和对于“A—B”一样,我们盼望它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我们也许有归纳上或某门科学上的理由,使我们相信它们是自然律或表示自然律。即令“A—B”推翻,其余的许许多多的普遍的命题不因此都推翻,也不见得推翻。“A—B”虽因推翻而不是自然律或不表示自然律,其余的普遍命题不因此就不表示自然律或不是自然律。大致说来,推翻“A—B”这一普遍命题,并不影响到我们对于“C—D”,“E—F”,“G—H”……等等底盼望或信仰。我们前此已经假设,整个的世界变了,我们依然可以作如此假设。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所有的“A—B”,“C—D”,“E—F”,“G—H”……等等都被将来推翻,我们在心理上不知所措手足,我们也许发生有没有自然律底问题,也许发现我们从前以为得到了自然律完全是我们的错误,我们也许鼓着勇气,说从前种种比如昨日死,以后种种比如今日生,继续我们底研究工作。可是,我们不能说自然律推翻了。能推翻的不是自然律。如果“A—B”,“C—D”,“E—F”,“G—H”……都推翻,它们当然都不是自然律或都不表示自然律,自然律没有因此推翻。

D.所谓秩序

1.所谓秩序颇不易说 。在第一节谈休谟底问题底时候,我们已经提到秩序问题,我们曾说休谟底问题是一种秩序底问题。秩序问题是一非常之麻烦的问题。何谓秩序,本书底作者自愧闹不清楚,各种不同的秩序可以差不多完全不同。程度底高低底分别也非常之大。以一种秩序为标准,别的“秩序”可以说毫无秩序,以另一种秩序为标准,我们似乎又可以说任何都有秩序。查理士·迫耳士(Charles Peirce)从前曾说过这样的话,抓一把沙往地下一扔,沙可以说是乱极了,可是,假如请一算学家去研究,只要给他以相当的时候,他会发现许多的秩序。他说这话底意思,只是要表示所谓“乱沙”只是从某某秩序着想;而不是说毫无秩序。照此说法,根本不会有毫无秩序的东西。此说法当然是一种说法,从算学或逻辑学或元学着想,这秩序底说法也许可以说得过去,但是,从知识论着想,这样说秩序底说法似乎太泛。

2.不是历史上特殊的事体底秩序 。无论如何,我们在这里所谈的秩序决不是乱沙所有的秩序。知识论有兴趣的秩序,是在知识中所求的秩序,决不是乱沙所呈现的,或决不只是乱沙所呈现的。不仅如此,它也决不是历史上特殊的事体相继发生的秩序,对于这样的秩序,如果我们作一报告,这报告不过是日历年表那样的秩序而已。根据第一节底讨论,我们曾发生推翻秩序底问题。如果秩序有推翻底问题,所谓秩序当然不是日历年表底秩序,后面这样的秩序是没有法子推翻的,它是既成的事实或已往的陈迹,无论将来如何,它决不会为将来所推翻。这一点在论历史总结时已经谈到,不必再从长讨论。

3.A—B,C—D,E—F……等等不必是秩序 。所说的秩序是不是A—B,C—D,E—F……等等所组织成的秩序呢?A—B……等等是可以推翻的,它们虽可以是自然律而它们不必是自然律。它们既是可以推翻的,以它们去组织成的秩序也是可以推翻的。但是,这些都可以只是我们底“以为”,它们也许是有理由的有根据的“以为”,可是,如果这些命题都推翻,也只是我们底“以为”推翻而已,它们都不是自然律。推翻它们所组织成的秩序不是推翻客观的固有的秩序。显而易见,推翻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不是推翻自然界固有的秩序。推翻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只表示我们完全错了。我们底错误虽可以是有理由的,有根据的,然而我们仍可以错。推翻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只证明我们底错误而已,证明我们底错误是一种消极地增加我们底知识底方式。我们原来的问题,决不是将来会不会表示我们已往有没有完全错误。即令我们已往完全错了,根据上章世界完全变更底假设底讨论,我们仍有办法去应付将来。并且我们能够求得知识底信心不必动摇,因为我们所要得的是本来有的秩序,从前所要得而未得的秩序根本没有推翻。

4.所说的秩序也不是自然律底秩序 。所说的秩序是不是自然律的秩序呢?自然律或者本身是固然的理或者表示固然的理。如果把它视为本身就是固然的理,那么它本身也就是共相底关联。共相的关联本身就是四通八达的,本来是有结构的,而此结构就是客观的本来就有的秩序。这样的自然律无所谓真假,而这样的自然律底秩序无所谓推翻。如果我们把自然律视为表示固然的理底命题,它们所表示的虽是共相底关联,而它们本身是命题,是意念底关联。这些命题表示固然的理底结构,而本身也有此结构。此结构也是四通八达的,并且代表客观的本来就有的秩序。可是,这样看法的自然律是普遍的命题,它们既是命题当然有所谓真假。可是,就它们是命题说,它们当然有所谓真假,然而就它们是自然律说,它们不能假不会假;如果它们是假的命题,它们就不是自然律了。自然律确有秩序,但是,自然律既不能推翻,自然律底秩序也不能推翻。自然律既不能推翻,当然不能或不会为将来所推翻。同时自然律是普遍的,无论本身就是固然的理也好,或表示固然的理也好,它既是普遍的,当然是超时空的,既然是超时空的,当然无所谓已往或将来。自然所组织成的秩序当然不是已往的秩序。原来的问题是有把握保障将来不推翻已往,如果所说的已往牵扯到秩序,所说的秩序决不是自然律所组织成的秩序,因为这秩序既根本不能推翻,也无所谓已往与将来。

5.秩序问题以后再谈 。可见,秩序问题麻烦,所说的秩序既不是自然律底秩序,也不是A—B,C—D,E—F,G—H……等等底秩序。这一问题以后尚要谈到。等到我们回到休谟底问题,我们会提出所牵扯到的秩序,是如何的秩序。现在我们不再讨论此问题。本节底主旨在表示A—B……等等底秩序不是休谟底问题所牵扯的秩序,它们虽可以是自然律,然而不必是自然律,我们虽有理由或根据认它们为自然律,然而它们不必是自然律,我们虽有理由,认它们底秩序为自然律底秩序,而它们底秩序不必是自然律底秩序。同时推翻它们,或推翻它们底秩序,并没有因此推翻归纳原则。关于后一点,我们盼望在以下两节底讨论中表示清楚。

三、归纳原则与时间

A.归纳原则底分析

1.时间问题底重要 。从表示归纳原则底方式着想,表示归纳原则的,是一“如果—则”式的命题。如果我们仍旧利用罗素底说法,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如果—则”的命题。如果—则式的命题不必牵扯到时间,虽然前件或后件本身可以表示时间上的关系,例如“如果你在十分钟之内动身,你可以赶到车站”,或“如果你要吃早饭的话,你非在十分钟之内起来不可”,但是,如果与则之间不必有时间关系。例如“如果你在三清阁,你可以看见整个的昆明湖”。逻辑命题有好些是以如果—则底方式表示的,而逻辑命题根本没有时间成分夹杂其间。可是,在归纳原则时间问题特别重要,而时间与这一如果—则底关系非常之密切。我们要明白这关系,我们需先分析一下此原则本身。

2.以t n 为现在 。原则底前件列举引用此原则者底经验,以上的符号已经表示我们在前件列举A,B方面的经验。这经验也许包括观察与试验,也许是很粗疏的经验,但是,无论如何,这经验总有时间有地点有各时各地或同时同地的所与。所与对于引用此原则者已经呈现a1 —b1 ,a2 —b2 ,a3 —b3 ,……an —bn 。我们已经表示地点问题可以撇开,把问题限制到时间上去。我们可以把以上的例证写成at1 —bt1 ,at2 —bt2 ,at3 —bt3 ,……atn —btn 。但是,经验总有一最后的时间,而此最后的时间就是引用此原则者底最后的现在。根据以上的表示,此最后的现在,就是atn 与btn 底“tn ”。以tn 为他底现在,“tn+1 ”当然就是他在tn 时底将来。可见引用归纳原则,前件就有时间成分在内。

3.引用此原则时,后件为结论 。原则底后件是一普遍命题,即 A—B。单从后件着想,后件是一普遍命题。从引用此原则者着想,at1 —bt1 ,at2 —bt2 ,at3 —bt3 ,……atn —btn 都是他已经承认的前件,而后件是他底结论。这实在就是把原则视为第一前提,把承认的例证视为第二前提,把A—B视为结论。从后件之为结论着想,它是两前提底结晶品。这两前提改变,结论也因此改变;两前提中之一改变,结论也改变。如果结论错了,推论也错了,可是,这是引用归纳原则者底错处。如果结论是假的,而推论又没有错,则或者两前提都是假的,或者两前提中之一是假的,或它们都改变了,或者它们中之一改变了,在下面就要表示改变的不是原则,而是前件,不是第一前提而是第二前提,现在暂不提到。

4.原则底真假和前件底真假是两件事 。对于一如果—则的命题,我们说前件果真,后件亦真。归纳原则稍微麻烦一点。它底后件有“大概”问题。“大概”问题,虽是重要问题,我们已经表示我们不讨论。也许有人以为普遍的如果—则命题只要前件真,后件即真,而归纳原则则以有“大概”意念夹杂在内,所以前件虽真而后件不一定真。这其实不然。这原则没有说“如果……大概则……”,它说的是“如果……则大概……”,如为前者,则前件真,后件不一定真,既为后者,则前件真,后件也真,和普通的如果—则命题完全一样。这原则底真假问题和普通如果—则命题底真假一样,只要前件真而后件假,这原则就是假的。在下节我们要表示这原则永远是真的,在本条我们不讨论这一点。可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原则底真假和前件底真假完全是两件事。

5.前件有真假问题 。前件当然有真假问题。at1 ,bt1 ,at2 ,bt2 ,at3 ,bt3 ……atn ,btn 之中,也许有我们所错认的。这就是说,所与所呈现的我们也许有时弄错了,我们也许不应该认x所与为at2 或 bt3 ,或不应该认y所与为at1 或bt2 ……等等。这就是说,也许我们自以为我们官觉了许多A,B,而实在我们没有经验这许多的A,B,或者我们以为我们观察了许多的at1 —bt1 ,at2 —bt2 ,at3 —bt3 ,……atn —btn ,而它们不见得都有“—”底关系或情形。总而言之,我们不但对于at1 ,bt1 ……等可以有错误,对于at1 —bt1 也可以有错误。如果这方面有错误,前件就是假的,前件很可以假。可是,前件底真假和原则底真假根本是两件事。我们在本章底讨论中对于前件底真假毫无兴趣,只对于原则底真假有兴趣。为便于讨论起见,我们可以假设前件毫无错处,我们可以假设引用原则者没有错用此原则,而专论此原则是否会假。这问题就是在满足归纳原则底条件之下,将来的局面会不会发生前件真而后件假的情形。

B.现在与tn

1.现在是任指词 。“现在”是时间上的“变词”或“任指词”。它所指的也许是tl ,t2 ,t3 ,……tn 。就作者今天在这里写这几个字底“现在”说,从年着想是民国三十一年,从月着想是一月,从日着想是十一日。在去年一月十一日我们说“现在”,在明年底一月十一日我们依然会说“现在”。日子可以不同,月份也可以不同,时代及世纪也可以不同,然而在某一时都可以说是现在,而所谓现在底意义仍旧。就当其时的时候说,它和“今天”、“这个月”一样,它所表示的是已来而未往的时候。它没有一定的长短,以日子计,例如昨天如何如何,而“现在”如何如何,则所指的时间是很短的;以时代计算,例如上古时代如何如何,而“现在”如何如何,则所指的时间是相当长的。所谓已来而未往总有单位问题,总是就某某单位说的,已来而未往的时间即现在的时间。

2.一部分的问题撇开 。一部分的问题,我们在此根本不讨论,也许有人喜欢把现在推到不存在的时点。他们会说,现在的时间无论如何短法,总可以分成已往与将来。把已往与将来撇开之后,如果所余的时间仍是时间,当然仍可以照样分成已往与将来。如此一步一步地下去,当然只有时点了。时点不能再分,可以说是货真价实的现在,但是,它不存在,其结果是真正的现在是不存在的。由这一种说法,我们当然又可以说,我们根本没有现在;只有已往与将来。但是所谓将来总是未来,未来既根本没有来,所以只有已往了。所余下的已往又如何呢?所谓已往总是已经过去了的时间,已经过去了的时间当然是不存在的时间。如此则现在、将来、已往都取消了。这一套问题实在没有多大的问题。但是,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一套问题。我们所说的现在总是有某某时间上单位以为标准的。无论如何短,它短不到时点,无论如何长,它长不到一方面没有将来,另一方面没有已往。

3.时间底川流经过“现在”。 现在既指时间,当然逃不了川流问题。前一分钟底现在已经不是现在了,后一分钟还没有来,所以根本不是现在,等到它来了的时候,这一分钟底现在已经过了。我们底问题是现在在川流呢?还是时间在川流呢?我们可以说,现在老在川流中,而时间不动,我们也可以说,时间老在川流中,而现在不动。可是,我们不能说二者都同样地在川流中。“现在”与“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所尽的责任不同。一项是跟着时间往后退或往前进的,一项是跟着我们不动的。即令我们说二者都在川流中,它们底方向也不一样。如果把它们同样看待,我们会感觉到很大的麻烦。假如所谓“现在”跟着“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而长逝,等到明天降临底时候,我们就没有现在了。最好的办法,还是依照常识,让时间川流,以现在为站口,让时间不断地由此站口穿过。这就是说,把现在视为任指词,虽指时间而所指的时间不一。

4.现在和t 1 ,t 2 ,t 3 ……t n 是两件事 。照此说法,现在与t1 ,t2 ,t3 ,……tn 根本是两件事。在t1 是现在的时候,它当然是现在,可是,在t2 是现在的时候,tl 已经不是现在了;由此类推,t3 ……tn 都可以是现在,都会成为现在,也都会终止其为现在。照此说法,将来不来,现在老在,而已往长往。可是,在这三站口的是来往的时间。假如以tn 为现在,则tn+1 在将来,将来虽不来,而tn+1 会来,现在虽老在,而tn 不是老在的。休谟底问题,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已往底问题,是我们有没有把握保障将来不会推翻已往底问题。这问题引用到归纳原则,情形同样。可是,假如我们发生问题底时候是tn 底时候,那么tn 就是发生此问题者底现在。他底问题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已往呢?我们要记得将来虽老是将来,而tn+1 不老是将来。

C.前件底内容

1.以t n 为现在,前件列举直到t n 时所有的例证 。引用归纳原则时,我们须列举所有的证据。这当然就是说在此原则底“如果”条件下,我们须列举所有的例证。从时间方面说,在任何时间,归纳原则底前件须包举一直到该时间为止所有的例证。如果我们以 tn 为现在,则在tn 以前及在tn 的例证都得包举在前件,可能的 atn+1 ,btn+1 当然不包括在内,因为它不是例证。我们可以把归纳原则写出如下:

2.现在不会在t n 上打住 。“现在”所指的时间既不停流,“现在”当然不会在tn 上打住。将来虽不来,而tn+1 会来,等到它来了,它就是现在,等到它来了,atn+1 ,btn+1 才能成为例证,它们才有与以前的例证相同或相异底问题。这就是说,要它们不在将来,它们才有异同底问题,才有证实或否证问题。这一点非常之重要。能够推翻A—B这命题的,不是空洞的将来,而是atn+1 ,btn+1 ,也不是在尚未来的atn+1 ,btn+1 ,而是在tn+1 已来时的atn+1 ,btn+1 ,要它们已来,我们才能官觉到它们,才能说它们或者有“—”关系或情形,或者没有此关系或情形。要它们已来,我们才能经验它们,才能说它们是正的例证,或负的例证。

3.A—B不限于t n 。上面已经说过,A—B是一普遍的命题。它所表示的不限于tn 也不限于tn+1 ,对于它我们没有时间上的表示。我们不能够在无形之中把它限制到tn 。这就是说,我们不能把它列为前件,它永远是后件。现在暂且假设atn+1 ,btn+1 有“—”关系或情形,以下甲乙两表示中,甲是错的,乙是对的。

甲不是归纳原则。它或者以“A—B”为自然律或者以之为历史总结。如果A—B是历史总结,则前件与后件根本没有如果—则的关系,如果A—B是自然律,则如果—则的关系虽有,而甲实在是根据A—B以概atn+1 ,btn+1 之必有“—”关系或情形,而不是以 atn+1 —btn+1 为例,以达于A—B这一普遍的命题。乙才是归纳原则。

4.新例证可以有以下两情形 。可是,atn+1 ,btn+1 也许有“—”关系或情形,也许没有。这两可能可以表示如下:

以上是对的表示。它们都表示A—B是后件,一方面表示A—B不限制到tn 或tn+1 ,另一方面它们表示在tn+1 底时候,atn+1 ,btn+1 成为例证,而成为例证之后,无论是正的或负的都包举在前件之内。如果atn+1 —btn+1 ,这就是说atn+1 ,btn+1 ,有“—”关系或情形,则A—B得到了有力的帮助;如果 ,这就是说atn+1 ,btn+1 没有“—”关系或情形,则A B,而这就是说A—B被推翻了。我们暂不提到A—B推翻与否底问题,我们只注重前件底内容底改变。在 tn 时,前件没有atn+1 ,btn+1 以为例证,等到tn+1 来了,前件才有atn+1 ,btn+1 以为例证。tn 时底前件是本段(1)条所说的那样,而tn+1 时底前件是本条所说的这样。总而言之,时间由tn 到tn+1 ,而前件底内容已经由无atn+1 ,btn+1 以为例证,变到有atn+1 ,btn+1 以为例证了。 tn+1 时的前件已经不是tn 时的前件了。

D.后件底真假值

1.新的正或负的例证 。以上两表示中,头一表示中有atn+1 —btn+1 ,这就是说新的例证与以前的例证一样,它当然更增加A—B底大概性或可能性。这就是说A—B得到新的帮助。第二表示中有 ,这就是说新的例证与以前的例证都不一样。可是,新的例证仍是例证,不过是负的例证而已。有负的例证在前件,原来的后件推翻。上面两表示都是归纳原则,不同点即一为证实A—B,而一为否证A—B而已。

2.假如新例证是负的 。我们现在不讨论以上所说头一表示,只注重第二表示。在此第二表示中,我们假设atn+1 ,btn+1 没有“—”关系或情形。时间已经由tn 而前进到tn+1 了。如果我们从引用归纳原则着想,则C段(1)条之所表示可以写成以下的甲,而C段(4)条第二表示可以写成以下的乙(“大概”仍不提及);

这里说“所以”,当然表示推论,引用归纳原则去作归纳,当然有这样的推论。甲推论以C段(1)条所表示的如果—则为第一前提,以上面的例证为第二前提,而推论到A—B。乙推论以C段(4)条第二表示所表示的如果—则为第一前提,以上面的例证为第二前提,而推论到 。这两推论一样而结论不同,因为前提不同。

3.新例证来时,现在已由t n 到t n+1 ,前件底内容改变。 结论不同,前提不同,因前件底内容跟着时间改变了。由以tn 为现在的现在过渡到以tn+1 为现在的现在,归纳原则底前件底内容改变,所以推论底第二前提不是在tn 那时候的第二前提了;而其结果就是归纳原则底后件底真假值也就改变了,所以结论与在tn 时候底结论恰恰相反。我们在这里乃假设观察者底观察没有错误,我们只说前件底例证增加,内容改变,我们没有谈到前件的真假值。观察者在他底观察也许错了,如果错了,前件也许是假的命题,前件是假的,也就表示第二前提是假的。在此情形下结论虽对然而仍是假的命题。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不注重,我们仍假设观察者没有观察上的错误。我们所注重的是时间由tn 川流到tn+1 ,新的例证可以推翻旧的结论。

四、归纳原则底永真

A.归纳原则底真假值

1.用另一套符号表示 。我们可以利用另外一套符号表示上节所说的种种情形。我们可以利用现在甚为流行的逻辑上的符号。我们可以把A—B写成以下的命题。

(a,b)·φ(a,b) (一)

而前件在tn 时是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二)

可是,(a,b)·φ(a,b)实在等于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φ(atn+1 ,btn+1 )……φ(atm ,btm )……  (三)

2.如果(二)则大概(三)或如果(二)则大概(一) 。上节C段(1)条底表示如果 atl —bt1 ,at2 —bt2 ,at3 —bt3 ……atn —abn 则大概 A—B,实在是说,如果(二)则大概(三)或如果(二)则大概(一)。这就是说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和·

(大概)(a,b)·φ(a,b) (四)

或者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和·

(大概)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φ(atn+1 ,btn+1 )……φ(atm ,btm )……  (五)

(二)是(三)底一部分,部分真,全体虽不必真,然而可以真。如果引用“大概”这一意念,我们的确可以说如果部分真,则全体大概真。归纳原则就是这样的命题,它就是(五)。它当然不是一逻辑命题,然而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真的命题,理由显而易见。

3.如果(六)则大概(一)或如果(六)则大概(三) 。假如在 tn+1 ,新的例证是atn+1 —btn+1 ,则(二)成为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φ(atn+1 ,btn+1 )(六)

而“如果(六)为真则大概(一)为真”或“如果(六)为真,则大概(三)为真”与以上(五)命题一样,不过因为例证增加,理由更充分一点就是。

4.或如果(七)则(八) 。可是,假如tn+1 新的例证是 情形如何呢?如此则(二)成为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φ(atn+1 ,btn+1 )(七)

而(七)等于

~(a,b)·φ(a,b) (八)

既然如此,则“如果(七)则(八)”一定是真的。这就是说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φ(atn+1 ,btn+1 )·和·~(a,b)·φ(a,b) (九)

5.(2)(3)(4)三条所说都是归纳原则 。如果(七)则(八)或如果(七)则(九)这一命题不但是归纳,而且是演绎。归纳原则,在tn+1 时底引用上,不是如果(六)则(三)“或”如果(六)则(一)“就是”如果(七)则(八)。这两命题都是归纳原则。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归纳原则总是真的。这就是说,无论atn+1 ,btn+1 有没有“—”关系或情形,归纳原则总是真的。以tn 或tn+1 为现在,则tn+1 或 tn+2 底可能的a,b,虽可以推翻A—B这一普遍的命题或结论,而不能推翻归纳原则。这就是说,无论将来如何,这原则总是真的。

B.“时间打住”这一假设

1.可以思议的假设 。我们现在来一个不容易设想的假设,假设时间打住。这一假设似乎是不能想像的。想像底内容既是类似具体的,想像总牵扯到空间,结果是直接或间接地牵扯到时间。既然如此,我们不能想像时间打住。但是此假设是可以思议的,所谓可以思议就是说它为逻辑所许可,不为矛盾所限制。此假设也许可以解释成许多假设,这些可能的解释我们不必特别地提出。时间在现在打住,当然就没有以后,而世界就从此成为空无所有,或者虽有而化零为整,归别于全。也许时间打住,从此甚么都不变,我们当然也跟着不变不动。无论如何,在时间打住这一假设之下,我们不会有新的a,b,因为根本就没有所与继续呈现。

2.假设时间在t n 上打住 。假如时间在tn 上打住,则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依然是一真的命题。在时间打住这一条件之下,也许没有普通的知识者认为此命题是真的,但是一命题底真和有知识者认它为真是两件事。无论如何,我们可假设一有知识的神,而从这神底眼光看来,这一命题是真的,因为时间虽打住而历史没有推翻。我们底假设是时间在tn 打住,不是在tn 以前取消。以前的历史仍是历史。历史既没有推翻,以上那命题当然仍是真的。

3.在此假设下A—B是历史总结 。问题是后件的A—B。最初使人想到的,就是把问题推到已往去。时间只在tn 打住而已,它底已往仍是无量。这就是说,它虽有终,并且终于tn ,然而它也许无始。A—B是否对于已往都是真的呢?照以上的说法它从t1 起就是真的,但是在t1 以前,它是不是真的呢?如果已往底意义不改变的话(我们底假设没有改变已往底意义),这问题是无法得答案的。但是,我们可以假设,从神底眼光看来,A—B即在任何已往都是真的。其次,我们会想到A—B既在任何已往都是真的,它从此就不会是假的。这显而易见,时间既在tn 上打住,A—B既在任何已往都是真的,自然没有时候使它假。也不会有atn+1 ,btn+1 足以使它假。可是,第三,我们会想到在此假设之下,A—B是一历史总结。在此假设下,它是A段(1)条所说的(二)公式,不是同条

所说的(三)公式。它是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不是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φ(atn+1 ,btn+1 )……φ(atm ,btm )……

(前面的点……无非表示在任何已往都真而已。)在此情形下,前件等于后件,后件不过是用简单的语言总前件之成而已。此所以我们说它是历史总结。

4.在此假设下,A—B不是自然律 。以上表示A—B在此情形下是历史总结。问题是它是不是自然律呢?也许有人说历史总结虽不必是自然律,然而也不必就不是自然律。我们底答案是A—B既是历史总结就不是自然律。我们前此已经提到过所谓完全的归纳不是归纳,它没有引用归纳原则,也没有引用此原则之后的推论。我们的确可以在民国三十年四月八日底逻辑班上观察那一班底所有的学生,而观察之后肯定“民国三十年四月八日西南联大底逻辑班上的学生都有黑头发”。假设观察不错的话,这一命题永远是真的。它是历史总结。可是,由观察到命题底肯定,我们根本没有引用归纳原则,因为这一命题等于说那一班上的赵某有黑头发,钱某有黑头发……等等。这一命题没有肯定到观察范围之外去,而我们肯定这一命题也不是肯定一结论,它是总结,它根本没有推论。如果时间在tn 上打住,A—B这一命题就是“民国三十年四月八日西南联大底逻辑班上的学生都有黑头发”那样的命题,它不是一普遍的命题,虽然它与历史同终始。引用归纳原则,所得的是超出例证范围之外的命题,所要得的是不仅超已往而且超将来的自然律。在我们所假设的情形之下,我们不会有异于历史总结的自然律或普遍命题。时间既在tn 打住,绝对不能有超tn 的自然律或普遍命题。这里所谈的分别不是历史总结与自然律底定义上的分别,而是在实际上命题底异同。在定义上历史总结与自然律既有分别,而执A—B以为例,我们仍没有法子,从是前者的A—B分别出是后者的A—B。这就是说,假如有自然律的话,它不但在历史上一定无时不真,而且它底内容不在tn 上打住,可是,它是历史总结的话,它底内容在tn 上打住。自然律是超时空的,它总是上条第二公式之所表示,它总有“……φ(atm ,btm )”那一尾巴,没有那一尾巴的不是自然律。可是,在时间打住在tn 这一假设之下,没有命题能有那一尾巴,所以也没有自然律,而“自然律”这一意念是空的意念。这一意念既是空的意念,A—B当然不是自然律。上条表示,在时间打住这一假设之下,A—B是历史总结,本条表示在同一假设之下,A—B不是自然律。

5.这一假设取消自然律 。上条底表示已经说明,时间打住这一假设也就同时取消自然律。在这假设下,既没有异于历史总结的自然律,也没有同于历史总结的自然律。同时归纳原则也就取消。在时间打住这一条件之下,我们只有普通所谓“完全的归纳”,而普通所谓“完全的归纳”根本不是归纳。也许引用此法者,以为他是在作归纳工作,其实他不是。从原来以A—B为自然律着想,从引用归纳所要得到的是自然律或普遍命题着想,归纳原则简直是假的,因为在时间打住这一条件之下,归纳原则底前件虽真而后件不能不假。前件真而后件假,整个的原则当然是假的。

C.时间不会打住

1.从实在说时间不会打住 。时间会不会打住呢?时间是不会打住的。时间打住虽是可以思议的假设,然而决不会成为实在的事实。我们没有纯理论上的或必然的理由担保时间不会打住。这实在就是说,时间打住是可以思议的。假如我们有纯理论上的理由担保时间不会打住,我们底理由就是,时间打住这一假设本身是一矛盾。如果它本身是一矛盾,它当然是不可以思议的。它既是可以思议的,我们当然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担保时间不会打住。可是,这一假设也只是可以思议的而已,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表示时间会打住。我们在别的地方曾经表示过时间底重要。在这里我们只表示时间是实在之所以为实在底最中坚的要素。在纯理论上我们不能担保它不打住,可是,在实际上我们可以担保它不打住。时间打住,不但自然律取消,而且整个的实在也没有了。

2.知识没有打住,时间当然没有打住 。以上是表示时间在实际上不会打住。这说法没有参加知识类底观点。这不是从任何知识类底眼光中说出来的话。假如我们加上知识类底企求与盼望,问题不同了。如果我们一方面发生时间会不会打住底问题,可是另一方面又以某一知识类底观点说那一类的知识者继续引用归纳原则,我们当然可以说,我们可以担保时间不会打住,因为在此情形下,时间根本不能打住。如果我们假设有一知识类继续引用归纳原则,则我们已经假设时间没有打住,不然,他们不能继续引用归纳原则。他们既能引用归纳原则,则时间根本没有打住。此所以我们前此说,在时间打住这一条件下归纳原则根本没有引用。如果我们一方面假设时间打住,另一方面又假设归纳原则继续引用,我们实在假设了一个矛盾。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假设一知识类守着归纳法而又发生时间会不会打住底问题,看时间打住之后,他们如何办理。显而易见,如果时间果真打住,这知识类也打住了,如果他们没有打住,时间也没有打住,他们决不能在时间打住之后,引用归纳原则。这就是说,如果时间在明天打住,任何知识类从明天起也就打住了他们底知识经验。如果知识经验没有打住,则时间也没有打住。上面已经表示只有在时间打住这一条件之下归纳原则才推翻,知识者既不能经验时间打住,当然不能经验到归纳原则底推翻。

3.时间不打住,所与源源而来 。时间既不会打住,从知识者说,知识者总靠得住有所与源源而来。这当然就是说,有x,y,z……继续地、不断地、变更地呈现。这些所与之中,也许有a,b也许没有。如果没有,则所与之所呈现与A,B不相干。在试验方面,我们因能支配环境而强迫a,b呈现出来,在观察方面我们不能如此办理。假如所与之中有a,b呈现出来,则它们或者有“—”关系或情形,或者没有。这当然就是排中律底引用。如果a,b有“—”关系或情形,则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φ(atn+1 ,btn+1 )·和·(a,b)·φ(a,b)

如果a,b没有“—”关系或情形,则

φ(at1 ,bt1 )·φ(at2 ,bt2 )·φ(at3 ,bt3 )……·φ(atn ,btn )·

φ(atn+1 ,btn+1 )·和·~(a,b)·φ(a,b)

无论a,b有没有“—”关系或情形,归纳原则不受影响。

4.A—B代表任何概括论断 。以上在表面上也许我们给读者以偏重A,B底印象,因为我们似乎以A,B为我们所研究对象。其实不然。以上的A,B都是普通所谓变词或任指词。A,B代表任何类,这其实也就是说我们在表面上虽谈A,B,其实我们是在谈任何类。既然如此,则x,y,z……所与之中不呈现a,b就呈现c,d,不呈现c,d就呈现e,f……,所与中有没有a,b没有多大的关系,假如没有a,b,而有c,d,也许例证“C—D”也许否认“C—D”。情形和对于A—B一样,证实与否认都不影响到归纳原则。就这一方面的思想着想,归纳原则实在是接受总则。

D.归纳原则为先验原则

1.归纳原则不是从归纳得来的原则 。先天与先验底分别上面已经说过,归纳原则既如上述,更足以表示先天与先验底分别。此原则之为先天或先验(我们暂不分先天与先验),早就有人承认。我们所引用的说法,罗素自己就说过归纳原则是apriori的,因为它不是从归纳推论出来的。这原则的确不是从归纳推论来的,因为只要我们假设它是从归纳推论出来的,推论底根据就是归纳原则,这就是说它底根据就是它本身。这显而易见说不通。这是一种消极的说法。休谟在提出他那问题底时候也曾看到这一点。并且如果归纳原则是从归纳推论出来的,我们没有法子担保它永远是真的。归纳之所建立者归纳也可以推翻。要归纳原则不为以后的归纳所推翻,它决不能是由归纳推论出来的。

2.先天和先验 。可是,说归纳原则不是从归纳得来的,并不就表示它是本书所说的先天或先验底原则。照以上的说法,我们似乎是说,凡不是从归纳得来的,都是先天或先验的原则。此说法问题颇多。一方面,如果我们把归纳两字底意义推广使它与知识经验相等,也许我们要说没有不从归纳“得来”的原则;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归纳限制到狭义的归纳,则不从归纳得来的原则也许相当的多,而这些原则并不一定就是先天的或先验的原则,我们所谓先天或先验原则与我们如何得到这些原则不相干。“得到”是知识者经验中的事体,它也许与知识者底天资有关,可是,它与原则底性质没有相干的关系。我们这里所说的先天或先验原则是就原则底性质和真假值而说的。先天的原则是所与底可能底必要条件,必承认它为真,然后所与才可能;先验原则是经验底可能底必要条件,必承认它为真然后经验才可能。至于这样的原则何时得到,那完全是另外一件事。我们在这里所谈的先天或先验原则与何时得到毫不相干。我们承认这些原则都是从经验得来的。

3.归纳原则不是先天的 。照上面底说法,归纳原则清清楚楚不是先天的原则。我们可以思议出一种情形,而在此情形下逻辑命题为真而归纳原则为假。时间打住就是这样一种情形,这情形可以思议,不能经验,归纳原则在此情形下是假的,可见归纳原则不是先天的原则。如果它是先天的原则,它就是逻辑命题那样的命题,它就无往而不真,根本就不能假。我们不能思议到逻辑命题为假的世界,然而我们可以思议到归纳原则为假的世界,它不是先天的原则也就是因为它不是任何可能的所与底必要条件。

4.它是先验的 。归纳原则虽不是先天的原则然而它是先验的原则。说它是先验原则,就是说它是经验底必要条件,说它是经验底必要条件,就是说如果它是假的,世界虽有,然而是任何知识者所不能经验的。其结果当然就是,无论在任何经验中,归纳原则总是真的,我们虽可以思议到一种我们根本无从经验的世界,然而我们不能想像到一种我们可以经验而同时归纳原则为假的世界。这就表示归纳原则是先验的,而不是先天的。前此已经说过,先天的原则总是先验的,先验的原则不一定是先天的。归纳原则只是先验而已。可是,说它是先验的,不是说它在时间上先验而真,也不是说,它在时间上先经验而得。一普遍命题底真无所谓在何时为真,虽可以为经验者所得,决不能在时间上先于经验而得。

五、归纳原则是接受总则

A.接受方式与归纳原则

1.以意念去等候所与 。照前几章的说法,每一官觉类有相当于该官觉类的所与,对于所与,官觉者有收容底工具,有应付底工具,有抽象能力。官觉者可以从所与之所呈现,得到他们底所得抽象地摹状所与。此抽象地摹状就是意念,每一意念同时是一接受方式,每一意念都是一结构,都在一结构之中,而每一结构都是一意念网子。有不同的意念,也有不同的意念网子。我们以A,B,C,……等等代表意念与意念网子。照我们底说法,我们在官觉上是以这样的网子去等候所与。所谓官觉,就是官能所传达的所与或呈现,被这个网子中的意念所接受。所谓看见一张桌子,就是由看而传达的所与或呈现,我们见其为桌子,或由看而传达的所与或呈现是我们以“桌子”方式去接受的所与或呈现。我们在官觉上紧张,就是我们在思想上有许多的意念等候所与,预备接受。

2.官能区 。从官能方面说,我们有官能区。官能不同,官能区也因此不同,视官底官能区比听官底官能区来得大,而听官底官能区比嗅官底官能区来得大……区域底大小当然受官能底敏锐与否底影响。这是一方面的情形,我们一想就会想到官觉者底动作影响到官能区,例如官觉者由左转右,或由上转下都同时改变他底官能区。官能不同,官能底所与或呈现也不同。我现在面墙而坐,我底官能区就只是这房间底一个角;可是,如果我转过来望窗子坐,我底官能区改了。官能区中有所与或呈现;就是官觉者毫无动作,在时间川流中,官能区中的所与或呈现也改变,例如前一分钟官能区中没有飞的东西,而这一分钟有飞的东西。官能区与官能区中的所与无时不在变更中,这种变化万千的情形我们不必形容,也不必提出讨论。

3.所与大都是意念所能接受的 。在任何官能区中有x,y,z,……呈现或所与。这些所与或呈现也许都是我们所有的以上所说的A,B,C……等等所能接受的,也许一部分是A,B,C,……等等所不能接受的,也许完全都不是。说x,y,z……等等是我们能以A,B,C……等等去接受的,就是说x,y,z……之中有a,b,c……等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会这样地说,我们只说在某时某地看见了a,b,c……而已,说x,y,z……等等完全不是A,B,C,……等等所能接受的,就是说x,y,z……之中没有a,b,c……等等。在日常生活中,x,y,z,……等等大都是我们能以A,B,C……等等去接受的,决不至于完全是A,B,C……等等之所不能接受的。后者只是一可能而已,在生活中不会发生。我们想一想A,B,C……等等之中有好些是负的接受方式,有些是消极的接受方式,例如“希奇”,例如“古怪”,我们就会感觉到x,y,z……等等决不会完全是A,B,C,……等等所不能接受的。结果是,x,y,z……等等,总有好些是我们所能接受的。

4.应付新奇所与底办法 。假如x,y,z,……之中有非A,B,C……之中所能接受的,我们也遇着了一“新奇”的东西。这“新奇”的东西可以有两种“新奇”法。一是我们虽能以普遍的方式去接受,而我们不能以特别恰当的方式去接受。一个不知道有鹿的小孩,也许会说,他看见一个奇怪的东西,灰色,带点子黄,样子象马,头上有直起来的相当长的角,同驴差不多大,……等等。他感觉到他得到了新的经验,然而他已经引用了“一”、“个”、“奇怪”、“东西”、“灰色”、“带点子黄”、“马”……等等意念去接受了他底所与,他只没有“鹿”这一意念而已。他也许从此以后增加了“鹿”意念。这样的“新奇”法是最普通的。有些新奇不是如此简单的。有时我们碰着一所与我们根本没有法子作以上那样的表示。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没有法子传达我们底呈现或所与,我们只能让别人去直接经验。这是极端的情形,日常生活中不见得有。但是假如有这样的情形,官觉者仍有办法去抽象地摹状。起先他也许只起名字,把这新奇的所与叫作甚么,然后继续研究,研究之后,原来的名字会发展而为名词,这就是说,相当于此所与的意念已经得到或部分地得到了。总而言之,有新奇的所与总是我们增加意念底机会。这种机会多,我们得到新的意念也愈多,而应付所与底能力也愈大。

5.意念底引用都是归纳原则底引用 。在大多数的情形之下,x,y,z,……等等大部分或全体是以A,B,C,……等等去接受的。这实在就是说,我们不但官能到x,y,z……,而且官觉到a,b,c……等等。既然如此,则a,b,c也许就是以上所讨论的atn+1 ,btn+1 ,c,d,也许就是ctn+1 ,dtn+1 。在tn+1 以前的经验中,atn ,btn 也许有“—”关系或情形,也许没有;也许atn+1 ,btn+1 头一次开始有此情形,也许连一次也没有。ctn+1 ,dtn+1 情形也许类似。无论如何,我们会把这些情形或一部分的情形收容起来,有时也许用语言文字,有时不用。如果有接二连三的情形发生,我们会等候它们普遍化,而在表面上我们引用了归纳原则。其实任何意念底引用都同时是归纳原则底引用。这在下段也许可以表示清楚。

B.量底增加与质底改进

1.意念不尽合的所与 。假如x,y,z……等等所与之中有某一所与,对于它A,B,C……等等意念没有完全不合的,也没有完全合的。这就是说,有一所与是我们能以A,或B,或C,……去接受的,可是,我们也不是能恰恰以A,或B,或C,……去接受的,例如此所与似A而又不完全地是A,或似B而又不恰恰是B。或者说,我们得到了一“x”所与,它是A,可是与at1 ,at2 ,at3 ……等等都有一极堪注目的不同点。这不同点不仅是特殊地不同而已,因为就特殊地不同点而言,at1 ,at2 ,at3 ……等等之中没有完全一样的。这不同点实在是x不尽合乎A意念底方式,而at1 ,at2 ,at3 ……虽彼此特殊地不同,然而都合乎A意念底方式。

2.质量底改变 。请注意在此情形下,我们也会发生奇异感,我们也会在官能区中去找理由。假如我们寻求探讨底结果是x所与一方面是A,可是另一方面是P。原来的A意念也许只是A意念,它底成分之中没有P,而现在我们不但有A意念而且有AP意念。从前的英国人有“天鹅”意念,也有“黑”意念,可是,他们从前所看见的天鹅都是白的,他们得到了“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命题,所以他们在某时以前没有“黑天鹅”意念。后来在某时他们看见了黑的天鹅,他们也就得到了“黑天鹅”意念。这样一来那一命题,即“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被推翻了,但是,命题虽被推翻,而意念因此丰富了。从量方面着想,他们底意念增加了,他们得到“黑天鹅”这一意念;从质方面着想,“天鹅”这一意念从前没有黑白底分别,现在有了,所以从前比较地单纯,现在比较地复杂,从前比较地混沌,现在比较地精细。我们因x所与而放弃了单纯的意念,建立了一比较复杂的意念。

3.增加知识 。我们可以从另外一方面着想。假如以前的经验使我们得到“A—B”这一结论,如同二、三、四三节所说。假如在 tn+1 时,x,y,z……所与或呈现中虽有atn+1 ,btn+1 ,然而它们没有“—”这一关系或情形。“A—B”这一普遍的命题被推翻。也许我们对于这情形非常之不满意,我们追求下去,继续研究,而研究之后发现x,y,z,……之中虽有atn+1 ,btn+1 ,然而它们都与dtn+1 相接连起来。前此的观察都没有它夹杂其间,也许我们能够试验,也许我们把dtn+1 ,隔开之后,atn+1 ,btn+1 仍有“—”关系或情形,在这假设之下,我们起先也许失望,然而后来一方面“A—B”这一命题继续维持下去,另一方面我们增加了我们底知识,我们不但知道“A—B”所表示的情形,而且知道“D”可以阻碍此情形。这实在也就是说我们底意念增加,而应付所与底能力也增加。

4.在收容与应付中无时不引用归纳原则 。我们可以提出许多类似以上的复杂情形。普通逻辑教科书谈归纳的那一部分,就可以供给这一类的材料。可是,无论这一类的情形如何复杂,我们可以收容,我们可以有所得,我们从所与得到了意念之后,我们可以利用此意念去接受所与。在此收容与应付底历程中,无时不引用归纳原则。我们对于意念底取舍虽有种种理由,其中之一就是归纳方面的证据,而引用这一方面的证据,当然也就是引用归纳原则。本节最初就说我们以A,B,C……等等去等候所与,这也许给读者以先有意念然后才能归纳底印象。我们没有这意思。母亲教小孩说“这是一张桌子”这里就有归纳;因为显而易见她所指的那东西不只是名字叫“桌子”而已,她实在是教小孩子说这样的东西都是桌子,使小孩子以后碰见那样的东西他也用桌子去应付它。凡照样本而分类都是利用归纳原则,所以引用意念就同时引用归纳原则。逻辑教科书谈归纳时特别注重因果,其实归纳原则比因果关系范围大得多。以归纳原则为发现因果关系底原则根本是错误。引用意念有时也许是很初步的归纳,但所谓初步归纳只是方法简单而已,并不是归纳原则底不引用。复杂与简单的归纳都是用同一的归纳原则。

C.所与底自由或自然

1.只要有经验,归纳原则总继续地引用 。时间既不会打住,大化总在流行,世界总是有的,所与总是可能的,只要有知识者,知识者总会有他底呈现、他底所与。知识者从他底所与总有所得,总能以所得还治所与。这当然就是说经验总会继续。这里所谓经验是知识经验,说经验继续当然假设知识者继续存在。假如所有的知识类都不存在,当然没有知识经验者,既没有知识经验者,知识经验当然打住。这样的经验打住,当然也没有归纳原则底问题。我们已经表示过时间打住归纳原则为假,同时我们也表示我们决不至于有时间打住而经验继续底情形,我们决不至于经验到时间打住,所以我们也决不至于经验到归纳原则底失效。只要有经验,所与总是源源而来,归纳原则总是继续地引用。

2.时间不会打住,“时间”这一意念总可以引用 。也许我们可以用另外的方法表示。我们也可以说只要有知识者,只要所与源源而来,“时间”这一意念总可以继续地引用。请注意,我们在这里的说法虽不同,而所说的一样。说时间不会打住,就是从知识者底立场着想,说“时间”这一意念总是可用的。这两句话所表示的是一件事。从客观的世界说,或者从“实在”说,时间川流不会中止;从知识者底意念底引用说,“时间”这一意念或这一接受方式总是可以引用的。从知识说,“时间”这一意念也是得自所与而还治所与的意念,不过它老是可以引用的而已。空间问题同样,不过我们不从空间立论而已。

3.所与如何地来毫无限制 。以上只表示时间不打住,所与源源而来而已。照前几节底讨论,这二者我们可以担保。只要这二者靠得住,对于别的我们毫无要求,也不必加以任何限制。甚么样的所与以后会呈现出来,从知识者底理智着想,毫无决定,虽然知识者可以有一种大概地计算。所与如何呈现,从知识者的理性着想,也无法决定。这里说“理智”者,因为我们是从求知得知这一方面着想。从这一方面着想,所与这样地呈现,知识者这样地知道它,所与那样地呈现,知识者就那样地知道它。可是,知识者也许不仅是知识者,而且是有情感、有意念、有要求的。也许从情感、意念、要求着想,知识者盼望所与如何呈现,欢迎某一类的所与呈现,而不欢迎另外一部分的所与呈现。可是,这完全是另外一件事。这不是从求知得知底态度着想。从后一方面着想,所与如何来,我们就如何接受。所与完全是自由的。

4.接受方式大致决定 。同时知识者实在有所决定。他虽不决定所与如何来,也不决定甚么样的所与会来,然而他决定了他底接受方式。这就是说,无论所与如何来法,我们决定了一些或许多的接受办法。我们没有法子决定明天会看见一棵玉兰花,可是,我们决定了“玉兰花”这一意念,假如有所与合乎这一意念或这一接受方式,我们就可以用这一方式去接受它。假如没有的话,我们不因此就放弃这一接受方式,这就是说,我们决定接受方式。上章曾谈到以不变治变。用本条底说法,这实在是以决定了的办法去等候我们不能决定的所与。我们所能够预先有把握的是,无论所与如何呈现,我们有办法去应付它。并且我们非有决定的办法不行。假如我们没有决定了的办法或方式,无论所与如何来法,我们都没有法子应付。我们既有决定的办法或方式,无论所与如何逆来,我们都可以顺受。所与如何呈现有它底自由,或有它底自然,此所以明天究竟有甚么会呈现出来,我们不能决定,但是我们既有接受方式,无论明天呈现一些甚么样的所与,我们总有法子去接受。即令旧的方式不够,我们也会利用新的方式。

D.化所与为事实

1.时与空都是接受方式 。C段(2)条已经表示,时与空都是接受方式。时空问题以后专章讨论。大部分的问题,都不是我们现在所要提出的。从接受方式着想,时与空是非常之基本的方式,我们也可以说是我们还治所与底非常之基本的条理。如果用比喻说,它们有点象邮政局里的信箱,或图书馆里的书架子;信来而摆在某一信箱就是一条理,书来而摆在某一架子上,也是一条理。所与既源源而来,我们把它安摆在时空架子里,这当然同样地是条理。这也许是很初步的条理,然而也是非常之基本的条理,源源而来的所与就是自然。它本来是有时空的,本来就是顺着时间而来的,载在空间而来的。在下一章我们就要讨论自然。现在不讨论。现在只说官能化本然为自然,而归纳原则视为接受总则化自然为事实。不就所与底时空说而就我们底时空意念说,这意念把所与安排在最基本的条理中,使此本来的条理成为我们底条件。

2.归纳原则是接受总则,它底大纲与细节 。归纳原则是接受总则,在此总则之下有大纲有细则。时空、关系、性质、东西、事体……等等都是大纲,其他如山、水、土、木、虫、鱼、鸟、兽……都是细则。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用比喻方式表示我们底意思。我们可以把归纳视为海关验货,把归纳原则视为验货总则,时空、关系、性质、东西、事体……等等为货物分类底大纲,而山、水、土、木、虫、鱼、鸟、兽……等等就是不同类的货物。未验之前,货物还没有进口,它们都是外来货;既验之后,打上图章,它们就成为内地货了。未经接受之前,所与只是所与而已,既经接受之后,所与就成为山、水、土、木、虫、鱼、鸟、兽。比喻总有毛病,但是,我们的确可以借用这方法表示我们底意思。我们也可以用图书馆作比喻。书源源而来,目录室的人根据书底性质把源源而来的书安排在书架子上。有时也许弄错了,也许一本哲学书摆在文学书架子上去了,或文学书摆在哲学书架子上去了;可是,假如不错的话,书底摆法就表示书底本来面目。我们接受所与也是这样的。

3.化所与为事实 。在上一段,我们已经表示,所与呈现于官能的有x,y,z……,我们有接受方式A,B,C……等等。这些接受方式都是得自所与底抽象的意念。此所以我们在第四章即论收容与应付底工具。而尤其注重抽象这一工具。我们不仅把所与安排在时空架子之中,而且用A,B,C……等等去接受x,y,z……等等。我们底接受就是我们底判断。这接受有时形于语言,有时根本就不利用语言。可是,无论利用语言与否,我们总是断定x是A,或y是 B,或z是C,……等等。这些之中也许有些是对的,有些是错的。我们在这里不论对错底问题。我们所注重的是结果。这种对的判断的结果,就是所与所呈现的x,y,z……化为atn+1 ,btn+1 ,ctn+1 ……(空间问题从略)。这些不仅是所与而已,它们都是事实。照我们底说法,事实不是判断底对象,是判断底结果。错的判断根本就不表示事实。从我们底官能区着想,官能区中的只是x,y,z……而已,要从官觉区着想,官觉中才有atn+1 ,btn+1 ,ctn+1 ……等等。后者才真是普通所谓耳闻目见的世界。现在谈科学,谈试验,谈观察,都注重耳所闻,目所见,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耳闻目见的世界不是最初级的材料,虽然它是知识底对象。最初级的材料仍是x,y,z……等等。这种材料要经过我们底接受才成为“客观的事实”。求知不仅是和事实见面而已,一部分的工作,在发现事实,等到事实发现,功已半矣。

4.“觉”,或以得自所与还治所与 。我们在这里要留心,以上好几章底讨论都是说些分析的话。分析的讨论时间费的长,而所分析的实在的作用所费的时间短。这就是普通小说里所说的“说时迟,那时快”。我们不要以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官觉,要费我们讨论官觉时所费的时间。我们看见一棵树,由看到见,大都是同时的,我们觉得再自然也没有的了;其实分析起来,话就多了,费的时间就长了。我们也不要以为由未开化底时候到有知识底时候是很短的。知识论不是知识史。知识论底话说完了与否和我们底知识发达到如何程度,完全是两件事。我们所要注重的是,谈到“觉”就有以得自所与还治所与底情形。以意念去接受所与才有觉。我们虽然第一章就谈到官觉,在本章才解释所谓“觉”。可是,有觉不必有知。以上也许只是粗疏的觉,例如乡下人看鸡而觉其为鸡,他也许只是单独地引用一意念而已,我们并不即以为他是一个“知鸡”的人。知识不仅是引用一意念而已。并且是引用一意念图案或一意念结构于所与。意念图案或结构是四通八达的,知识也是。但是,这有待于以后的讨论,现在不必多说。

六、秩序问题

A.休谟问题中的秩序

1.重提秩序问题 。我们现在又要回到休谟底问题。我们已经表示过休谟底问题和归纳原则底问题同样。归纳原则底讨论已经完毕,我们应当回到休谟底问题。我们已经充分地表示归纳原则不会为将来所推翻,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说已往不会为将来所推翻,我们有把握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可是,所谓已往是甚么呢?在本章底第一节我们已经表示,所谓已往是一种牵扯到秩序的已往,严格地说,问题就是秩序底问题。可是,我们已经表示所谈的秩序不是历史,不是特殊的事体,因为这都不至于重复,也不能推翻。所谈的秩序也不是自然律底秩序,因为自然律的秩序根本就是无法推翻的,休谟对于自然律没有我们这样的看法,他底问题决不是我们这里所谓自然律底问题。也许比较最近的还是以上我们所提出的A—B,C—D,E—F,G—H……等等底秩序。这样的秩序推翻只表示我们弄错了而已,并不是推翻固有的或本来的秩序。从这一点着想,休谟问题中的秩序也不是这样的秩序。

2.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底最低限度底秩序 。休谟底问题中的秩序似乎是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底最低限度底秩序。他虽然不如此说,而我们可以作如此解。这秩序我们没有很好的名词去表示它。也许我们可以叫它为能觉底秩序,或事实底秩序。问题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已往世界所有的能觉性。假如能够推翻,事情当然很糟,假如我们没有理由担保将来不会推翻这秩序,我们在理论上也会感觉到立足不稳。可是能觉底秩序就是所与顺着时间载在空间而来,有关系,有性质……等等。这实在就是说归纳原则总可以引用,而无论所与如何逆来,我们总有接受方式去顺受。这也就是说,无论所与如何逆来,这种能觉底秩序绝不至于推翻。只有一情形可以推翻这秩序,那就是时间打住。时间打住这一假设我们不再讨论。我们已经表示时间决不会打住,而我们绝对不能经验时间底打住。时间既不会打住,能觉底秩序决不至于推翻。休谟底问题在他自己也许是不能得到答案的,可是,在我们是可以得到答案的。我们底答案是我们可以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

3.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是我们底 。我们要知道这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是我们底秩序。我们说一方面者因为它不完全是我们底秩序。我们底答案和康德底答案不一样。康德底先天形式似乎完全是我们底或完全是“心”底,如果所谓先天形式完全是我们底,我们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闭门造车而出门不合辙底问题。这问题前此已经提到过。论逻辑命题之为先天的命题底时候,我们曾说,视为形式,逻辑命题完全是消极的,此所以它能先天。任何有积极性的形式都不能是先天的,因为材料可以不接受此形式之所要求。任何有积极性的形式都有闭门造车而出门不合辙底问题。另一方面我们接受所与是以不变治变。我们底意念虽无所谓变与不变,而因为我们是具体的,我们老在那里变。如果形式完全属于我们,则形式会跟着我们底变而变,果然如此,则我们底形式不足以治变。所谓“心”也许是无所谓变或不变的。说这些形式完全是属于“心”的也许可以解决后一方面的问题,但是,仍不能解决前一方面的问题。总而言之,有积极性的意念或接受方式不能是完全属于我们底。能觉底秩序也不能只是我们底秩序。如果它是的,将来可以推翻它。我们在下段就要讨论所与底秩序,现在暂且不谈。

4.它虽不只是我们底秩序,然而它是我们底秩序 。能觉底秩序虽不只是我们底秩序,然而它仍是我们底秩序。就它是我们底秩序着想,显而易见,我们很容易担保此秩序底维持。意念都摹状也都规律。说意念规律也就是说意念是接受方式,说意念是接受方式,也就是说它是我们所决定了的办法。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既是我们底秩序,它当然也是我们底办法,只要我们维持我们底办法,我们当然也维持能觉底秩序。意念是无所谓变与不变的,从具体的东西底变更说,意念是不变的。可是,意念虽不变而我们可以改变我们底意念,这就是说对于意念我们可以有取舍。我们对意念底取舍影响到A—B,C—D,E—F……等等底秩序,可是,这影响至多是改变而已决不是推翻。并且A—B,C—D,E—F……等等底秩序虽受影响,而能觉底秩序没有受影响,即退一步着想能觉底秩序也受影响,此影响仍只是此秩序为我们所改变,而不是为将来所推翻。

B.所与底秩序

1.所与本来是有秩序的 。照以上的说法,问题不在我们底意念而在所与。假如所与不接受我们底接受方式,意念底图案或依然如故,而秩序仍不见得维持。我们其实已经表示过所与本来是有秩序的。现在不妨再简单地说说。也许普通谈归纳法时所谈的“自然齐一”这一假设,就是要假设我们这里所说的所与底秩序。所谓“齐一”非常之难于解释,我们根本不谈“齐一”。我们既然在秩序两字上费了许多时候,我们仍就秩序讨论。我们假设所谓自然齐一底问题就是所与底秩序问题。所与有秩序,和所与有甚么样的秩序,根本是两个问题。我们底问题是前者不是后者。后一问题是各种不同的科学底问题,而不是知识论底问题。从知识论着想,我们只要有理由承认所与是有秩序的,我们就可以担保意念上的秩序底维持,而这也就是整个的秩序底维持。

2.所与底能觉底秩序一定会有 。头一点我们会想到,所与不会没有秩序。所与底秩序是能觉底秩序。说所与不会没有能觉底秩序,就是说它不会呈现某状态而为我们所无法接受的。秩序底解释既如此,所与之有秩序,是很容易表示的。前几节底讨论已经表示了这一点。所与绝对不会有违背逻辑的呈现,这就是说,我们底接受方式底引用总是可能的。所与也决不会有违背归纳原则的呈现,因为只有时间打住这一情形才取消归纳原则,而时间既不会打住,所与总源源而来,所与既源源而来它当然不会违背归纳原则。这两点我们可以担保,虽然理由不同。这两点靠得住之后,这一所与与那一所与底接受,完全靠我们底意念底质与量。如果我们底意念既精而又多,我们对于所与总有办法,即令我们底意念粗而且少,我们也有办法,因为即在后一条件之下,我们总可以因新经验而增加我们的意念与应付能力。这当然就是说,所与总有可以接受底秩序,而这就是能觉底秩序。

3.将来不会推翻以往 。问题是将来的所与会不会推翻以往的所与所有的秩序呢?这问题我们已经分析过。这要看所谓以往的所与所有的秩序是如何的秩序。如果所说的秩序是历史或特殊的事实,则将来的所与既不能推翻那秩序,也不会复现那秩序。如果所说的秩序是自然律底秩序,则此秩序既不是属于以往的也不是属于将来的,并且根本也是不能推翻的。如果所说的秩序是牛有四足,马有一头,狗有一尾……等等秩序,则我们所说的秩序是A—B,C—D,E—F……等等秩序;这种秩序是可以为将来的所与所推翻的。这种秩序底推翻只表示我们错了而已。假如所与呈现一五足的牛,我们不至于说自然界弄错了,它推翻了它本来的秩序,我们会说我们从前以为“所有的牛都只有四足”是真的,而现在才知道这一命题是假的。在此情形下,我们对于“牛”意念会有所取舍。我们决不会怪所与推翻了它原来所有的秩序。

4.所与如何地来,我们如何地接受 。无论如何,将来的所与决不会推翻能觉底秩序。能觉底秩序既不会推翻,我们总可以引用意念于所与,至多我们要随着所与底变更,对于意念也要有所取舍而已,有时连意念底取舍都不必牵扯到。在知识经验中所与如何来,我们就如何受。前此我们曾说无论如何逆来,我们总可以顺受。其实完全从知识经验着想,所与无所谓逆来。说逆来只表示它底来不是我们从意志上、或感情上、或要求上……所盼望的来而已。从喜怒哀乐爱恶欲着想,所与也许有逆来,可是,从纯粹知识着想,它无所谓逆来。所与只是源源而来而已。我们接受了所与,我们已经化所与为事实。

C.意念底结构与事实底秩序

1.事实有意念方面的秩序 。在第四和第五两章我们都曾提及意念底图案或结构。我们把图案两字引用到思议历程中所凝结的样式,欲达而不必即达于结构的样式。我们把结构两字引用到意念本身所有的至当不移的格式或网子。任何意念都有结构,也都在一结构中。意念底结构当然是遵守逻辑的。这只是这结构的消极成分,此所以此结构非彼结构。我们已经说过,我们接受所与就是化所与为事实,而引用意念于所与而又引用未错底时候就是接受所与。可是,所谓事实一方面虽是所与而另一方面是我们底意念。事实一方面是意念,所以它有意念底结构,意念底结构也是一种秩序,事实既有这样的结构,当然,也有这样的秩序。关于事实的问题很多,以后专章讨论。在这里我们只注意到一点,只要意念有结构,事实总是有秩序的。如果所谓“自然齐一”底自然是这里所说的事实,而“齐一”是这里的秩序,则自然当然是“齐一”的,不必把“自然齐一”视为假设,这就是说,照我们底说法,事实本来是有秩序的。经验中的空间当然是有几何底秩序的,不然的话,或者见闻有错误或者几何底引用须受限制。我们决不至于在见闻无错误而几何底引用又无限制底条件之下,发现没有几何秩序的空间。其它的情形同样,这就是说,引用山、水、土、木、虫、鱼、鸟、兽于所与,情形同样。是事实总是有秩序的。

2.事实没有矛盾 。事实既有意念底结构,事实当然是没有“矛盾”的。这句话须稍微解释一下。事实不是命题,本来就不应引用矛盾这一意念于事实上去。说事实没有矛盾,只是说,没有两件事,如果我用两命题表示它们底时候,这两命题是矛盾的命题。事实的确没有这样的矛盾或冲突。无论我们在事实中如何地找,我们找不出这样的矛盾来。读者可以试试。可是,有一点我们得注意,矛盾两字非常之流行,它们底意义与原来逻辑学中的意义可以说是毫不相干。现在常有人说资产阶级与劳动阶级彼此“矛盾”,这似乎只是说这两阶级互相斗争或互相冲突或甚至于互相打仗而已。打仗与逻辑上的矛盾完全是两件事。中日打仗已经打了差不多九年,我们决不能说他们在逻辑上矛盾了九年。至于说生活“矛盾”或情绪“矛盾”,情形同样。这两字这样的用法的确很好,这用法的确是简单地形容一种状态,可是这所谓矛盾与逻辑上所谓矛盾毫不相干。字同而异义的情形非常之多,我们不要以为字同而意义也就一定一样。回到本条底主题,我们说没有照以上所解释的矛盾的事实。事实至少有这种最低限度的秩序,或消极的秩序。

3.事实底积极的秩序 。事实不但有这种消极的秩序而且有意念所有的积极的秩序。物理方面的事实有物理学底秩序,生理方面的事实有生理学底秩序。这样的秩序都是积极的。这秩序一方面是意念的,一方面是所与的。事实底秩序也不是凭空的,这秩序底根据也是所与之所呈现。表现于所与的是共相底关联或固然的理,此理也呈现于事实之中。这实在就是说特殊的事实表现普遍的理。事实底相继发生就是所与源源而来,知识者继续接受。此源源而来的所与也表现固然的理。无论所与如何,它总逃不出固然的理。既然如此,事实总是有秩序的。事实不仅是然,而且有所以然,所以然就是知识所注重的秩序。这秩序当然不就是我们意志或情感或其它的要求所满意的秩序。它也许是的,也许不是,这一方面的满足与否与知识是不相干的。我们对于人这样的动物也许不满,但是从知识着想,事实上人是某样的,我们只好承认它是那样的。

4.本书底一段落 。本章是本书底一段落。知识经验就是以所得还治所与。以得自所与的意念还治所与就有觉。官能无错误,官觉有错误,引用A意念于不能承受A意念的所与就是错误。如果意念引用得不错的时候,结果就是发现事实。事实是知识直接对象。从第一章起一直到本章讨论都可以说是表示事实如何形成。可是,引用一意念于所与和引用一套意念底结构于所与底分别很大,大多数的人也许只能引用单独的意念于所与而已,大都不能引用一整套的意念结构于所与。能引用一整套意念结构于所与就是普通所谓有知识或有系统的知识。植物学家看见一棵树和普通的人看见一棵树大不一样,分别就在于植物学家能够引用一整套的意念结构于所与。意念结构我们已经讨论过。此结构底形成还牵扯到许多别的接受方式。这些方式我们还没有讨论。有些大的接受方式我们不能不提出讨论。但是在讨论它们之前,我们还要表示官觉如何化本然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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