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多之问题与中国哲学中一多相融论及心身交用论

吾人在以上所论之形上学,大皆最后归向于一元论之形上学。斯宾诺萨之泛神论,尤为一元论之思想之一极致,而将一切个体之差别,各种实体性质之差别,销归为一无限之大自然之实体中者。由哲学之重在求通贯统会之原理,一元论亦恒为哲学之最终倾向,此吾人上面亦曾说过。故黑格尔尝谓:斯氏之哲学,为学哲学者必经之门。然世间万物之互相差别而为多,并各各成为一唯一无二之个体,更为吾人之常识所同肯定之事实。此多之为多,一个体之成其为一个体之理,亦复可为一普遍之理。若吾人在哲学上,主张宇宙之根原只为一唯一之实体,如太一或唯一之超神,或唯一之遍在之神,或只重种种普遍之形式理念,或只重实体之普遍的性质,如广延性、思维性等;则吾人将如何说明此种多之事实,与诸个体之存在?吾人如何以概念规定个体之成为个体之理?吾人可否说,个体为唯一之最后实在,而多之为多,乃本身不可说明者,而唯有“一”为待说明者,如当今西哲怀特海之说?吾人可否说,一与多皆同为法尔如是,不可再加以致诘,如佛家之说?吾人又可否说,凡多皆为虚幻,如依里亚派及印度吠檀多派之商羯罗之说?然人之哲学思维,恒不甘安于任何不可说明者。人于不可致诘者,亦必先试加以致诘。纵然“多”为虚幻,仍有此虚幻如何来之问题?于是此“多”之为“多”,在西方和印度哲学中,皆引出种种问题。唯在中国哲学中,则对于此“多”之问题,较不严重。其理由,亦可一先言之。

中国哲学中对于“多”之问题,所以不感严重,乃由中国哲学中无纯粹之一元论。中国哲学中如老子言“道生一”,《易传》及汉儒以太极、元、与元气为一,宋儒喜言一本,此“一”殆皆未离阴阳之“二”之对偶性而言,亦恒不离万物万殊之多而言。而中国思想主流之儒家思想之善言一者,亦几从无持一以与二与多相抗而论,更不如庄子所诃之“劳神明为一”,以经营一元论之哲学系统。而此即是从根销化由一多对立所生之一切问题。

所谓中国之儒家思想之不离二与多以言一,即不在诸个体之事物之外说一;而常只于事物之相互间之作用、功能、德性之感应通贯处说一,或自事物之兼具似相反而又相成之二不同作用、功能、德性、或原理处说一。由是而儒家思想,即自始无意销融个体之多,于一太一或一自然之中,以执一而废百。换言之,即个体之存在,乃为吾人所直下肯定者。然从任何个体之可与他个体互相感通处看,则任何个体,并无一封闭之门户。而所谓一个体人物之形骸或形相——即西哲所谓物之广延性——在中国儒家思想中,亦自始不视之为划分各种物体与身体之疆界;人心之思维性,亦非标别人心之根本的性质者。至于人之思维之内容中,一一特定的观念概念,亦无足以当人之心之规定者 [40] 。由此而吾人之身体与外物之形相之别,不足造成此身体与外物之相限隔,吾人之有其一一特定之观念概念,亦不足造成其与此身及外物之相限隔;而斯氏之通万物之广延性与思维性为一,以明天地与我一体之论,在中国之儒家思想看来,即皆可为不必需。兹试略论中国之儒家思想之此一面如下:

如依中国之儒家思想,以论物与物之发生感通之关系,则我们与其说其为广延性之相延接,不如说为其广延性之互相延纳、以互相摄入而归于超化。如当吾人见水流入草木之根时,则水之广延性,即遇草木之根而没。吾人此时明只见草木之广延性,而不见水之广延性。又当草木化为土壤时,则吾人只见土壤之广延性,而不见草木之广延性。则各物之依其功能作用,而互相感通变化之历程,亦即各物之广延性之互相延纳、互相摄入而归于超化之历程。而此万物之互相感通变化之历程,即不得只说为合以成一一具无限形体之世界,而只当说为合以成为“无数之形体由有形而互相延纳摄入其形相,超化其形相,以成无形,由无形而再流出有形之世界”。此在中国名之为一大化流行,以气化为本,而不以形相为本之自然世界观之深义 [41] 。

将上述世界观,应用至吾人之自身,以看吾人以耳目身躯认识外物之事,即亦非只以吾人之耳目身躯之广延,与外物之广延互相延接之事;而为所谓外物之形相,亦如为吾人之身躯耳目所延纳摄入,以入于无形之心;而吾人之身躯耳目,亦不复为与外物相对之存在,而若无形体之可言者。今试详其义于下。

何以吾人认识所谓外物时,吾人之身躯耳目,可化为若无形体之可言者?即吾人在认识所谓外物如山河大地时,吾人可视此身躯耳目,亦只为一能与外物如山河大地相感通之一功能、或一作用。如此,则吾之耳无他,即全幅只是一能听之能。目无他,即全幅只是一能视之能。身躯无他,即全幅只是一能感触神应之能。于是当吾之此心,用此耳目,此身躯,以与世间之山河大地相接而认识之时,此耳目此身躯,即通体只是此感通之能,而合以承托呈显此山河大地,而延纳摄入其形相,以入于吾人之心者。故吾人此时之一心注目于山河大地之形相,又明可“忘”此耳目身躯之形体之存在。对此“忘”言,吾人之耳目身躯亦复无形体之可言。此即阳明先生之所以言“目无体,以天地万物之色为体。耳无体,以天地万物之声为体。”而耳目身躯之形体,既唯在其被心所用,被忘,以成无形体之可言者时,乃显其感通之能;则此感通之能,可谓为吾人有形体之耳目身躯之能,亦可只谓为能用此耳目身躯之心之感通之能。而此心之感通之能亦无他,即善用此身躯,善用此耳目,使此身躯耳目,通体成为一承托呈显山河大地,而延纳摄入其形相之感通之能而已。

依此上吾人所加以说明,而视为中国先哲大体上所共许之心身关系论,则人之认识世界之感通历程,亦可称为一阴一阳、互相回应之历程。吾人之心身在此,则山河大地之接于我者,皆可谓向我而来,为我之所延纳、摄入,以入于阴。然我心之用此身躯耳目,使之竭其功能,以承托呈显此山河大地,则又如我之向山河大地而往,以此心之光明使此山河大地,昭昭朗朗,而存于阳。然实则此二者,则为俱时而起之一事。故宋儒有心为太极之说。

依此种心身之理论,吾人亦可说,若无吾人之身躯耳目,则吾人亦无心对山河大地之认识。然吾人却不能说,此身躯耳目之性,为物质性的,或非心的。因此身躯耳目,即吾人用以成就此山河大地之认识,而亦成就此能认识山河大地之心者。则此身躯耳目,亦即以成就此心之认识,为其功能作用,为其性。于此,吾人即决不能说:吾人认识山河大地时,吾心乃在吾形躯之脑中之一部位,反映山河大地,而认识之,如笛卡尔之说;亦不能说此时吾人所认识之世界之内容,乃系托附属于神经之细胞纤维之中,如唯物论者之说。实则当山河大地之声光入吾耳目时,吾之耳目即一面呈其功能,一面即变化耗竭其物质。而当其由耳目而入于脑时,脑亦一面呈其功能,而亦变化耗竭其物质。唯以此耳目与脑之变化其物质,以呈其功能,而后心之认识成 [42] 。心之此认识,自是认识彼山河大地,而非认识此耳目脑髓。心之认识之依于耳目脑髓者,乃依于耳目脑髓之质之“化”,而非依于其质之“存”。则此心之认识之存与此质之化,正是互为阴阳。质化而后认识生,而所生之认识,则为昭朗彼山河大地之认识,如日光之昭朗山河大地;而非在一脑中幽阴之角落,以反映山河大地之虚影之认识,如月之反映日光以为光之类也。知此,则吾人自更不可如唯物论者之视此认识之能,如同神经细胞纤维上之萤火,以照察由瞳仁耳鼓而入之电流与声波为事者。是皆住于脑髓之地狱之哲学家之谈,又何足以言此身躯耳目与此心之大用乎。

至于此种理论之进于斯宾诺萨之说者,则在其不将吾人身躯之广延性,与外物之广延性相延接而说;亦即不将吾人之身躯之广延性,并入整个自然之广延中而视其为一片。同时亦即不将吾人之心之思维性,并入整个自然中之无限之思维性中,而视之为其一部。由此而我之此身躯与此心,即有其独立性,以卓然自立,而足与其所接之他物不相乱,而自为一与他物相感应之一中心。当吾之耳目,未与物相接时,物之形相,不呈于我之前,对我为无形。我之耳目,未尝自见其为耳目,则我之耳目亦不呈于我之前,对我亦为无形。而吾人之心未用,则其中亦初无特定化之观念、概念。此时吾人之心身,只是浑浑穆穆,冲冲虚虚,又昭昭灵灵,清明在躬,浑然太极呈现,并无此疆彼界。此即阳明所谓“无声无臭独知时,此是乾坤万有基”,与《易传》及宋明儒所常言“寂然不动”,而又能“感而遂通”之境界。而当其实有所感时,则如天地初开,混沌初破,此心身之光明,即又自为枢极,以周运于所接之万物,而初无所定在,以一一加以虚涵覆照,以自成一世界,一天地。而此心身之光明,充极其量,又天地万物皆莫能外。斯乃既不坏此个体之心身与个体之人格,而又能达于天地之大全,以遥与天心神明相接。是则中国先儒言心身与天地万物之关系之深义,而进于斯氏之说者也。

第二节 一物一太极义及道家之言一

至于将上来之说推而广之,以论一切其他存在之个体事物,则自每一个体事物自身,皆为一与万物感通之中心言,亦即皆自为一太极。此即朱子所谓“一物一太极”之深义。一物既自为一感通之中心,而自其感通之处言,则每一感通,又皆与他物有所一,而连此物与所感通者为一。故此中之每一感通,亦同有一施一受,阴阳应合,而成之一太极。在此一施一受,阴阳应合之际,又阴入于阳,阳入于阴。亦即此物之功能澈入彼物,彼物之功能还澈入此物,新物即由是而化生。此为吾人所屡论及。此事之最具体者,即为牝牡雌雄男女,由相交合而生子女。此交合即一“连多为一”之事。子女又与其他子女相配合,而生后代之子女,则为进一步之“连多为一”。而此子女之代代相续,即同于连重重之阴阳,以成继长增高之太极,亦即同于一阴阳太极之理,继续流行于万物之“相与感通,以化生新物”之历程中。依此理以观天地之化,则元始之天地,固亦未尝不可只有一太极元气,而无万物之分化;而万物之分化,亦未尝不可说为一由“一分二,二分四,四分十六……”以次第展开之一历程,如邵康节之所说。然此,由一而分散展开者,亦同时相与感通,而再互相凝合,以成一昭显原始之太极元气于已分者之中之历程。故太极元气,可说在天地万物未分之前已在,复继续流行于天地万物已分之中,以使分者归于再合。此之谓“太极成,乾坤行;乾坤行,太极大成” [43] 。而此即中国先哲大体上共许之通一元二元及多元之论者也。

至于在中国哲学中,固亦有较不重个体之观念,并欲超阴阳及一切相对者以言“一”者之一派。此即如庄子老子等道家之思想。依此派之思想,言阴阳之相对,皆落入第二义。故于万物之芸芸,万象之毕罗,皆不足以归心,而必求“得其所一而同焉”。故老子谓“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万物得一以生。”庄子谓“神何由而降?明何由出?皆原于一。”是皆重知万物之所一。而此派之思想之言一,亦正有同于西方之新柏拉图派、神秘主义、泛神论,及斯宾诺萨之说之处。然在中国之此派思想中,仍无严重之一多问题,亦不重多之说明者;则由中国老子庄子之思想之最高义,乃由“一”而超“一”。老子以道为先于一而生一者,庄子之思想则尤重忘“一”之为一。

《庄子》齐物论篇曰:“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一与言为二,二与一为三,自此以往,巧历不能得……”

此段之意,即谓真能以万物与我为一者,则无“一”可说。此其本旨,与新柏拉图派之以太一之名,及西方中古神学之以上帝之一之名,只消极表示不可分之义,亦有相通。即皆为以最高之得道之境界,或太一与神之一之本身,为不能正面的加以解说者。然在西方传统哲学,仍始终特有爱于“一”之一名,而斤斤于以一之非多,一神之非多神为言。此即终不免于执一。于是在西方思想中,如何求对于“多”与“二”,有一说明,即可成一极复杂之问题。然在庄子,则言一而不执一,其言一,亦不得已而言。并知人之言“一”,则“言”与“一”为相对而成二,故庄子未尝将“一”视为一对象,以造成一元论之哲学。而依庄子之说,亦正不当有此一元论之哲学。因人愈言“一”,则“言”与“一”愈相对,以成二、成三。而庄子之言一,遂恒只寄之于梦为蝴蝶,与物相忘相化之寓言,或荒唐之言,与无端崖之辞。而其言一,亦不复为与多相反之一,而恒由人之游于万化处言一。由此而“一”,即不特不与多对,而只与执多而不化者相对,亦与“劳神明为一”而执“不化之一”者相对。而庄子之言一,遂初不与万物之多相碍,而多之如何由一而说明,亦即不为庄子与后之为道家之学者之问题。

第三节 来布尼兹以前西方哲学中对于多之说明之诸说

然在西方之一元论者,则大皆庄子所谓“劳神明”,以造成一而不化之一者。由此而如何说明多与个体,则成为西方哲学之传统上之一大问题。

由西方哲学史,以看西方哲学家对“多”之说明,最早者为依里亚派之说。依吾人于本部第四章所论,此派乃只以太一为真实,而直斥多与动为幻象者。对此幻象之如何生,此派固无说明;然谓其为一幻象,亦是一种说明。

继依里亚学派之希腊哲学中对多之说明者,为唯物论之多元论者,原子论者,如德谟克利塔等对原子之多之说明。此即以空间之存在,为物质原子之有多之根据。若吾人设定宇宙间无空间,则一切物质合为一。然物质间有空间,则物质间有间隙,而物质之原子,即不能不为多。

再进一步之希腊哲学对多之说明,是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一类之物之所以有多个之说明。吾人可说一类之物,如其形式为全同,则尽可只有一个,而无多个。如吾人依一定之半径,以画一圆,则此圆尽可只有一个。然吾人何以又可画出多个同一之圆,或何以称多个圆为多个,而不就其形式之同一,而说其为一圆?则此唯因在不同空间中,有不同之物质质料如墨粉等,故吾人可画出多个同一之圆。此“多”乃原于物质质料之有不同。依此理,而吾人可说,一切同类而形式相同之诸个体物,其所以不同,遂皆唯在其物质质料之不同。若舍此物质质料而言,则一切同类之物自其形式之同上言,亦尽可称之为一而非多。故有物质质料,即一切同类之物之所以多之根据。

然物何以又有各类?世界何以不只有一类之物?则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皆直接归之于理念及形式之多。然造物者何以必依不同之理念形式,以造各种形形色色之物,而不只造一类物。则在柏拉图有一神话式之解答,即宇宙之造物主,所以必造出各色各类之存在事物,此根本上,乃由此造物主之至善,而不嫉妒不同存在事物之产生,故任使不同之存在事物之产生。此是以世间不同事物之产生之根原,在造物主之至善之说 [44] 。

此种柏拉图之说之进一步的发展,即为新柏拉图派之太一流出各级之存在之说。此太一流出万物之历程,即无异柏拉图之造物主之洋溢其善德,而成由一以化生多之历程。而“一”之所以必流出以成世界万物之为多,则兼由于虚无性之存在,以使此“一”分化。此如吾人之本部第七章所已论。

西方中古之基督教之哲学,由肯定上帝之创造万物说,而与柏拉图新柏拉图派之思想异。然其谓世界之有各级不同之存在,初由于“至善与完全之上帝之欲在各方面中,各程度下,表现其完全与至善于所造物之中”之根本观念,正由柏拉图新柏拉图派而来。而自然中之受造之物与超自然之上帝之发生距离,则由于其缺乏上帝之完全;亦如柏拉图之以原始物质之不能接受理念,新柏拉图派之以“虚无”,为世间诸物与理念世界造物主及太一发生距离之根原 [45] 。

在此西方中古之哲学中,洛夫举所谓“存在之大链索” [46] ,可谓正式具体的形成。此即一“由上帝经重重之天使至人,由人以下之动植物及无生物之重重等级所构成”之大链索。

中古哲学中对个体问题之一较有系统之理论,为圣多玛与邓士各塔之理论。依圣多玛之理论,一切精神的存在之个体之差异,皆由其形式之内容或本质之不同而形成。如二天使、二人之个体之差异,必由其灵魂之本质,亦即其心灵之形式内容,有若干差别之处。然物质的存在,则尽可其形式内容或本质全相同,如一沙与另一沙。而其差异,遂可唯在其物质材料之不同与空间上之地位之异 [47] 。唯邓士各塔,则以一切个体物皆有其本质或形式内容之不同,方成不同之个体,因而每一个体皆与其他个体有不同之性质。彼之思想亦为中世思想中最重“个体”者 [48] 。

此上所说为西方哲学中由希腊至中古对多与个体之说明之一简史。而此大皆为以“一”为本,而求对于多与个体,有一说明者。

第四节 来布尼兹之多元论——物质观,知觉观与一单子一世界之理论

在中古哲学中之末期,除邓士各塔外,其他之唯名论者如威廉阿坎(William of Occam)等,皆为明显之重个体者。唯名论者之重个体,乃重在直指种种经验中之个体事物,而视为吾人之经验之所对,故初不重在个体之所以存在之说明。故对于个体之所以为个体,当如何加以规定,以构成吾人对个体之概念,即非此派思想之所重。承此唯名论而来之近代英国之经验主义之传统哲学家,如洛克、巴克来、休谟等,亦不重此问题之讨论。在西方近代哲学家,首把握此个体当如何加以规定说明之问题,而又上承中古哲学之传统,以求对个体之概念,有清楚的了解者,即不能不推来布尼兹为首。而西方哲学中之多元论之理论,亦至来氏乃系统地形成。来氏之多元论,亦包涵斯宾诺萨之一元论中之一部分之真理。在斯氏,有每一存在皆通过大自然而存在之思想。此是通过全体以思一个体之存在之思想,来氏有每一个体之存在,皆反映整个世界而存在之说。此实亦是一种通过由全体以思一个体之存在之思想。唯斯氏纳个体于全体自然中,以归向一元论。来氏则使世界反映于个体中,以归向多元论。而来氏之匠心独运处,则在其依“不可辨别者之同一”之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Identity of Indiscerniables)及一个体事物之存在,皆有其充足理由而包涵无限数之宾辞之理论,以建立多元论。下文即对其说,略加介绍,以见此多元论之规模。

方才所谓“不可辨别者之同一”之原则之意义,乃谓必二物之一切属性全同,而不可辨别者,乃为同一。而实际上则一切之存在事物,实无二个体之性质为完全相同,而不可加以辨别者。故此原则之正面意义,唯是谓无二个体之性质为完全相同。依来氏说,唯单子为个体,故此原则,亦即谓无二单子之性质为完全同一。此原则之立,大体上有经验之根据。因吾人将任何同类之二物,即如一树上之二叶,细加观看,皆可发现其分别。而此原则,在来氏尚有一纯理的根据。即他说:如有二个体物,为真完全相同,则上帝无理由,使此物存在于此处,而彼物存在于彼处。而其分别存在于不同之处,即为无充足理由者。故依充足理由之原则,通常所谓不可辨别,而似同一之二物,其性质必有某种之差异而可辨别;唯有此差异,方可以为其分别存在于不同处所之理由。

由一切个体事物必互相差异,以为其存在之充足理由,故以每一个体事物为对象,而视为一主辞时,即须赖无限数之宾辞,乃能标别其与其他个体事物之性质之差别。欲明此义,我们宜先了解,一事物之性质或“是什么”中,亦包涵一事物之是“与其他事物有某关系者”。如甲是乙之兄,此甲是乙之兄即甲之一性质。而就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关系而论,只是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在空间中之关系,即一无限数。如一事物距A之空间距离为a,距B之空间距离为b,距C之空间距离为c……世间之无限物,此物皆与之可说各有一空间距离。而吾人在说此物是什么时,即须将其“是与此无限物有无限之空间关系”者,皆包涵在内。此即已须赖无限之宾辞,而在此无限之宾辞中,包涵其与其他宇宙一切事物之空间关系。

复次,在来布尼兹对于物质,复另有一观念。即彼不以物质之根本性质是广延性。因具广延性者,是可分的,既是可分,我们即不能说其是实体。唯最后不可分者,方可说是实体。然一广延性之物,如果分而又分,最后不可分者,只能是一无广延之一点。由此而真正之物质的实体,在空间上之地位,只能相当于一点。

然此物质实体之根本性质,毕竟是什么?此可从二方面看。从外面看来,则物质之根本性质,只能说是力。如我们在常识中,所以觉到此桌椅等是物质,我们只是因觉其有一抵拒力。而物之所以能运动,皆由于其力。故我们如将一物之抵拒力等全部抽去,而只有一广延之形相,如幻觉中之空花,我们即不能视之为物。可见物之所以为物,其根本性质,乃在其力,而不在其广延性。

至于从内部方面看,则来布尼兹之思想,是以一切存在的实体,皆反映世界其他一切存在的实体者。如我们自己之心,即是一最明显的例。我们的心之认识世界,依来氏说,即我们的心之反映世界,以成此一心之世界。不同人的心,即各反映世界,以成各人之心之世界。这个说法,明亦有一真理。即如我们五人在一房中,此五人之心,明是各有其对房中什物之表象或观念。此什物虽是公的,然各人心中之什物之表象观念,则是私的。由此而我们可说,每人之心,各反映一世界。

但是我们如何可说,我们之心反映世界之全体?此似极难成立。因我们之知觉,能认识或能反映之事物之范围,明极有限。但是来氏以为人对世界之知觉,有各种不同之清明之程度。我们有许多知觉,虽不清楚,仍然存在。如我们在海边闻潮水声音,此潮水声音,乃一点一点极小之泡沫之声音所合成。然此极小之泡沫声音,如分开来,我们却听不见。必积至若干泡沫之声音,我乃自觉有所闻。但我们却不能说,我们对一一小泡沫之声,初全无所闻。因初若全无所闻,则无论积多少,我们都不能有所闻。故知我们除清明的自觉的知觉之外,尚有不清明的或晦暗的不自觉的知觉。而只要其他存在的事物之作用,能达到我这里,即皆在我之此不自觉的知觉之范围中。而一切存在的事物之力,依物理学上所说,乃直接间接可贯彻于其他一切事物者。由此而我虽在此时此地,整个已成的世界之存在事物之力,即皆可达到我这里,而在我之不自觉的知觉范围中。由此而可说,我之能知觉之心,反映世界之全体,而一切无自觉的心之存在的实体,如动物、植物、矿物,亦即同样可对世界有种种不同清明或晦暗程度之知觉,而亦皆能反映一世界者。于是“一实体之概念中,所以包涵无限的宾辞,此宾辞中所以能包涵与此实体发生关系之一切事物”,亦即与“一实体之能反映世界之全体”,为可互相证成之二理。

来氏之一实体能反映世界之全体,以成其一单独之世界之义,与其一实体自外看来,在空间之地位,只是一点之义相结合 [49] ,则来氏所谓一实体之内容,即同于从一点或一观点上,所看出的世界,所构成之一观景。然一实体只能有一世界观景。此世界之观景,即在此观点之内部,如一镜中所照的世界,在镜之内部。此种能反映世界而包含之之实体,在来氏称之为一单子(Monad)。

依来氏之哲学,一切实体皆是一单子。单子在外看来,只是一点。无数的点之密接,而相连续处,即有无数的单子。我们通常所谓一可分之物,实为无数的单子之集合。然无数的单子,有高下不同之层级,其愈能清明的反映世界者愈高。如有理性之人心之单子,即较只有感觉知觉之动物之单子为高。有感觉知觉之动物之单子,又较只能感光而反应之之植物之单子为高。植物之单子,又只较能感外物之力量,而作机械的运动的无生物之单子为高。在人以上,又有更具完全之理性之天使之单子;而具最完全之理性之单子,则为上帝。由是而此高下各单子,亦合以形成一连续之秩序。

依此说,以看我们通常所谓为一实体之人,其所以为一实体,便只能就其心灵之单子上说。我所知之世界,皆在我之心灵中。此心灵乃不可分之统一体,由此而我能说我。但在此心灵之本身外,我还有所谓物质的身体。此物质的身体之本身,实乃无数的其他层次高下不同之单子所集合而成,而为我们之心灵之单子之所统率者。我们通常所谓死亡,只是此诸单子之离散。然却并非表示任一单子之毁灭。而自单子之不可分处说,除上帝,乃无能毁灭之者。故我们之心灵之单子,在离开其现在统率之身体中之其他单子后,仍可照常存在。

照来氏之此理论,每一单子是自成一世界。如我与他人之心,各自成一世界。就其各自成一世界处说,则各为一封闭的系统,而彼此不能相通。故我们无论如何去设想他人之心,我们仍不能进入他人之心。我们所能设想者之全部,只是我对他人之心之所反映。此所反映者,仍在我之心内。而我们无论如何去了解世界万物,我们仍同样只能做到在我心中反映世界万物为止。我之心灵,永不能跑到其自身之外去。而其所反映者,亦即永只是其原可能反映的,而把其可能反映的实际加以呈现而已。各人之心灵,以及一切单子之实体之彼此互相反映,所合成之世界,亦是彼此互不相通的。然而其中,却可有一和谐。如他人心中有一观念,由其口说出时,则我心中亦即有一观念,与之相对应配合,而有一和谐。此即如许多镜子在此互照,虽每一镜子,自成一世界,然各镜子中之世界,都可彼此对应配合,而有一和谐。然而此和谐本身,却不在任一单子之实体中,亦非任一单子之实体所能为。如装置各镜子,使其中之世界能配合对应者,非任一镜子之所能为。然吾人又必须设定一装置镜子者,乃能说明其配合对应。由此而吾人如欲说明各单子之实体之内部之世界,所以有和谐,必须视此和谐为预定。而形成此预定的和谐(Pre-established Harmony)者,则为创造此一切实体之存在之上帝。

第五节 来氏之上帝理论——实体存在之充足理由及可能的世界之选择

然吾人如何知上帝之存在?此在来氏,乃主要据其充足理由律。即一切实体之存在,皆应有其所以存在之充足理由。因若无充足理由,则彼当可不存在。今既存在,则必有其存在之充足理由。而依来氏之一实体反映全世界之说,欲证明一实体之存在之充足理由,必为上帝,更有一方便之处。譬如吾人欲问我之心灵之存在之充足理由为何?如依一般人之说,则我之父母,即我之存在之充足理由。至依唯物论而谓我只有一纯粹之物质的身体,更可说其全由父母之物质的身体来。然如说我有心灵,我之心灵之所以为我之心灵,在其能反映万物,而自成一世界;则我之父母,即不能成为我之存在之充足理由。因我之父母之心灵之世界,非我之心灵之世界,我之心灵之世界,与父及母之各各心灵之世界,乃相异而并存者。而我们于任一实体,如皆视为各具一世界者看,则任何实体,皆同不能成为其他实体之存在之充足理由。然一切实体之存在,必须有一充足理由。否则我们不能说明其何以必存在,而不“不存在”。而此充足理由,即必须为在一切世间之实体之上,而足以为此一切存在之根原之一实体,此即上帝。

上帝为世间一切实体之根原,而世间之每一实体,又皆为自一观点反映世界者。上帝既能为此一切实体之根原,则上帝应为能自无限之观点,反映世界者。彼亦应为能自无限的观点,以分别创造,“表现任一观点”之实体,并加以组合,以成无数之可能世界者。而此现存的世界,初即不过上帝心中之可能的世界之一,而由上帝加以实际的造出者而已。

然上帝心中,既有无数之可能的世界,则何以彼只造出此一实际的世界,而不造出其他世界?此充足理由又为何?依来氏说:此乃由于上帝在各种可能的世界中,依善之目标,而加以选择之结果。何以要选择?依来氏说,此乃原于各种可能者,其中恒有相冲突之情形。所谓冲突,即此可能如实现而存在,则另一可能者,即不能实现而存在之谓。如人生有从事各种事业之可能,然为农则不能兼为商。即见此二可能为相冲突。然世间之若干种可能,又可为“同时可能”(Com-possibility),不相冲突而和谐或一可能实现,即可兼使其他可能,皆得实现者。而吾人之所谓善,即求各种可能者之最大最多的实现,或最大的和谐之谓。故一能使其他可能有最大最多之实现之可能,即为最善之可能。如吾人可在山之东游览,以观山东之风景;亦可在山之西游览,以观山西之风景。然吾人登山之顶,则可兼眺四方,而可使二种可能,二种目标,皆达到。由此而吾人于此说登山顶乃一最善者。上帝之意志,吾人可说其为善之标准所领导者。故上帝之造世界,必选一可能之世界,而其中所实现之可能,最大、最多者,而创造之。由此而上帝即不需创造其他可能之世界。如创造其他可能之世界,则其所实现之可能,皆为较少者,亦即违上帝之善的意志者。由此而上帝心中之可能世界虽无数,而依其善之意志,以实际造出之世界,遂唯有一。此一即吾人现在所居之世界。由此而吾人现在所居之世界,亦即唯一实际存在之世界,亦一能实现最多之可能而最善之世界。

此上所述,为来氏之形上学之一简单之规模。此形上学乃在西方哲学之多元论中,实体之数最多,(如一空间点即可有一单子,一人为以一单子统率无数单子所成等,)而又能以实体之相反映而相涵,以说明单子内部之构造,及如何合以组成有一和谐之世界者。在此系统中,以物质之实体,亦为能反映世界,则物即实无异于心。而整个宇宙,即如成一透明之水晶 [50] 。其以一切存在之实体之内容,只包涵对世界之反映,亦即同于只包涵世界之种种形式与关系,而另无其他。而由希腊中古以来之所谓非形式之物质之观念,即全部化除。而所谓物质性之实体与精神性之实体之差别,便唯是其反映世界之清明与晦暗之别。而宇宙间如有所谓物质性,亦即此反映之不免于晦暗之无明而已。此即无异于化一实体之物质性,为一实体之认识上之缺憾。而其肯定上帝之有各种可能,足供选择,以上帝之选择,乃以至善为标准;此即将神智之所及(各可能的世界)与神意之所为创(造最好的世界)二者加以分别。在中古哲学中圣多玛一派,以神意为至善,然神意必合于神智之所及,另无任意之神智。邓士各塔一派,以神意有绝对自由,而凡神意之所欲即为善,神意又不受其他之标准所衡定。来氏之说,则将神智与神意分开,神意遂不受神智所决定,而有在神智外之选择的自由。而此选择,又以善为标准,遂又不似邓士各塔之以神意自身即善,不受任何善之标准规定之说。此实为一综合此二说之一新神学,而遥契于柏拉图之造物主之巡视观念世界,依至善以定世界之计划之哲学者。而其哲学之可导致种种之问题,正表示为一极大之综合,而为学者所宜知。至于后之带多元论色彩者,如赫巴脱(J.F.Herbart)洛慈(R.H.Lotze)之哲学,以及二十世纪之怀特海(A.N.Whitehead)之哲学,皆可谓在基本上与来氏之哲学为一型者。

一多问题与来布尼兹之多元论 参考书目

刘咸炘《内书》《推十丛书》,四川成都出版。

此书论中国哲学中一元多元等之种种问题,皆透辟圆融,以泯除一切一多对立之论。

Smith and Greng:From Descartes to Kant,Chapter Ⅵ.Leibniz.

B.Russell:Human Knowledge,its Scope and its Limits,ch.8.

W.Carr:Leibniz.

罗素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Philosophy of Leibniz,Chapters Ⅲ,Ⅳ,Ⅴ,Ⅶ,Ⅺ,Ⅻ and .

W.James:Pluralistic Universe,Longmans Green and Co.1909.

此书为绝对唯心论以后代表多元论对一元论之反抗思想。

W.Jame:Pragmatism,ch.Ⅳ,The One and Many.

此文为主要论所谓宇宙为一之各种意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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