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交换物品的唯一标准,似乎就是获取各种物品所需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例如,在以狩猎为生的民族中,如果捕杀一只海狸所需的劳动通常是捕杀一头鹿所需劳动的两倍,那么,一只海狸理当换回两头鹿。所以说,两天或两小时劳动产物的价值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产物的两倍,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那么,人们自然要加以适当考虑这种更艰苦的情况。一小时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所获得的产物,往往可以交换一种艰苦程度较低但需花费两小时才能获得的劳动产物。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么,人们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自然会给它们的产品高于其所花时间赢得的价值。这种才能的获得,需要经过长期实践,给予其产品较高的价值仅仅是对获得这种才能必须花费的时间和劳动的合理报酬。在进步的社会里,这种特别艰苦的工作和特别熟练的劳动,一般都考虑在劳动工资中。在社会的最初及最不开化时期,这种做法可能已经出现。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物均属于劳动者自己。获得或生产一种商品所需的劳动量是决定应当购买、支配和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标准。

资本一旦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的一些人自然会用这些资本给那些勤勉的人提供原材料或生活资料,以期提供出售他们的劳动产物,获取原材料增值所带来的利润。在用整个制成品去交换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时,劳动产物的价格,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外,还须剩余一部分,作为企业家冒险进行资本投入获得的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使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用来支付企业家的利润,以此来充抵他所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假若他出售劳动产品的预期所得不足以弥补他所垫付的资本,那么,他便不会有兴趣去雇用工人;而且,如果他获得的利润不能与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某个比例,那么,他就不会有兴趣投入巨额资本,而只是会进行小额投资。

也许有人认为,资本的利润只是某种特定劳动工资的别名,即监督和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利润和工资是完全不同的,并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而且与这种所谓监督和指挥的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大小与资本的多少成比例。例如,假定某个地方,制造业资本年利润一般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厂,分别雇用二十名工人,工资每人每年十五英镑,即每个工厂每年需支付的工人工资是三百镑。再假定一家工厂每年使用的粗糙原料值仅七百英镑,而另一家工厂使用的精细原料值七千英镑。在此情况下,前者每年投入的资本不过一千英镑,而后者却达到七千三百英镑。因此,按10%的利润计算,前一企业家每年的预期利润仅一百英镑左右,而后一企业家每年的预期利润则可达七百三十英镑左右。尽管他们的利润相差较大,但是他们的监督和指挥劳动却完全相同或接近相同。在许多大工厂里,这种劳动几乎全部委托给一个重要雇员。这个雇员的工资准确地表示了这种监督与指挥劳动的价值。在决定这个雇员的工资时,不但要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而且也要考虑他所负的责任;不过,他的工资和他所管理监督的资本并不保持一个确定的比例。而这种资本的所有者,虽然摆脱了几乎所有劳动,但仍然希望他的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商品价格中,资本的利润就成为一个与劳动工资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而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分享。获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付出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它所能购买、交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很显然,还必须考虑垫付劳动工资和提供原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旦任何国家的土地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地主也会像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产物也要求地租。森林中的树木,田野上的草,大地的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公有时代,劳动者只需花时间去采摘,而现今却需付出固定的额外代价。他必须把他采摘或生产的东西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部分东西,或这部分东西的价格,便构成了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成为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的是,价格这三个不同组成部分的真实价值,是用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构成劳动(或工资)的那部分的价值,而且还要衡量价格中构成地租和利润的那两部分的价值。

无论在什么社会,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归根结底都分解为这三个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进步的社会里,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成这三个部分,只是它们的比例不同而已。

就谷物的价格而言,其中的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这三个部分似乎直接或最终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也许有人认为,还有第四部分,用来抵偿农场主的资本,即补偿耕畜或其他耕种农具的损耗。但必须考虑到,耕畜和其他农具的价格,本身就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的。例如耕马,就是养马地的地租,养马人的工资以及农场主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尽管谷物的价格还要考虑支付耕马的费用及其维持费,但全部价格仍旧直接或最终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个部分组成。

就面粉或谷物粗粉的价格而言,我们必须把谷物的价格,磨坊主的利润以及雇工的工资加在一起;就面包的价格而言,我们必须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加在一起。但把谷物运到面粉厂,将面粉运到面包师那里也需要劳动;运输工人的工资以及这些工资的利润也必须加在其价格内。

就像谷物的价格一样,亚麻的价格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麻布的价格由刷洗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的工资以及他们各自雇主的利润组成。

任何特定商品,越接近于最终完成阶段,其价格中的工资和利润部分的比例,和地租部分比较就越大。随着制造业的推进,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多,而且每一种后面的利润都比前面的利润大,因为获取利润的资本更大。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支付纺工的资本和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必然总是与资本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然而,在最进步的社会里,总有少数商品的价格,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部分;还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仅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鱼的价格通常只由两部分决定:一部分是支付渔夫的劳动,另一部是分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就像我在后面要说明的那样,尽管地租有时也占一部分,但它很少计算在价格内。内河渔业的情况则完全不同,至少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是如此。鲑鱼业要支付地租,尽管这种地租称作真正的土地地租,却像工资与利润一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少数穷人沿着海岸采集通常叫作“苏格兰玛瑙”的小卵石。雕石者付给他们的价格就只有他们的劳动工资,不包含地租和利润。

但是,任何商品的最终全部价格仍然必须由这三个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在商品的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以及运至市场所需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剩余部分必然是某人的利润了。

分开来说,每一件特定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由这三个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因此,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使用商品的价格,必然由这三个部分构成,并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分配给国内的不同居民。每个社会每年的劳动所得或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格,原本就是照这种方式分配给社会的不同成员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使用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种最初来源。一切其他收入归根结底都来自这三种来源的其中一种。

无论是谁,只要他的收入来自他自己的资源,他的收入就必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资本运作的收入称为利润。自己的资本不用,而转借他人,以这种方式获得的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出借人给了借款人获得利润的机会,借款人自然要支付一部分利润作为出借人的利息。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当属承担资本运作风险的出借人,另一部分则当属给出借人提供获取利润机会的借款人。利息总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只要借款人不是一个举新债还旧债的挥霍无度的人,那么,他偿还利息所用的款项,如果不是来自使用货币所得的利润,一定是来自他某种收入源泉。全部来自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归地主所有。农场主的收入,有一部分来自他的劳动,另一部分来自他的资本。对农场主而言,土地只不过是让他能获取劳动的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全部赋税以及全部来自赋税的收入,如薪金、养老金和各种年金,归根结底均来自这三个原始的收入来源,都直接或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中支付。

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人时,很容易区别,但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

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应该获得地主的地租以及农场主的利润。但是,他习惯于将自己的全部所得称作利润,于是,就把地租和利润混为一谈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我们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种植园主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大部分是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因此,我们常听他们谈到种植园的利润,很少听他们谈到种植园的地租。

一般农场主很少雇用监工来管理农场的工作。他们也常常干大量的农活,如犁田、耙地等。因此,他的所得,在支付地租之后,剩下的不仅应当包含用来偿还耕种所用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而且包含用来支付他们作为劳动者和监工应得的工资。在支付资本和收回地租以后,剩下的叫作利润。但工资显然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又把工资和利润混为一谈了。

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有足够的资本去购买原材料以及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将产品投放市场。他的所得包括两部分:一是他作为工人的劳动工资;二是他作为老板的资本利润。但是,他把这些所得统称为利润。所以,又把工资、地租和利润混淆在一起了。

一个亲自动手耕耘自己花园的花匠,身兼三个不同的角色: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因此,他的产品应当支付地主的地租、农场主的利润以及劳动者的工资。但是,他通常把他的全部收入看成他的劳动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把地租、利润与工资混为一谈了。

在文明国家,由于很少有商品的交换价值单由劳动产生,所以,地租和利润在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中占据了大部分。因此,一国劳动的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远远大于生产、制造乃至运输这些年产物所需的劳动量。假若一个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都用于再次投入生产,那么,由于劳动量逐渐扩大的缘故,后一年的年产物的价值总比前一年的大。可是,无论哪个国家,每年的劳动产物都不是仅仅用来维持勤劳的人民的生活。每年都有大部分年产物被懒惰的人消费。根据年产物在这两个不同阶层中的不同分配比例,它的普通或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减少,还是年复一年保持不变,要看这些年产物在这两个阶层之间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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