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必须将上述各章节中所述的结果进行总结,从而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曾说,研究的对象应是原因、原理及本体之要素。有些是大家所公认的本体,有些只是某些学派认为的本体。那些已是一般所公认的属于自然本体,即是火土水气等单一物体,而后是植物、动物及其各部分,最后是宇宙及其各部分。而有些学派则认为通型和数学对象才是本体。还有一观点,似是科类较之于各个品类更接近于本体,普遍性较之于特殊性更近于本体。再从普遍性与科类联想指理型,基于同样的论点,这些都被认为是本体。再者,因为“如何是”者是本体,而定义为其公式,因此,我们再探讨了定义与主要的范畴。因为定义就是一公式,一个公式有其组成部分,我们也要探求关于部分的各个项,本体的部分是什么,什么不属于本体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不是定义的部分。我们也曾说,普遍性与科类都不是本体。我们之后必须继续探求理型和数学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过,这些与可感事物同为本体。

眼下我们再来探讨一番关于已经公认的众多本体。这些即是可感本体,一切的可感本体都是包含物质的。底层即是本体,本体的一层含义就是物质(物质的本来意思指的是潜在一“这个”而不是已经得到实现的“这个”),另一层含义则是公式或是形状(一个可以单独用公式表达的“这个”)。第三层含义就是两者的结合,只有这结合物才可有生灭且能够完全独立存在——在可用公式表达的众多本体中,有些可以独立,有些则不行。

物质明显也是本体,因为关于所有遇到的相反的变化中,都有一些事物成为这变化的底层,变化因这底层而进行,变化的实例则如同一时在此,而一时在彼的“位置变化”,眼下的度量是这样,之后却是或增或减的“量变”,以及一时为健康一时为疾病的“质变”。类似地,于本体之上有生成灭坏的变化,其底层一时因变化而成一“这个”,一时又因变化而被夺去了成为“这个”的要素,在本体的变化中,其他的变化也包含在内。但是在其他的变化中,本体并不是必然地随其变化,因为事物如果发生位置上的变化,不一定就会必然发生生灭上的变化。

生成的广义与狭义之分,我们于自然之学的篇章中已经讲述过。

2

本体作为底层与物质的存在,也就是潜在的本体,一般都可认取,还需要我们进行说明的应是可感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是想到了具备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间有三类不同的差异,它们或是不同于规律,也就是形状,或是不同于趋向,也就是位置,或是不同于接触,也就是顺序。但是大家明显看到了更多的差别,比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不同,蜜、水这些都是混合而成,一束束的木薪都是捆绑而成,书都是粘合而成,箱子都是由钉子钉成的,其他的种种都是由多种方式共同而成,又有一些事物因为位置不同,门楣与门槛的位置有上与下的区别,又有些是因为时间不同,比如午饭与早饭,有些又是因为地点不同,比如风,有些又是因为可感事物的秉性不同,比如软硬、疏密、干湿,有些事物在这些性质上有某些不同,有些则是全不相同,有些则是在这些性质上或是有余或是不足。

这样,很清楚,“是”这一字的含义就该有那么多,某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了这样的一个位置,它所为“是”的实际上就是位置,而另一事物“是”一冰块,这实际说的因为这样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的实际存在的“是”又会用尽这所有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说明,因那事物可是一部分为混合,一部分为掺杂,一部分为捆绑,一部分为凝固,其他的部分又还得用其他的差异来描述,比如就是需要这样复杂的定义。因此我们必须掌握各类别的差异(这些也就是事物成为实际存在之“是”的原理了),例如事物之所因的差异或是多少,或是疏密,或是其他类此的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是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意事物的形状或以平滑或以粗糙为主的,其差别主要在于直与曲。其他的事物如果一掺杂为实际之“是”的,就会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基于这些事实,于是就清楚了,事物实际存在之“是”者,都是由其本体所得来,我们便是在这些差别之上寻求这些事物成为实际存在的原因。现在这些差异,单一的或是配对的,虽然都还不是本体,但是各自都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就像在本体上,实现本身就是凭借物质来作其说明,于其他的定义之上,物质也是最接近于完全实现的。例如,我们要界定一个门槛,就该说“在如此这般的一个位置上的木或石”,一幢房屋就该说是“在如此这般的一个位置上的木头与砖头”,或是在某些例子上,还要在形式之外论及作用,比如我们要界定冰,就该说是“以如此这般的形式凝结而成的水”,以及音乐就该这样说“如此这般调配在一起的高低音”,其他的一切也都与此相似。

这样就很明显了,物质有别时,其实现与公式也有别,因为有些实现依赖于组合,有些则是混合,又有些则是依赖于我们上面所述的其他类不同情况。这样,凡是为事物下定义的人,比如界定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示的是潜在的房屋,而那些人,建议以“安顿生物与器皿的一个庇护之处”为其界定的,则其所指的是房屋的实现。那些人结合两者来为其界定,这便就是形式与物质结合的第三者了,也就是本体(表达差异的公式似是对形式或是实现来说的,而表达组成部分的还不如说是物质);阿契塔(Archytas)(1)常常认同的定义就是这一类,它们所为陈述的即是物质与形式的结合。例如:什么是“无风”?“大范围之内的空气都不活动”,空气即是物质,不活动即是实现也是本体。什么是“无浪”?“海洋平静”,物质底层就是海洋而其形式或是实现则是平静。这样,如上所述来看便很明显了,可感本体是什么,如何而存在——其一是物质,另一是形式或是实现,而第三就是二者的结合。

3

我们必然不可忽略的是,有时一个名称,所指代的是组合本体,也就是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确的,比如“房屋”作为一个标记,其所标记的是“由砖头如此这般而成的一个庇护之所”(组合之物)也仅仅是“一个庇护之所”(实现或是形式),线是“二的长度”也仅仅是“二”,动物是“灵魂附于身体之上”也仅仅是“灵魂”(因为灵魂是本体或是某一身体的实现)。“动物”这个名称原本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表达的,应是两者都可为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表达的也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从另一观点来看尤为重要,于研究可感本体来说则不重要,因为如何是者确实是在于形式或是实现。“灵魂”与“成为灵魂”是一样的,但是“成为人”与“人”却是不一样的,除非那个没有躯体的“灵魂”就可称之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其如何是者,而另一事物非为其如何是者。

我们如果考量一下,便会见到,音节不仅仅是把字母加以组合,房屋也不仅仅是把砖块加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是混合并不得之于那些所为组合或混合的事物,其他的事例也是如此,比如门槛依据其位置来下定义,但是位置非由门槛所成,门槛却正是因位置而成。人也不仅仅是动物加上两只脚,这必须于这些物质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事物不是元素之类的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忽略了这个而只列出物质。如果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就正好是事物的本体,那么,人们就没能把这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但从未进入灭坏的过程,可生成却从未进入生成的过程。这点已在别处说过且已得到证明,没有谁创造或是生育出形式,所创造的仅仅是“个体”,或是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综合体”。而可灭坏事物的本体能否分离还不清楚,已经明了的情况仅仅是一些个别的事例,比如房屋与家具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存的。也许实际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其他不适由自然所成之物全都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说于可灭坏事物中,唯有其自然天性才能为本体。

因此安提西尼学派及其他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常引发的疑难有时也引发了众议,他们说“什么”是不能为其下定义的(所谓的定义只是一个漫长的公式),能够为之界定的只是近似的而已,比如银,他们认为任何答案都不能回答什么是银,所答出的只是“这像银”。因此,可为之界定或是制成公式的应该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事物或是可知事物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是不能为其界定的,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物来指代某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是要列举出物质,另一部分列举出形式。

这也是显然的,如果本体的某一层含义就是数,那么这些本体就应该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非某些人说的是众多单位(一)的集合。因为一个数就是类似于一个定义,(1)定义是可区分的,可区分成不能再区分的部分(所有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穷尽的),而数也具备同样的性质。(2)数或是增加或是减少了一个部分,即便所为增减甚微,也不再是原来的数而是另一数了。同样,定义与如何是者若是有所增减,就不再是原定义了。(3)数必须是成为一整数的事物,如果是整一,这些思想家说不出来凭借什么让众数各自为整一。如果不是整一,那像是一堆事物,或这是整一,我们为什么能够以多为一。类似的定义是整一,而他们也说不出定义为何能成整一。这是自然的结果,因为同样的道理可以利用,按照我们已经说明的意思,本体之为一,并非如某些人所言的一些单位或是点,每一本体都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自有其确定的天性。(4)数不能允许增减,天性亦是如此,只有包含了物质的本体才能有其增减。这里对于所谓的本体生成与灭坏——怎样才可以生与灭,怎样又才能避免——以及将事物简化而为数的论述,就到此为止。

4

关于物质本体我们不能忘记,就算所有的事物都是出于相同的第一原因或是以相同的事物作为其第一原因,就算是相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还是仍然各自有其密切相关的物质,比如黏液,有甜的性质或是脂肪,胆液有苦的性质或是其他,即使这些实际上可能也是出于同一物质。再说,当一物质成为另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比如脂肪若是出于甜质,黏液就是出于脂肪或是甜质,把胆液分解为原始物质过程中,也将见到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由来,这含义有二:或是因为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此物现存在一阶段,或是因为将另一物解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部分。

物质虽然只一种,如动因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事物,比如木头可以做成箱子也可做成床。但有些不同的事物,其物质必须也是不同,比如锯子不能用木头来做成,也不是动因可以左右的,动因不能把羊毛或是木头造成一把锯子。但是不同的物质如果在事实上造出了同样的事物,那么这制造的技术,就是动因,必是相同的,物质与动因如果皆不相同,那所产之物也必是不同。

原因本是有几项不同的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的原因,他就必须说明各种可能的原因。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应该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应该是种子。本因呢?他的如何为是者。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最后的两因也许是一样。——这些就是我们必须说明的众多原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能列举出火或土,应该列举的是这一事物最为密切的物质。

比如我们所要探求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自然间可生成本体,如果作正确的探求,我们就可按照这样来进行。但是对于自然界那些永存的本体,就该当别论。因为,有些可能没有物质,或是不像地上一类的物质,而是能像于宇宙中运动的那样的物质。那些存于自然界而不是本体的事物也是没有物质,它们的底层就是本体。比如月食的原因是什么?这时的物质是什么?没有物质,被食的是月亮。什么又是掩盖光的动因?是地球。极因也许是没有的。本因就是定义的公式,定义公式如果没有原因,这就是模糊的公式。比如,什么是月食?“光被掩盖”。但我们如果再加上“光被地球在中间遮住了”,这就是包含了原因的公式。睡眠的例子就是不知道是如何的本源导致了这样的变化,我们应该说这动物在睡眠?是,但这动物的睡眠从哪儿开始?心脏或是其他的部分?其次,什么使之产生睡眠?它的感受又是如何——是那某一部分的机能进入睡眠了,而不是整个动物进入睡眠?我们应该说“睡眠便是如此这般失去某部分的功能”?是,但是又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这一部分的功能失去了呢?

5

因为有些事物类似“点”,假定将它们也算是存在的,它们的在与不在没有踪迹可寻,形式也是如此(假定现存的所有事物都是由某事物而来而成为另一事物的,那么所为存在的并不是“白”而是那成为“白的”木材),不是所有的对立面都是可以相互生成变化的,而“一个黑脸变成一个白脸”与“黑与白”实际意义并不相同。也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具备物质的,只有那些生成且相互演变的事物才具备物质。那些从没进入变化过程的事物,存亡与否,它们都不具备物质。

问题的难点在于,每一事物的物质同其相反的状态是如何关联的。比如,如果一个身体假定潜在的健康,疾病为健康的对立面,那么是否就是说这身体既为潜在健康又为潜在的患病呢?再者,是否水既是潜在的酒又是潜在的醋呢?我们回答这些都是物质,其一为正面的形式或状态就是健康,另一则是被夺取且破坏了正面状态就成了与健康天性相反的疾病。这有点费解,为什么酒不能算作是醋的物质,也不是潜在的醋呢(虽然醋是由酒而成)?一个活人为什么不能说是一个潜在的死人?实际上,他们都不是。这里,酒的腐坏是偶然,而那成为一个尸体的物质原本是潜存于动物物质之中,因为这些物质的腐坏才致使人变为死,而醋的物质实际上是水。因此就如同因画得夜晚一样,因动物得尸体,因酒得醋。所有事物如果相互变化类似这样的,必须回归于它们的物质,比如要从尸体产生一动物,尸体必须要还原其物质,只有如此才能生成一个动物,醋必须归于水,只有这样才可成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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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之前提到的难点,关于众多定义与众数之各自成整一,这原因在哪儿?所有具备些许部分的事物,其全体并非一个混乱的堆栈,而是涵盖了各部分及其另为某物者,这些该都是各自有其成一的原因。即是以实物来说,或是将接触作为合一的原因,或是粘连,或是类此的其他原因。一个定义是一组的字,这些字不是如同《伊利亚特》那样结合在一起的,而是专门指代一个对象才结合一起。那么,什么使人为一,他为何是“一”而非“多”,比如又为“动物”又为“双足”,按照某些人的观点来看,他既应该是一个动物的通型,又应该是一个双足的通型?这些通型为什么不是本身就作为人,让人们直接且分别地参于这通型。这样,人便不是一个通型,一个个体,而是动物与双足,一般之人便可将不止一物而成为动物与双足两类事物?

于是,很清楚,人们如果根据寻常的习性来描述或下定义,他们便不能查明问题且为之作答。按我们所说,以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一为潜在,另一为实现,那么难点就不复存在。因为这难点与圆铜为“X”的定义所引发的难点是一样的,以X为一定义公式的符号,那么X问题就在于铜与圆合一的原因是什么?难点可以作答,因为这一为物质,一为形式。什么原因让潜在成为现实?——(除开动因)让一个潜在的球成为一个实现的球,原因无它,就是两者的如何是者。

对于物质来说有可知与可感的区别,对于公式来说常常有一物质与一实现的要素,比如“圆”是一个“平面图形”。但是事物的既无可知,也无可感的物质,自身原本就是某种元一与存在,——比如个别的本体,如质与量(这样它们的定义中就不体现出存在,也不体现元一),它们的如何是者于天性上就是存在即是元一,因此这些便是不存在合一与使其存在的原因,它们所为合一或是存在者,既不是它们各自被包含于一与是的科类中,也不能说这一与是可以脱离各自的个体而独立存在,它们直接就成为某种元一与实际存在。

为了阐明合一的这个难点,有些人主张“参于”,而把问题转到“参于”的原因是什么,和所为“参于”的又是什么,又有些人主张难点在于“贯通”者,比如吕哥弗隆(Lycophron)说知识就是灵魂的“贯通”,另外有些人说生命是灵魂与身体的“结合”或是“关联”。这些不同的名词,引用在实例之上还是一样,比如健康的状态,这就会说是灵魂与健康一个“贯通”或是“关联”,或是“综合”,比如铜是三角形的这一事例一样,就是铜与三角形的综合,而比如物有白色的这一事例,也必须说成是表面与白色的综合。原因就是人们在寻求合一的公式,以及现实与潜在的差异。但综上所述,密切相关的物质与形式本身合一的事物,其一潜在为一,另一现实为一。因此如此去寻求它们合一的原因,就如同是在寻求一般事物为什么而合一一样,每一事物本身那样就为一,潜在与实现则是似是那样地而为一。因此,没有别的原因,原因就是在于某物的动因,使潜在成为现实。而至于所有非物质事物则是原本全都是称为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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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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