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前述结论并不全是消极的。事实上,我们曾指出,对任何一个社会群体而言,都有自杀的倾向,不论人们用个体集体心理构造来解释这种现象,还是用自然环境本质来解释。但是,加以排除之后,对自杀的解释必须由社会原因在集体现象中加以解释;诸如自杀地理因素和季节变化因素已得以研究,在研究基础上我们才得出这个结论。现在我们得更加深入地研究自杀倾向。

我们最好先考量这种趋势是否是单一的,并且不可毁灭,是否由几种不同趋势组成,但能通过分析拆分开,单独研究。如果是这样,我们应该能开始这样研究。这种倾向无论是否是单一的,只有在个人层面能够观察,我们只能从个人层面开始探讨这个问题。因此,我们能观察到的描述越多越好,但当然要排除掉那些由于精神错乱而自杀的例子。

如果一些案例有相同的本质,我们将之归为一类;除非有些案例太不一样而难以归为某几个类别——一些种类应该由其相似性和不同特点决定。人们必须承认,由于很多自杀趋势分类久远,必须力图探究其原因和重要性。我们在研究精神错乱引起的自杀中,已经运用过这种方法。

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必要数据,无法将健全人的自杀根据其形态学类型或特征进行分类。但仍然可以对众多自杀案例做很好的描述。我们不得不了解人们决定自杀时的心理状态;了解这个人是怎样准备自杀、怎样完成自杀行为的;自杀时当事人是不安还是沮丧,镇定还是兴奋,焦虑还是愤怒;等等。目前我们仅仅拥有精神病医生提供的精神错乱者自杀的现实数据,也正是这些观察和描述让我们得以建立由精神错乱引起的这种自杀主要类型。而关于其他类型的自杀,我们似乎并不具备类似信息。只有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试着描述他从死者的遗书或者在书中整理总结的材料,去描绘自杀者的精神状态。不过,首先,这种概况太过简略;其次,即使不对死者启示录加以怀疑,其展示的死者的状态也不尽充分。这样很容易错误判断死者的感受和状态;自杀者可能认为自己冷静处事,可是他当时已经处于神经系统兴奋的高峰了。最后,除了客观性不足之外,这些观察涵盖的事实太少,而不足以得出确切的结论。我们还是可以从这个研究中看出一些模糊的分界线,并加以利用;但是这些分界太不确定了,无法提供规律性划分。此外,从众多自杀行为执行的角度看,根本无法进行恰当观察。

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我们的目的,我们把研究的顺序倒转一下。自杀产生的原因多样,才有不同自杀类型出现。即使不同自杀各具本质特点,但都有存在的特殊条件。同一种生活条件,不可能一会儿产生一种结果,又一会儿产生另一种结果。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将找不到第二种结果和第一种结果的差别的原因,有悖于因果关系准则。因此,每一项原因中证实过的特定差别,解释了结果中类似的差别。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产生自杀的原因,而不是直接通过初步描绘自杀特点去判定自杀的社会类型。在探究各类自杀事件的区别之前,我们将先看看引起这些事件的社会条件是什么;随后再将自杀事件按照相似性和差异性分成几类。

当然,这种研究方法有缺陷,在没能证明之前,假定自杀类型具有多样性。这种方法可能证明了自杀类型的存在和数量,但是并不能证明各种类型的特征。但至少能有一些方法避开这些缺陷。一旦了解了原因的本质,我们将能够试图推论出其产生结果的本质。因为事物一旦和各自原因相连,则足以被归为某一类型。当然如果这种推论缺乏事实支撑,也可能沦为想象中的建构。可是,如果有了自杀形态学上事实的支持,也许能更加清晰地展示事实。这些数据本身并不完整,并且确定性小,不能提供划分原则;可是一旦找到划分的大体轮廓,这些数据就能发挥作用。这些数据通过例子表明,推论指向哪个方向,并且以推论的方式建立起并不是存在于想象中的分类。于是,我们将追溯产生结果的原因,并且用形态学的方法进行病理学划分。能够用形态学的方法进行检测病理学的划分,反之亦然。我们不按形态学的方法分类,而是按照病理学的方法分类,这种分类方法并不是不好。因为我们研究的现象从本质上,更容易通过了解原因得以彻底理解,而不是通过了解现象的特征,哪怕是本质上的特征。

在所有情况下,这种倒转过来的方法是我们研究这个特殊问题的唯一适合方法。我们必须牢记我们正在研究的是社会自杀率。因此,让我们感兴趣的方法是对其形成起作用的方法和影响其结果的方法。目前,并不能肯定所有自杀的个人类型都具有自身特点。有一些自杀类型,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普遍性,但是不足以受限于社会道德秉性,在一定特殊面貌下,产生一种和自杀有关的特征。比如,我们知道酒精并不是每一种社会自杀的决定因素,可是因饮酒自杀的人数在某个社会中必然大量存在。不管这方面的描述做得多么好,都没能告诉我们哪一个事件具有社会学特点。如果人们想知道自杀的几个类别,就要从一开始借助统计数据把它看成一种集体现象进行分析。社会自杀率要成为分析的直接对象,从整体到部分进行分析。显然,由于自杀过程中各个要素非常均衡,性质上差异不大,只能根据其不同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必须先立刻找出自杀的原因,然后再思考其对个体的影响。

可是我们应该如何找到自杀的原因呢?在自杀法律认证方面,自杀事实常常伴随自杀动机(家庭矛盾、身体或其他痛苦、懊悔和酗酒等),这些似乎成了决定性因素。在几乎所有国家的统计数据报告中,能找到一份特殊表格,包含以假定自杀动机为题的询问表格。似乎我们应该自然而然地从这些资料入手,通过比较进行研究。很显然它们为我们展示了不同自杀类型,并且难道首先理解我们正在研究的现象最接近的成因,再返回深入研究需要的各类现象,这不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方法吗?

正如瓦格纳很早之前评论的,所谓自杀动机在统计上的反应,实际上是负责这类信息服务的官员观点的反应,而这些官员在官僚系统里常常处于较低的地位。不幸的是,官方建立的事实,对任何认真观察过的人来说,结论显而易见,却常常有缺陷,无法对官方处理的事实加以评价。不仅从既成事实中寻找答案,而是从其解读和解释中研究,多么值得怀疑!找出现象的原因,总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学者需要调动一切观察手段和实验手段才能解决一个问题。目前而言,人类意志力是最复杂的一种现象。从几个匆忙搜集起来的信息中,尝试为每一特定案例找到确切原因。很明显,这样做的价值微小。我们认为,一开始人们通常归因于绝望的因素,能在受害人的过去找到,再深入研究也变得没有用。一个人酗酒,在家庭生活中不开心,或者在生意场上遇到烦恼都可能是原因。这取决于这个人是否在自杀的近期损失钱财、遇到麻烦或者犯酒瘾。而那些不确切的数据不能作为解释自杀原因的考量。

此外,这类数据即使更加可靠,也没有太大用处,因为这样找到的自杀动机,不论正确与否,都不是真正的原因。一个证据是,用这种方法,不论每种类型自杀绝对数字是多少,统计下来每种类型所占比例应该一致才行,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所占比例变化很大。从1856—1878年,法国自杀率上升了40%。而在1854—1880年萨克森自杀率上升超过100%(从547例上升至1 171例)。如今,在两个国家中,在不同阶段,每一种自杀类型所占比例保持一致。如表17所示。

表17 每年100起男女自杀事件中不同动机所占比例

续表

如果我们认为此处报道的数字仅仅大体相同,不必过分关注细微不同之处,结论事实上将变得更加稳定。但是对于每一种对自杀有影响的因素来说,保持相同比例,当自杀事件上升两倍的时候,某一因素的影响也上升两倍。不可能出现非常偶然的情况,即所有因素同时变得致命。所有因素取决于一个非常概括的状态,这种状态或多或少真实地反映出自杀的状态。这也正是影响自杀数量变多或变少的原因以及自杀的真正决定因素。我们必须研究这种状态,而不是在个人意识层面这一较远的影响下,浪费时间。

勒古瓦给出了另外一个例子,更好地展示出了不同动机下的随意行为价值。没有什么职业比农业工作和自由职业差异更大。艺术家、学者、律师、官员和法官的生活,无论如何都和农民找不到相似之处。因此,这两种人自杀原因一定不同。目前,不仅把这两种人的自杀任意归为一类,而且认为两种人中不同原因所占比重也一致。以下是法国1874—1878年间,两种职业人群中每年不同比例主要统计:

农业 自由职业

失业、财产损失和贫困 8.15 8.87

家庭问题 14.45 13.14

爱情不顺、嫉妒 1.48 2.01

酗酒 13.23 6.41

罪犯或轻罪犯自杀 4.09 4.78

身体上的疼痛 15.91 19.89

精神疾病 35.80 34.04

厌倦生活,不同类型沮丧 2.93 4.94

未知原因 3.95 5.97

合计 100.00 100.00

除了酗酒之外的这些数据,尤其是非常重要的几项数字,在两个纵列中差别不大。因此,如果仅仅考虑动机,人们可能认为两组中自杀的原因出于同一种类但并不一定是同样强度。然而事实上,农场工人和受过教育的城市人自杀的力量有很大不同,给出的影响自杀的原因常常仅是明显的原因。这些原因仅是总体状态的个人选择,并非完全真实反映总体。这些原因可能揭示了人的弱点,于是外部环境的冲动找到了突破口让个人毁灭。可是它们并不是外部环境本身,因此不能帮助我们理解。

因此,不必为英国和奥地利这些国家没有搜集所谓自杀原因而感到懊恼。应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搜集统计资料。与之解决这些无法处理的道德诡辩,还不如仔细注意社会自杀伴随物。至少,我们可以用一种规则来研究,避开不确定、无益处的研究数据。事实上,自杀学家们从没有从这些数据上得出任何有用的东西。这些研究看上去似乎很有用并且提供特别保证,我们也只能偶尔引用它们。我们将试图直接研究自杀产生的原因,不考察其在某些个人身上出现的形式。不必理会个体的动机、思想,我们应该直接研究不同类型的社会环境(宗教、家庭、政治社会和职业群体等)中自杀的情况。然后我们将回归个人,只有这样才能研究大体原因怎样在个人身上发生作用并且产生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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