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当审理公民与公民间的案件,各国人民则应自己审理自己与别国人民间的案件。依法处理各国人民间的案件,不能不与处理一国公民间案件用同样的方针。

各国人民之间很少需要第三者担任仲裁,因为争执的案由几乎总是明白易决的。两个民族的利益通常是各不相干的,所以只要爱好正义,就可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他们不大可能为自己的诉讼立场先作有利的打算。

发生于个人间的纠纷就不如此。由于大家生活在一起,大家的利益非常错综、混杂,并且纠纷的种类亦非常多,所以需要有第三者,将涉讼两造,为贪婪自私而故意颠倒黑白之处,加以澄清。

只有两类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一类是为了抗拒敌人的侵袭而进行的战争;另一类是为了援救被侵袭的同盟者。

君主由于个人的争吵而进行的战争毫无正义可言,除非案情严重,当事的君主或人民合当处死。因此,君主不能因为别人拒绝了他所应得的某项礼遇,因为别人以不适当的方式对待他的使臣,或因为诸如此类的事,而进行战争;个人也不能因为别人不让他坐首席而将人杀死。理由是这样:由于宣战必须是合乎公道正义的行动,因此刑罚必须与过失相称,必须考虑宣战的对方是否该当处死;因为对谁作战,就是想用死刑惩罚他。

在公法中,最严厉的正义行动就是战争,因为战争可能得到摧毁整个社会的效果。

采取报复手段是次一等的正义行动。这条法律,法庭未能阻止人们采用,那就是以罪恶的程度来衡量刑罚。

第三种正义行动,就是褫夺某君主能从我方获得的优厚条件,当然仍须惩罚与被罚者的妄行相称适。

第四种正义行动应当是最常见的,就是和那令人不满的人民废除盟约。这种惩罚相当于法庭宣判驱逐出境,使罪人与社会隔离。因此,我们向一个君主宣告废除盟约,就是把他和我们的社会隔离起来,他不再是组成我们社会的一员。

对于一个君主,再没有比对他废除盟约更大的侮辱,再没有比与他订立盟约更大的荣耀。在人与人之间,再没有比别人永远关心自己的存在问题更为光荣,甚至更为有益。

但是,要使盟约能约束我们,必须是正义的盟约。因此两民族间为了压迫第三民族而缔结的盟约是非法的盟约,破坏这样的盟约不算罪行。

对于一个君主说,与暴君结盟是丧失光荣与尊严的。据说埃及某君主,对于沙摩斯 [1] 国王的暴行与虐政加以警告,并且促他纠正。因为对方不改,埃及的君主派人去通知他,表示与他断绝友谊,废除盟约。

征服这行动,本身并不给予征服者任何权利:如果被征服的人民仍存在,征服者应当保证和平,并补救征服所造成的错误;如果被征服的人民已经消灭或失散,征服乃是暴政的纪念碑。

和平条约对于人类是如此神圣,就像是大自然的呼声,大自然在争取它的权利。如果和平的条件使两国人民能够生存,这样的和平条约都是合法的。否则,订约的两个社会之中,那个走上绝路的社会,既然被剥夺了通过和平的自然保障,难免诉诸战争。

因为,大自然既然在人间造成不同程度的强弱,也常用破釜沉舟的斗争使弱者不亚于强者。

亲爱的磊迭,这就是我所谓的公法。这就是人类的法权,或不如说是理智的法权。

一七一六年,助勒·希哲月四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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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沙摩斯,希腊小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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