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名:夏尔·德·瑟孔达·孟德斯鸠
  • 性别:
  • 国籍:法国
  • 出生地:波尔多
  • 出生日期:1689年1月18日

夏尔·德·瑟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udat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杰出的思想家,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理论的奠基者。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生于法国西南部的重要城市波尔多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瑟孔达家族原是达官显宦之家。孟德斯鸠的祖父曾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后来这个职务由他的伯父继任。其父因拒绝充当教士,到军队中服务。孟德斯鸠7岁丧母,从11岁到16岁,在巴黎附近的一所教会学校接受古典教育,学习拉丁文,了解和熟悉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政治制度,为后来的著书立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706年,17岁的孟德斯鸠回到波尔多。他钻研法律,终于在19岁时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出任律师。1709年他迁居巴黎,直到1713年他父亲去世才回到波尔多。1714年,孟德斯鸠任波尔多法院顾问。翌年,他和一个中校军官的女儿、信仰新教的拉特丽格女士结婚。1716年他的伯父让·巴蒂斯特·瑟孔达·孟德斯鸠男爵去世,他继承了伯父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按遗嘱获得男爵的封号。从此,他开始了日后影响深远的社会政治和学术研究活动。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封建专制主义由盛转衰的年代。他的青少年时期是在路易十四这样一个以“朕即国家”为格言的绝对专制主义的国王统治下度过的。当路易十五在1715年继位时,孟德斯鸠刚踏进仕途担任公职。他经历了连年的战争和灾荒,也目睹过凡尔赛宫廷的荒淫奢靡。这时,阶级矛盾异常激烈,形成了僧侣、贵族和第三等级的尖锐对立。本国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以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传播,不能不对孟德斯鸠产生影响。孟德斯鸠还广有地产,亲自经营种植葡萄和酿酒业向英国岀口,故对英国抱有好感,加深了他对法国封建制度的不满。

孟德斯鸠对世袭的波尔多法院的职务兴趣甚少,经常利用时间,从事科学研究和写作。他博学多才,不仅对法学、史学、哲学等颇有修养和造诣,而且还研讨自然科学,撰写了《论重力》、《论海水的来潮和退潮》、《论相对运动》等科学论文。他也发表过《论罗马的宗教政策》的历史论文。因此,他得以加入波尔多科学院。他还经常到巴黎,出入于上流社会的各种社交场合,对封建社会内部的种种丑恶现象颇有认识。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彼尔·马多”,发表了《波斯人信札》这本名著。书中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划出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其中有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背后穿针引线的荡妇,等等。书中表达了对路易十四这位专制暴虐的“太阳王”的憎恨,说在法国看到了比东方更专制的制度。这本书的出版,受到普遍的欢迎和重视,虽是匿名发表,却使他声名大震,也引起统治阶级和教会的不满和嫉恨。

1726年,孟德斯鸠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的职位,得到一笔巨款,使他有条件迁居巴黎,孜孜埋头于研究和写作。此时的孟德斯鸠还比较眷恋上流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洛可可”式①文艺风格的影响。1724年他写的散文诗《格尼德寺院》和1727年写的散文体牧歌《巴弗斯游记》这两首比较轻浮的作品就是例子。1728年,孟德斯鸠要求进法兰西科学院。路易十五根据佛洛里红衣主教的报告,无理加以拒绝。很明显这是对发表《波斯人信札》一书的报复。经过他本人的抗议,冲破教会阻挠。终于获得了科学院院士的崇高荣誉。

孟德斯鸠并不满足于此。为了扩大视野,增进学识,就在这一年,他开始漫游欧洲列国,实地考察各国的政治制度、风俗习惯等等,先后曾游历奥地利、匈牙利、意大利、瑞士、德意志和荷兰诸国。他居住最长、考察最多的是英国,从1729年到1731年,在英国逗留达二年之久。在那里,他广泛结交名人学者,结识了著名哲学家休谟,研究了洛克的著作。洛克的分权理论,对他影响极深。他还去参观英国议会,听取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的辩论。1730年,他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这次漫长的旅行考察,对孟德斯鸠后来提出的政治主张,起着重大影响。

1731年,孟德斯鸠回到法国后,便埋头整理资料,潜心著述。1734年,写成《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利用古罗马的历史材料来阐明他的政治主张,认为一个国家的兴衰是由政治制度和风俗的优劣决定的。当实行共和制度、法制健全、民风朴实、思想自由时,罗马则盛;反之,当实行君主政体、对外掠夺、民风败坏、思想窒息时,罗马则衰。孟德斯鸠的历史观仍是唯心主义的,但他引证历史上的共和制度来反对专制主义,显然有着进步性。从历史学角度看,这本书在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的发展中,也居有重要地位。

1746年,孟德斯鸠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隔了二年,孟德斯鸠发表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这是他钻研20年的成果,也是一生思想的主要结晶。出版后轰动一时,受到极大的欢迎和赞许,在两年中印行22版。这本名著被伏尔泰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却受到统治阶级,特别是教会的猛烈攻击,被列入教皇的“禁书目录”。上述提及的《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三本著作,是孟德斯鸠的主要代表作,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思想和学说,为行将到来的法国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也为人类留下了一份重要的思想遗产。

孟德斯鸠是一个封建主义的反叛者。他在许多著作中,以斗士的姿态,用辛辣、幽默的笔调,尖锐地抨击了法国的封建专制统治。他敢于大胆、生动地隐喻或秉笔直书,揭露路易十四的专制暴戾、刚愎自用、卖官鬻爵、穷兵黩武,以及对佞臣和情妇的重用轻信。孟德斯鸠讽刺这位国王是“大魔法师”,随心所欲,“左右臣民的思想”,痛斥路易十四迷恋东方一样的专制制度。他指责路易十五任用苏格兰人琼·劳为财政大臣,滥发纸币,弄得财政紊乱,货币贬值,人民受害不浅,国家百病丛生。孟德斯鸠对专制主义深恶痛绝。他作了这样的比喻:“路易西安那的野蛮人要果子的时候,便把树从根柢砍倒,采摘果实。这就是专制政体”,“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虽然在著作中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许多罪恶,但他没有再前进一步,去直接号召人民为推翻封建制度而斗争,反映出他思想上的不彻底性。

在当时的法国,教会势力非常强大,僧侣是特权阶级之一,也是法国封建制度的主要支柱。孟德斯鸠对天主教持反对态度,主张改革宗教。在他的著作中,有许多地方对教会乃至教皇的罪恶,作了无情的批判和揭露。他斥责放荡、贪婪和虚伪的教士“几乎掌握了全国的财富,这是一帮吝啬的人,他们永远往里拿,决不向外掏”。咒骂教皇罪孽深重.只不过是“比国王更强有力的魔法师”。由于新教比较符合第三等级利益,所以孟德斯鸠同情新教,为新教辩护。他赞扬信奉新教的国家,比天主教各国的人口更多,赋税收入更可观,田地耕种得更好,商业更为繁荣,并得出结论说,新教将日趋富有和强大,而天主教将逐渐贫弱。

孟德斯鸠反对灵魂不灭,提倡以科学反对神学,但他并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而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承认上帝的存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开头这样说道:“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和保养者,这便是上帝和宇宙的关系。”孟德斯鸠的世界观是充满矛盾的。他既承认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又肯定它不干涉自然中的事务,说上帝有自己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也有本身的法。上帝也有缺陷,并非十全十美。孟德斯鸠这些观点虽然没有达到唯物主义的高度,但在当时对于批判居于统治地位的神学观念,不能不说有一定进步作用。

孟德斯鸠对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些理论给法国大革命带来了直接的思想影响,而且超越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解释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他还指出,共和政体需要的是品德,君主政体需要的是荣誉,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划分并不科学,其目的则在于颂扬好的政体,针砭专制政体。这种褒贬对反对封建专制具有启发意义。当然孟德斯鸠把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分为两种类型,是错误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①

孟德斯鸠继承洛克的分权思想,明确地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这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和政体构成,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应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是要使各种权力相互牵制,彼此均衡。君主掌握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专管司法权。孟德斯鸠还认为,只有划分权力的国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如果不划分权力,国家就不会有温和的政体,而必然会倾向于专制。他的分权学说针对专制制度,但以英国的君主立宪为楷模,所以比较温和,妥协色彩很浓。

作为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非常强调法的作用。在他看来,法律就是理性的体现。他说:“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也就是说,各国的法律不过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应用。他认为,各国的法律和各国的地理条件、天气、土地面积、居民的生活方式、宗教、人口、贸易乃至风俗习惯都有关系,而政体原则对法律的影响最大。所有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两类,即自然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类一旦组成社会,就失去了平等,开始了战争状态,于是就需要人为法加以约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平等。他把人为法分为几种:体现在处理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就是政治法;处理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民法。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主张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消除财产的极端不平等,保证公民得到生活资 料。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总之,他把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没有法治,国家就会腐化堕落,法治是国家的灵魂,法治可以保证政治自由。另外,他还提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反对肉刑、逼供等一些进步观点。上述孟德斯鸠的一系列政治学说和法律观点,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大作用。

孟德斯鸠在晚年著述不多。到1750年他匿名发表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与解释》一文,1754年,又为《波斯人信札》增添了11封信。1755年,他在旅途中染病,于2月10日去世,时年66岁。

孟德斯鸠一生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他的思想遗产十分丰富。他在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面也有建树。孟德斯鸠的学说影响深远,尤其是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和法学理论,被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利用。美国经过独立战争,把他的分权理论列入了宪法。法国大革命后来虽然采取了远比孟德斯鸠学说更为激进的立场,并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当作福音,但《人权宣言》仍明显地反映出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他的学说也对我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产生过作用。早在1913年,《论法的精神》一书,就被严复译成中文,以《法意》的书名出版。总之,在法国和世界的思想史上,孟德斯鸠和伏尔泰、卢梭、狄德罗等人并驾齐驱,属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者。孟德斯鸠的思想与伏尔泰相似,属于资产阶级比较保守的一翼。他既没有像狄德罗那样接受唯物主义立场,也没有像卢梭那样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提出较激进的政治主张,而是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甚至带有贵族的思想色彩,一面反对封建制度,一面又希望同封建制度妥协,表现出他的动摇和不彻底性。这是在相同历史条件下,他不如其他思想家的地方。

孟德斯鸠作品

波斯人信札 [ 孟德斯鸠 ]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的书信体小说。小说没有完整具体的故事情节,也没有称得上典型的人物形象,有的只是一些零散的小故事。作品的主线是写两个波斯人郁斯贝克和里卡在路易十四统治的末期和摄政政府初期在法国的旅游生活。他们给国内友人以及妻妾、阉奴写信,报导他们在法国的所见所闻,同时他们也收到来自波斯的书信,讲述东方色调的闺房中妻妾、阉奴的悲惨生活。小说就是由这两大类共160封书信组成。作者通过这两个波斯人之口,猛烈抨击法国专制制度的暴虐,统治阶级的穷奢极欲,教会的虚伪说教;揭发上流社会妇女享乐腐化以及在政治舞台上的幕后活动;讽刺新闻界的夸夸其谈;嘲笑法官的无知和律师的狡猾。作者不只满足于揭露和讽刺,还对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文化、艺术等发表议论,提出很多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改革意见,主张法国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 波斯人信札是启蒙时期的一部重要作品,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人民群众反对君主专制的进步思想,为法国政治变革作了前导。它同时也是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给读者以文词优美、说理清晰、讽刺尖锐、轻松活泼的感觉。作品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作者反对君主专制,但并不反对君主政体,把改革社会的希望寄托在开明的君主身上。他反对宗教,但他并不是一个无神论者。 查看详情>>

罗马盛衰原因论 [ 孟德斯鸠 ]

法国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著。作者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杰出思想家。本书初版于1734年,作者第一次概括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政治理论。按照作者的历史编纂学观点,古罗马的兴盛是由于设立共和制度、法律开明、统治者贤智、人民风俗质朴、品德良善等等因素促成的;而它的衰亡则是由于施行君主政体的统治和对外的掠夺政策以及民风败坏等因素决定的。作者根据古罗马的史实,力图证明只有在公民得到自由和独立的地方,在共和的风俗习惯盛行的地方,社会才能顺利发展。凡是公民没有自由思想并且受人奴役的国家就一定会衰落下去,以至在内外敌人的夹攻下一败涂地。本书与其说是一部历史著作,毋宁说是一部政治论著更为切合作者的原意。作者利用罗马的有关史料来阐发政治主张,为共和制度提出历史的理论的辩护,用以反对欧洲当时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因此,本书在当时具有鲜明的进步意义,是以后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源泉之一。本书中译本由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出版。 查看详情>>

论法的精神 [ 孟德斯鸠 ]

法国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著。1748年出版于日内瓦。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学方法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法的精神体现在法与地理、地质、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关系之中。这是对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发展。本书详细划分并研究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政体形式,分析了它们的不同原则和动力,赞颂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提出国家权力应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使之互相制约,以保障公民自由。主张法的宽和与教育性,提出罪刑相应、不刑罚思想、重证据、禁拷打、防止伪证等刑法理论;对于国际法理论,该书也有所建树,它区分了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反对侵略战争,希望和平。该书在理论上为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法律论据,在实践中对建立资产阶级社会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重要代表作。主要中译本有严复译《法意》,商务印书馆1913年文言文版;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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